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全实际操作问题的梳理与思考

文化   文学   2022-03-17 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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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可是个宝贝方法!

文/小窗灯火


大约在去年三四月份,我有机会了解了财产保全(后文的保全,都是说财产保全)在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本来这事已经放下了,但最近在工作中又频频遇到相关的问题,让人感觉还是很有探讨的必要。
 
所以我便找出去年的一点成果稍加改动,提炼成此文,抛砖以求引玉,期待能与有兴趣的朋友交流。
 
保全,大意是在诉讼开始前,或在诉讼过程中,甚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前,法院依当事人申请,将对方当事人名下(部分)财产预先以查封、冻结、扣押等方式予以控制的强制措施。
 
财产被保全后,被保全人便暂时失去处分这部分财产的自由,待将来需他履行财产义务的时候,这部分财产可能就是首当其冲的被执行对象。
 
保全是防止(将要)败诉的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有效办法,是确保生效裁判文书得以履行的有力措施,对解决执行难有非常大的助力作用。
 
我梳理了一下,想把我要说的表达清楚,需先理顺三个问题:一是保全的种类,二是法院的部门分工,三是保全在实际操作中的工作内容。
 
保全的种类:
 
按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间阶段,保全可分为三种:
 
当事人在立案之前即提出申请的保全,是诉前保全;
 
当事人在立案之后,审理过程中提出申请的保全,是诉中保全。
 
当事人在拿到确认权利义务的裁判文书后,可能因文书尚未生效或未到履行期而不能申请执行,在进入执行程序前提出申请的保全,称执行前保全。
 
诉前、诉中、执行前,三种保全类型。
 
法院的部门分工:
 
法院面对当事人的一线业务部门,一般分立案庭、审判庭、执行局三个,视字面便知其分工,不必赘述。
 
其中立案庭一般又分窗口与速裁(诉前调解)。速裁的工作内容带有审判色彩,所以也称审判“前端”,这样讲的话,审判庭也就是审判“后端”。
 
立案窗口、审判前端、审判后端、执行局,四个法院部门。
 
保全在实际操作中的工作内容:
 
不同类型的保全,工作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但整合一下,大概有以下几项:

1、收取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2、审核其申请材料(若有欠缺要一次性告知补足);3、立“财保”字号案件;4、制作裁定书;5、立“执保”字号案件;6、向当事人告知关于保全的权利义务;7、开出并送达保全费交款通知书;8、收取保全费;9、向法院另一部门移送相关材料;10、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线索;11、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12、实际进行保全(多需前往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等协助执行单位);13、向当事人告知保全结果;14、将保全过程中产生的材料立卷归档;15、满足条件时解除保全措施等等。
 
好了,保全种类有诉前保全、诉中保全、执行前保全三种,法院直接参与保全的有立案窗口、前端、后端、执行局四个部门,涉及到保全的暂且列有15项工作内容。
 
把这些捋顺后,帷幕就此拉开:
 
一、诉前财产保全中的问题
 
有法律意识较强的人,可能尚未撰写起诉状,便先行提交保全申请。
 
申请保全人需要提交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等证据材料。如果申请保全人未能按法律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应当一次性告知并要求补足。此类情形由立案窗口收取材料并进行审核,应该没有异议。
 
还有可能在立案窗口交了起诉状,而后案件进入速裁部门,即前端,在先行调解阶段(此时尚未正式立案),当事人意识到,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从而提出要申请保全。
 
当事人向前端法官提出保全申请后,下一步是要立“财保”字号案件,其路径有三种可能:
 
1、前端法官拒收保全申请材料,告知当事人先去窗口立“财保”字号案件;
 
2、前端法官收取保全申请材料,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交由当事人去窗口立“财保”字号案件;
 
3、前端法官收取保全申请材料,予以审核,而后法官自行将保全材料移交窗口立“财保”字号案件(当事人把材料交给前端法官就能回家,自己不用再去窗口排队立案)。
 
三个途径的区别虽然极小,但各地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不同审判团队,选取的做法可能是不同的,如此一来,相当于当事人在法院感受到了不一样的“待遇”,有可能造成极坏的影响
 
例如,有当事人说:“在别的法院都是把材料交给速裁法官就行了,在你们这怎么又要去立案呢,你们刻意刁难我是吗?”
 
所以事情虽小,仍是明确、统一为好,后文进行的很多探讨,都是这个意思。
 
“财保”字号的案件立好后,下一步是要制作裁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当前最常见的做法是,立案窗口在“财保”案件立案时,便询问当事人速裁法官是谁,立案窗口在立好“财保”案件后,便移送该速裁法官,由该速裁法官制作裁定书。
 
裁定书作出后,接下来要立“执保”字号案件,其路径有两种可能:
 
1、速裁法官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保全人,由申请保全人持裁定书到立案窗口立“执保”案件;
 
2、速裁法官作出裁定书后,自行将裁定书移送立案窗口立“执保”案件(不需当事人再来领文书并去立案)。
 
道理同前,事虽小,但仍是明确统一为好。立案窗口立好“执保”案件后,移送执行局实际执行。
 
执行局实际执行完毕后,执行干警需将保全结果反馈给出具裁定书的前端团队。
 
此时,需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一般要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将来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特定时间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这个告知义务非常重要,但告知义务的履行主体却不明晰。所以有必要明确由谁来履行:或是作出民事裁定书的审判团队,或是实际进行保全的执行团队,以免互相推诿。
 
好了,完成保全,并告知当事人,诉前保全的工作就暂时结束了。
 
“财保”字号案件,“执保”字号案件,都是有独立卷宗的,相关材料在各自卷宗中保存,应由办理相关案件的团队负责归档,例如“执保”字号案件便由执行局的书记员归档。
 
诉前案件若调解成功,便在前端结案。若未能调解成功,案件需立“民初”字号案件,转往后端审判庭室,诉前财产保全措施自动转为诉讼中的保全措施。若案件审理完毕进入执行程序,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因前期参与保全的干警,不能知道保全当事人是否或何时立“民初”字号案件,所以无法要求其将保全回执移交后端法官。后端法官拿到“民初”案件,知道有诉前保全后,应及时主动调取保全回执等材料。
 
接下来,便是解除保全的问题:
 
在立案前即在窗口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全应当解除。
 
另外诉前调解阶段申请人撤诉的,或达成调解协议的,或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的,或审判阶段判决申请保全人败诉的,或执行阶段以其他方式履行完毕的,等等,都要解除保全。
 
如果立了执行案件,因为诉前保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自然由执字号案件的执行法官负责解除保全。
 
但如果没有立执行案件,要找负责解除保全的责任人可能就比较费劲。
 
法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然而,人民法院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机关单位,但毕竟由很多部门、很多干警组成,只说“人民法院”,并不能明确应当履行该义务的责任主体
 
找“执保”字号的执行法官,他会说,我们是依据审判庭出的裁定去查封的,你得让审判庭出裁定才能给你解。
 
找“财保”字号的承办法官,他会说你诉前财保的案子已经结案了,卷宗材料也归档了,保全已经移转到后面了,你去找后面的人吧。
 
找“民初”字号的审判法官,审判团队可能都已经结案归档了,甚至法官已经轮岗交流调走了,去派出法庭了,原来的审判团队已经不在了……
 
来来往往,迷迷茫茫,被保全人非常郁闷。
 
二、关于诉中财产保全的问题
 
诉中保全,可能是当事人立“民初”案件,在窗口交诉状的同时提交了保全申请,也可能是在审判后端审理过程中,结案之前,当事人提出保全申请,这种情况,自然需由后端审判团队作出裁定书。
 
但随后将保全裁定书等材料移转到立案庭立“执保”字号案件时,究竟是后端审判团队负责将裁定书移送立案窗口,还是后端审判团队只将裁定书送达申请保全人,让申请人持裁定书到窗口立案,尚无统一做法,亦无明确规定
 
有的审判团队收到保全申请,做完笔录就让当事人回家,由审判团队成员将保全申请和裁定移送到窗口立“执保”字号案件,申请人只需要等保全结果就行了。
 
但有的法官认为,你申请保全,我的义务是给你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我出了送达给你,去不去立“执保”的案子,是你的权利,你有选择的自由。“执保”案件是独立案件,是有双方当事人的,法官不能代你去立案。
 
虽然都有道理,但不同法院不同做法,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审判团队出现不一样的做法,会让当事人感觉到法院在差别对待,可能引发极恶劣的影响。

所以仍是明确统一为好。
 
诉中财产保全中,解除保全的问题与诉前保全极相似:
 
若胜诉的当事人未申请执行,被保全人的财产便持续被“民初”字号的裁定书,“执保”字号的案件查封。
 
在将义务履行完毕或者符合其他解除保全情形时,被保全人就可能像诉前保全申请解除那样,在“执保”案件的执行法官与出“民初”字号的审判法官之间来回碰壁
 
如果民事案件审结后进入执行程序,诉中保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解除保全自然由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官负责。
 
在部分法院,执行局设有专门的终本团队,实施终本案件集中管理。这种情况下,带有保全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转为执行中的查封,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案件流转入终本团队。
 
当符合解除查封条件时,被保全人找原执行案件的承办法官,答复可能是“案件已流转由终本团队负责”,再找终本团队时,答复可能是“终本案件恢复执行,需有明确的财产线索,否则不属终本团队的职责范围”。
 
……
 
所以,解除保全的责任主体,有必要予以明确。
 
三、关于概括性裁定的问题
 
保全虽然用处极大,但是在实践中有个最大的问题:申请保全人对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很难有精确的掌握。
 
如果申请保全人明确地知道,被保全人在哪个银行的哪个账户下有多少钱,或者在某个小区几号楼几单元几零几有一套房,自然直接申请冻结或查封即可。
 
但这种情况毕竟是极少见的,大多数申请保全人都只是“感觉”被保全人有财产,但很少有人能提供出被保全人的银行账号或房屋座落。这便极大地限制了保全的适用。
 
概括性裁定,是对上述限制的有力突破。
 
所谓概括性裁定,裁定如下后面的用语大概是:将被告XX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
 
至于是什么财产,要通过执行局的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名下的财产进行系统查询,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大意是,诉前财产保全中,是不能出现概括性裁定的,即使立案或速裁团队作出了概括性裁定,执行局也不应执行。
 
在诉中财产保全的情况下,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此时要警惕超标的查封,被保全人名下账户有存款最好,若没有,那就要视情况而定:
 
若要保三万块钱,封辆车差不多就够了,不应再封房。若要保一百万,在北京一般封一套房就没问题了,不要再封别的。
 
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因为概括性裁定的民事裁定书中未载明保全的具体财产,解除保全时,便要分情况处理:
 
符合全部解除的条件时,可以作出全部解除的概括性裁定。
 
申请保全人或被保全人申请解除部分保全措施的,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确具体的保全措施,法院作出的裁定书也应当载明要解封的具体财产
 
四、关于执行前财产保全的问题
 
法律文书作出后,除上诉期外,一般还有一段履行期,例如“被告XX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
 
这段期间,审判案件可能已结案,但尚不能申请执行,而且败诉的当事人已经明确知道履行期过后自己要履行法律义务,极可能在这段时间转移财产。
 
这种情况下,胜诉当事人因对方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不申请保全将可能导致生效法律文书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执行前保全与诉前保全流程类似,大概是要立案窗口立“财保”案件,而后制作裁定书,但制作裁定书的责任主体尚无明确规定:
 
有说法是需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审判团队(此时可能已结案甚至归档)作出裁定书,也有说法是可以直接移送执行局,由执行法官制作民事裁定书,还有说法是应移送审判前端,由速裁法官制作裁定书。
 
此事尚待统一。
 
裁定书作出后,需移送立案窗口立“执保”字案件,而后移送执行局实际执行。其移送流程、移送义务人与诉前、诉中保全需解决的问题类似,不再赘述。
 
保全对当事人意义非常重大,也是法院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的重要体现。如果让当事人在参与保全的过程中感受到恶劣的体验,不止会破坏司法机关的形象,还有可能导致影响非常不好的结果。
 
所以冒昧写成此文,以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同仁参考,以期共同探讨,并为之尽心尽力!
 
写到这里,不妨作个大胆的设想:是否可在立案窗口设专门的保全团队,集约办理保全材料审核、立案号、制作裁定,甚至外出实际执行、解除保全等所有工作,一揽子解决全法院所有保全问题
 
对当事人而言,交材料,问进展,查结果,解保全,全在这一个窗口办理,都不用再去别处。
 
对法院而言,收材料,出文书,立案号,出去跑,一脉相承,也节省了材料流转的人力与时间,保全团队的几个人全都包了,全院其他业务部门的同事都不用再操心与保全有关的事,只需接收保全团队移转的保全结果就行了,岂不省心省力?
 
当有位女子急匆匆来到立案窗口,挥着保全申请书说将离婚的老公马上要拎着五百两黄金去机场,再不去扣住就来不及了。
 
立案窗口的法官立即立案号出裁定,拎上卷包开车就走,岂不痛快!
 
还不行,得等领导层层签完公车使用的审批手续才能出发,让当事人多理解吧^_^

 

(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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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每当安宁的静夜

可思的也不仅仅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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