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报告应由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报告内容完整,应包含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3.报告签署日期应不早于工程竣工验收日期;
4.报告应注明以下验收情况:
1)无障碍设施验收情况(2005年1月25日后竣工验收的工程);
2)建设工程附属绿地验收情况(2010年3月1日后办理规划许可并在规划许可中注明规划绿地情况的建设工程);
3)供热计量装置安装情况(2010年后竣工的集中供暖的工程);
4)建筑节能实施情况;
5)委托经考核认可的检测机构对室内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0c)的浓度指标进行检测情况(民用建筑工程);
6)工程分包项目依法招标及备案情况等内容;
7)防雷装置验收及检测情况;
8) 住宅工程应注明供热供暖系统竣工验收情况;
9)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否已合格;
10) 商品住宅小区和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单位是否已按分期建设方案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进行了验收;
11) 是否有《居住项目配套设施验收情况确认单》 (2017年9月28日后竣工工程)。
1)签字盖章应齐全,竣工日期应为五方验收时间,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应与施工许可证项目负责人一致;
2)工程名称应与施工许可一致,竣工规模一致;
3)开工日期与施工许可证领取时间应相符;
4)验收结论应为合格或符合规定。
1.保修年限及保修起始日期应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住宅质量保证书》主要内容应包括:工程基本情况、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报修和处理等内容。
2.可参照《北京市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京建发〔2020〕252号)编写。
1.《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
2.可参照北京市《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京建发[2011]268号)编写。
竣工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区别 我是大悦,公众号:地产报建人竣工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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