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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是手段,自由是目的
文/小窗灯火
提及侵权法,不能不感到一种油然而生的自豪!
公元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再过20天,就过去15年了。这是全球第一部,也是当时唯一一部侵权法,引领了全世界侵权法的立法潮流,在比较法上广受瞩目。
侵权法从无到有,从有到全,并非一路坦途。我们可敬可爱的前辈民法人,倾注了大量的感情与心血。
今天这篇,第一部分我们简要看侵权法起源的故事;第二部分描述侵权容易维权难的尴尬现状;第三部分分析这个让人不解的现状的原因,争取从一个足够深刻的层次,探讨侵权法的立法逻辑与价值追求。
起源
世上本没有侵权法。英美法系不是成文法,无需多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单以侵权立法,亦未曾有。国外都不用看。
在我国,大清国民法典于1910年底起草完成,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1569条,没有侵权法。这部“大清民法草案”于1911年进入审议程序后没多久,辛亥革命就爆发了。溥仪下诏退位,清政府皮之不存,也就无所谓毛。
后来,北洋政府曾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1930年12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公布实施,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1255条, 仍没有侵权法。
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法典立法,我在本号《前世今生历尽浮沉坎坷》、《民法典学习笔记六》(分别点击均可阅读)二文中曾有介绍,不再多赘。
在50年代,受苏俄民法影响,我国有一套相对独立的损害赔偿规则,这为后来的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奠定了最基本的理论条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常见的民法典体系中,侵权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作为法定之债的一种,与意定之债如合同,还有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都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接入债总,再与债的履行、变更、消灭等规则结合在一起,组成债法。然后就捋顺了:
债法与物法合起来是财产法,财产法与婚姻、继承等人身法合起来就是民法典的分则,把分则各编规则的公因式提取出来就是民法总则。分则与总则合起来,便是一部民法典。
1982年的民法草案第四稿,已经相当丰满,完全可以作为一部民法典通过。
但当时1982年宪法刚刚通过,中国是继续沿着计划经济的道路前行,还是按照改革开放的思路发展,在政治上还是一个未知数。法律界也发生了民法与经济法的论战,经济法一度占据上风,经济合同法便在1981年通过。
这似乎为中国民商事法律的发展方向定了调。所以在1982年5月1号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出来之后,民法起草委员会就被解散了。
转机是,1985年左右小平同志访问日本,邀请日本友人投资中国,但因中国没有民法,日本领导人的幕僚颇为踌躇。
小平同志对日本来华投资的事热情而迫切,在回国的飞机上就联系彭真同志要求抓民法立法的事。
当时民法起草小组已经解散,但还是迅速召集专家,只花了六个月时间,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在1986年出台了《民法通则》。
其中的第六章,专章规定了民事责任,全章共四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三节侵权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是一个小的总分总结构。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第一次专门、系统地规定民事责任,是个了不起的创新。
13年后,1999年合同法颁布,将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全部抽走,余下的侵权责任孤单寂寞。
像个熟鸡蛋,本有蛋清、蛋黄两个部分,99年只吃掉了蛋清,剩下孤零零一个蛋黄——那就不能不再来部法律规定这个了。
当时正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因为民法典没出来,“1+6”(宪法+民法、民诉、刑法 、刑诉、行政法、行政诉)就不完备。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仍然宣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建成后要继续完善。
在完善过程中,民法典的立法由“批发”改为“零售”:各编先分别制定出台,等时机足够成熟后,再整合融通。
随后受到物权法立法坎坷的影响,一直到2009年,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终于震撼问世,但彼时仿佛在非常刻意地摆脱侵权与债之间的关系,通篇92条没有一个“债”字。大意是侵权发生后,立即便产生法律责任,而不是产生债权请求权。
又十余年后,侵权法进入民法典,化身为侵权编。
在民法典中,有“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的提法,大概是又认为,侵权,仍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侵权容易维权难
从在法学院求学起,到如今从事司法工作近十年,我一直存着这个疑问:立法也好,司法也好,为什么现状一直是侵权容易维权难?
侵权很容易,拎块石头往别人车上一砸就完成了,或者盖房时往别人家的地方扩一点就完成了,或者牵狗遛弯时一不小心狗就咬人了……
侵权人不会有额外损失,即使被追究,也只是把人家的车修复到没被砸的状态,或者把占的别人的地方腾出来,被狗咬了疼的也不是侵权人自己。
但维权非常难:
你首先要确认你的车是谁砸的,即使心中有个大概的估计,也必须先搜集证据,你可能需要报警,有监控是万幸,你需要查几个小时甚至几天的监控,没有监控又得找证人,最后仍不一定能锁定侵权人。即使找到了侵权人,你得花时间去4S店,得留修车的票据,协商不成你可能得写起诉状去法院立案,法院审理时你需要请假参加庭审,即使最后胜诉了,能得到的也只是对方把修车的钱出了。
你首先得核实确认自己的宅基地范围,精确证明原来应有的四至以及长宽尺寸,拿出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示,取了文件还要现场测量。对方可能另执一词,你又得起诉。即使走完艰难的诉讼程序胜诉了,对方即使服判,拆除、腾退也需要一个过程。如果对方不配合,你还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还不一定顺利。最后得到的,也只是把本该属于自己的地方拿回来。
被狗咬,破皮流血,疼痛难忍,还要打狂犬疫苗。若遇到坏的遛狗人,他可能一开始就否认他的狗咬你了,你又得找证据。即使证明了是他的狗咬的,法院判损害赔偿也得要依据:你主张医疗费,需要整理历次去医院的医疗费票据,你主张误工费,得去单位开误工证明和工资证明,你主张交通费,可能得提供打车的票据……最后的最后,也只是拿到因为被狗咬花出去的那些钱,疼、折腾、懊恼,都是白挨的。
受害人本就倒霉,遭到损失,忍受痛苦,付出时间、精力,经历掰扯、煎熬。最好最好的结果,却是勉强恢复到像未被侵害时那样的状态。
为什么会这样?很费解,但我貌似找到答案了。不能急,得先迂回一下,论证手段与目的,自由与限制之间的辩证关系。
手段与目的
目的,是一个人或一个集体想要实现的结果。手段,是实现结果的方式与途径。
就一支军队而言,他的目的,粗糙地说,就是打胜仗。至于其他的训练、装备、政治工作、军纪严明等,都是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战场,是个非常特殊的环境,必须军令如山,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但是,服从命令本身,仍应属于手段范畴。目的,还是打胜仗。
《亮剑》中,李云龙是个不怎么愿意服从命令的人,桀骜不驯。他对阵坂田联队时,上级命令他在友军掩护下撤退,他偏偏战场抗命,从正面突围了,还一炮击中了坂田的指挥所。但是好像每位观众,都觉得他是位合格的好军人。原因是,他能实现目的:打胜仗。
完成任务是目的,为了完成任务而准备的工具、器材,进行的拼搏、努力,制定的程序、规范,统统都属于手段范畴。所有手段,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目的,为目的服务。
目的的关键在于正当明确,而手段,讲究灵活多样,条条大路通罗马,完全可以,而且应该灵活选择,勇于尝试。
有助于实现目的的手段,就是好手段。所有的创新,都是在对以往的固有手段进行突破后得来的。
目的,乍一听很简单。每个人从出生起,就一直有“目的”相伴,并为之奋斗:
例如要找妈妈吃奶,要玩某个玩具,勤奋学习是为了考上好大学,到年龄了要寻灵魂伴侣,要有份工作,工作中一直有工作任务,例如法官有结案任务考核指标,军人要保家卫国,商人生产、销售是为了挣到钱……
但是,实现了上面这些目的,就到尽头了吗?好像远远没有。
我忽然想起刘慈欣的科幻小说《朝闻道》,宇宙排险者一出场,便以人类无法企及的科技震慑了全世界的科学家,在他看来,地球文明不过是“婴儿”级别,困扰人类的涉及各个学科的无数尖端难题,全都在真理祭坛上被一一解答。然而,当霍金问出“宇宙的目的是什么”的时候,宇宙排险者惶恐了。
宇宙的目的,咱们就不讨论了。但是,我们人类的终极目的是什么,或者根本目的是什么?直到如今,好像仍然没有足够一致的共识。难有共识,就更应该研究。
我们不妨用个句式:“……是为了……”。“是为了”三个字,前面的,是手段,后面的,是目的。
当后面的能继续被摆到前面的时候,就说明他还是手段,就仍没能走到尽头,不是终极目的。
例如,参加高考是为了上大学。参加高考是手段,上大学是目的。
上大学还能被放到前面吗?能,上大学是为了学知识,或者,上大学是为了取得学位。
取得学位还能被放到前面吗?能,取学位是为了找工作,或者,取学位是为了证明自己。
找工作还能放到前面吗?能,找工作是为了获取生活来源,或者,找工作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
……
我发现,尽头确实不容易走到。有宗教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例如成佛,例如上天堂。然而,前者听起来像是要获取某个身份,后者听起来像是要到达一个场所。取得身份、到达场所,能被放在前面吗?取得身份之后呢?到达了场所然后呢?
应该还是有然后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仍然没有走到尽头,还是没能回答终极目的是什么的问题。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列主义。我们明确了,世界是物质的。人类要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认识世界,改造世界。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人生意义的问题,但没来得及回答,终其一生,直到《资本论》问世,仍然没有填补这个空白。直到如今,好像马克思主义与我国诸子百家的学说包括儒学,都不直接讨论人生的目的,而是用谈论责任、义务、社会关系伦理道德来代替。
例如,为了赡养父母,为了忠君报国,为了奉献,为了让别人因自己的存在而更好的生活。这对一个具体的个体而言,可以作为目的无妨。
但是,对全人类而言,此个体对彼个体的责任、义务、奉献,属于人类这个群体内部的事务,仿佛不能再以此定义整个人类的存在目的。
就像我们体内,心脏的目的是为了供血,肺的目的是为了供氧,但这属于人体的内部事务,不能以体内某个部分对另一个部分的目的,来定义整个人的目的。
我们党建党后,很快明确了新的目的: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来建成共产主义社会!这往前走了非常了不起的一步,在我国爆发出了巨大的能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是,这到尽头了吗?实现民族复兴、共产主义,是为了什么?
为了使人们能幸福地生活。再往下,走不动了。大概,这里能算是尽头了。
对,尽头就是这么简单,就是这么朴素。好好生活,幸福地生活下去,这就是人类存在的目的。
其他的所有所有的一切,种地、生产、经商、战争、政治、经济……全部的全部,都应该为了这个目的服务,全部都是手段。实现民族复兴,实现共产主义,最终也是为了人民幸福。
龙应台曾提到,不要大国崛起,只要小民尊严。我不知道她是不是真的这么认为。
如果是,那她虽然认识到了小民尊严是目的,但忽略了大国崛起对小民尊严的必要的保障作用,没有意识到只有通过大国崛起的手段,才能实现小民尊严的目的。
如果不是,那她就是妄图将本来是手段与目的相辅相成的这对关系,扭曲为互相对立的关系,为我们的大国崛起造成障碍。
若是前者,她是蠢,若是后者,她是坏。
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目的还是为了人民能幸福。
自由与限制
自由一词,能动多义,但可粗糙描述: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内心的设想,来决定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当内心设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的时候,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行动,而且具备外界条件,以消除或弥补预期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士兵突击》中,团长操着湖北口音对许三多说,想要,和得到,中间还有两个字,那就是要做到。导致不幸福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对自由的限制——不能做,或做不到。
我在本号发过一篇《聊自由》(点击可阅读),将对自由的限制分为三类:
一是物质上的限制:食物、衣服、房子、车,全都属于生活所需的物质范畴,想买房而钱不够,渴了没有水喝,是物质上的不自由;
二是时间上的限制:自己有极多想做的事,但是迫于各方面压力,时间要被用去做别的事,没有时间做自己想做的事,是时间上的不自由;
三是思想上的限制:脑子里只有放羊、挣钱、娶媳妇、生娃娃,生了娃继续放羊、挣钱这几件事循环的放羊娃,即使感觉不到自己被物质所困,即使有大把时间,仍是受限于狭隘的视野,不能算自由的生活。
一个人是不是自由,要看的是,这个人内心所需与其外界实际情况的关系,而不是只看外界实际是否优越。
吃肉是自由,被迫吃肉是不自由。想打乒乓球时,可以去打,是自由;乒乓球运动员要备战比赛,即使不想打了也还必须继续打,就是不自由。
与自由相对的,是“他由”,即自己的生活、言行,要受到其他人或其他物质条件的控制与支配。
宏观看,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人类整体的自由程度越来越高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物质极度匮乏,人类衣食不保,那是最不自由的时候。
随着生产力发展,物质资料逐渐丰富,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奴隶主对奴隶、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控制,非常强势。
而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仍然剥削工人阶级,但是工人阶级的自由程度比起奴隶,比起农民阶级,已有显著提升。
现在我们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明确把自由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都能自由全面发展。
然而,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也不意味着所有对自由的限制都将消亡。
限制,是必然会存在的。
就像马路上的红绿灯,红灯亮,我们就不能走了,这貌似限制了我们通行的自由。但是,每当经历没有红绿灯但车流量又大的路口的混乱,每位驾驶员都毫不掩饰对红绿灯的思念。
《天龙八部》中慕容博经扫地僧“开导”后,说庶民如尘土,帝王亦如尘土。大燕不复国是空,复国亦空。他执着一生的复国之念,灰飞烟灭,变成一个无欲无求的和尚。佛家讲三界唯心,四大皆空,最求心无挂碍的心性体验。
然而,佛家本身的限制却是极多,百丈清规,三千威仪,戒律森严苛刻。他们是试图通过被过分限制的修行,去达到欲求皆无的目的。
国共之争中,国军军纪败坏,组织涣散,在驻地抢钱抢粮抢女人,随心所欲,仿佛最是自由。汤恩伯过河南,流传起民谣:宁可日军烧杀,不要汤军驻扎。
共军限制极多,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进村必须和善,见人便“大爷、大妈,我们是老百姓自己的队伍”。黄克功履历辉煌,战功赫赫,中央仍未姑息,处以极刑。
最后国军饮恨,蜗居台湾。由我们共产党人扛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
幼年时求学,与成年后谋生,虽无绝对因果,但大家应该都承认相关:
上学时对自己要求严格,压制贪玩欲望,悬梁刺股,刻苦读书的人,更易金榜题名,成年后往往相对顺遂;上学时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吊儿郎当、游手好闲的人,往往名落孙山,成年后谋生,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抗美援朝惨烈悲壮,志愿军战士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感天动地,也付出了沉重代价。在艰苦的环境中激烈战斗,是不自由,但只有打得这一拳开,才能赢下稳定的发展环境,免得百拳来。
社会是由很多个体组成的,大家都是越自由,就越幸福。非特定主体的自由,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之一。
所有个体都有追求幸福的本性,都会倾向于让自己的自由最大化,所以每个个体的自由都呈现出向外扩张的趋势。所有的、以任何名义进行的对人正当自由的无理侵扰甚至吞噬,都会招来抵触与反抗。
然而不能否认的是,空间、时间、包括物质等资源远非无限,社会需要秩序,所有个体的自由与权益都需保障:
你可以自由挥舞你的胳膊,但你不能打到别人的脑袋。你挥舞胳膊的自由,法律是重视的,是保护的,但考虑到社会秩序与他人权益,对你挥胳膊的自由必须予以压制。
每个个体的自由在向外扩张,而社会秩序与其他个体的自由又在向内压制,呈现出一个此进彼退的冲突结构。
所谓限制,是给外扩内压的冲突结构划明的一条界限:限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保障自由、实现自由的手段。
就像斗争是手段,团结是目的,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以限制保自由则自由存,以放纵求自由则自由亡。
道德、法律、规章制度、公司章程等各类行为规范,是社会秩序与个体的自由之间博弈动荡之后得出的平衡手段——就像路口的红绿灯,虽然貌似在限制通行自由,但那是维持秩序,实现自由的必要手段。
然而,请注意,人类社会中对不特定个体的自由的限制,可以粗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客观上应该存在的,必要的,正当的,例如不能随意杀人或伤人,例如有红绿灯的路口,红灯亮起后不准通行。
第二类是少数人主观臆定的,不必要的,不正当的,例如古代妇女必须缠小脚,例如见到皇帝必须跪拜。
前者,是真正的保障自由,实现自由的手段;后者,则纯粹是为了限制而限制。
可进一步明确,人类社会发展中对自由限制的变化历程:
是第一类对自由的限制越来越明确,共识程度越来越高,所有人越来越愿意普遍遵守的历程;是第二类对自由的限制越来越少,越来越宽松,最后逐渐走向消亡的历程。
我们为之奋斗的共产主义社会,阶级,压迫,剥削,都将消亡,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再凌驾于他人之上,没有人能再无理由地限制另一个人的自由。
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类对自由的限制,将凝聚成所有人的高度共识,得到普遍遵守。第二类对自由的限制,将不再存在!所有人都将获得充分地解放。
所以今天,我们也不妨审视、辨别一下身边那些能对自由形成限制的一切,哪些属于第一类,哪些属于第二类。
不要怕,大胆一点,古代缠小脚、跪拜皇族那些封建陋习,都曾是铁律,现在不也全给废除了吗?
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本就是在破旧立新中进行。不管是什么制度,什么纪律,只要带有臆断属性,只要属于一小部分人主观臆想出来的,不必要的,拿根鸡毛当令箭的,对不特定人的自由的限制,全部都是历史的倒退,是对人类发展的阻碍,是社会进步的扯后腿因素。
用旧时称呼,那些人就是反革命、顽固派、反动派。
侵权法的价值追求
在一个侵权关系中,常见的是两个人,一个侵权人,一个受害人。人们大多认为,侵权法是一部让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法律。
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一句说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哪个主体?侵权人还是受害人?大部分人可能认为,保护的是受害人。
如果,侵权法只是为了保护受害人,那只写一个条文就够了,就是造成的损害都要赔偿,或者更慷慨一点,说没损害也赔一点。
但是,侵权法写了90多个条文,侵权编有95个条文,详细规定,这个情况承担这种侵权责任,那个情况要承担那种侵权责任,什么情况能免责,什么情况能减轻,什么情况能替代,真赔的话也不能七大姑八大姨都要精神损害,每种损害都需要证据来证明……
感觉侵权法的目的,不全是为了保护受害人。
为什么?侵权法不保护受害人,保护什么?
其实,世界上并不只有侵权人和受害人,还有其他的,广大的不特定的人,他们,并非不在侵权法的视野当中。
即使在一个小环境中,例如一百人的教室里,一个人打了另一个人,除了这两位,还有98个人呢。
侵权法要考虑的,要保障的,要照顾的,除了受害人之外,还要保护不特定人,保障另外那98个人的自由。
如果一个人被打,受害人只需跨过很低的门槛,无需太多的依据,很容易就能向不特定的人,向那98个人进行索赔,对受害人是保障了,但那不特定的人,那98个人就要花费时间与精力去应对。
那就相当于限制了全社会不特定的人的自由,限制了另外那98个人的自由。
所以侵权法的存在,是希望用技术性的规则,来限制侵权责任的构成,圈紧侵权责任的扩张趋势,使其免于侵蚀不特定的民事主体,进而保障全社会的整体自由。
这应该就是侵权法主要的价值追求。
人民幸福,是终极目的。保障自由,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侵权法除了保护受害人,还必须努力限制侵权责任的扩张,避免其对不特定人的自由造成妨害。两相平衡,便是现状。
这,就是侵权容易维权难的原因。
好了,按立法历程写了我国侵权法的起源,写了侵权容易维权难的现状,通过分析手段与目的,限制与自由的辩证关系,探索了侵权容易维权难的原因。又是八千多字。
按保尔柯察金所说,为全人类的解放而斗争,是世界上最壮丽的事业!
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流的时代,不似以往需要金戈铁马,血染疆场,也不必苛求惊天动地,辉煌业绩。不妨承认、接受自己的平凡,我们只是浩瀚的历史潮流中最普通的一颗水滴。
为全人类的幸福这个终极目的而奋斗的同时,不要忘记,我们自己也是人类的组成部分,当然有权利享受那些幸福与自由。自己的命运,自己把握,能做到的不留遗憾,做不到的无需懊恼。热爱当下,热爱生活,尽己所能,兢兢业业,坦荡轻松,光明磊落,平和地、安详地奋斗下去,幸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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