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笔记,已经发过四十五篇。三五分钟就能读完一篇,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往前翻^_^
长兄如父
文/小窗灯火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到第四十五篇写完了物权编。从这篇开始,正式进军合同编^_^
在人类浩瀚的知识海洋中,法律知识是非常有特点的一小类。虽只一小类,但体系庞杂而有序,无穷无尽,义理深奥而精微,学海无涯。遨游其中,酣畅淋漓!
民事法律,在整个法律知识当中,又只是一小类,但仍然足够浩瀚。看我们的民法典,不仅包罗万象,而且秩序井然:
总则编统领全篇,物法随后,债法(合同)再后,物法与债法合而为财产法;人格、婚姻家庭、继承三编虽不斥财产内容,但合而构成人身法;侵权兜底,是其前各编所述权利被侵害后的救济方式,同时也是除意定之债外的另一种债的发生原因——法定之债。
民法典学习笔记更新至今,只写完了两编:
总则编,定概念,明原则,讲主体,概括权利,详述民事法律行为,又规定了代理,归结民事责任,最后通过时效提醒大家对权利要及时主张、维护甚至斗争,不能冷漠视之。
物权编,通则部分按动产、不动产两大类,规定了人对物静态的所有状态与动态的流转过程;他物权:讲了用益物权五种,是对他人财产进行使用的权利,发挥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三种,是以他人财产的价值来确保自己债权实现的权利,发挥物的交换价值;最后讲了占有的事实状态。
第三编合同编,是民法典绝对的精髓,不仅篇幅庞大,超占全法典半壁江山,以一编之力敌其他六编篇幅之和,丝毫不虚;而且意义重大,亿万民众每天的日常生活,千万商家每日的交易运作,都与合同寸步不能相离。甚至大到国家与国家合作签订的战略协议,应该也可算是合同。
通过眼前的身边事,我们便能感受到合同的重要:
我有次执行一项任务,穿红马甲走在街头。当时恰是饭点,却看到沿街一溜饭馆里面,或空无一人,或只有零星一两桌。饭馆的服务员,或在门口张望,或在店内人手一部手机,低头拨划,百无聊赖。
没有足够量的餐饮服务合同成立、生效、履行,饭馆的运营怎能持久?饭馆员工的生计怎有着落?
有次去农贸市场,路边满是卖菜、卖肉、卖水果的摊贩,人来人往,熙熙攘攘。我带娃走在其中,看到几乎所有摊位前都围满了人在指点挑选,讨价还价,耳边满是此起彼伏的叮咚声“微信收款,6元”“支付宝到账,15元”······
每听到一声收款到账,我都感到欣慰:那意味着一项买卖合同的履行:卖方自然达到了以货换钱的目的,买方也能如愿拎着自己想买的东西回家。
作为合同编的开篇,这篇写三个内容,第一,分析人与人相处的五种关系模式;第二,论证人类需求的主观性;第三,为捋顺体系,不能不讲债总。
人与人之间的五种关系模式
法律,是关于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知识的精华。一个(群)人与另一个(群)人之间的关系,大概可分以下五种模式:
第一,此方与彼方之间,无实质关系。
有些人,我们即使认识他们,也只是点头之交。有些人,我们终己一生都不会了解他们的存在。人生也短,终生必定无缘与很多人相遇,即使擦肩而过,仍然素不相识,自然什么实质关系都不会有。
这种情况,无甚可说。
第二,此方愿意付出代价,以换取彼方获得利益。
例如天下父母,甘愿倾己所有,以保子女的舒适顺利;例如雷锋,愿意付出时间精力,为别人提供帮助;例如杨过,自己身中剧毒后甘愿把救命的绝情丹给小龙女;例如《长津湖》中的七连,愿意以自己的大伤亡,换取整个部队的小伤亡;例如《亮剑》中的李云龙与赵刚,互相承诺可以在战场上为对方挡子弹······
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感情深厚的双方之间,至少此方对彼方用情至深。为了彼方的利益,此方甘愿承担代价甚至牺牲自己,高尚无私,值得称颂景仰。
第三,此方为了自己的利益,放任甚至故意造成彼方的损失。
电影《孤注一掷》中那些从事电信诈骗的人,为了自己挣到钱,费劲心机诱人参赌,即使造成被骗者家破人亡,也仍不在意。
所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非法方式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俱属此类。从古至今,所有剥削阶级对被剥削阶级的剥削与压迫,亦属此类。
趋利避害,凡生物都有此本能。人性也自私,虽知规制,但总是难免有人为一己私利而不择手段。这种关系模式广泛存在,有根深蒂固的本能根源。
君子爱财不妨,但必须强调取之有道。因为,一旦允许私欲放纵,有可能被造成损失的是范围广阔的不特定人的利益甚至安全。所以,通过法律对这种关系形态进行规制,也就是对所有人生活大环境的改善与保障。
第四,此方宁愿自己付出代价,也要争取使得彼方遭受损失。
仇人相见,分外眼红,战场上互相敌对的双方,往往“伤敌一千,自损八百。”日常工作中,常见有偏激的当事人放言:自己宁愿XXX,也不能让对方好过。
这种情况,双方之间矛盾激烈,对立尖锐,似有深仇大恨。人与人之间的这种关系形态,会使得社会内耗剧烈,甚至造成重大损失。
第五,彼此双方通过与对方的交往,都获得所需的利益。
俗称“双赢”。
甲饿了,身上有十块钱,他发自内心地希望,这十块钱能变成一屉包子。街边恰有一包子铺,老板对顾客望眼欲穿,迫切想要把店里的包子都变成钱:一拍即合,双方都似久旱逢甘霖。
眼熟了吧,这不就是一个普通的买卖合同嘛!
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形态,大概就以上五种:
第一种无实质关系的无需说;
第二种损己利人,一般只发生于感情深厚的亲友之间,或由少数品行高尚的人做出,可欢迎、期待,但不能过于依赖;
第三种损人利己,广泛发生于古往今来,五湖四海,但若任其肆虐,非常危险;
第四种不共戴天,苦大仇深,更应竭力避免。
第五种,互利、双赢,一般要各方通过平等地、友好地协商,确定出一份各方都真正愿意接受的方案。
站第一人称视角,第一种是路人,第二种是亲友,第三、四种是敌人,第五种,是交易相对人。
我们每个人,当然都希望亲友多,敌人少。但不能否认,我们的生活所需,绝大部分都是通过交易相对人得来的,尤其是在社会分工日趋细化的今天:
住的房子,或通过房屋买卖合同,或通过房屋租赁合同;用的手机,穿的衣服鞋袜,开的车,吃的饭菜零食,甚至喝的水,用的电,全是买的。
都是通过合同,自交易相对人处而来。
所以,关于合同的制度设计,事关全社会的秩序与稳定,事关所有人的切身利益,意义非常重大。
论需求的主观性
趋利避害,既是人之本能,参与交易的双方自然都会尽最大可能为自己争取利益。那为什么交易双方在完成交易后,又都是获利者呢?
对一个特定个体或群体而言,某项事物是不是利益,价值大小,是与其主观需求息息相关的。
例如对一只燕子而言,一粒米的价值要大于十颗珍珠;对一只老虎而言,一块牛肉会胜过黄金万两。
当然,我不是否认生物所需基本生存条件的客观性,水、氧气之类,都不能缺,更无意挑战物质世界的客观性。
但是,所谓需求,已更多是出于主观感受,尤其对已几乎不受基本生存条件所限的高等生物来说,往往因人、因事、因时、因地而异:
有人嗜酒如命,有人滴酒不沾;有人喜欢红茶,有人喜欢绿茶。在寒冬时喜欢暖气,在盛夏则依靠空调;在沙漠渴到极时,愿花重金买水,在江河游泳乏力时,特想泳圈。有人喜欢钱财,不择手段,也有人安贫乐道,与世无争······
在古时候以物易物,就是因为甲多此物而更需彼物,乙有彼物而更需此物,甲乙双方自愿换完,便都能满足各自所需。
如今,有了一般等价物的存在,大家只要将自己的产出(劳动成果)换成钱,再用钱去买自己所需就行了。
强调需求的主观性,便可推知合同成立,交易进行的精益所在,是“双方自愿”,即合同自由原则。
我偶会冒出些新鲜但稍显不切实际的想法:
例如,我们有人住在城里,却羡慕沙滩海景,也有人本住海边,却希望体验城市生活。只要两人一换,社会整体无需代价,海城依旧,但两个人都能如愿以偿。
当然不是一换就一辈子,双方协商好,就换住一个月或者两个月,住完再换回来。回来以后还可以再换新疆,换西藏,天马行空,岂不痛快?
还有,有人住在昌平,却在密云上班,也有人住在密云,而工作单位在昌平。每天通勤,都要在路上颠簸三四个小时,苦不堪言。当有人工作性质类似,两家单位能沟通协调,相互一换,不也挺好?
像这样的“换”,虽说双方自愿,但好像要受两个方面的限制:
一是“信息茧房”,我们知道自己多此少彼,但是不知道有哪些人少此多彼。信息量不够大,就不容易遇到足够完美的交换对象。所以中介,居间服务者,有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是制度限制,每个人的户籍、居住、工作,都要配合制度设计,受到行政管理。每一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都需要稳定性。个人自由的扩张趋势,与必要的管理限制之间的冲突博弈,处理起来,极需智慧。
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五种模式中,依靠别人付出代价,来满足自己所需的方式,无论代价沉重与否,都是损失,都会使得整个社会的幸福指数总和降低一丁点。
每个人的需求,都多由主观感受所定,因时、因地、因事而异。那么,通过交易,以依靠满足别人所需,同时满足自己所需的方式,社会便没有付出代价,只是优化了资源配置。
这样的交易,自然多多益善。
所谓交易,需依债而起。债,其实是为完成交换,经过沟通、协商,确认下来的双方都接受的将来的行动方案。所谓债权,就是希望对方按既定方案履行的请求权。
债的发生原因有很多,合同,只是其中之一。物法与债法合而为财产法,物权编有通则,可以视为物法的总则。但是,整部民法典的目录中,一个“债”字也没有出现,债总踪迹飘忽,到底去哪了呢?
债总去哪了
长兄如父!
我思考“债总去哪”这个问题,给自己的答案居然是这四个字。
莫名其妙吧,别急,慢慢往下看:
概念,是可以分级别的,一级概念有一级概念的意义与使命,由大到小,由一般到特殊,再到更特殊,层层递进。
人,是要看辈分的,一辈人有一辈人的经历,一辈人有一辈人的故事,生生不息。辈与辈之间,有同有异,虽然所谋可能天差地别,但生活无非都是吃穿住行。
“总”,是立法中一个很重要的发明。所谓“总”,大概相当于将某一级概念的公因式(共同点)提取出来,抽象为上一级的一个概念。
我国的民法典首先就是总则编,统领法典全篇。其中的民事法律行为,我们不妨认为这是个爷爷级的概念。
这个爷爷级概念下面,子孙后代就太多了:物权中有建造行为、添附行为、抛弃行为,债法中有合同行为、侵权行为。结婚是行为,离婚是行为,收养是行为,立遗嘱也是行为······
从债法中单拿出合同行为,再往下一级,有买卖合同行为、租赁合同行为、保管合同行为、运输合同行为、服务合同行为······
从合同行为中再单拿出买卖合同行为,再往下一级,有房屋买卖合同行为、汽车买卖合同行为、食品买卖合同行为······
······
由爷爷级到儿子级,再到孙子级,一级比一级具体,一级比一级详细。
民事法律行为,是爷爷级的概念,那里讲过了行为的成立,讲过了行为的各种效力形态,总则编讲过了民事责任。
债,是一个父亲级的概念。
债的概念往下,就该是子女级的概念了,例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
这些子女级的债的概念,作为同一个父亲——债的后代,肯定是有其共同点的,是有“公因式”可以提取的,例如,每种债都要遇到履行问题:
合同之债需要履行,经协商订立的买卖合同,需依约交款交物;侵权之债也有履行问题,甲打了乙,经法院裁判,需付医疗费若干,也需要交款,还可能需要道歉。不当得利之债,仍然有履行问题,甲错把款转入乙名下账户,乙没有依据占有这笔款,甲请求乙返还,乙也要履行这笔债务。
按常理讲,应该有个债总,将债的下级概念中共同涉及到的,能作为“公因式”的内容提取出来,先行统一规定:
无论是什么债,都得有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要设立或者产生,产生后确认有效,都会遇到履行的问题,按债的命运走向,又分履行完毕消灭,或未能完全履行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等。
总之,几乎所有债,都需要解决设立、效力、履行、变更、终止,责任承担等内容。
所以不管从理论上讲还是体系上讲,我们应该有独立的一章,规定所有的债的共同的规则,这,就是债总。
然而,找来找去,没发现有债总,我们确实没有规定债总。
如果相关内容,爷爷级的行为那里规定一遍,父亲级的债那里又规定一遍,到合同这里还要细化具体规定,法典不仅徒增篇幅,还难免会有很多内容会重复,没必要也没意义。
可能与路径依赖有关,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什么意思呢?
债,作为父亲级的概念,膝下子女众多,而老大,当之无愧的是合同。合同,在所有债当中是大哥,是长兄!
债总是父亲,我们的民法典中,父亲不在。合同作为长兄,其通则部分挺身而出,承担作为父亲的职责。
债的其他所有子女,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之债等小弟小妹,自己有规定的,按自己的来,自己没有的,统一看大哥(合同)的。
所以,遍寻债总而不见后,结论就是:长兄如父!!
其实,以合同编通则代替债总,不是偶然。
概念分级,级别越高越抽象。爷爷级的民事法律行为概念,将所有行为的公因式提取而出,通过高度抽象,高度概括,在总则编规定了所有行为的公共规则,统统适用于合同、婚姻、遗嘱、抛弃、单方授权、决议等所有法律行为。
但是,所有的一般,一定都是从特殊而来,所有的抽象,也一定都是从具体而来:
上学时,班主任在讲台上冲全班喊话:咱们班,有部分同学不敬师长······班主任说的“部分同学”虽是概括,但一定是有某一位或某几位具体的同学作为具体的特指对象。
以效力形态为例,民事法律行为中规定,行为何时成立、何时生效,哪些有效, 哪些效力待定,哪些可撤销,哪些无效等等,虽然面向的是所有民事法律行为,涵盖范围广泛。但一定是以某一种特定的、具体的行为作为假象对象来制定规定。
是谁呢?在所有的民事行为中,哪一类行为最常见,而且最经典?
合同嘛!
民事法律行为规定了四种效力形态:有效、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
但是,实际上有可能能用到这四种形态的行为,仅仅只有合同行为一种。
例如婚姻行为,其效力形态只有三种,有效婚姻、无效婚姻、可撤销的婚姻。你听说过有效力待定的婚姻吗?
例如遗嘱行为,其效力形态只有两种:有效、无效,别的没有了。
例如抛弃行为,只要做出,一般就是有效。扔了的垃圾,很少有人回去找。
所以,在爷爷级概念民事法律行为那里,是以合同为假象对象制定的一般规则。
如果有债总,仍然要以合同为假象对象,制定债的一般规则。还不如干脆免去债总,在合同编进行详细规定,同时允其扮演债总的角色。
毕竟,合同这个概念,太耀眼、太出色,太一骑绝尘了。
整个合同编,从宏观上看,是一个大的总分结构:
第一分编通则,讲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消灭,还有违约责任。还承担了债总职责。
第二分编细说各类典型合同,共十九种:买卖,供用电、水、气、热力,赠与,借款,保证,租赁,融资租赁,保理,承揽,建设工程,运输,技术,保管,仓储,委托,物业服务,行纪,中介,合伙。
最后第三分编,规定了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是两种特殊债的发生原因。
一点一点往后学吧^_^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附:
闭关至今,已约一年。前半年很舒适:我列了书单,东翻西找,京东淘宝当当,买回来就埋头胡吃海塞。
后半年很忙碌:团队的书记员休产假,没再补人。在同期,兄弟法庭有一位书记员休产假,给补了书记员。我们庭有两位书记员休产假,却一位也没给补。
2015年入职时,我恰赶上“一审一书”模式的尾巴,做过书记员。司法改革后成为法官助理,很少再进法庭。但是近半年,我们团队只法官与我两个人,结案压力又畸大,天天团团转。
时隔八年,我又重操了法庭记录的旧业。
法官还三年退休,仍然兢兢业业。我俩除下乡勘察现场,其他时间几乎全有当事人来,在法庭他审我记。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天到晚在开庭。
有一周,收到上诉状,我答应了被上诉人将扫描后发她邮箱。然而,那个魔鬼周,工作日的十个半天中,有九个半天都在法庭开庭,从早到晚,周五下午那个半天回院开会,周末也加了班,办公室整周都没人在,当然也一直没人能接电话。她左等右等收不到,最后只得通过12368反映。不知在她眼中,我是一个多么懒政怠政的人。
我真难过。
说实话,就坚持写民法典学习笔记的事,我动摇了。不是江郎才尽,我已经做了非常多的前期工作,只合同编部分的笔记何止十余万字,料还是备的很充分的。而是我的坚持,好像并没有表现出什么特殊的意义或价值:
法学研究吗?有多少聪慧过人的学者,早已著作等身,他们以研究为业,每日皓首穷经,开拓进取。区区学习笔记,有何可比?
知识普及吗?世界已足够丰富多彩,每个人的注意力,都要强行抵制很多诱惑,才能有余供自己再支配。枯燥乏味的几点法律常识,而且载体只是文字,没有诱人的声音,没有生动的形象,又有多少人关注呢?
唉!毕竟走到现在了,还是先坚持写吧。
文为心声,以“真”为贵。除了学习笔记,我还想写些日常生活中最真切的所见与感悟,最真实的体验与思考。
我知道,说真话,有代价,而且未必有用。
但是,像皇帝的新装,本国帝王在大街上裸奔,是件在全世界丢丑的事。如果多几个人不惧代价,把皇帝没穿衣服的事勇敢指出来,不是有利于控制恶劣影响吗?
像海上的一艘航船,如果船长决定的航向明显有误,意识到航向有偏差的船员,不是应该勇敢说出来才对吗?否则,因偏航所付出的沉重代价,我觉得应该有他的一份责任!
所以,知道真话而不说,犹如对本该担负的责任的逃脱。这个事,值得继续思考。
下月七号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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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期笔记:
民法典学习笔记(34)担保的四个范围
其实每当安宁的静夜
可思的也不仅仅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