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难:公共设施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无偿移交政府等在实务中如何把握?

学术   2024-02-20 09:09   北京  

首先祝大家新年快乐,开工大吉!!!

国税发[2006]187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宁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明确了公共设施的处理原则,其中,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无偿移交给政府等情况在实务中具体如何把握?

意见:“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可以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认:
(1)相关法律法规或政府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2)经人民法院裁决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3)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注明有关公共配套设施归业主共有,或相关公共配套设施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清算时出具向全体业主移交的公告且规定收益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可以按以下原则之一确认:
(1)纳税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产权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取得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已接收的书面说明。

(2)纳税人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由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接收,但因政府、公用事业单位原因不能接收或未及时接收,取得接收单位或者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相关设施确属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不接收或未及时接收的书面说明,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3)依法配建并经人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人防工程,视同已移交。
但纳税人通过租赁等方式取得收益的,不属于无偿移交,其对应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

江苏:
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规定,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在执行过程中,对上述“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如何理解和把握?
答:经请示总局同意,国税发[2006]187号中的“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应根据以下顺序进行确认:

(一)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确定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二)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簿中明确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三)商品房销售合同、协议或合同性质凭证中载明归全体业主共有,且经业主委员会书面证明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

(四)纳税人出具经公证承诺永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声明的。

青岛:
关于人防工程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

凡按规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地下人防设施,其相应成本不允许扣除。

人防工程成本按照建筑面积占比法,在不含室内(外)装修费用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计算。室内(外)装修费用未能单独核算归集或划分不清的,在计算该成本时,不得从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剔除。
仅供参考,以当地最新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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