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居民楼距离街坊路不足2米是否符合规范,如果符合规范那么街坊路是否可以通车;街坊路是否可以设置非机动车停车点?
按照北京市街坊路有关规定,临近街坊路的建筑一般不做退线要求;街坊路可以是单行或双行的车行路;关于是否可以设置非机动车停车点问题,按照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及非机动车停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规划验收中对配套设施和人防面积的误差有没有规定?
规划验收中对于配套设施和人防面积的误差没有专门规定,实践中一般掌握为人防面积不得低于规划许可或者人防审查意见中的指标要求;属于单独设立的配套设施,可适用核验规定的一般建筑工程误差标准。
3、请问施工图需要在办理哪个手续前完成施工图的设计出图,在什么节点提交开始审查流程,并在什么流程节点完成施工图的审查及在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备案
北京市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全流程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建设单位应在正式开工前,分别联合勘察、设计单位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上传至北京市施工图数字化监管平台。”开工前需上传施工图的工程详见该通知。
4、国有划拨土地想转让,是否必须先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即,首先办理完出让手续后才能进行转让?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2020修订)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5、既有建筑,(危楼旧楼)需局部结构加固处理,但未导致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外轮廓、使用功能等规划指标发生变化。请问是否需要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不增加现状面积,不改变建筑外轮廓的内部改造项目可直接办理施工许可。因梁、板、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局部改动以及建筑物内部加装、改装电梯等,引起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外轮廓等发生变化需办理规划许可。若无上述变化可按照内部改造项目直接办理施工许可。
6、关于储藏室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及政策依据问题
回迁房项目配套建设的储藏室,其所分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规定的可按划拨方式使用的类型。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的商服等经营性项目用地,应按市场价有偿使用。
关于土地出让金计算方式。申请人可向规自委提出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申请,受理该申请后依规按照当地地价评审相关规定审定地价水平,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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