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几种特殊情况

学术   房产   2024-03-13 16:02   北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分为多种形式,比如常见的新建房屋买卖、委托经纪机构存量房屋买卖、企业与个人间存量房等等,下面为大家详细梳理两种特殊形式:房屋互换和依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干过拆迁就知道这两种形式的重要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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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互换

一、办理流程

通过综合窗口提交材料、缴纳税费和登记费、领取完税证明及发票、不动产权证。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件;

2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 房屋互换合同或协议原件;

4 涉及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的,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互换意见原件;

5 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房改房,及符合转让期限等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转移登记的,需补交土地收益的证明原件,但房屋性质不变的情形除外。其中,重点工程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出售价格1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还需《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或者区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

6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转移登记,产权性质不变的,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指定出具的批准意见,但涉及继承、遗赠、夫妻离婚析产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情形除外;

7 已购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转移登记的,需补交房屋差价或者满65 年工龄的证明原件,但房屋性质不变的情形除外;

8 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转移登记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9 核税材料

①若买方申请享受“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待遇,需提交证明买方家庭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

②若卖方申请享受“出售满5 年家庭唯一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需提交证明卖方家庭婚姻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

③卖方不符合“出售满5 年家庭唯一住房”条件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差额20%征收,抵扣时需提交原购房发票或原契税完税凭证等原值抵扣凭证的原件;如需抵扣购房贷款利息,需提交贷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还款明细清单的原件。贷款合同中标注的购房地址应与本次出售的住房一致。

三、办理时限: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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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一、办理流程

通过综合窗口提交材料、缴纳税费和登记费、领取完税证明及发票、不动产权证。

二、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件;涉及委托办理的,还需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代理人身份证件;

2 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3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屋(成套住房除外),其建设用地使用权随房屋一并转让,继续保留划拨用地性质的,需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划拨的文件;涉及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地方单位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还需本规范第10.3 节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

①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之间调整划拨用地使用权的,需主管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调整土地的文件;

②军队之间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需军队有批准权的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调整(房地产调配)文件;

③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军队与地方单位之间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需相关主管机关及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土地的文件。其中,军队向地方单位转让(含有偿移交合作建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需军队有批准权的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转让文件,其中属经营性用地转让的还应需军队空余土地转让项目确认书;

④市、区所属行政机关、国有事业单位调整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需批准调整土地的文件;

5 已购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住房、房改房,及符合转让期限等规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自住型商品住房等房屋转移登记的,需补交土地收益的材料原件,但房屋性质不变的情形除外。其中,重点工程对接安置经济适用住房,按照出售价格10%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的,还需《北京市重点工程和危改区被拆迁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核表》或者区拆迁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

6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房屋转移登记,产权性质不变的,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但涉及继承、遗赠、夫妻离婚析产及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夫妻一方单独所有,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的情形除外;

7 已购标准价、优惠价房改房转移登记的,需补交房屋差价或者满65 年工龄的材料原件,但房屋性质不变的情形除外;

8 已购城六区央产房及其他区央产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的住房转移登记的,需《在京中央单位已购住房产权变更登记通知单》原件;

9 自2021 年5 月1 日起,居民家庭购房资格通过联网审核的,在申请不动产权登记受理环节,不再核验居民家庭购房资格证明材料,只收取《家庭购房申请表》《购房承诺书》原件;

10 核税材料

①若买方申请享受“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契税优惠待遇,需提交证明买方家庭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

②若卖方申请享受“出售满5 年家庭唯一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需提交证明卖方家庭婚姻情况的相关材料原件;

③卖方不符合“出售满5 年家庭唯一住房”条件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差额20%征收,抵扣时需提交原购房发票或原契税完税凭证等原值抵扣凭证的原件;如需抵扣购房贷款利息,需提交贷款合同、贷款结清证明、还款明细清单的原件。贷款合同中标注的购房地址应与本次出售的住房一致。

三、办理时限:当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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