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权法的一点思考

文化   文学   2024-12-07 19:00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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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是手段,自由是目的


文/小窗灯火


侵权法,不能不感到一种油然而生的自豪!

公元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通过。再过20天,就过去15年了。这是全球第一部,也是当时唯一一部侵权法,引领了全世界侵权法的立法潮流,在比较法上广受瞩目。

侵权法从无到有,从有到全,并非一路坦途。我们可敬可爱的前辈民法人,倾注了大量的感情与心血。

今天这篇,第一部分我们简要看侵权法起源的故事;第二部分描述侵权容易维权难的尴尬现状;第三部分分析这个让人不解的现状的原因,争取从一个足够深刻的层次,探讨侵权法的立法逻辑与价值追求

起源

世上本没有侵权法。英美法系不是成文法,无需多说。在大陆法系国家,单以侵权立法,亦未曾有。国外都不用看。

在我国,大清国民法典于1910年底起草完成,包括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1569条没有侵权法这部“大清民法草案”于1911年进入审议程序后没多久,辛亥革命就爆发了。溥仪下诏退位,清政府皮之不存,也就无所谓毛。

后来,北洋政府曾设立修订法律馆,主持起草民刑法典。1930年12月26日,南京国民政府的《中华民国民法》公布实施,包括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共五编1255条, 仍没有侵权法。

新中国成立后的民法典立法,我在本号《前世今生历尽浮沉坎坷》《民法典学习笔记六》(分别点击均可阅读)二文中曾有介绍,不再多赘。

50年代,受苏俄民法影响,我国有一套相对独立的损害赔偿规则,这为后来的侵权责任法独立成编,奠定了最基本的理论条件。

在大陆法系国家常见的民法典体系中,侵权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作为法定之债的一种,与意定之债如合同,还有缔约过失之债,单方允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都作为债的发生原因,接入债总与债的履行、变更、消灭等规则结合一起,组成债法。然后就捋顺了:

债法与物法合起来是财产法,财产法与婚姻、继承等人身法合起来就是民法典的分则,把分则各编规则的公因式提取出来就是民法总则。分则与总则合起来,便是一部民法典。

1982年的民法草案第四稿,已经相当丰满,完全可以作为一部民法典通过。

但当时1982年宪法刚刚通过,中国是继续沿着计划经济的道路前行,还是按照改革开放的思路发展,在政治上还是一个未知数。法律界发生了民法与经济法的论战,经济法一度占据上风,经济合同法便在1981年通过。

这似乎为中国民商事法律的发展方向定了调。所以在1982年5月1号民法典草案第四稿出来之后,民法起草委员会就被解散了。

转机是,1985年左右小平同志访问日本,邀请日本友人投资中国,但因中国没有民法,日本领导人的幕僚颇为踌躇。

小平同志对日本来华投资的事热情而迫切,在回国的飞机上就联系彭真同志要求抓民法立法的事。

当时民法起草小组已经解散,但还是迅速召集专家,只花了六个月时间,在民法草案第四稿的基础上,在1986年出台了《民法通则》。

其中的第六章,专章规定了民事责任,全章共四节,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违约责任,第三节侵权责任,第四节承担民事责任的十种方式,是一个小的总分总结构。这是大陆法系国家第一次专门、系统地规定民事责任,是个了不起的创新。

13年后,1999年合同法颁布,将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全部抽走,余下的侵权责任孤单寂寞。

像个熟鸡蛋,本有蛋清、蛋黄两个部分,99年吃掉了蛋清,剩孤零零一个蛋黄——那就不能不再来部法律规定这个了。

当时正值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因为民法典没出来,“1+6”(宪法+民法、民诉、刑法 、刑诉、行政法、行政诉)就不完备。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仍然宣布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成,建成后要继续完善。

在完善过程中,民法典的立法由“批发”改为“零售”:各编先分别制定出台,等时机足够成熟后,再整合融通。

随后受到物权法立法坎坷的影响,一直到2009年,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终于震撼问世,但彼时仿佛在非常刻意地摆脱侵权与债之间的关系,通篇92条没有一个“债”字。大意是侵权发生后,立即便产生法律责任,而不是产生债权请求权。

又十余年后,侵权法进入民法典,化身为侵权编。

在民法典中,有“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的提法,大概是又认为,侵权,仍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

侵权容易维权难

从在法学院求学起,到如今从事司法工作近十年,我一直存着这个疑问:立法也好,司法也好,为什么现状一直是侵权容易维权难?

侵权很容易,拎块石头往别人车上一砸就完成了,或者盖房时往别人家的地方扩一点就完成了,或者牵狗遛弯时一不小心狗就咬人了……

侵权人不会有额外损失,即使被追究,也只是把人家的车修复到没被砸的状态,或者把占的别人的地方腾出来,被狗咬了疼的也不是侵权人自己。

维权非常难

你首先要确认你的车是谁砸的,即使心中有个大概的估计,也必须先搜集证据,你可能需要报警,有监控是万幸,你需要查几个小时甚至几天的监控,没有监控又得找证人,最后仍不一定能锁定侵权人。即使找到了侵权人,你得花时间去4S店,得留修车的票据,协商不成你可能得写起诉状法院立案,法院审理时你需要请假参加庭审,即使最后胜诉了,能得到的也只是对方把修车的钱出了。

你首先得核实确认自己的宅基地范围,精确证明原来应有的四至以及长宽尺寸,拿出宅基地使用证或建房批示,取了文件还要现场测量。对方可能另执一词,你又得起诉。即使走完艰难诉讼程序胜诉了,对方即使服判,拆除、腾退也需要一个过程。如果对方不配合,你还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还不一定顺利。最后得到的,也只是把本该属于自己的地方拿回来。

被狗咬,破皮流血,疼痛难忍,还要打狂犬疫苗。若遇到坏的遛狗人,他可能一开始就否认他的狗咬你了,你又得找证据。即使证明了是他的狗咬的,法院判损害赔偿也得要依据:你主张医疗费,需要整理历次去医院的医疗费票据,你主张误工费,得去单位开误工证明和工资证明,你主张交通费,可能得提供打车的票据……最后的最后,也只是拿到因为被狗咬花出去的那些钱,疼、折腾、懊恼,都是白挨的。

受害人本就倒霉,遭到损失,忍受痛苦,付出时间、精力,经历掰扯、煎熬。最好最好的结果,却是勉强恢复到像未被侵害时那样的状态。

为什么会这样?很费解,但我貌似找到答案了。不能急,得先迂回一下,论证手段与目的,自由与限制之间的辩证关系。

手段与目的

目的,是一个人或一个集体想要实现的结果。手段,是实现结果的方式与途径。

就一支军队而言,他的目的,粗糙地说,就是打胜仗。至于其他的训练、装备、政治工作、军纪严明等,都是手段,是为目的服务的。战场,是个非常特殊的环境,必须军令如山,服从命令是军人的天职。但是,服从命令本身,仍应属于手段范畴。目的,还是打胜仗。

《亮剑》中,李云龙是个不怎么愿意服从命令的人,桀骜不驯。他对阵坂田联队时,上级命令他在友军掩护下撤退,他偏偏战场抗命,从正面突围了,还一炮击中了坂田的指挥所。但是好像每位观众,都觉得他是位合格的好军人。原因是,他能实现目的:打胜仗。

完成任务是目的,为了完成任务而准备的工具、器材,进行的拼搏、努力,制定的程序、规范,统统都属于手段范畴。所有手段,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目的,为目的服务。

目的的关键在于正当明确,而手段,讲究灵活多样,条条大路通罗马,完全可以,而且应该灵活选择,勇于尝试。

有助于实现目的的手段,就是好手段。所有的创新,都是在对以往的固有手段进行突破后得来的。

目的,乍一听很简单。每个人从出生起,就一直有“目的”相伴,并为之奋斗:

例如要找妈妈吃奶,要玩某个玩具,勤奋学习是为了考上好大学,到年龄了要寻灵魂伴侣,要有份工作,工作中一直有工作任务,例如法官有结案任务考核指标,军人要保家卫国,商人生产、销售是为了挣到钱……

但是,实现了上面这些目的,就到尽头了吗?好像远远没有。

我忽然想起刘慈欣的科幻小说《朝闻道》,宇宙排险者一出场,便以人类无法企及的科技震慑了全世界的科学家,在他看来,地球文明不过是“婴儿”级别,困扰人类的涉及各个学科的无数尖端难题,全都在真理祭坛上被一一解答。然而,当霍金问出“宇宙的目的是什么”的时候,宇宙排险者惶恐了。

宇宙的目的,咱们就不讨论了。但是,我们人类的终极目的是什么,或者根本目的是什么?直到如今,好像仍然没有足够一致的共识。难有共识,就更应该研究。

我们不妨用个句式:“……是为了……”。“是为了”三个字前面,是手段,后面,是目的。

当后面的能继续被摆到前面的时候,就说明他还是手段,就仍没能走到尽头,不是终极目的。

例如,参加高考是为了上大学。参加高考是手段,上大学是目的。

上大学还能被放到前面吗?能,上大学是为了学知识,或者,上大学是为了取得学位。

取得学位还能被放到前面吗?能,取学位是为了找工作,或者,取学位是为了证明自己。

找工作还能放到前面吗?能,找工作是为了获取生活来源,或者,找工作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价值。

……

我发现,尽头确实不容易走到。有宗教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例如成佛,例如上天堂。然而,前者听起来像是要获取某个身份,后者听起来像是要到达一个场所。取得身份、到达场所,能被放在前面吗?取得身份之后呢?到达了场所然后呢?

应该还是有然后的。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仍然没有走到尽头,还是没能回答终极目的是什么的问题。

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列主义。我们明确了,世界是物质的。人类要认识自然,改造自然,认识世界,改造世界。

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提出了人生意义的问题,但没来得及回答,终其一生,直到《资本论》问世,仍然没有填补这个空白。直到如今,好像马克思主义与我国诸子百家的学说包括儒学,都不直接讨论人生的目的,而是用谈论责任、义务、社会关系伦理道德来代替。

例如,为了赡养父母,为了忠君报国,为了奉献,为了让别人因自己的存在而更好的生活。这对一个具体的个体而言,可以作为目的无妨。

但是,对全人类而言,此个体对彼个体的责任、义务、奉献,属于人类这个群体内部的事务,仿佛不能再以此定义整个人类的存在目的。

就像我们体内,心脏的目的是为了供血,肺的目的是为了供氧,但这属于人体的内部事务,不能以体内某个部分对另一个部分的目的,来定义整个人的目的。

党建党后,很快明确了新的目的: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将来建成共产主义社会!这往前走了非常了不起的一步,在我国爆发出了巨大的能量,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但是,这到尽头了吗?实现民族复兴、共产主义,是为了什么?

为了使人们能幸福地生活。再往下,走不动了。大概,这里能算是尽头了。

对,尽头就是这么简单,就是这么朴素。好好生活,幸福地生活下去,这就是人类存在的目的。

其他的所有所有的一切,种地、生产、经商、战争、政治、经济……全部的全部,都应该为了这个目的服务,全部都是手段。实现民族复兴,实现共产主义,最终也是为了人民幸福。

龙应台曾提到,不要大国崛起,只要小民尊严。我不知道她是不是真的这么认为。

如果是,那她虽然认识到了小民尊严是目的,但忽略了大国崛起对小民尊严的必要的保障作用,没有意识到只有通过大国崛起的手段,才能实现小民尊严的目的。

如果不是,那她就是妄图将本来是手段与目的相辅相成的这对关系,扭曲为互相对立的关系,为我们的大国崛起造成障碍。

若是前者,她是蠢,若是后者,她是坏。

党的宗旨,就是为人民服务——目的还是为了人民能幸福。

自由与限制

自由一词,能动多义,但可粗糙描述:一个人,可以按照自己内心的设想,来决定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当内心设想与现实之间存在差距的时候,可以自主决定采取行动,而且具备外界条件,以消除或弥补预期与现实之间的差距。

士兵突击中,团长操着湖北口音对许三多说,想要,和得到,中间还有两个字,那就是要做到。导致不幸福的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对自由的限制——不能做,或做不到。

我在本号发过一篇《聊自由》(点击可阅读),将对自由的限制分为三类:

一是物质上的限制:食物、衣服、房子、车,全都属于生活所需的物质范畴,想买房而钱不够,渴了没有水喝,是物质上的不自由;

二是时间上的限制:自己有极多想做的事,但是迫于各方面压力,时间要被用去做别的事,没有时间做自己想做的事,是时间上的不自由;

三是思想上的限制:脑子里只有放羊、挣钱、娶媳妇、生娃娃,生了娃继续放羊、挣钱这几件事循环的放羊娃,即使感觉不到自己被物质所困,即使有大把时间,仍是受限于狭隘的视野,不能算自由的生活。

一个人是不是自由,要看的是,这个人内心所需与其外界实际情况的关系,而不是只看外界实际是否优越。

吃肉是自由,被迫吃肉是不自由。想打乒乓球时,可以去打,是自由;乒乓球运动员要备战比赛,即使不想打了也还必须继续打,就是不自由。

与自由相对的,是“他由”,即自己的生活、言行,要受到其他人或其他物质条件的控制与支配。

宏观看,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是人类整体的自由程度越来越高的过程:

在原始社会,物质极度匮乏,人类衣食不保,那是最不自由的时候。

随着生产力发展,物质资料逐渐丰富,人类进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奴隶主对奴隶、地主阶级对农民的控制,非常强势。

而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仍然剥削工人阶级,但是工人阶级的自由程度比起奴隶,比起农民阶级,已有显著提升

现在我们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明确把自由列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每个人都能自由全面发展。

然而,即使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也不意味着所有对自由的限制都将消亡。

限制,是必然会存在的。

就像马路上的红绿灯,红灯亮,我们就不能走了,这貌似限制了我们通行的自由。但是,每当经历没有红绿灯但车流量又大的路口的混乱,每位驾驶员都毫不掩饰对红绿灯的思念。

《天龙八部》中慕容博经扫地僧“开导”后,说庶民如尘土,帝王亦如尘土。大燕不复国是空,复国亦空。他执着一生的复国之念,灰飞烟灭,变成一个无欲无求的和尚。佛家讲三界唯心,四大皆空,最求心无挂碍的心性体验。

然而,佛家本身的限制却是极多,百丈清规,三千威仪,戒律森严苛刻。他们是试图通过被过分限制的修行,去达到欲求皆无的目的。

国共之争中,国军军纪败坏,组织涣散,在驻地抢钱抢粮抢女人,随心所欲,仿佛最是自由。汤恩伯过河南,流传起民谣:宁可日军烧杀,不要汤军驻扎。

共军限制极多,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进村必须和善,见人便“大爷、大妈,我们是老百姓自己的队伍”。黄克功履历辉煌,战功赫赫,中央仍未姑息,处以极刑。

最后国军饮恨,蜗居台湾。由我们共产党人扛起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任。

幼年时求学,与成年后谋生,虽无绝对因果,但大家应该都承认相关:

上学时对自己要求严格,压制贪玩欲望,悬梁刺股,刻苦读书的人,更易金榜题名,成年后往往相对顺遂;上学时敷衍塞责,应付了事,吊儿郎当、游手好闲的人,往往名落孙山,成年后谋生,往往需要付出更大的代价。

抗美援朝惨烈悲壮,志愿军战士大无畏的英雄主义精神感天动地,也付出了沉重代价。在艰苦的环境中激烈战斗,是不自由,但只有打得这一拳开,才能赢下稳定的发展环境,免得百拳来。

社会是由很多个体组成的,大家都是越自由,就越幸福非特定主体的自由,是社会最宝贵的财富之一。

所有个体都有追求幸福的本性,都会倾向于让自己的自由最大化,所以每个个体的自由都呈现出向外扩张的趋势。所有的、以任何名义进行的对人正当自由的无理侵扰甚至吞噬,都会招来抵触与反抗。

然而不能否认的是,空间、时间、包括物质等资源远非无限,社会需要秩序,所有个体的自由与权益都需保障

你可以自由挥舞你的胳膊,但你不能打到别人的脑袋。你挥舞胳膊的自由,法律是重视的,是保护的,但考虑到社会秩序与他人权益,对你挥胳膊的自由必须予以压制。

每个个体的自由在向外扩张,而社会秩序与其他个体的自由又在向内压制,呈现出一个此进彼退的冲突结构。

所谓限制,是给外扩内压的冲突结构划明的一条界限:限制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保障自由、实现自由的手段。

就像斗争是手段,团结是目的,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以限制保自由则自由存,以放纵求自由则自由亡。

道德、法律、规章制度、公司章程等各类行为规范是社会秩序与个体的自由之间博弈动荡之后得出的平衡手段——就像路口的红绿灯,虽然貌似在限制通行自由,但那是维持秩序,实现自由的必要手段。

然而,请注意,人类社会中对不特定个体的自由的限制,可以粗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客观上应该存在的,必要的,正当的,例如不能随意杀人或伤人,例如有红绿灯的路口,红灯亮起后不准通行。

第二类是少数人主观臆定的,不必要的,不正当的,例如古代妇女必须缠小脚,例如见到皇帝必须跪拜。

前者,是真正的保障自由,实现自由的手段;后者,则纯粹是为了限制而限制。

可进一步明确,人类社会发展中对自由限制的变化历程:

是第一类对自由的限制越来越明确,共识程度越来越高,所有人越来越愿意普遍遵守的历程;是第二类对自由的限制越来越少,越来越宽松,最后逐渐走向消亡的历程。

我们为之奋斗的共产主义社会,阶级,压迫剥削,消亡,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没有人能再凌驾于他人之上,没有人能再无理由地限制另一个人的自由。

也就是说,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类对自由的限制,将凝聚成所有人的高度共识,得到普遍遵守。第二类对自由的限制,将不再存在!所有人都将获得充分地解放

所以今天,我们也不妨审视、辨别一下身边那些能对自由形成限制的一切,哪些属于第一类,哪些属于第二类。

不要怕,大胆一点,古代缠小脚、跪拜皇族那些封建陋习,都曾是铁律,现在不也全给废除了吗?

人类的进步,社会的发展,本就是在破旧立新中进行。不管是什么制度,什么纪律,只要带有臆断属性,只要属于一小部分人主观臆想出来的,不必要的,拿根鸡毛当令箭的,对不特定人的自由的限制,全部都是历史的倒退,是对人类发展的阻碍,是社会进步的扯后腿因素。

用旧时称呼,那些人就是反革命、顽固派、反动派。

侵权法的价值追求

在一个侵权关系中,常见的是两个人,一个侵权人,一个受害人。人们大多认为,侵权法是一部让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法律。

2009年《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一句说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是哪个主体?侵权人还是受害人?大部分人可能认为,保护的是受害人。

如果,侵权法只是为了保护受害人,那只写一个条文就够了,就是造成的损害都要赔偿,或者更慷慨一点,说没损害也赔一点。

但是,侵权法写了90多个条文,侵权编有95个条文,详细规定,这情况承担这种侵权责任,那情况要承担那侵权责任,什么情况能免责,什么情况能减轻,什么情况能替代,真赔的话也不能七大姑八大姨都要精神损害,每种损害都需要证据来证明……

感觉侵权法的目的,不全是为了保护受害人。

为什么?侵权法不保护受害人,保护什么?

其实,世界上并不只有侵权人和受害人,还有其他的,广大的不特定的人,他们,并非不在侵权法的视野当中。

即使在一个小环境中,例如一百人的教室里,一个人打了另一个人,除了这两位,还有98个人呢。

侵权法要考虑的,要保障的,要照顾的,除了受害人之外,还要保护不特定人,保障另外那98个人的自由。

如果一个人被打,受害人只需跨过很低的门槛,无需太多的依据,很容易就能向不特定的人,向那98个人进行索赔,对受害人是保障了,但那不特定的人,那98个人就要花费时间与精力去应对。

那就相当于限制了全社会不特定的人的自由,限制了另外那98个人的自由。

所以侵权法的存在,是希望用技术性的规则,来限制侵权责任的构成,圈紧侵权责任的扩张趋势,使其免于侵蚀不特定的民事主体,进而保障全社会的整体自由。

应该就侵权法主要的价值追求。

人民幸福,是终极目的。保障自由,是实现这个目的的手段。侵权法除了保护受害人,还必须努力限制侵权责任的扩张,避免其对不特定人的自由造成妨害。两相平衡,便是现状。

这,就是侵权容易维权难的原因。

好了,按立法历程写了我国侵权法的起源,写了侵权容易维权难的现状,通过分析手段与目的,限制与自由的辩证关系,探索了侵权容易维权难的原因。又是八千多字。

按保尔柯察金所说,为全人类的解放而斗争,是世界上最壮丽的事业!

在以和平与发展为主流的时代,不似以往需要金戈铁马,血染疆场,也不必苛求惊天动地,辉煌业绩。不妨承认、接受自己的平凡,我们只是浩瀚的历史潮流中最普通的一颗水滴。

为全人类的幸福这个终极目的而奋斗的同时,不要忘记,我们自己也是人类的组成部分,当然有权利享受那些幸福与自由。自己的命运,自己把握,能做到的不留遗憾,做不到的无需懊恼。热爱当下,热爱生活,尽己所能,兢兢业业,坦荡轻松,光明磊落,平和地、安详地奋斗下去,幸福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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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官与大侠

3、苏报案(三)

4、行车讲德,不争不对

5、法官该不该帮当事人印身份证

6、当代中国,法官、律师工作累的原因



其实每当安宁的静夜

可思的也不仅仅是法

静夜思法
都是走心文章,有的很有趣,有的很有用。我们一起用心,改善与法相关的人们的生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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