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笔记(四十六)

文化   社会   2024-07-07 19:00   北京  


民法典学习笔记,已经发过四十五篇。三五分钟就能读完一篇,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往前翻^_^






长兄如父

文/小窗灯火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到第四十五篇写完了物权编。从这篇开始,正式进军合同编^_^ 

在人类浩瀚的知识海洋中,法律知识是非常有特点的一小类。虽只一小类,但体系庞杂而有序,无穷无尽,义理深奥而精微,学海无涯。遨游其中,酣畅淋漓! 

民事法律,在整个法律知识当中,又只是一小类,但仍然足够浩瀚。看我们的民法典,不仅包罗万象,而且秩序井然:

 

总则编统领全篇,物法随后,债法(合同)再后,物法与债法合而为财产法;人格、婚姻家庭、继承三编虽不斥财产内容,但合而构成人身法;侵权兜底,是其前各编所述权利被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同时也是除意定之债外的另一种债的发生原因——法定之债。

 

民法典学习笔记更新至今,只写完了两编:

 

总则编,定概念,明原则,讲主体,概括权利,详述民事法律行为,又规定了代理,归结民事责任,最后通过时效提醒大家对权利要及时主张、维护甚至斗争,不能冷漠视之。

 

物权编,通则部分按动产、不动产两大类,规定了人对物静态的所有状态与动态的流转过程;他物权:讲了用益物权五种,是对他人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三种,是以他人财产的价值来确保自己债权实现的权利,发挥物的交换价值;最后讲了占有的事实状态。

 

第三编合同编,是民法典绝对的精髓,不仅篇幅庞大,超占全法典半壁江山,以一编之力敌其他六编篇幅之和,丝毫不虚;而且意义重大,亿万民众每天的日常生活,千万商家每日的交易运作,都与合同寸步不能相离。甚至大到国家与国家合作签订的战略协议,应该也可算是合同。

 

通过眼前的身边事,我们便能感受到合同的重要:

 

我有次执行一项任务,穿红马甲走在街头。当时恰是饭点,却看到沿街一溜饭馆里面,或空无一人,或只有零星一两桌。饭馆的服务员,或在门口张望,或在店内人手一部手机,低头拨划,百无聊赖。

 

没有足够量的餐饮服务合同成立、生效、履行,饭馆的运营怎能持久?饭馆员工的生计怎有着落?

 

有次去农贸市场,路边满是卖菜、卖肉、卖水果的摊贩,人来人往,熙熙攘攘。我带娃走在其中,看到几乎所有摊位前都围满了人在指点挑选,讨价还价,耳边满是此起彼伏的叮咚声“微信收款,6元”“支付宝到账,15元”······

 

每听到一声收款到账,我都感到欣慰:那意味着一项买卖合同的履行:卖方自然达到了以货换钱的目的,买方也能如愿拎着自己想买的东西回家

 

作为合同编的开篇,这篇写三个内容,第一,分析人与人相处的五种关系模式;第二,论证人类需求的主观性;第三,为捋顺体系,不能不讲债总。

 

人与人之间的五种关系模式

 

法律,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知识的精华。一个(群)人与另一个(群)人之间的关系,大概可分以下五种模式:

 

第一,此方与彼方之间,无实质关系。

 

有些人,我们即使认识他们,也只是点头之交。有些人,我们终己一生都不会了解他们的存在。人生也短,终生必定无缘与很多人相遇,即使擦肩而过,仍然素不相识,自然什么实质关系都不会有。

 

这种情况,无甚可说。

 

第二,此方愿意付出代价,以换取彼方获得利益。

 

例如天下父母,甘愿倾己所有,以保子女的舒适顺利;例如雷锋,愿意付出时间精力,为别人提供帮助;例如杨过,自己身中剧毒后甘愿把救命的绝情丹给小龙女;例如《长津湖》中的七连,愿意以自己的大伤亡,换取整个部队的小伤亡;例如《亮剑》中的李云龙与赵刚,互相承诺可以在战场上为对方挡子弹······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感情深厚的双方之间,至少此方对彼方用情至深。为了彼方的利益,此方甘愿承担代价甚至牺牲自己,高尚无私,值得称颂景仰。

 

第三,此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放任甚至故意造成彼方的损失。

 

电影《孤注一掷》中那些从事电信诈骗的人,为了自己挣到钱,费劲心机诱人参赌,即使造成被骗者家破人亡,也仍不在意。

 

所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方式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俱属此类。从古至今,所有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剥削与压迫,亦属此类。

 

趋利避害,凡生物都有此本能。人性也自私,虽知规制,但总是难免有人为一己私利而不择手段。这种关系模式广泛存在,有根深蒂固的本能根源。

 

君子爱财不妨,但必须强调取之有道。因为,一旦允许私欲放纵,有可能被造成损失的是范围广阔的不特定人的利益甚至安全。所以,通过法律对这种关系形态进行规制,也就是对所有人生活大环境的改善与保障。

 

第四,此方宁愿自己付出代价,也要争取使得彼方遭受损失。

 

仇人相见,分外眼红,战场上互相敌对的双方,往往“伤敌一千,自损八百。”日常工作中,常见有偏激的当事人放言:自己宁愿XXX,也不能让对方好过。

 

这种情况,双方之间矛盾激烈,对立尖锐,似有深仇大恨。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形态,会使得社会内耗剧烈,甚至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彼此双方通过与对方的交往,都获得所需的利益。

 

俗称“双赢”。


甲饿了,身上有十块钱,他发自内心地希望,这十块钱能变成一屉包子。街边恰有一包子铺,老板对顾客望眼欲穿,迫切想要把店里的包子都变成钱:一拍即合,双方都似久旱逢甘霖。

 

眼熟了吧,这不就是一个普通的买卖合同嘛!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态,大概就以上五种:

 

第一种无实质关系的无需说;


第二种损己利人,一般只发生于感情深厚的亲友之间,或由少数品行高尚的人做出,可欢迎、期待,但不能过于依赖;


第三种损人利己,广泛发生于古往今来,五湖四海,但若任其肆虐,非常危险;


第四种不共戴天,苦大仇深,更应竭力避免。


第五种,互利、双赢,一般要各方通过平等地、友好地协商,确定出一份各方都真正愿意接受的方案。

 

站第一人称视角,第一种是路人,第二种是亲友,第三、四种是敌人,第五种,是交易相对人。

 

我们每个人,当然都希望亲友多,敌人少。但不能否认,我们的生活所需,绝大部分都是通过交易相对人得来的,尤其是在社会分工日趋细化的今天

 

住的房子,或通过房屋买卖合同,或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用的手机,穿的衣服鞋袜,开的车,吃的饭菜零食,甚至喝的水,用的电,全是买的。


都是通过合同,自交易相对人处而来。

 

所以,关于合同的制度设计,事关全社会的秩序与稳定,事关所有人的切身利益,意义非常重大。

 

论需求的主观性

 

趋利避害,既是人之本能,参与交易的双方自然都会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取利益。那为什么交易双方在完成交易后,又都是获利者呢?

 

对一个特定个体或群体而言,某项事物是不是利益,价值大小,是与其主观需求息息相关的。

 

例如对一只燕子而言,一粒米的价值要大于十颗珍珠;对一只老虎而言,一块牛肉会胜过黄金万两。

 

当然,我不是否认生物所需基本生存条件的客观性,水、氧气之类,都不能缺,更无意挑战物质世界的客观性。

 

但是,所谓需求,已更多是出于主观感受,尤其对已几乎不受基本生存条件所限的高等生物来说,往往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异

 

有人嗜酒如命,有人滴酒不沾;有人喜欢红茶,有人喜欢绿茶。在寒冬时喜欢暖气,在盛夏则依靠空调;在沙漠渴到极时,愿花重金买水,在江河游泳乏力时,特想泳圈。有人喜欢钱财,不择手段,也有人安贫乐道,与世无争······

 

在古时候以物易物,就是因为甲多此物而更需彼物,乙有彼物而更需此物,甲乙双方自愿换完,便都能满足各自所需。

 

如今,有了一般等价物的存在,大家只要将自己的产出(劳动成果)换成钱,再用钱去买自己所需就行了。


强调需求的主观性,便可推知合同成立,交易进行的精益所在,是“双方自愿”,即合同自由原则。

 

我偶会冒出些新鲜但稍显不切实际的想法:

 

例如,我们有人住在城里,却羡慕沙滩海景,也有人本住海边,却希望体验城市生活。只要两人一换,社会整体无需代价,海城依旧,但两个人都能如愿以偿。

 

当然不是一换就一辈子,双方协商好,就换住一个月或者两个月,住完再换回来。回来以后还可以再换新疆,换西藏,天马行空,岂不痛快?

 

还有,有人住在昌平,却在密云上班,也有人住在密云,而工作单位在昌平。每天通勤,都要在路上颠簸三四个小时,苦不堪言。当有人工作性质类似,两家单位能沟通协调,相互一换,不也挺好?

 

像这样的“换”,虽说双方自愿,但好像要受两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信息茧房”,我们知道自己多此少彼,但是不知道有哪些人少此多彼。信息量不够大,就不容易遇到足够完美的交换对象。所以中介,居间服务者,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是制度限制,每个人的户籍、居住、工作,都要配合制度设计,受到行政管理。每一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都需要稳定性。个人自由的扩张趋势,与必要的管理限制之间的冲突博弈,处理起来,极需智慧。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五种模式中,依靠别人付出代价,来满足自己所需的方式,无论代价沉重与否,都是损失,都会使得整个社会的幸福指数总和降低一丁点。

 

每个人的需求,都多由主观感受所定,因时、因地、因事而异。那么,通过交易,以依靠满足别人所需,同时满足自己所需的方式,社会便没有付出代价,只是优化了资源配置。

 

这样的交易,自然多多益善。

 

所谓交易,需依债而起。债,其实是为完成交换,经过沟通、协商,确认下来的双方都接受的将来的行动方案。所谓债权,就是希望对方按既定方案履行的请求权。

 

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合同,只是其中之一。物法与债法合而为财产法,物权编有通则,可以视为物法的总则。但是,整部民法典的目录中,一个“债”字也没有出现,债总踪迹飘忽,到底去哪了呢?

 

债总去哪了

 

长兄如父!

 

我思考“债总去哪”这个问题,给自己的答案居然是这四个字。

 

莫名其妙吧,别急,慢慢往下看:

 

概念,是可以分级别的,一级概念有一级概念的意义与使命,由大到小,由一般到特殊,再到更特殊,层层递进。

 

人,是要看辈分的,一辈人有一辈人的经历,一辈人有一辈人的故事,生生不息。辈与辈之间,有同有异,虽然所谋可能天差地别,但生活无非都是吃穿住行。

 

“总”,是立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发明。所谓“总”,大概相当于将某一级概念的公因式(共同点)提取出来,抽象为上一级的一个概念。

 

我国的民法典首先就是总则编,统领法典全篇。其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我们不妨认为这是个爷爷级的概念

 

这个爷爷级概念下面,子孙后代就太多了:物权中有建造行为、添附行为、抛弃行为,债法中有合同行为、侵权行为。结婚是行为,离婚是行为,收养是行为,立遗嘱也是行为······

 

从债法中单拿出合同行为,再往下一级,有买卖合同行为、租赁合同行为、保管合同行为、运输合同行为、服务合同行为······

 

从合同行为中再单拿出买卖合同行为,再往下一级,有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汽车买卖合同行为、食品买卖合同行为······

 

······

 

由爷爷级到儿子级,再到孙子级,一级比一级具体,一级比一级详细。

 

民事法律行为,是爷爷级的概念,那里讲过了行为的成立,讲过了行为的各种效力形态,总则编讲过了民事责任。

 

债,是一个父亲级的概念。


债的概念往下,就该是子女级的概念了,例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

 

这些子女级的债的概念,作为同一个父亲——债的后代,肯定是有其共同点的,是有“公因式”可以提取的,例如,每种债都要遇到履行问题:

 

合同之债需要履行,经协商订立的买卖合同,需依约交款交物;侵权之债也有履行问题,甲打了乙,经法院裁判,需付医疗费若干,也需要交款,还可能需要道歉。不当得利之债,仍然有履行问题,甲错把款转入乙名下账户,乙没有依据占有这笔款,甲请求乙返还,乙也要履行这笔债务。

 

按常理讲,应该有个债总,将债的下级概念中共同涉及到的,能作为“公因式”的内容提取出来,先行统一规定:

 

无论是什么债,都得有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要设立或者产生,产生后确认有效,都会遇到履行的问题,按债的命运走向,又分履行完毕消灭,或未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等。

 

总之,几乎所有债,都需要解决设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责任承担等内容。

 

所以不管从理论上讲还是体系上讲,我们应该有独立的一章,规定所有的债的共同的规则,这,就是债总。

 

然而,找来找去,没发现有债总,我们确实没有规定债总。

 

如果相关内容,爷爷级的行为那里规定一遍,父亲级的债那里又规定一遍,到合同这里还要细化具体规定,法典不仅徒增篇幅,还难免会有很多内容会重复,没必要也没意义。

 

在我们99年的合同法中,从第四章开始,规定了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终止,合同不履行的后果等等,其实蛮像债总。


可能与路径依赖有关,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什么意思呢?


债,作为父亲级的概念,膝下子女众多,而老大,当之无愧的是合同。合同,在所有债当中是大哥,是长兄!

 

债总是父亲,我们的民法典中,父亲不在。合同作为长兄,其通则部分挺身而出,承担作为父亲的职责。

 

债的其他所有子女,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小弟小妹自己有规定的,按自己的来,自己没有的,统一看大哥(合同)的

 

所以,遍寻债总而不见后,结论就是:长兄如父!!

 

其实,以合同编通则代替债总,不是偶然。

 

概念分级,级别越高越抽象。爷爷级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将所有行为的公因式提取而出,通过高度抽象,高度概括,在总则编规定了所有行为的公共规则,统统适用于合同、婚姻、遗嘱、抛弃、单方授权、决议等所有法律行为。

 

但是,所有的一般,一定都是从特殊而来,所有的抽象,也一定都是从具体而来

 

上学时,班主任在讲台上冲全班喊话:咱们班,有部分同学不敬师长······班主任说的“部分同学”虽是概括,但一定是有某一位或某几位具体的同学作为具体的特指对象。

 

以效力形态为例,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行为何时成立、何时生效,哪些有效, 哪些效力待定,哪些可撤销,哪些无效等等,虽然面向的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涵盖范围广泛。但一定是以某一种特定的、具体的行为作为假象对象来制定规定

 

是谁呢?在所有的民事行为中,哪一类行为最常见,而且最经典?

 

合同嘛!

 

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四种效力形态: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但是,实际上有可能能用到这四种形态的行为,仅仅只有合同行为一种。

 

例如婚姻行为,其效力形态只有三种,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你听说过有效力待定的婚姻吗?

 

例如遗嘱行为,其效力形态只有两种:有效、无效,别的没有了。

 

例如抛弃行为,只要做出,一般就是有效。扔了的垃圾,很少有人回去找。

 

所以,在爷爷级概念民事法律行为那里,是以合同为假象对象制定的一般规则。


如果有债总,仍然要以合同为假象对象,制定债的一般规则。还不如干脆免去债总,在合同编进行详细规定,同时允其扮演债总的角色。

 

毕竟,合同这个概念,太耀眼、太出色,太一骑绝尘了。

 

整个合同编,从宏观上看,是一个大的总分结构:

 

第一分编通则,讲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消灭,还有违约责任。还承担了债总职责。

 

第二分编细说各类典型合同,共十九种: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保证,租赁,融资租赁,保理,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物业服务,行纪,中介,合伙。

 

最后第三分编,规定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两种特殊债的发生原因。

 

一点一点往后学吧^_^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附: 

闭关至今,已约一年。前半年很舒适:我列了书单,东翻西找,京东淘宝当当,买回来就埋头胡吃海塞。

 

后半年很忙碌:团队的书记员休产假,没再补人。在同期,兄弟法庭有一位书记员休产假,给补了书记员。我们庭有两位书记员休产假,却一位也没给补。

 

2015年入职时,我恰赶上“一审一书”模式的尾巴,做过书记员。司法改革后成为法官助理,很少再进法庭。但是近半年,我们团队只法官与我两个人,结案压力又畸大,天天团团转。

 

时隔八年,我又重操了法庭记录的旧业。

 

法官还三年退休,仍然兢兢业业。我俩除下乡勘察现场,其他时间几乎全有当事人来,在法庭他审我记。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天到晚在开庭。

 

有一周,收到上诉状,我答应了被上诉人将扫描后发她邮箱。然而,那个魔鬼周,工作日的十个半天中,有九个半天都在法庭开庭,从早到晚,周五下午那个半天回院开会,周末也加了班,办公室整周都没人在,当然也一直没人能接电话。她左等右等收不到,最后只得通过12368反映。不知在她眼中,我是一个多么懒政怠政的人。

 

我真难过。

 

说实话,就坚持写民法典学习笔记的事,我动摇了。不是江郎才尽,我已经做了非常多的前期工作,只合同编部分的笔记何止十余万字,料还是备的很充分的。而是我的坚持,好像并没有表现出什么特殊的意义或价值:

 

法学研究吗?有多少聪慧过人的学者,早已著作等身,他们以研究为业,每日皓首穷经,开拓进取。区区学习笔记,有何可比?

 

知识普及吗?世界已足够丰富多彩,每个人的注意力,都要强行抵制很多诱惑,才能有余供自己再支配。枯燥乏味的几点法律常识,而且载体只是文字,没有诱人的声音,没有生动的形象,又有多少人关注呢?

 

唉!毕竟走到现在了,还是先坚持写吧。

 

文为心声,以“真”为贵。除了学习笔记,我还想写些日常生活中最真切的所见与感悟,最真实的体验与思考。


我知道,说真话,有代价,而且未必有用。

 

但是,像皇帝的新装,本国帝王在大街上裸奔,是件在全世界丢丑的事。如果多几个人不惧代价,把皇帝没穿衣服的事勇敢指出来,不是有利于控制恶劣影响吗?


像海上的一艘航船,如果船长决定的航向明显有误,意识到航向有偏差的船员,不是应该勇敢说出来才对吗?否则,因偏航所付出的沉重代价,我觉得应该有他的一份责任!


所以,知道真话而不说,犹如对本该担负的责任的逃脱。这个事,值得继续思考。

 

下月七号见!

荐读两类各六篇:

专业六篇:

1、关于保全的实际操作问题

2、民法典学习笔记之担保开篇

3、关于析产继承案件的常见问题

4、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思考与梳理

5、法院执行工作最最难补的大漏洞

6、关于涉农村土地纠纷的梳理与思考


漫谈六篇:

1、公开前言

2、法官与大侠

3、苏报案(三)

4、行车讲德,不争不对

5、法官该不该帮当事人印身份证

6、当代中国,法官、律师工作累的原因


往期笔记:

民法典学习笔记(1)调整对象、监护制度

民法典学习笔记(2)自然人主体、行为能力

民法典学习笔记(3)法人分类、营利法人

民法典学习笔记(4)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民法典学习笔记(5)初探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学习笔记(6)民法故事

民法典学习笔记(7)民事法律行为2

民法典学习笔记(8)意思表示

民法典学习笔记(9)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学习笔记(10)代理、时效

民法典学习笔记(11)物权开篇

民法典学习笔记(12)物权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学习笔记(13)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学习笔记(14)钱是特殊的物

民法典学习笔记(15)公示原则

民法典学习笔记(16)对抗规则

民法典学习笔记(17)物权变动1

民法典学习笔记(18)物权变动2

民法典学习笔记(1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学习笔记(20)业主共同管理权

民法典学习笔记(21)车库、车位

民法典学习笔记(22)共有

民法典学习笔记(23)共有2

民法典学习笔记(24)善意取得

民法典学习笔记(25)遗失物、埋藏物等

民法典学习笔记(26)主物从物、原物孳息

民法典学习笔记(27)用益物权开篇

民法典学习笔记(28)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学习笔记(29)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学习笔记(30)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学习笔记(31)居住权

民法典学习笔记(32)地役权

民法典学习笔记(33)担保物权开篇

民法典学习笔记(34)担保的四个范围

民法典学习笔记(35)登记的故事

民法典学习笔记(36)一债多保的履行顺序

民法典学习笔记(37)抵押权设立规则

民法典学习笔记(38)不动产抵押权对抗规则

民法典学习笔记(39)抵押物转让规则

民法典学习笔记(40)不着调的动产抵押

民法典学习笔记(41)流押

民法典学习笔记(42)超级优先权

民法典学习笔记(43)浮动抵押

民法典学习笔记(44)最高额抵押

民法典学习笔记(45)物权编收官



 

其实每当安宁的静夜

可思的也不仅仅是法

静夜思法
都是走心文章,有的很有趣,有的很有用。我们一起用心,改善与法相关的人们的生活状态!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