一家之言:车用气瓶能否这么使用?

文摘   2024-10-30 20:35   江苏  

天然气加气站加气系统中的减压罐是车载缠绕气瓶,从图中判断,该减压罐的功能应是缓冲、减压,有人认为这是站用气瓶或瓶组,是可以如此使用的。在此梳理一下总局相关规范和文件的规定。

1.《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9-2009)没有对车用气瓶改变设计用途使用作出规定,但禁止非车用气瓶改装为车用气瓶安装使用。

2.《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没有出现“站用气瓶或瓶组”的描述与规定。

3.随着天然气汽车广泛应用,GB 50156《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在2012年进行了修订,在第8章“CNG加气工艺及设施”中规定:目前CNG加气站固定储气设施主要用储气瓶和储气井。推荐加气站选用同一种规格型号的大容积储气瓶。本条的储气瓶组包括固定储气瓶组和车载储气瓶组。

4.原质检总局在《质检总局关于承压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特函〔2012〕32号)中对站用气瓶的设计、使用作出规定,并提到“瓶式容器”:

站用瓶组中的气瓶(或瓶式容器)应当满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或《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如站用瓶组无适用的国家标准,生产单位应当制订相应的企业标准,其内容至少包括瓶组瓶体、瓶体与支撑连接、管路布置和安全附件设置等设计、制造、检验等要求,并考虑充装所引起的疲劳。企业标准应该通过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并根据《标准化法》进行备案后方可用于生产。

CNG子站车和站用瓶组的设计和使用还应满足相应的加气站技术规范的要求。

5.《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增加了瓶式容器的概念、设计、制造的内容。

6.《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7〕1336号)对“站用气瓶或瓶组的安全监察”作出规定:

按照气瓶设计制造、在加气站站内固定使用的气瓶或瓶组,应按照气瓶办理使用登记和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机构应当具有PD1资质【无缝气瓶】或RD8资质【长管拖车】)。对于大容积无缝气瓶及其瓶组,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GB33145-2016)的规定,在定期检验项目中增加大容积无缝气瓶检验的相关要求。站用气瓶或瓶组固定使用时,其设置要求还应当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及消防的相关规定。

7.《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号)明确站用气瓶或瓶组定检依据

站用气瓶或瓶组(属于按照气瓶设计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在相关国家标准制定颁布以前,压力容器检验机构可依据团体标准《站用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进行定期检验。

8.《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号)对车用气瓶的使用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压缩天然气CNG或液化天然气LNG车用气瓶的使用应当满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相应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违规改变设计用途的车用气瓶(例如固定在小推车等可移动装置上或者串联成组等作为工业和民用燃料供给装置),不得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
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对车用气瓶作了更清晰的注释,从而明确了车用气瓶的使用。

结论:

1.相关文件、标准中所述之站用气瓶或瓶组,是天然气加气站内的储气设备,用于储存气体,而不是如文初图中的缓冲、减压的功能。

2.上述站用气瓶或瓶组,结构上是大容积无缝气瓶,而非车用缠绕气瓶。

3.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的实施意见及气瓶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监特〔2018〕26号)和TSG 23的规定,车用气瓶不得改变设计用途,图中减压罐可以更换为瓶式容器或无缝气瓶。

一家之言,姑妄听之,欢迎讨论。


分享、点赞、在看,让更多人看到👇


基层聊特设安全
陈言肤词话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分享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通知文件的学习心得,讨论事故、处罚案例和监管实务。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