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怪的知识:代征用地在移交前的使用权问题

学术   房产   2024-06-11 07:55   北京  

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后,代征道路、代征绿地在移交政府部门之前,建设单位对代征用地是否有使用权,是否可以以自身名义对外租赁?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回复:


1.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五条要求,如涉及代征公共用地,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完成代征,同步办理移交。


2.按照《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要求,城镇建设项目因施工或者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需要临时占用土地或者建筑临时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按照《北京市代征城市道路用地规划实施管理意见》《北京市代征城市绿化用地移交建设管理办法》要求,严禁非法侵占代征城市道路用地、代征绿地。

PS:首先这种行为肯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你要问我肯定是不可以的;定期的卫星拍照,也会进行统一核查,发现问题,无法解释的仍需进一步核查。代征用地满足条件后,应尽快组织移交,避免代管期间增加管护费用,或因管护不到位产生不必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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