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安全员应知应会
一、法律法规
1、特种设备安全法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特种设备目录中锅炉的定义和分类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
6、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8、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
9、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10、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二、考核知识点
(一)法规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3.《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包括以下情形:
(一)特种设备未取得许可生产、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或者达到报废条件,继续使用的;
(二)特种设备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缺失或者失灵,继续使用的;
(四)特种设备发生过事故或者有明显故障,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五)特种设备超过规定参数、使用范围使用的;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属于严重事故隐患的其他情形。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二)聘用持证作业人员,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五)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六)其他规定的义务。
用人单位可以指定一名本单位管理人员作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前款规定的相关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
5.《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时,应当按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有关能效证明文件。对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要求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予办理使用登记。
《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含有设计能效指标的设计文件;
(二)能效测试报告;
(三)设备经济运行文件和操作说明书;
(四)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能耗状况记录;
(五)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六)能效定期检查记录。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锅炉安全员发现锅炉存在一般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进行处理;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责令停止使用并向锅炉安全总监报告,锅炉安全总监应当立即组织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严重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的数量、用途、使用环境等情况,配备锅炉安全总监和足够数量的锅炉安全员,并逐台明确负责的锅炉安全员。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基于锅炉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锅炉停(备)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蚀等停炉保养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日管控制度。锅炉安全员要每日根据锅炉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对投入使用的锅炉进行巡检,形成每日锅炉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及时上报锅炉安全总监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锅炉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五条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认为锅炉安全总监和锅炉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不予处罚。
(二)安全技术规范方面
1.《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1.2.1 每台锅炉至少应当装设两个安全阀(包括锅筒和过热器安全阀),符合下列规定之一的,可以只装设一个安全阀: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蒸汽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4t/h并且装设有可靠的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的蒸汽锅炉;
(3)额定热功率小于或者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1.3(1)蒸汽锅炉的安全阀应当采用全启式弹簧安全阀、杠杆式安全阀或者控制式安全阀(脉冲式、气动式、液动式和电磁式等),选用的安全阀应当符合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1.4 蒸汽锅炉锅筒(壳)上的安全阀和过热器上的安全阀的总排放量,应当大于额定蒸发量。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1.10安全阀安装
(1)安全阀应当铅直安装,并且安装在锅筒(壳)、集箱的最高位置,在安全阀和锅筒(壳)之间或者安全阀和集箱之间,不应当装设阀门和取用介质的管路。;
(2)几个安全阀如果共同装在一个与锅筒(壳)直接相连的短管上,短管的流通截面积应当不小于所有安全阀的流通截面积之和。
(3)釆用螺纹连接的弹簧安全阀时,应当符合GB/T 12241安全阀一般要求的要求;安全阀应当与带有螺纹的短管相连接,而短管与锅筒(壳)或者集箱筒体的连接应当釆用焊接结构。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1.12 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气管
(1)蒸汽锅炉安全阀排汽管应当直通安全地点,并且有足够的流通截面积,保证排汽畅通,同时排汽管应当固定,不应当有任何来自排汽管的外力施加到安全阀上
(2)安全阀排汽管底部应当装有接到安全地点的疏水管,在疏水管上不应当装设阀门。
(3)两个独立的安全阀的排汽管不应当相连。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1.14安全阀校验
(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1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4)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
(6)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记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2.1 锅炉的以下部位应当装设压力表:
(1)蒸汽锅炉锅筒(壳)的蒸汽空间;
(2)给水调节阀前;
(3)省煤器出口;
(4)过热器出口和主汽阀之间;
⑸再热器出口、进口;
(6)直流蒸汽锅炉的启动(汽水)分离器或其出口管道上;
(7)直流蒸汽锅炉省煤器进口、储水箱和循环泵出口;
(8)直流蒸汽锅炉蒸发受热面出口截止阀前(如果装有截止阀);
(9)热水锅炉的锅筒(壳)上;
(10)热水锅炉的进水阀出口和出水阀进口;
(11)热水锅炉循环水泵的出口、进口;
(12)燃油锅炉、燃煤锅炉的点火油系统的油泵进口(回油)及出口;燃气锅炉、燃煤锅炉的点火气系统的气源进口及燃气阀组稳压阀(调压阀)后。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2.2压力表选用
(2)A级锅炉压力表精确度应当不低于1.6级,其他锅炉压力表精确度应当不低于2.5级;
(3)压力表的量程应当根据工作压力选用,一般为工作压力的1.5倍〜3.0倍,最好选用2倍;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2.3压力表校验
压力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并且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2.4 压力表安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装设在便于观察和吹洗的位置,并且防止受到高温、冰冻和震动的影响;
(2)锅炉蒸汽空间设置的压力表应当有存水弯管或者其他冷却蒸汽的措施,热水 锅炉用的压力表也应当有缓冲弯管,弯管内径不小于10mm;
(3)压力表与弯管之间装设三通阀门,以便吹洗管路、卸换、校验压力表。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3.1.1每台蒸汽锅炉锅筒(壳)应当装设至少2个彼此独立的直读式水位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锅炉可以只装设1个直读式水位表:
(1)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0.5t/h的锅炉;
(2)额定蒸发量小于或者等于2t/h,并且装有一套可靠的水位示控装置的锅炉;
(3)装设两套各自独立的远程水位测量装置的锅炉;
(4)电加热锅炉;
(5)有可靠壁温联锁保护装置的贯流式工业锅炉。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3.2 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水位表的下部可见边缘应当比最高火界至少高50mm,并且比最低安全水位至少低25mm,水位表的上部可见边缘应当比最高安全水位至少高25mm;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3.3 水位表应当安装在便于观察的地方,水位表距离操作地面高于6000mm时,应当加装远程水位测量装置或者水位视频监视系统;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4.1 在锅炉相应部位应当装设温度测点,测量以下温度:
(1)蒸汽锅炉的给水温度(常温给水除外);
(2)铸铁省煤器和电站锅炉省煤器出口水温;
(3)热水锅炉进口、出口水温;
(4)再热器进口、出口汽温;
(5)过热器出口和多级过热器的每级出口的汽温;
(6)减温器前、后汽温;
(7)空气预热器进口、出口空气温度;
(8)空气预热器进口烟温;
(9)排烟温度;
(10)有再热器的锅炉炉膛的出口烟温;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5.6.1
(1)蒸汽锅炉应当装设高、低水位报警和低水位联锁保护装置,保护装置最迟应当在最低安全水位时动作,无锅筒(壳)并且有可靠壁温联锁保护装置的工业锅炉除外;
(2)额定蒸发量大于或者等于2t/h的锅炉,应当装设蒸汽超压报警和联锁保护装置,超压联锁保护装置动作整定值应当低于安全阀较低整定压力值;
(3)锅炉的过热器和再热器,应当根据机组运行方式、自控条件和过热器、再热器设计结构,釆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防止金属壁超温;再热蒸汽系统应当设置事故喷水装置,并且能自动投入使用;
(4)安置在多层或者高层建筑物内的锅炉,蒸汽锅炉应当配备超压联锁保护装置,热水锅炉应当配备超温联锁保护装置。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7.2.5.1 电站锅炉在启动点火前,应当进行化学清洗;锅炉热力系统应当进行冷态水冲洗和热态水冲洗;锅炉范围内的管道应当进行吹洗。锅炉及系统的清洗、冲洗和吹洗应当符合国家和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8.1(3)每月对所使用的锅炉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并且记录检查情况。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8.6 安全运行要求
(1)锅炉作业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得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
(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 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8.7 蒸汽锅炉(电站锅炉除外)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立即停炉:
(1)锅炉水位低于水位表最低可见边缘;
(2)不断加大给水并且釆取其他措施但是水位仍然继续下降;
(3)锅炉满水(贯流式锅炉启动状态除外),水位超过最高可见水位,经过放水仍然不能见到水位;
(4)给水泵失效或者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给水;
(5)水位表、安全阀或者装设在汽空间的压力表全部失效;
(6)锅炉元(部)件受损坏,危及锅炉运行作业人员安全;
(7)燃烧设备损坏、炉墙倒塌或者锅炉构架被烧红等,严重威胁锅炉安全运行;
(8)其他危及锅炉安全运行的异常情况。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8.8 锅炉检修时,进入锅炉内作业的人员工作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进入锅筒(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用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的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电站锅炉可用阀门)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热水、给水、排污等管道可靠地隔开;用油或者气体作燃料的锅炉,必须可靠地隔断油、气的来源;
(2)进入锅筒(壳)内部工作之前,必须将锅筒(壳)上的人孔和集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段时间,工作时锅炉外面有人监护;
(3)进入烟道及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且与总烟道或者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可靠隔断;
(4)在锅筒(壳)和潮湿的炉膛、烟道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应当使用安全电压,禁止明火照明。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8.9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保证水汽或者有机热载体的质量符合标准要求。无可靠的水处理措施的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
(2)釆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测水汽质量,每班至少化验1次水汽质量,当水汽质量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当及时査找原因并处理至合格。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8.10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且按照水质变化进行调整。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宜在低负荷时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8.15.3 电站锅炉启动、停炉
(1)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制造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设备结构特点或者通过试验确定锅炉启动、停炉方式,并且绘制锅炉控制(启、停)曲线;
(2)电站锅炉启动初期应当控制锅炉燃料量、炉膛出口烟温,使升温、升压过程 符合启动曲线,锅炉启停过程中应当监控锅炉各部位的膨胀情况,做好膨胀指示记录,各部位应当均匀膨胀,并且应当监控锅筒壁温差;
(3)电站锅炉停炉的降温降压过程应当符合停炉曲线要求,熄火后的通风和放水,应当避免使受压元件快速冷却;锅炉停炉后压力未降低至大气压力以及排烟温度未降至60°C以下时,应当对锅炉进行严密监控。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8.15.4 电站锅炉运行中遇到下列情况时,应当停止向炉膛输送燃料:
(1)锅炉严重缺水;
(2)锅炉严重满水;
(3)直流锅炉断水;
(4)锅水循环泵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
(5)水位装置失效无法监视水位;
(6)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锅炉范围内连接管道爆破;
(7)再热器蒸汽中断(制造单位有规定者除外),
(8)炉膛熄火;
(9)燃油(气)锅炉油(气)压力严重下降;
(10)安全阀全部失效或者锅炉超压;
(11)热工仪表失效、控制电(气)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主要运行参数;
(12)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单位有特殊规定的其他情况。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8.15.6 锅炉使用单位在锅炉检修时应当进行化学检查,按照相关标准规定对省煤器、锅筒、启动(汽水)分离器及储水箱、水冷壁、过热器、再热器等部件的腐蚀、结垢、积盐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且对异常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9.1 锅炉检验包括设计文件鉴定、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9.1.4 定期检验是对在用锅炉当前安全状况是否满足本规程要求进行符合性抽查,包括进行状态下的外部检验、停炉状态下进行的内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9.5.2 定期检验周期
(1)外部检验,每年进行1次
(2)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1次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9.5.3 除正常的定期检验以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当进行内部检验:
(1)移装锅炉投运前;
(2)锅炉停止运行1年以上需要恢复运行前。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9.5.5(4)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检验工作的需要进行相应的检验配合工作。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9.5.8.1 锅炉内部检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上次检验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以及遗留缺陷的情况;
(2)受压元件及其内部装置的外观质量、结垢、积盐、结焦、腐蚀、磨损、变形、超温、膨胀情况以及内部堵塞、有机热载体的积炭和结焦情况等;
(3)燃烧室、燃烧设备、吹灰器、烟道等附属设备外观质量、积灰情况、壁厚减薄情况、变形情况以及泄漏情况等。
《锅炉安全技术规程》(TSG 11-2020)9.5.11.2 当实际使用的最高工作压力低于锅炉额定工作压力时,可以按照锅炉使用单位提供的最高工作压力确定试验压力
2.《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4.2.2.2 安全管理员配备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数量、特性等配备适当数量的安 全管理员。按照本规则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使用单位以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且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1)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2.5MPa锅炉的;
(2)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
(3)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的;
(4)使用10公里以上(含10公里)工业管道的;
(5)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客运拖牵索道,或者大型游乐设施的;
(6)使用各类特种设备(不含气瓶)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7.2定期自行检查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8水(介)质
锅炉以及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做好锅炉水(介)质、压力容器水质的处理和监测工作,保证水(介)质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0 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定期检验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
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注2-5),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2.11.1 隐患排查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1(1)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所在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办理使用登记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其下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使用登记;对于整机出厂的特种设备,一般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3.9 停用
特种设备拟停用1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且设置停用标志,在停用后30日内填写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F),告知登记机关。重新启用时,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启
用手续;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
....................
其他设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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