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业务研究|清代弃毁官文书研究

文摘   2024-11-10 20:34   河南  

 摘 要 

     清代官文书是国家治理的核心工具,在保证政令畅通、官员考核与文化传承方面发挥了重要的意义,是研究清代社会不可或缺的资料。在对弃毁官文书行为方式、弃毁官文书的原因及防治弃毁官文书的措施资料进行整理中,发现清代弃毁官文书作为一种严厉的违法行为,发展至清代,对于弃毁官文书的行为已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处罚措施,通过清代弃毁官文书的探讨以期为清代文书制度的研究有所贡献。

清代弃毁官文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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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言

      官文书作为古代公务活动中上传下达信息的重要凭证,发展至清代,对于官文书相关方面已具有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特别是在与官文书相关的行为上。正是由于官文书在清代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一些官吏会为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对官文书进行处理这也导致相关违法行为的发生,弃毁官文书正是这些行为中的其中一种。关于弃毁官文书主要是指故意或者过失丢弃、遗失、毁坏官文书,且无法恢复的行为。[1]伴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日益加强,可以说对于文书制度中的官文书管理日益规范化、系统化。目前从已有相关的研究来看,如沈蕾在《清代官府往来文书的装叙结构分析——以〈葆亨咨文〉为例》中主要从公文结构的角度对官府往来文书中的装叙结构进行解析,通过一件档案还原全案的基本情况、了解其行政过程提供了便利。[2]如钟文荣、赵辉在《清代官文书用语略析》中从官文书处理程序的角度对各个处理环节的用语进行解析。[3]再如吴佩林、王楚强在《从文书制度看清代州县书吏对衙门的控制》中从文书制度的角度以书吏对衙门的控制为视角,通过考察书吏控制衙门的过程,呈现书吏在衙门运行中的职责,力图重新审视书吏在州县衙门中的作用。[4]总体来看,目前对于官文书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文书制度、官文书用语、公文结构等方面,但对于文书制度中引发的一些相关行为方面研究较少,特别是弃毁官文书的这一行为的研究。本文力图从清代弃毁官文书的方式、引发弃毁官文书的原因、防治清代弃毁官文书的措施三方面进行研究,以期对清代文书制度方面的研究作出一定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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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清代弃毁官文书的行为方式

      官文书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载体,承载着政令发布、信息流通与权力运作的关键功能。它们不仅是历史进程的忠实记录者,也反映了清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多面镜像,对研究清代历史与社会变迁具有不可估量的价值。在官员进行政务活动过程中难免因为各种原因遗失、毁坏官文书,通过对于清代相关资料进行的整理,可以将清代弃毁官文书的行为方式大致分为直接弃毁与间接弃毁两类,下文将结合相关案例进行说明。

      2.1 直接弃毁官文书

      直接弃毁官文书主要是指对官文书的物理损坏(如撕毁、焚烧等),它损害了官方文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本文将对这些行为在下文进行说明。

      2.1.1 故意撕毁官文书。“撕毁”官文书指的是撕破毁坏官文书的行为。如在《刑案汇览三编》中记载:“川督咨;外结徒犯内武生戴廷彪已连名具禀,应即赴县听审。辄敢不服传唤,扯毁印票,应比照弃毁官文书律,杖一百。可以看出戴廷彪已经被传唤但却不服从通过对印票进行撕毁,也就是对官文书进行了损毁,因此被判处弃毁官文书的罪行。”[5]再如在《清实录》中记载:“本日据兵部,呈进广东水师提督温贤贺折。内有一件封筒撕破,有差弁黄绍忠及邯郸县结呈。系在邯郸城南二十里铺迤北被匪拦抢银物,并将贺折黄绫封套损破等语为直隶西南孔道,该匪胆敢抢劫折弁银物并撕破折件,藐法已极。著刘长佑严饬该地方文武,实力捕拿,如无弋获,即自行照例查参。”[6]可以看到匪徒既对银物进行了抢劫,又撕破毁坏了贺折,它作为奏折中的一种,专门用于遇有喜庆之事时向皇帝表达祝贺和敬意可以作为官文书的其中一种,匪徒藐视清律,从这种破坏行为的实施手段可以看出此种行为可以归结为弃毁官文书行为类型的其中一种。

      2.1.2 故意挖毁官文书。“挖毁”官文书主要指挖掉毁坏官文书的行为。对于官文书的毁坏还包括对文书中一些证明其效力的关键性标志进行毁坏,如《刑案汇览(三编)》中记载:“此案解役蓝玉因奉派押解徒犯郝玉学,致郝玉学中途脱逃,该犯并不据实禀报,辄敢偷挖刑房旧存护票印花粘贴回照销差。虽与诈为各街门印信文书不同,惟将官文书印信挖毁,即与弃毁无异。该抚将该犯照盗官文书律上量减问拟,未免轻纵。蓝玉除押解徒犯脱逃,杖六十轻罪不议外,应改依弃毁官文书杖一百。系衙役知法犯法加一等,杖六十,徒一年。虽事犯到官在本年正月十二日恩旨以前,系衙役弃毁官文规避销差,情节较重,应不准援减。”[7]可以看出清代印信作为官文书真伪的一种标志,将其挖掉后的官文书将失去效力,与弃毁无异,因此可以看做为一种弃毁官文书行为的其中一种类型。

      2.1.3 故意改毁官文书。“改毁”官文书主要指修改损坏或销毁官文书的行为。如在《清实录》中记载:又谕给事中孔宪珏奏巡视中城给事中师长灼,听任伊子师岱及家人马祥等在外招摇舞弊。上年十一月间,家人黄大、商二讹索被欧一案,株连二十余人,马祥从中串说,索银入手。始将原案移送南城,其审讯案件,往往将司坊原供印文,涂改毁销,看押释放人犯不批卷尾,亦不会商满员,畸轻畸重,颠倒任情。”[8]可以看出对审讯案件提供的印文进行故意修改后销毁,这种私自销毁官文书行为可以看做弃毁官文书行为的其中一种。

      2.1.4 误毁官文书后不上报。“误毁”指因失误导致官文书被破坏或销毁的行为。如《沈辑刑案汇览三编》中记载:“此案高邮州界首驿驿书韩应选,接递福州将军杨拜发奏折夹板一副,因见篾包破损,露出折匣,疑上站有私拆等弊,用手摇撼,以致折匣脱出,拆取查点,误落火盆,将奏折全行焚毁,并不即时禀明,朦混转递。”[9]从上文可以看出韩应选发现篾包破损怀疑驿站有人私拆夹板,但因自身失误导致奏折落入火盆被烧毁本是一种无意行为,但在发生这种情况后不及时上报,企图蒙混转递,这就变成了一种有意行为,可以构成弃毁官文书行为方式的其中之一。

      2.2 间接弃毁官文书

      目前对于间接弃毁官文书的行为虽没有明确的定义但在资料查询汇总过程中发现间接弃毁官文书,可能指的是由于不作为、疏忽大意、管理不善等方式,导致官文书未能得到妥善保存、传递或处理,从而间接造成其毁损或失效,下文将对间接弃毁官文书的行为方式做详细的说明。

      2.2.1 官员交接环节中行为失误。对与官员交接行为中可能出现的失误行为在《读例存疑》中有较为具体的判罚规定,书中记载:“凡审理词讼,衙门无谕正署官员,于结案后,即令该吏将通案犯证呈状、口供、堪语黏连成帙,于接缝处钤盖印信……若造送迟延,照各项钱粮文册迟延例议处。倘不将卷宗黏连,降一级留任;已黏连而不用印者,罚俸一年;其已经黏连用印,而失察书吏隐匿添改者,罚俸一年;若未黏连用印,致书吏滋事舞弊者,降二级调用。”[10]例文中特别说明了卷宗黏连用印的规定,但仍然能发现官员在交接环节一些行为致使间接的官文书弃毁,如《清实录》中记载:“据湖北按察使雷畅条奏,民间田房税契,不黏连司印契尾者,立限一年。令业户首明补税,以杜侵隐而稽假冒。经户部覆准并令各督抚分别定限,报部查核。夫隐匿漏税,若在民,自应查明令其补交。若系州县官办理税契,于契纸内钤印,并不黏用司印契尾。是系不肖有司,意图侵肥入已所致。”[11]可以看出在民间税契也要遵守相关黏连钤印的规定,特别是对州县官对于加盖印信方面有着极为严格的规定,即如果州县官员在办理税契时,只是在契纸上加盖印章,而不粘贴由官府统一印制的契尾(用于证明契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加盖官府印章),这通常是因为一些不称职的官员为了中饱私囊、侵吞公款而采取的手段。因此也间接造成了官文书被弃毁的后果。

      2.2.2 对官文书内容的破坏。对于弃毁官文书的行为还可以从对官文书内容进行弃毁,如一些公文将其内容字迹进行污染后很难看出其原意,失去了其本来的意义,因此可以将其看成是一种间接的弃毁官文书的行为。如《大清会典·康熙朝》卷99中记载:“如用印歪斜、模糊、颠倒、失用印信及缮写潦草,不列职名,破裂污染者,均罚俸六个月。”[12]再如《大清会典·光绪朝》卷114中记载:“官员将诰敕质当者,革职。或虫蛀损伤,或潮滋破坏染污,及差人道路差错者,皆罚俸六个月。”[13]可以看出对于官文书内容的破坏不仅仅是污染,还存在虫蚀、潮湿霉变等问题。


3 清代弃毁官文书的原因

      官文书弃毁的行为自古以来就广泛存在,其中包含天灾方面的原因,当然也存在人祸方面的原因。

      3.1 因天灾导致官文书弃毁

      本文所指的天灾主要是指因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一些灾难,最常见的为水灾、火灾。因天灾导致的弃毁若不属于人为原因可以算成一种无意弃毁,在《大清会典·嘉庆朝》卷501中记载:“官员将诰命、敕命自行疏失者议处,其被水火盗贼毁失,查有实剧,免其议处。”[14]可以看出清代对于一些天灾所引发的官文书毁失的行为,如果可以查到不属于人为的实际证据,是可以免于惩罚的。但若为舞弊营私是要判处重罪的。

      3.1.1 火灾。在清代相关史料的记载中,火灾是造成文书弃毁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清实录》中记载:“本月二十七日夜,崇文门外花儿市地方。铺户不界于火,致将京城仓场衙门延烧。当经步军统领衙门及巡城御史,督同兵役扑救,旋即止熄。仓场侍郎和桂、张映汉未能先事豫防,和桂坐名敕书,并被焚毁著交部分别察议。至此失火,由于铺户延烧,所有该衙门值宿书役,著免其交刑部治罪。”[15]可以看出本次失火由铺户所致,经调查将失职人员进行察议,无罪书吏免其治罪。

      3.1.2 水灾。在清代相关史料的记载中,水灾是造成文书弃毁的重要因素之一。清代时期,中国频繁遭受水灾的侵袭,尤其是黄河、长江等大河流域,多次发生决堤和洪水泛滥。这些灾害不仅给当地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也对官府的基础设施和文书档案造成了严重破坏。如《清实录》中记载:“江苏各属、道光二十五年以后、清查仓库钱粮。因勘灾查赈,未能兼顾,案卷间有漂失。藩司署任未久,未及次第句稽。著准其展限四个月,该督等即饬藩司督同局员,上紧逐款查核,赶造各册。迅速蒇事,不准稍有舛错遗漏。如再逾限不结,随时奏参,毋任延宕,以昭核实。”[16]可以看出由于勘查赈灾没有兼顾导致案卷被水浸泡、冲散或冲走的情况,这是导致官文书毁坏的一种原因。

      3.2 因人祸导致官文书弃毁

      从史料记载来看人祸原因主要指战乱、个人疏忽、谋求利益所导致的弃毁官文书的情况,下面将分情况进行说明。

      3.2.1 战乱。清代前期战乱较少,社会较为稳定,乾隆末年至清末战乱逐渐增多,战乱也是导致官文书弃毁的一个重要原因。如《清实录》中记载:“直隶总督李鸿章奏,蕃署自被联军占据后,案卷毁失,所有接收交代事宜,未能依限结报。”[17]可以看出在战乱过后,案卷都被毁掉,对于政务沟通造成了很大的困难,可见官文书的重要意义。再如《清实录》中记载:“庚戌,谕内阁,六部各衙门事务,积久弊生蠹吏因缘为奸,屡经降旨整顿。昨日京师兵燹之后,各部案卷,散失不全。”[18]可见战乱多导致官文书的丢失与损毁。

      3.2.2 个人疏忽致使官文书遗失。对于遗失官文书而言它本属于一种无心的行为,弃毁官文书它属于一种有心且故意的行为,那么对于本文所涉及的个人疏忽所导致的官文书遗失它属于官员失职所导致的官文书遗失可以看作是弃毁官文书的一种,即其行为主要包括收存不谨和玩忽职守。

      从收存不慎来看,如《大清会典·光绪朝》卷622中记载:“又奏准,官员将袭官敕书,收存不慎,以致遗失,当即具报者,降一级。隐匿不报者,降两级,俱留任。又奏准,敕书、诰命、札付关防等项,如系自行疏失者,罚俸一年。”[19]可以看出对于官文书的保存上存在因收存不慎导致的遗失这种情况可以看成是一种个人疏忽而丢失官文书是弃毁官文书中的其中一种原因。

      从玩忽职守导致遗失来看,如《清实录》中记载:“辛亥,谕军机大臣曰,梁肯堂奏,河南差弁齐折,行至柏乡地方,将折匣包袱遗失。现将差弁王晟高呈递奏摺,并不随身齐带。就将折匣包袱,拴紧车后,以致中途遗失,殊属玩误。该督将王晟高锁解豫省,查申斥革,所办尚是。此等差人齐递奏摺,想系不甚紧要事件,著穆和蔺再行补缮,另委妥弁齐进。将王晟高讯明有无别情,斥革办理。”[20]可以看出上文中奏折作为传递信息的一种凭证十分重要,王晟高呈递奏折途中并不随身携带而只是将其拴在马车后,可见并没有在自身建立对这份奏摺的重视,在途中因玩忽职守导致奏摺丢失,因此要对王晟高进行革职处理。再如《清实录》中记载:“庚午,谕内阁,据文煜奏请将疏防抢案之知县摘顶勒缉一折,直隶新乐县知县苏汝谦,于捕务未能整顿。以致贵州摺差杨凤鳌等中图被抢,并遗失随摺公文,实非寻常疏忽可比。苏汝谦著摘去顶带,先行交部议处,并勒县一个月,将赃盗务获。倘限满无获,即著从严参半。”[21]从中可以看出苏汝谦在捕快事务上未能及时整顿,导致折差杨凤鳌等被抢丢失公文,属于本身职责上的一种玩忽职守,因此被摘去顶带,交部议处。

      3.2.3 为达利益而掩盖罪行。官员能够因一些利益而弃毁官文书,主要包括钱财追求、个人私欲、逃避责任等三个方面。

      从隐匿公文以钱财追求方面来看,如《清实录》中记载:“庚午,上诣大高殿行礼。谕军机大臣等,据琦琛奏,管库司员隐匿公文,侵吞帑项一摺,已明降谕旨派蔚驰驿前往会同查办矣。此案庆玉将总理工程处印文藏匿八月之久。长领银两,造入开除项下。又私自收受遵化州批解租银,并另片访闻该员。种种不法情事,殊属可恶。管理筹备库四品衔郎中庆玉,著即革职拿问。派琦琛亲赴该员家内严密查抄,毋许走漏风声。致有藏匿寄顿,所有扶同徇隐之郎中明吉、员外郎色钦、魁安、著俟文蔚,到时会同审讯。”[22]可以看出庆玉将总理工程处的印文藏匿了长达八个月之久。他长期挪用银两,并将这些银两计入开支项目中以掩盖其行径。此外,他还私自收受遵化州解送的租银,行为极为不端。进一步调查还发现,该员涉及多种不法情事,可见这种藏匿公文主要目的是收受钱财,可见这种隐匿公文并不处于无心而是故意行为,令人发指。

      从满足个人私欲方面来看,如在《刑案汇览(三编)》中记载:“礼部书吏朱祥云呈禀李十儿向索折匣撕破奏折一案,当即验明折匣盖扯破奏折夹单。本月初一日,李十儿因买有蝴蝶数对,需匣盛贮,至朱祥云办事房内索取折匣。柒祥云不给,李十儿在屋找寻,开其卷箱查看,见有旧匣一个,该犯拿起匣内所贮奏折抽出,欲携折匣,而朱祥云不允,当向夺取,致将匣盖夺落。据该犯坚供,实因朱祥云不给折匣,将匣见坏,复气将奏折撕破,一时仓皇,并未开看,不知内有朱笔夹单等语。质之在旁目击书吏丁谦,供亦无异。”[23]可以看出李十儿是因为个人私念而无心撕破折匣中的奏折本案在后来的判刑中同样考虑其并非有心适当有所减刑。

      从捏饰情节,逃避责任来看,如《清实录》中记载:“甘肃署金县知县赵国栋,于所属定远驿,遗失摺报,迟至二十余日始行禀报。平日安居省城,驿站来往夹板公文多致延误,实属玩视邮政。赵国栋著即革职,以示惩儆。”[24]可以看出由于遗失摺报且延迟上报造成公文延误这种行为及其恶劣,因此被革职惩罚,延迟二十余日才上报这是一种对于责任的逃避。再如《清实录》中记载:“丁卯,谕内阁,阎敬铭奏请将剿贼失印之知县交部议处一摺。据称宋景诗另股贼众,扑犯山东陵县境内。该署知县谢际亨令伊弟谢遇亨看守印信,亲督兵勇,出城接杖。遇有另股贼匪,直扑县城,该县带勇团折回救护。谢遇亨亦携印出队抄截,遇贼阵亡,携带印信亦已遗失,请将该知县谢际亨先行照例议处等语。谢际亨既带队剿贼,何以不将印信自行携带,所称交与伊弟看守。致令携带出队阵亡失落之处,显有捏饰规避情事。且该县城内,尚有把总典史各员,何以当贼匪扑城之时,独需该知县之弟带队接杖。谢遇亨又何以不将印信派人看守,竟自携带出城。种种情节,殊属支离。近来失守城池官员,往往捏造各清,希图免罪,而该上司覆瞻徇情面,饰词开脱,积习相沿,深堪痛恨。阎敬铭仅请将谢际亨交部议处,未免轻纵,谢际亨著即行革职。”[25]可以看出官员在剿贼过程中印信遗失的问题,并对此进行了分析和问责,首先谢际亨作为知县,本应将印信妥善保管,但他却选择将印信交给其弟看守,这本身就存在管理上的疏忽。更何况,在紧急情况下,谢遇亨还携带印信出城作战,这进一步增加了印信遗失的风险。特别是本案谢际亨的陈述存在捏饰和逃避责任的嫌疑,从本案可以看出清代对于官员的问责制度,以及对于失职官员的惩罚。


4 清代防治毁官文书的主要措施

      清代官文书中蕴含着丰富的文化精髓和思想观念,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从不同层面对官文书进行了保护及预防损毁的政策及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官员的违法行为。

      4.1 通过严明律法整顿防治弃毁官文书行为

      弃毁官文书行为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在清代通过制定相关的律例条文来规避这种行为的发生。

      4.1.1 制定明确的法律条文。清代对于弃毁官文书这种行为制定了严格法律条文,在《大清律例》吏律公式卷七中对于弃毁对象进行了区分。从弃毁对象来看,若对象为制书印信《大清律例》中记载:“凡(故意)弃毁制书及各衙门印信者,斩(监侯)》。”[26]若对象为官文书《大清律例》中记载:“若弃毁官文书者,杖一百,有所规避者,从重论。”[27]可以看出由于印信、制书的重要程度更高因此在刑罚判罚上更重。

      4.1.2 在例文中细化行为类型判罚。除了对于律文中对于弃毁官文书提出了基本的法律判罚原则外,通过清代社会发展的不同状况制定了例文,用来补充律法中未曾涉及的情况。弃毁中除了直接的一些弃毁行为外还包含一些特殊情况,比如隐匿收存在《读例存疑》中记载:“一缘是降调及病故之员,凡有从前未缴硃批奏折,令本身及家属呈明。本省督抚本旗都统代缴,倘有隐匿收存者,一经发觉,降调之本身交部议处……再如官员将诰命质当、破坏污染等都存在相应的判罚。”[28]可见在弃毁官文书律法下的条例制定较为全面,涵盖了多种弃毁行为的判罚情况,共同构成了清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相互补充、相辅相成,对防范弃毁官文书行为的发生起到严格的约束作用。

      4.2 管理层面:强化制度执行,严控官员行为

      除了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外,清代也制定了管理层面的措施对官文书进行保护。

      4.2.1 执行副本制度,抑制官员弃毁作弊行为。为了防止官文书被弃毁或篡改,清朝建立了文书档案副本制度。清初,文书制度基本沿袭明代,文书的副本制度在清初已经出现,但作为档案的副本出现,还是在雍正七年。”[29]因书吏渎职舞弊而失火,大量档案在火灾中被毁,这一事件也促使副本制度的施行。《大清会典·光绪朝》卷749中记载:“雍正七年谕,嗣后各部院衙门存贮档案之处,应委笔帖式等官,轮班直宿巡查,以防疏失。至于内阁本章,及各衙门档案,皆应于正本之外,另立副本,另行收贮,以备查对之用。如本章正本系红色批发,副本则批墨存案。其他档案之副本,或令有钤记以分别之。如此则虽一时遗失残缺,仍有副本可查,不但对公事有益,且可以杜绝胥猾吏隐藏改换之弊。”[30]可见这一制度不仅有利于实际利用工作中查找案卷,还可以抑制文书档案被书吏官员垄断、隐藏改换之弊,能够更好地对官文书进行保护。

      4.2.2 严格管理胥吏行为,明确责任行使。由于书吏在文书处理中的重要作用和可能产生的危害,清代对胥吏的录用、职责、稽查等方面都进行了严格规定。如《清实录》中记载:“谕总理事务王大臣,今之书吏,即古之府史胥徒也。各部院衙门,皆额设召募。所以检收档案,缮写文书。乃役满之后,每复改姓名,窜入别部,舞文作弊。更有一种缺主,已身并未充役,居然盘踞都中,呼朋引类,遇事生风,影射撞骗,靡所不为。此十数年以前之积弊也。皇帝洞悉此种恶习,屡降谕旨,著都察院饬五城坊官,严查访缉。”[31]上文主要反映了书吏的主要职责只能是“收贮档案,缮写文书”,不许干预政务处理。但一些书吏往往存在舞文作弊的行为,从上文可以看到皇帝在洞察到这些书吏的恶行后下旨进行整顿,可以看出清代对官吏行为的严格管理,促进维护朝廷的权威和管理的公正性。

      4.3 监督与稽查层面:加强官文书运转过程中全面监察

      对于官文书运转流程的监察是有效防范弃毁官文书行为的措施之一,清代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察措施,保障了政府行政效率有效减少官员腐败,维护了政治清明和统治稳定。

      4.3.1 构建系统的监察体系。清代的监察体系,从机构设置上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监察体系。都察院为清代中央最高的监察机关下设机构包括监察御史、六部给事中、五城兵马司、宗室御史处、稽查内务府御史处。此外清代还在地方设有督抚、按察使、道员等官员由此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监察体系。都察院具有监察百官的职责,特别是官员的行为,如《大清会典·乾隆朝》卷147中记载:“十三年谕:各部贴写,著都察院委出满汉御史轮流稽。倘有徇隐捏饰等弊,一经发觉,则咎在堂官并稽查之御史。钦此。又定:各部院经承及贴写书吏,每年四季,满汉御史各一人,按应稽查之衙门点名稽查。”[32]上文反映了清代明确了稽查的责任制,即一旦发现贴写人员有徇私舞弊、隐瞒真相或捏造事实等不当行为,其上司以及负责稽查的御史都将受到惩处,谕旨还规定了各部院经承及贴写书吏的稽查频率和方式。可见,清代对政务处理过程中文书工作的重视,以及对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的严格防范。

      4.3.2 定期检查造册刷卷,以避免作弊行为。造册,在清代,是指将各种官方文书、账目、人员名册等进行编制形成簿籍。其目的在于确保官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便于管理和核查。它可以作为一种参考的凭证,通过对造册的内容定期检查来避免官员滥用职权和作弊行为。如《大清会典·嘉庆朝》卷763中记载:“在京各衙门,凡关钱粮刑名案件,每八月内,汇造印册。三年奏准,送京畿道刷卷。除迟错者核参外,余令该道陆续磨对。限十二月封印前,缮黄册进呈。十一年奏准,吏兵二部,议结各省补参之案,知照三法司,造册送刷……倘该书役有藉端勒索等弊,记赃以枉法论。照知法犯法例,加等治罪。该御史知情者,照故纵罪议处。不知情者,照失察律议处。至各衙门迟延月日,不依令该经承领回者,该御史参奏,照刷卷迟延罪议处。若各衙门已经依限赴领,不按期给发者,亦照此令处分。若给领之时,其案卷或有遗失,照遗失科抄例议处。”[33]可以看出清代对于与钱粮相关的文书造册定期刷卷的相关规定是极其细致的且对于官吏失察、丢失案卷等情况的判处较为严格,通过对造册进行刷卷以达到监察和规避作弊行为的作用。

      4.3.3 施行奏折制度,保证信息准确性。清代除了设置较为完善的监察体系外,独创了奏折制度。奏折制度始于康熙,最初也称密折,到了雍正时期,使用密折的官员范围逐渐扩大,如总督、巡抚、布政使司等官员都有折奏权。官员的各种行为都可以受到周围官员的监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实现了对于官员的监察,特别是当一些情况发生时,皇帝可以收到多个官员的折报,可以通过比较判断信息的准确性。如《清实录》中记载:“又谕,前据兵部奏,裴荫森、杨昌浚由福建拜发折件,中途屡被拆毁,当经谕令卞宝第等查办。兹据卞宝第奏称,节经派委妥员逐站挨查,闽浙两省驿站,均无拆换情事,请令沿途各督抚饬属严查等语。奏折夹板屡有遗失,断无各驿站全无拆毁之理,自应一体严查,以期水落石出。著李鸿章、张曜、刚毅各饬所属,挨站确查,究系何处私拆,即行据实覆奏。从严惩办,毋稍迟延,原折均著钞给阅看将此各谕令知之。寻刚毅奏,遵旨查明高邮州界范驿驿书,接递福州将军奏折擅行拆换篾包,俟审讯确情严办。请将高邮州知州谢国恩交部议处。”[34]可以看出本案例涉及多个主体进行的奏报,通过不同主体奏报调查情况使得案件本身信息更加明确,缩小调查范围,最终将违法之人进行议处。可以看出多主体互证的过程也是一种互相监察的过程。换句话说奏折制度不仅保证了信息的准确性,同时也监察各种违法行为包括小到官员的作弊行为如弃毁官文书这一行为,大到国家运行机制的有效监督。



 5 结论

      综上所述,清朝作为中国古代最后一个王朝,其中央集权的程度达到了顶峰,对于官文书的管理措施也更加成熟,弃毁官文书作为一种违法行为在清代受到了严厉的打击。本文从《大清律例》中有关弃毁制书印信的法律条文入手,结合相关资料的查阅,对弃毁官文书的行为方式、弃毁原因及清代对于弃毁官文书行为的防治措施进行梳理。对于清代弃毁官文书的研究,不仅加深了对于清代文书制度方面的认识,而且对于当今的文书档案立法、保管、整理等方面仍有可以借鉴的意义。由于在查阅资料过程中对于弃毁官文书行为的分类主要基于对于相关资料的汇总,是否可以将过失遗失官文书的原因当作弃毁官文书原因的其中一种、是否可以依照《大清律例》中记载的法条类目对弃毁官文书的行为方式的进行分类以及本文对弃毁官文书行为方式的列举是否能涵盖所有弃毁官文书违法行为有待于后续的深入探讨。

作者/赵彦昌,王艺潭

《档案管理》2024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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