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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应具备的条件
1.满足项目规划许可文件要求,完成工程设计文件、合同约定要求的建设任务。
2.已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参建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完整;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编制完成《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施工单位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无障碍设施、附属绿化工程、建筑红线内室外工程等随工程竣工验收一并验收并合格;完成防雷设施检测,检测合格。
3.建设单位组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等有关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及时办理监督检验手续,确保特种设备交付使用前监督检验合格。
4.完成人防工程建设;涉及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的,应已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已组织施工、监理、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开展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监理、设计、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6.工程竣工档案已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进行组卷,按照规范绘制竣工图纸。
7.配套节水设施自查合格,具有满足节水标准规范要求的管理体系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8.配套停车设施按照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批复的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和工程竣工图纸验收合格,确保停车泊位使用正常,且不影响其他设备设施正常使用;准确填写《配套停车设施基本信息登记表》。
9.完成建设方案要求配建的排水、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已连通或具备接入连通条件。
10.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申报材料清单
(一)各验收部门共用资料
1.项目立项批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
6.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
(二)各专项工程申报资料
1.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书》、《房屋土地测绘技术报告书》、申报工程的工程实测总平面图和竣工图纸(图纸目录、各层平面图、各朝向立面图、各主要部位剖面图、基础平面图、基础剖面图;建议提供各朝向立面完整的现状照片,能清晰反映建筑及周边环境情况)。
2.档案验收:竣工档案验收自检报告。
3.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工程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质量分户验收合格的说明。
4.房产测绘成果审核:房产测绘成果(《房屋面积测算技术报告书》及用于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房屋登记表》、《房产平面图》)、房屋面积测算草图复印件、宗地界址点坐标成果。
5.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6.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涉及易地建设的,应提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7.配套停车设施验收:有关配套停车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配套停车设施基本信息登记表。
8.供水服务:自来水工程竣工图(竣工平面图、竣工纵断图、管件结合图、测量成果图)。
9.排水服务:排水工程竣工图(包含接入市政干井要注明检查井号及座标、竣工平面图、竣工纵断图)。
10.供电服务:电力工程竣工图(土建、电气一次、电气二次)。
11.通信服务:通信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12.燃气服务:燃气工程竣工图(管线测量图)。
13.热力服务:热力工程竣工图。
竣工联合验收内容
一、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验收内容
1.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的条件:
(1)已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等参建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
(2)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5)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6)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7)工程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合格;
(8)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
(9)商品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同步完成建设方案要求配建的排水、供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已连通或具备接入连通条件;
(10)规划许可中注明规划绿地情况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
(11)按规定在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标识;
(12)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监督检查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1)对记载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的资料进行查阅;
(2)各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的汇报资料;
(3)记录验收组审阅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的影像资料;
(4)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各单位公章的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3.监督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二、规划验收-验收内容
(1)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层数、高度、立面、使用性质和建筑规模;
(2)用地范围内和代征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拆除情况;
(3)绿化用地的腾退情况;
(4)单体配套设施的建设情况: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配套设施和环境建设应与住宅建设同步完成,未能同步完成的,对相应的住宅建筑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三、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验收内容
(1)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3)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中明确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
(4)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5)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6)主管部门提出的消防工程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毕;
(7)专业建设工程消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四、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监督-验收内容
1.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的条件
(1)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2)已按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完成;
(3)有完整的人防工程竣工图纸和施工质量控制资料;
(4)已按规定完成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测绘;
(5)人防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
(6)有人防工程质量保修书;
(7)在《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综合告知承诺书》中书面承诺按期向人防部门移交该人防工程;
(8)对于涉及易地建设的工程,有人防工程易地建设缴费证明。
2.监督检查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1)对记载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的资料进行查阅;
(2)各参建单位关于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的汇报资料;
(3)记录验收组审阅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及实地查验人防工程质量的影像资料;
(4)经验收组人员共同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记录。
3.监督抽查人防工程实体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五、档案验收
(一)城建档案验收内容
(1)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资料收集和管理等情况:建设单位是否与工程参建单位明确工程资料的编制要求、套数、费用和移交期限等事项,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是否配备专人负责,工程资料真实反映工程建设过程和工程质量的实际情况,与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和整理,工程资料签字齐全、清晰完整,监理文件、施工文件是否为原件;
(2)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立项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是否收集齐全;
(3)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和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及批图是否收集齐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收集齐全,施工技术文件等是否收集齐全;
(4)检查建设工程档案是否达到竣工验收的条件:《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和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等是否齐全、完整、准确;
(5)检查竣工图质量及绘制是否达到要求;
(6)检查工程竣工档案是否组卷达到移交归档的标准,是否进行档案案卷电子著录。
(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内容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项目档案的安全。
六、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验收内容
(1)资料规格、格式、内容完整性与合规性;
(2)房产测绘机构资质情况;
(3)房产测绘成果、房屋面积测算草图、联合验收共用竣工图一致性情况(抽查);
(4)房产测绘成果符合面积、产权等房屋管理相关要求情况。
七、配套停车设施验收-验收内容
配套停车设施按照规划许可及图纸设计文件完成施工,依据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政策要求完成了停车设施设置施划,并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八、市政公用服务事项
(一)具备条件
在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供水、排水、燃气、热力、供电、通信等市政设施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综合)中明确竣工验收情况。
(二)服务内容
建设单位完成项目小市政工程建设后,市政服务企业应于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或自查前,完成供水、排水、供电等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连通;在工程竣工相关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使燃气、热力、通信等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具备连通条件。
实施联合验收的项目,联合验收通过后方可交付使用。联合验收意见通知书替代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联合验收通过即视为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联合验收的出发点是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倒逼各委办局加快审批,但实操中建设单位各项专项验收的准备工作并不会因此减少,相反更需要提前与各委办局加强沟通。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