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理论探讨|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优化研究

文摘   2024-11-04 20:09   河南  

摘 要

    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和内容分析法,通过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政策体系结构、政策体系变迁和政策体系内容的系统分析,提出当前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优化建议。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缺乏专门性政策、科研档案开放主体责任与义务不明确、特殊类型科研档案开放利用规定模糊、科研档案开放利用过程缺乏监管。为此,建议明确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制定的价值取向、制定国家层面的科研档案开放利用专门性政策、完善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责任规定。


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优化研究


1 问题的提出


      作为涵盖科研项目全生命周期的原始记录,科研档案已然是一种重要的信息资源,其蕴含着巨大的经济、科技和研究价值。从国家视角而言,科研档案为有效实现国家创新发展战略目标、科技自立自强提供有利的信息支撑;从社会视角而言,科研档案作为科学技术研究活动的原始记录材料,在应用、指导各项社会生产实践活动,推进社会经济、科技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工具作用;从行业发展视角而言,科研档案开放利用为构建国家科研创新体系、促进科研管理能力和水平现代化、发挥科研成果价值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从研究者视角而言,科研档案为科学研究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课题申报参考、申报奖项、申请职称等提供信息支持。因此,推动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有助于释放其内蕴价值。

      从国际上来看,以美国、英国、瑞典等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在促进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和共享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如美国科技政策办公室在2013年2月22日发布的联邦机构首脑备忘录中对增加公众访问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的成果做出一定的规范和要求,以促进增加公众访问和获取联邦政府资助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目标的实现。我国在此方面也已经采取积极行动,并出台了一些有助于推动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相关政策,如近些年国务院发布的《科学数据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十四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以及2020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等,都在不同层面和不同程度提及要加快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优化升级,推动科技文献、科学数据、实验材料等科研档案资源合理流动与开放共享,推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这对于促进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具有积极意义。然而,从有关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政策和实践来看,科研档案开放利用还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如尚未制定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指南、未明确开放利用的主体及其责任、开放利用方式等具体政策。这些问题反映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还不够成熟,这既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工作的推进,也不利于科研档案价值的充分实现。基于此,本文期冀通过对我国有关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的系统研究与分析,探讨其存在的主要问题与优化策略,以期促进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建设和规范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实践。

      从既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关于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及其政策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档案、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档案、科研数据(科学数据)的开放利用方面。关于科学基金项目档案开放利用研究集中在项目电子文件的深度开发利用、项目档案的开放获取与开放利用机制以及项目档案公开的法律法规研究。[1][2][3][4]关于科技计划项目档案开发利用的研究集中在项目档案开发利用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及共享研究[8][9][10][11];关于科研数据(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研究集中在其开放共享的阻碍因素、开放共享策略、开放共享政策、共享平台建设、开放共享利益、开放共享的机制与模式等方面。[12][13][14][15][16][17][18][19][20][21][22][23]这些研究为本文提供了重要参考与借鉴。总的来看,现有研究成果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的研究较为有限,专题性研究不多,这给本文留下了探讨的空间:无论是基于满足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工作实践发展的现实需要,还是基于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研究成果的补充和完善,本文均希望能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有所贡献。




2 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分析

      2.1 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构成

      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是促进科研档案科学管理、合理开放利用的重要依据,主要包括与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工作相关的规划、计划、法律、条例、办法、指导和行为准则。

      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是指为规范和促进科研档案开放利用行为而提出的各种规则、规章、采取的路线和行为准则等的有序集合。文章结合有关学者的相关研究以及从法律效力维度出发,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划分为法律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标准。法律条例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条例,其法律效力为最高;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者批准制定的行政法规,效力次于法律条例;部门规章是指由地方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等,效力次于行政法规,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范围内与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相关的统一的标准。随着科技的发展,国家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出台了众多的方针政策,以促进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文章对与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相关的政策进行调研,剔除不相关的政策后,得到法律5部,行政法规15部,部门规章30部,行业标准3部。整体而言,部门规章最多,行业标准较少。这些方针政策多数由国家科技部发布,时间跨度较长,从1987年至2024年。这些方针政策为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提供行为准则和行动方案,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工作起到了价值引导、行为管控、开放引领、关系调控、利益分配等的作用。(参见表1)

      2.2 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变迁

      根据梳理出的关于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政策内容和数量,同时参考我国科技档案工作的发展阶段,以时间为线索,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的演变过程划分为政策方针提出阶段、政策体系建设阶段、政策体系形成阶段,从纵向勾勒出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的发展轨迹和特征。

      (1)政策方针提出阶段:1949年—1977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技术档案资料不受重视,丢失情况严重,科技档案工作混乱,大部分科学研究单位未建立技术档案资料管理机构,甚至有些研究单位的技术档案资料散存在个人手中,这直接导致当时许多科学技术研究专题资料未形成系统的档案,因而也无法提供利用。由于科。学技术档案的缺失,无法满足现实生产实践活动和进行科学研究的需要。基于此,1956年周恩来在《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报告》中提出要为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图书、档案资料、技术资料等,要加强档案馆的工作。1957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关于改进档案、资料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提出科学研究机构之间可以经过订立合同等办法加强联系、交换资料,《方案》首次明确提出开展科研档案的“利用与共享”,并对科研资料的供应和保密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这是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的起点,奠定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基本思想和方向。1960年2月29日,国务院批准试行国家档案局提出的《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以下简称“《通则》”)指出:凡是记录和反映本单位的基本建设、生产技术和自然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具有保存价值、并且按照一定的归档制度作为真实的历史记录集中保管起来的技术文件材料都是科学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室应积极采取各种方法,积极地开展科学技术档案的利用工作。《通则》正式把开放利用确立为科技档案工作的基本环节,树立了科学技术档案服务社会主义事业的思想,为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的建立确立了基本方针。

      在进行社会主义生产建设时期,各项事业呈现大跃进式发展,于是科学研究工作也大规模开展起来,但仍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因此,在1961年6月20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党组、中国科学院党组提出了《关于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当前工作的十四条意见》(草案)(以下简称“《意见》”),同年7月,中共中央批准试行《意见》,提出建立专题技术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强调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的收集以及研究成果的出版,包括提出研究项目的过程、本项工作的各项调查资料、原始实验数据、工作记录、讨论记录、论文报告、推广经过,以及鉴定资料、表本样品等实物。此外,还提出要加强对科学技术刊物、资料、论著的出版工作的领导,充实内容,提高质量,使它成为促进学术交流的重要工具。属于保密性质的论著、资料,可以用内部刊物、内部资料形式出版,划定不同的范围发行。《意见》进一步强化了科研档案的开放利用,并初步明确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内容和方向。1964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国家科委等部门发布的《1963—1972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提出为发展我国科学技术事业,要大力加强档案资料工作,要及时有效利用档案资料,避免少走弯路。这从侧面说明了国家大力支持开放利用科研档案,以支持国家科学研究和科学事业发展。

      这一时期的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既有宏观抽象、导向性规定,也具有了一些微观具体的实质性规定,对科研档案开放原则、内容、方式、服务对象进行了初步确立,树立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思想,推动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工作发展,为科研档案进一步开放利用确定了基本方向。然而,这一时期的科研档案开放利用规定皆体现为阶段性、分散性,尚未形成系统、连贯的制度体系。受“文革”影响,科学技术档案工作遭到严重破坏,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工作陷入停滞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极大地影响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工作的开展。

      (2)政策体系建设阶段:1978年—1999年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成功召开以来,伴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恢复,科技工作和档案工作也逐步恢复和发展。这一时期,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特别是为更好满足科技、经济等方面对利用档案的迫切需求。1978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发布《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的交流、推广、出版以及研究成果档案资料保管利用的责任单位进行了规定,《办法》开启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的新纪元,是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初步建立的重要标志。为建立健全科学技术档案工作,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作用,1980年1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科技部门应当及时地提供科技档案为科研、生产、基建等各项工作服务,并编制必要的建设工具和参考文献,此外还提出借阅和复制科技档案须有一定的批准手续,《条例》的颁布首次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以法规形式进行规定。此后,为更好地开发利用科研档案资源,充分为领导决策、科学研究、科技进步以及经济发展提供信息支撑,1987年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提出,各单位要大力开发科研档案信息资源,面向单位领导、科研人员,面向社会,为经济建设、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市场服务,建立科研档案目录中心,加强科技档案信息加工,改进服务方式,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暂行规定》的颁布将科研档案工作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其进行专门性的规定,旨在加强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推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的开发利用。在企业科研档案方面,1987年档案局颁布的《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中提出企业科研档案需进行开放利用,为企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服务,《暂行规定》首次明确提出对企业科研档案进行开发利用。

      20世纪80年代~90年代,以“科研档案管理与开发”为突破,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中心的科研档案利用服务政策,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内容和基本框架,为现代科研档案的“开放、开发、提供利用”等科研档案服务工作所遵循和执行的法律规章奠定了基础。这一时期制定的各项法规政策文件构成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服务的核心内容,形成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的基本格局。

      (3)政策体系形成阶段:2000年至今

      21世纪是不断向信息化、共享化社会迈进的新时代,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等各项事业全面发展,并取得骄人成绩的环境下,科研档案工作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方面,信息共享化的推进带来了科研档案开放范围的广泛化,另一方面,信息化的深度发展,使得传统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服务借助信息化技术坐上了信息高速发展列车,信息技术的突飞猛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科研档案服务的效率和质量,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按下了快进键。在政策体系形成阶段,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特征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的“共享化”、表现形式的“法制化”、实施手段的“信息化”。

      从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共享化取向来看,21世纪以来,推动科技资源共享利用已经成为时代发展趋势,也成为国家科技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如2001年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以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2018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科学学数据管理办法》进一步在统筹规划各类科学数据,推动科学数据面向社会与相关部门开放共享方面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从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法制化取向来看,进行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法制、规章全面建设是这一时期主要特征之一。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建立有利于科学技术资源共享的机制,促进科学技术资源的有效利用。”为适应新形势下科研档案工作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研究档案资源的作用,2020年9月国家档案局和科技部公布了修订通过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规定》强调了科研档案的开放利用,提出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机制,促进科研档案信息共享。

      从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信息化取向来看,传统纸质的档案利用服务逐步向数字档案服务利用发展,特别是随着电子政务的深入推进与发展,对科研档案的信息化开发利用服务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2001年1月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提出要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和档案系统,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2018年国家科技部与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提出建立可进行共享服务的网络平台,利用科技资源开展综合性、系统性、知识化的共享服务。

      这一时期是“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高潮和蓬勃发展期,专项政策出台的数量达到了高峰。以“全面开放共享”“信息化”理念为指导,出台了各类专项计划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初步形成了宏观与具体政策兼具的政策体系,推动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工作的常态化、程序化、科学化和现代化。这一时期制定的各项政策构成了新时期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的主要内容,形成了数字时代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的主要框架。

      2.3 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内容分析

      (1)初步明确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范围与对象。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范围与对象进行明确有助于回答“开放什么”的问题,既为科研档案机构提供开放范围依据和指导,又为科研档案用户提供清晰的利用指向。

      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内容范围主要包括:立项信息、实验报告、科学数据、数据手稿、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科技文献、科技报告、验收结果等。2003年,科技部发布的《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成果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按照相关要求将项目实施所取得的实验报告、数据手稿、图纸、声像及其它形式的科学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建立档案,以便于按相关规定和约定进行查询共享。”2007年国务院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中第二十七条提出:“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结题报告、研究成果报告、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和基金资助项目申请摘要予以公布,并收集公众评论意见。” 2012年中共中央委员会与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提出:“强化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整合各类科技资源,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运行服务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加快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和统一的科技报告制度,并依法向社会开放。”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提出“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等,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技报告的标准和规范,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共享服务平台,实现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完整保存和开放共享。”

      (2)初步明确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方式

      开放利用方式直接影响着开放利用效果,对其进行明确有助于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有效实现。科研档案开放利用主要通过数据库、档案系统、信息系统、共享平台等工具实现,在开放利用的深度上需对科研档案进行加工,公布科技报告、科技资源目录信息及其它加工产品。2001年,科技部发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各类国家科技计划必须建立相互兼容的数据库,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2012年,民政部发布的《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至二十三条规定:应当充分开发、利用科研档案资源,提供档案服务,加强对科研档案信息的加工,对于重大项目档案、涉密、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档案,不得随意借阅、复制。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提出要建立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和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对科技计划实行全流程痕迹管理,全面实行国家科技报告制度,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提出:建立国家科技成果信息系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2018年,国家科技部、财政部颁布的《国家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管理办法》提出: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科技资源,除保密要求和特殊规定外,必须面向社会开放共享,共享平台纳入共享网并公布科技资源目录及相关服务。2020年6月通过的新修订的《档案法》中提出: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2024年1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中提出要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3)初步明确了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主体

      科研档案开放主体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对其进行明确有利于明确科研档案“由谁开放”以及“由谁利用”的问题,有助于促进科研档案的顺利开放利用,加快推进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进程。科研档案开放主体主要有档案馆、科学技术部门、科技档案部门、项目(课题)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法人等,科研档案利用主体主要有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等。1980年,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发布的《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中关于科研档案的开放利用设置了3个条款(第十三至十五条),规定了科技档案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提供服务、科技档案的借阅和复制、定期调整密级与扩大利用范围、跟踪科技档案利用效果等内容。2008年,科技部发布《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数据汇交暂行办法》规定科学技术部负责数据汇交与共享的监督与评估。2011年,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规范、健全的项目科学数据和科技报告档案,按照科技部有关科学数据共享和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按时上报项目和课题有关数据,973计划资源环境领域项目数据汇交管理中心负责项目数据的日常管理和共享服务。2013年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中提出:科技部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推进科技报告开放共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负责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的接收、保存、管理和服务,建设和维护科技报告共享服务系统,开展科技报告的共享服务。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关于加强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建立科技报告共享服务机制,通过国家科技报告服务系统面向项目主管机构、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和社会公众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开展科技报告资源增值服务。科技部和项目主管机构应组织相关单位开展科技报告资源深度开发利用。2017年,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中提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对项目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加大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和专家选用等信息公开力度,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2018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科学数据管理办法》提出统筹规划和建设本部门(本地区)科学数据中心,推动科学数据开放共享,规定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企业法人单位(以下简称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管理的责任主体。



3 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的不足之处


      3.1 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缺乏专门性政策

      当前,我国科学技术项目研究的管理初步形成了贯穿科学技术研究生命周期的管理政策框架,为我国科学技术研究发展提供政策性引导,但是关于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具体政策规定却呈现碎片化状态,尚未形成系统性和专门性,在国家层面上未出台或制定专门针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法规文件来集中阐述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相关问题,如科研档案的开放主体责任与义务、开放范围、开放方式与渠道、开放质量要求、开放技术标准、过程监管以及涉密与知识产权档案的开放利用问题等。目前,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共享的规定散落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办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意见等各类与科技相关的政策方针中。因此,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缺乏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致使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服务工作缺乏专业法理依据,无法满足和指导现实中机构和单位进行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需要。

      3.2 科研档案开放主体责任与义务不明确

      科研档案开放责任主体的明确在科研档案开放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责任主体的模糊将会在极大程度上影响科研档案开放的效率、开放信息的权威性以及导致信息发布监管难以落实等。通过分析政策文本可知,档案发布责任主体的模糊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第一,主体范围不确定。现有政策法规对科研档案发布责任主体有大致的规定,但对于具体哪个部门有义务发布科研档案信息,哪些机构应该履行科研档案信息发布义务并不明确,缺乏配套实施的政策工具,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和授权,科研档案信息发布面临权责不明的问题,影响发布责任的切实落实。第二,主体义务发布内容边界不明。纵观现有政策法规,虽对开放利用内容范围有一定的规定,但对于发布主体具体应该履行哪些义务、发布的科研档案信息应该包含哪些要素,内容与元数据应该遵循哪些标准规范等,并无明确规定。第三,发布主体权利与义务内容不明。如责任主体享有哪些权利与权限,应该履行什么义务以及责任主体应该具备什么资质,并未提出明确的要求。第四,对发布主体保护规定缺失。现有政策文本中尚未提及对发布主体保护的相关措施。在实践中,主体害怕担责是阻碍科研档案进行开放利用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科研档案开放过程中,主体是否应该对开放信息的质量如齐全、完整、安全、准确等负责,以及开放主体按照相关规定开放科研档案信息,由此引发的不良后果,如个人隐私和知识产权侵犯等,开放主体是否需要承担、承担何种责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可对发布主体进行免责等尚未进行明确。

      3.3 特殊类型科研档案开放利用规定模糊

      科研档案内容信息可能有些涉及:(1)泄露个人隐私,如评审专家的推荐意见以及项目的立项信息中涉及项目主持人与课题人员的个人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信息;(2)涉及知识产权以及专利,在一些科研档案信息中如项目研究成果档案可能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3)涉及秘密,在一些科研档案中可能会涉及一些国家、机关、个人机密、商业秘密等,其开放利用会危及国家、社会、机关等的安全。这一类型的科研档案信息开放利用亟需国家层面政策的回应和重视。现有政策文本对于这一特殊的科研档案信息多数政策文本仅进行粗略的提及,规定甚少,尚未有详细的规定,如2012年民政部颁布的《民政部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三条提出:“对于重大项目档案、涉密、涉及知识产权的科研档案,不得随意借阅、复制。”2017年国家科技部发布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档案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一条提出:“查阅、摘抄、复印重大专项涉密档案,须依据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这些政策方针无法满足和指导现实中这一特殊类科研档案信息开放利用的需要。由于科研档案可能涉密、隐私以及知识产权等问题,科研档案拥有机构因担心开放利用后可能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对科研档案的开放利用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因此,选择不开放或者在内部进行有限制的利用是目前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现状。

      3.4 科研档案开放利用过程缺乏监管

      现有政策文本未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过程监督进行明确规定。档案开放利用过程的监督是科研档案有序以及高质量开放的重要保障。当前,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过程监督规定的缺失,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第一,缺乏对监督主体的规定。科研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由谁去监督以及监督主体的责任是什么、其权利与义务是什么,都未进行明确的规定。第二,缺乏对开放信息质量监督的规定。对开放科研档案信息如项目申请书、开题报告、研究报告、结题报告等文书的质量是否达到开放质量要求,所开放的科研档案信息是否具有齐全性、完整性、可用性、准确性、一致性、时效性以及安全性等未有规定。第三,缺乏对发布主体监督的规定。对科研档案发布主体所应尽到的责任与义务进行监管,如是否按照要求及时进行科研档案的公布以及主体未尽到开放责任与义务时,应承担何种责任,尚未有详细的规定;第四,缺乏对开放利用总体进行评价的规定。对开放行为以及效果进行总体的评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开放信息质量的提升,现有政策文本缺乏对科研档案信息开放信息的总体评价。第五,缺乏对用户获取信息权益保护的规定。现有政策文本尚未明确对用户获取科研档案信息权益如申请使用权、用户回应权、用户信息需求满意程度以及依申请利用未果后对用户权益的保障等进行监督。


 4 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的优化建议


      近年来,国家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的资金投入逐年增长,科学技术研究的地位日益凸显,与此同时,国家对科学数据、项目开题、立项信息、科技报告等科技资源的开放共享也日益强调,科研单位和社会各界对科研档案信息的需求也日益旺盛,因此,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共享已迫在眉睫。为满足国家经济、科技、档案事业建设发展要求以及用户的需要,充分发挥科研档案在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应着力加强建立和完善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法规标准体系,明确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的价值取向,制定国家层面的科研档案开放利用专门性政策,完善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责任规定,以指导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实践和满足人们日益高涨的科研档案信息需求。

      4.1 明确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制定的价值取向

      政策价值取向是制定理想政策的依据和判断标准,蕴含着政策制定的愿望和目标。明确政策价值取向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的制定具有导向作用。为适应数字时代发展,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需以满足“公共利益”作为价值追求,以“开放共享”“保障数据安全”“满足用户需要”为服务目标和价值导向。当前,为防止科研档案在开放利用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泄密”风险,防止因个人利益侵害国家利益,各单位采取不开放或有限制开放科研档案信息的举措。然而,科研档案是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档案信息,也是档案资源的重要组成,理应具有档案服务的公共性,以“公共利益”最大化为行动方向,最终实现和维护“公共利益”,向公众开放和提供科研档案信息,扩大科研档案信息共享的公众覆盖面,最大程度满足用户需求。

      立足开放共享。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政府数据开放的提出以及智慧档案馆建设的启动,将科研档案信息开放利用从传统的“档案实体开放”向全方位、多层次的数字开放推进。与此同时,各类新信息技术的出现与应用让科研档案信息的“开放共享”具有更为深刻的内涵,变革了传统的档案开放利用政策环境,数字科研档案信息的流动处于更加开放的环境中,档案管理系统与其它系统之间的融合与对接已成为可能,可最大限度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开放与共享。在此背景下,各行各业呈现出明显的数据驱动特征,社会对数字科研档案信息的开放、科研档案信息系统的开放以及平台的开放共享呈现出更为强烈的需求,因此,亟需完善科研档案开放共享的政策建设。

      立足数据安全。数字时代,既要强调数据的开放共享,也要重视数据的安全。当前,数字科研档案信息在开放共享过程中存在知识产权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系统平台漏洞、技术更新迭代、病毒侵袭、泄密、载体损坏等各种数据安全风险。从我国科研档案服务状况以及政策环境来看,立足“数据安全”在当下尤其需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科研档案泄密问题。对于涉及国家重大安全以及商业机密等的科研档案信息应进行保密,做到保密档案不公开、不泄密;二是强调科研档案信息开放利用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保护;三是强调科研档案信息在开放利用过程中对数据真实、可靠、可信、可读的维护。

      立足用户需求。随着国家在基础性研究方面的投入逐年增长,科研档案累计信息资源逐日增多,关于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科研档案生成者、科研人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等对科研档案有较大需求,运用项目立项论证、研究实施及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及成果管理阶段产生的科研档案信息进行科学研究、课题申报参考、奖项申报、申请职称、生产活动及其它。基于此,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的制定应立足用户需求,以用户为中心,充分考虑其需求内容、获取方式等,在数字时代,最大限度满足和便利用户获取科研档案信息、维护其利用科研档案信息的合法权益。

      4.2 制定国家层面的科研档案开放利用专门性政策

      现有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中存在专门性与针对性缺憾。第一,从政策表现形式上看,科技管理类政策较多,关于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标准规范较少;第二,从政策的专门性来看,当前没有专门针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出台的专项政策,开放利用政策在科研档案政策系统中缺乏“独立性”,对于科研档案开放共享的规定散落于各政策中;第三,从政策所要调控的目标群体看,当前,从科研档案管理主体角度制定的管理型规定较多,从利用主体角度制定的服务型较少,整体而言,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政策体系存在“利用者缺位”的不足。因此,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在尊重现有政策体系的基础上,出台专门性、针对性的具体政策来加强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指导,制定国家层面的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服务专项法规或标准,加强顶层设计与统一规划。在对当前科研档案开放利用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科研档案开放利用专项性法规或标准,其内容规划制定应从以下五个思路出发:第一,明确“由谁服务”的问题,确立科研档案服务的主体,在此基础上明确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程序规范等;第二,明确“为谁服务”的问题,根据不同利用群体特征分别制定针对性的服务方式,由于不同利用群体在利用需求、内容、动机、心理、行为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因而对科研档案的服务要求不同;第三,明确“提供什么信息”的问题,即科研档案开放范围的问题,根据科研档案信息资源的内容和“开放度”进行分类,形成“向社会公众开放利用、向特定人权授权利用、灰度利用”的三级利用格局,再进一步明确各类科研档案信息的利用办法、各级服务的申请程序以及开放利用的技术标准等,形成开放利用服务指南;第四,明确“以什么方式服务”的问题,数字环境下,用户利用科研档案趋向于平台化、技术化、网络化,因此,其开放利用方式应不断开拓创新,以方便用户利用为立足点;第五,明确“谁来监管”的问题,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进行监管,是确保其高质量开放的前提,因此,监管主体的确定尤为重要,可遵循“谁拥有、谁开放,谁监管”的原则进行监管主体的确定。

      4.3 完善科研档案开放利用的责任规定

      现有政策对科研档案开放利用主体责任、义务、权利划分不够明确以及开放利用过程中缺乏监管。因此,亟需明确科研档案开放主体的责任并监督其切实履行,维护用户权利并保障其真正实现。科研档案开放利用过程中开放主体责任的明确和承担,必须完善责任机制,将行使职权与承担后果相统一。

      完善科研档案开放责任主体,第一,需确定法定义务主体,科研档案信息广泛来源于科技管理部门、高校和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应秉持“谁拥有、谁开放、谁监督”的原则,拥有科研档案信息的机构都应是科研档案开放义务主体,承担开放和监督科研档案信息的责任。第二,确定科研档案发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强调权利义务的协调,科研档案信息发布主体享有采集、管理、发布信息等权利以及参与制定各级科研档案信息公开的标准规范、提出实施和修改意见的权利等,与此同时,科研档案发布主体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收集、保存、开发、发布科研档案信息,保障科研档案信息发布质量,维护科研档案信息安全,科研档案信息公开平台常态化建设与维护,科研档案知识产权维护等义务。第三,增设科研档案发布主体的责任追究和免责条款,拥有科研档案信息的机构和单位负有审查科研档案信息发布内容合法性的义务,确保所发布科研档案信息的质量,如未按规定发布以及发布虚假信息、侵犯科研档案权利人、档案利用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相应的后果和惩罚;科研档案虽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以及经济价值,但其开放也具有较高的风险,开放主体在开放利用过程中承担较高的责任风险,这也是造成科研档案未进行普遍开放利用的重要原因之一,针对当前科研档案开放利用过于保守的现状,鉴于目前我国法律缺少免责的保护性条款,建议在现有的政策文本中增设适当的免责条款,赋予科研档案发布机构一定的“豁免权”,明确科研档案发布机构免责的范围。第四,补充主体开放回应制度,由于科研档案可能会涉及秘密或知识产权等,导致其无法提供利用,因此,当利用者请求利用未果时,或对开放单位提出投诉、意见、建议咨询时,开放主体应及时给予回应和说明,如回应不及时、不回复以及不说明情况,或推脱、胡乱应对等情况,应受到相应的惩罚。


作者/虞香群

《档案管理》

2024年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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