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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法!
文/小窗灯火
这是一篇讲稿。
按上周三预告,这周三本该发劳动争议案件完整版的。但我还没有写完,除最近案件量太大,最重要的原因是我接到了一项去镇村讲析产继承法制课的任务。
若能讲好,会非常非常有用。我为这稿子倾注了极大心血,今天分享给大家,再有授课任务的法律圈同仁也可借鉴^_^
大家好,我是密云法院的法官助理。非常荣幸有今天这个机会与大家分享与析产继承有关的法律问题。
继承关系,是与每个人都可能有关的一种法律关系。继承制度,是在人死后,传承财富的基本制度。
去年有一天,我在哄孩子的时候从手机上看一则消息,是有位同志去世了。我儿看到手机屏幕上的灰头像,呆呆萌萌地问我:
爸爸,这是谁啊,他怎么了?
死了。
什么是死了?
就是不在了。
死是啥呀?
就是没了。
他为啥死啊?
他生病了。
……
其他对话内容,我记得不很清楚了,满是小孩的天真与好奇。
几天后,我拿手机跟我爸视频。我老家在山东,离这里有五百多公里。跟我爸视频,我爸能看到他的小孙子。通过视频见儿孙是我爸的一件乐事,非常期待。
视频接通后,我爸咳嗽。我儿又呆呆萌萌地问他爷爷:
爷爷,你怎么了?
咳嗽了。
为啥咳嗽啊?
生病了。
然后我儿子突然说,爷爷,你死没?
我后来明白,应该是他幼小的大脑中在生病与死之间建立了因果关系。他听我说有人生病后死了,然后听他爷爷说生病了,所以就问他爷爷死没。
我没料到他嘴里会忽然冒出这个来,大吃一惊,赶紧将手机从儿子跟前拿到远处,差点从椅子上跌下来。儿子一边上来抢手机,一边喋喋不休重复问:爷爷你死没?你死没?我又急急忙忙去捂他嘴巴,特别着急地跟他说别瞎说,别瞎说了。
可能这就是童言无忌!
其实也不是无忌,准确地说,是他不懂得忌的是什么。
与我们社会的传统观念有关,死,咱们大家都有些忌讳。忌讳归忌讳,但所有人都知道,所有人都不能避免死,包括我自己,也包括自己所有的亲人。
人去世后,他的精神要择优传承,他生前所有的合法的物质财产也要传承,这就是继承。
自己的长辈或其他亲人去世,自己是继承人,将来自己去世,自己是被继承人。继承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法律上自然有相关的规定。
大家先思考几个问题,从易到难,先从简单的开始:
1、我立遗嘱,说我死后天安门归我儿子,或者说我死后镇政府办公大楼归我儿子,这遗嘱有效没?
2、约五十年后,我自己拿笔写一份遗嘱,前面内容都写好了,最后签名没写完,只写到第二个字“常”的最后一笔,拉的老长,最后的一个字没写,走了,这遗嘱有效没?
3、我用手机编辑了一份遗嘱,截图发微信朋友圈了,大家都看到了,这遗嘱有效没?
4、再二十年左右,我的父母可能要离开我,我们家有十亩地,那地我能继承吗?
5、我看上一辆车,30万,我自己买不起,找同事借了10万买的车,然后我挥一挥衣袖走了,我的继承人怎么继承这辆车?
6、如果五十年后我离世,我柜子里藏着一个火箭筒,或者迫击炮,也可能小点,是手榴弹,我儿能继承吗?
7、老爷子去世,留下一份遗嘱,说房子归二儿子,但老爷子走前在床前伺候的是大儿子,二儿子在外地,大儿子把遗嘱藏起来了。二儿子回来,大儿子说咱爸没留话,后来二儿子偶然间找到了这个遗嘱,怎么处理?
这些问题,其实都非常简单,现在大家可能觉得还有点拿不准,不着急,先耐心听,听着听着就会迎刃而解、豁然开朗了。
大家再思考一个问题:纠纷是怎么产生的?
有人说,纠纷是因为见到财产产生的。确实,本来一家人挺好的,遇到拆迁,家里进一笔大钱,然后家人之间就开始闹矛盾打官司了。
但是,这个也不全对,在座诸位看着镇政府办公大楼也是看见财产,怎么没产生纠纷呢?
纠纷,是因为意见不一致产生的。面对要分割的财产,我说这么分,你说那么分,协商不成,就产生了纠纷。导致认识不一致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对相关的规定不清楚,不了解。认识上的缺陷不补足,即使经过了法院裁判,也不一定能心服口服。
咱们今天就解决一下这个问题,我争取把析产继承中常用的法律规定,给大家介绍清楚,将来遇到有关析产继承的事,心里就先有个谱。
民法典继承编,有两方面的基本理念:
一是保护被继承人的私有财产,保护被继承人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
二是保护继承人的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无论是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还是受遗赠人,对他们权利的保护。
后面要讲的具体的、细节的规定,都是在这两个理念的指导下做出的。宪法规定要保护个人私有财产,继承这部分是一脉相承的。人生前有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去世后也能对自己的财产做出安排,法律要最大限度地保护民事主体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
法律规定了两种继承方式:一是法定继承,二是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最能体现被继承人处分自己遗产意愿的继承方式。这两种方式,如果有遗嘱,那就按遗嘱办,没有遗嘱的,才按法定继承。
遗嘱优先!
所以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的时候,法官必然要先问清楚一个问题:被继承人有没有留遗嘱。若有,还要仔细审查遗嘱的效力。
自己的遗嘱,是自己表示了自己的意愿。确定没有遗嘱,或者认定遗嘱无效,才按法定继承处理。法定继承,是在没有有效遗嘱的情况下,法律推定的被继承人的意愿。
大家愿意先听遗嘱继承,还是先听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一、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形式非常重要。自然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理身后自己财产的分配,但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不只是法院执法判案的依据,同时也是人们行为的准则。对于继承而言,法律规定的形式越多,自由选择的范围也就越广。如果规定的形式少,选择范围自然也就窄,也就相当于约等于会限制处分财产的自由程度。
遗嘱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可以在遗嘱人危急情况下立,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在录音遗嘱的基础上,增加了录像遗嘱。这与日常生活实践也是相符的。继承法立法的时候是在1985年,当时录像可能还是件很新鲜的事,那时的立法者肯定无法预料到今天录像会这么方便。现在人手一个手机,都能录音录像。
所以录像遗嘱在技术上已经不成问题了,而且要确认录像遗嘱的真实性,应该讲比录音遗嘱还要容易一些。录音遗嘱的真实性可能不易辨认。
在这么多年的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就是打印遗嘱。原来有自书、代书、口头、录音这几种遗嘱。现在由于电脑、打印机的普及,可能写字反倒不常见了,所以打印遗嘱大量出现。
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打印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前在审判实践中比较混乱:有的认为自己打印的与自己手写的没有本质区别,按自书遗嘱看待。有的认为是代书遗嘱,视为电脑代人写的。
但是,打印遗嘱与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是不一样的。审判实践中,按自书遗嘱认定的,有效的可能就多一些,按代书遗嘱认定的,因为要求有两位见证人,还要没有利害关系。可能有老人自己就打印出来签字了,他又不了解这个情况,没有请来别的见证人。就有可能认定无效。
这次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吸收了审判实践中的意见,将打印遗嘱作为一种明确的遗嘱形式规定出来,这种新增加的遗嘱形式,预计将来可能会大量出现,咱们今天着重讲几句关于打印遗嘱的事:
1、实质系书面遗嘱。如遗嘱内容仅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等设备上,不构成打印遗嘱。只存在电脑里面不打印出来,肯定不行,只编辑完发朋友圈也不行。
2、可以由遗嘱人自己打印、编辑,也可以由他人打印、编辑。但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且每页签字,遗嘱人,见证人,都要每页签字,如仅在最后一页签名,无效!
3、需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全程参与编辑和打印的全过程。我昨天打印了,签完名,第二天找了两个人,说你们俩帮我在见证人这签个字,这不行。继承编中的见证都要求在场见证,从写第一个字开始整个操作过程都要在场,确认是真实意思表示。
4、注明年、月、日,否则无效。遗嘱是死因行为,只有去世后才开始讨论他的效力。所以他的真实性只能往前推测。没有年月日,就无效,这可能与大家的认知有差别,今天我讲过了,将来不要再因为这个再对法院的裁判提异议。
这些不是哪位法官的意见,也不是法院系统的意见,而是民法典的明文规定。有当事人拿着老人只在最后一页签名的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觉得很冤枉。今天希望大家听完能明白,不符合形式要求的遗嘱,若法官给认定为有效,反而是违法的。
二、遗嘱见证人的要求
遗嘱见证人的目的,是保证遗嘱的真实性,适用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和口头遗嘱,四种遗嘱形式都需要遗嘱见证人,意思是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他不管怎么立,都是需要见证人的。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规定,如果只有一名公证员的,也需要另一名见证人。公证遗嘱原则上两名公证员,不用见证人,但只有一名公证员的,要加一名见证人。
所以,见证人有没有见证的资格,对遗嘱的效力是有直接影响的。所以继承编中对见证人的资格认定有修改。关于遗嘱见证人,一般有两个要求,一是见证能力,二是没有利害关系。细化到具体规定中,就是两个方面:
1、有见证的能力,继承编对见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使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不具有见证能力,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说的是房子给张三,遗嘱写的是李四,见证人不识字,那怎么见证?
用汉语写的遗嘱,见证人只会英语,那怎么见证?
口头遗嘱的见证人是聋哑人,怎么见证?
2、不能有利害关系,老爷子有五个儿子,走的时候老大老二在身边,老大老二说我俩见证了,遗产都归我俩,能行吗?
所以继承编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三、遗嘱自由的保障
立遗嘱人的自由是应当给予充分保障的。他可以决定什么时候立,也可以决定给谁,哪一部分财产用遗嘱分,用哪种形式。
1、遗嘱人任意变更和撤回权。
法律增加了视为撤回的情形,就是实施了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写了一份遗嘱说把房子给儿子,但之后把房子卖了,或者把写遗嘱的那张纸烧了。
这就是与遗嘱内容相反。
2、弱化了公证遗嘱的效力。
原继承法中,公证遗嘱具备比其他遗嘱形式更高的效力。原来规定,自书遗嘱也好,口头遗嘱也好,都不能改变公证遗嘱,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有冲突的,司法解释规定,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按原来继承法,公证完了之后又有自书遗嘱或口头遗嘱之类,拿出来之后要以公证遗嘱为准。意思是一旦有一份公证遗嘱,想要改变公证遗嘱,只能以公证的方式,只有公证能改公证。
但在调研过程中发现,例如立遗嘱人生命垂危了,在ICU了,很难再通过公证的方式去立遗嘱了。
而被继承人在ICU期间,他的继承人的行为,可能对他分配遗传的意愿影响更大。
如果在他不能改之后,床前尽孝的人与置之不理的人出现了变化,他的意愿可能会发生变更。即使公证机关再怎么便民,能到医院床前去办手续,那也是要成本的,也是有不方便地方的,也不是任何时候都行的。
归根结底,遗嘱就是被继承人处分自己财产意愿的一个表示,公证遗嘱与其他遗嘱相比,说到底只是程序严谨一点,证明力更高一点。
但就遗嘱效力而言,与其他遗嘱不应该有区别,所以这次民法典修订中,将公证遗嘱的效力弱化到与其他遗嘱一样了。
在实践中若出现两份不一样的遗嘱,在证明力上,公证遗嘱的证明力应该是较高的,持有公证遗嘱的人或者公证遗嘱对其有利的人,举证责任就更轻一点。
证明力有别,但效力没有差别。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互抵触的,若效力都没有问题,严格按时间先后,按最后的为准。
这是最大限度的保障被继承人处分自己遗产的自由,也是非常重大的一个修改。
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以时间在最后的为准。有学者认为,应该是只有抵触的部分,以时间在后为准,没有抵触的部分还是可以并行的。
例如第一个遗嘱是处分房产,第二份遗嘱是处分股权,第三份遗嘱是处分存款,没有抵触,那就可以并行。并不是说只要第三份处分存款的遗嘱有效,房产与股权就按法定继承办了,不是这样。只有相互抵触时才按最后一个来。
好了,以上是关于遗嘱继承的三个问题,一是形式,有自书、代书等,重点讲了打印遗嘱,第二讲了见证人的要求,第三讲了遗嘱自由的保障,包括变更、撤销与弱化公证遗嘱效力。好了,关于遗嘱就说这么多,接下来我们讲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
所谓法定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就是去世的人没留下有效遗嘱的时候,他的遗产的处理方式。我没有统计数据,但感觉在咱们国家,立遗嘱的是少数,这还是与传统观念有关。
健在的老人忌讳谈死去的事,顺便连遗嘱一并忌讳了。所以我国的遗嘱文化不很发达。听说国外有人年纪轻轻就写遗嘱,但在我们国家七八十的老人让他写遗嘱他还反感,说催我死是吗?我还好着呢,你着什么急。
其实如果没有遗嘱,我们也能大概推定出,一个人去世后他愿意把遗产归谁,例如甲去世,配偶一定是继承人,同床共枕一辈子了,还生儿育女。平辈的就配偶,下一代就子女,上一代就父母。第一顺位恰好就这三拨人。
法院审理法定继承的案件,需要确认的有三个方面,一是遗产范围,二是继承人范围,三是如何分配。
简单说就是:第一,明确要分的是哪些东西;第二,能分东西的有哪些人;第三,这些人怎么分这些东西。
一、遗产范围,要分的东西都有哪些?
民法典继承编第一个重要的修改,是删除了遗产范围的列举规定。原继承法中是概括加列举式的,原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一句概括的话,加七个列举。
民法典继承编1122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没有再列举。
继承编删去列举的主要考虑,就是经过三十多年来经济社会的发展,不止财富总量发生了增长,财富形式更发生了变化。
原来继承法中的财产形式,是能够体现当时的时代特色的,肯定无法完全囊括现有的财产形式。
现在也没法再列举了,微信支付宝的钱能是遗产,在理发店充的储值卡是遗产,买的股票证券基金也都是遗产,怎么列举的完?
民法典这样规定,是争取最大限度地囊括被继承人遗留的所有财产。只要是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属于遗产,法律不再列举,由法官在审判实践中根据这个定义自己确认遗产范围。
这是对遗产范围的修改。保留了概括式的规定,删除了列举式的规定,但又从反向进行了一个排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不得继承。
1、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
主要是与被继承人人身属性有关的权利,就只有这个特定的人才行,别人都不行。
最简单的例子就是明星演出,刘德华跟人签了合同要去唱首歌,或者成龙、吴京与跟人签了合同要去拍个电影,万一他们遇到意外去世,这个合同的权利义务就没法继承,他本人演可以,他的继承人能演吗?
2、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继承的遗产
如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家庭承包的权利主体是农户,民法典总则编也把农村承包户作为一个权利主体。
也就是说在一个农户内部,个人不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就是一个农户,农户内部的人员变动,例如女儿出嫁,儿子娶妻生子,这些人员变动,都在农户内部。这些变动不影响农户这个权利主体与权利之间的联系。也就是所谓的加人不加地,减人不减地,三十年不变。
如果老夫妻俩去世,农户人还有其他有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存在,权利主体没有消灭,权利本身也就不发生继承的问题。
关于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不会发生继承的问题,但其他方式的承包可能发生继承的问题,因为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了,其他方式承包的合法权益可以继承,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另外,不合法的财产是不能继承的,开始说的什么火箭筒、迫击炮,什么手榴弹东风导弹,我国的自然人手中都是不准持有的,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不合法的财产还包括偷的东西、抢的东西,甚至捡的东西,严格说都是不能继承的。
以上就是对遗产范围的规定,一方面正向概括,一方面反向排除,来界定遗产范围。
3、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的财产,继承开始前需析产
完全不,与不完全,是两个概念,完全不属于被继承人所有,那就什么都甭说了,天安门、镇政府办公楼不会是哪位被继承人所有,不能继承,立遗嘱也无效。
不完全属于被继承人所有,法律上有一个专门的名词,叫共有。共有,顾名思义,就是两个或以上的人享有同一项财产的所有权。
在日常生活实践中,共有的情形很常见。共有分两类,一类是按份共有,一类是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常见的是基于共同投资(或共同消费)关系产生。一辆车十万元,一个人买不起,咱俩一起买:我出七万,你出三万,如果没有专门约定,咱俩对这辆车就是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一般基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关系产生。古代男耕女织,耕种出的粮食都吃,织布做的衣服都穿。如今,我出去上班,你在家看孩子做饭洗衣保证后勤,密切合作,共担风雨,当然也共享家庭财产的所有权。
法官在办案子的时候,怎么认定共有是哪一类呢?
首先看共有人之间有无约定。如果有约定,一般而言只要不违反公序良俗,约定的是哪类,就是哪类。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再看共有人之间有没有家庭关系:有家庭关系就是共同共有,没有家庭关系就是按份共有。
怎么确定份额?
共同共有是不分份额的,我们经常听到“亲兄弟明算账”,但亲夫妻之间几乎没办法算账:
日常生活中有各种纷繁,柴米油盐是我挣钱买的,饭是你做的,那端上餐桌的美食,怎么分份额?
我出去干活挣钱,你在家给我铺床叠被洗衣做饭带孩子,那我挣回的钱,怎么分份额?
没法分!
如果夫妻共同共有,法院一般认定各一半。
平常说的确定份额,一般就是指确定按份共有中的份额。怎么确定呢?
首先看共有人之间有无约定。约定的怎么分,那就怎么分,即使一辆十万块钱的车,我出七万,你出三万买回来,咱俩也可以约定一人一半。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那就看出资比例,7:3。如果出资比例不能确定,那就是等额享有。
确认份额,折价或分割的过程,大概就是析产。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灵活把握,若双方能经协商达成约定,那约定的怎么分,就怎么分。若达不成一致意见,一般要看共有物是什么。
如果是可分物,例如一堆粮食、几吨煤炭,分实物就行了。
如果是不可分物,例如一辆汽车,一套房产,就可以卖掉分钱。
这个不多讲了,大家一听就能明白,大意是如果被继承人去世后,某项财产不全是他的,需要先经过析产,才能最后确认遗产范围。
例如我花30万买了辆车,有10万是借的,那就要认定这个10万块钱的性质,如果只是借款,那是债务,还钱就行了,如果当时约好了,我借给你钱,这辆车我要占三分之一的份额,那就要析产了:这辆车只有三分之二是遗产。
二、继承人范围,哪些人可以分上面说的遗产?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父母是第一顺位继承人,所以在审理继承纠纷案件的时候,例如一位老爷子去世了,所有法官都会问,这位老爷子的父母还在不在,即使老爷子都七十岁了,谨慎的法官也会确认一下这个情况,甚至让继承人去开老爷子的父母的死亡证明,法官在确认继承人范围的时候落下人,是会判出错案的。
我们以前有个案子,当事人已五十岁了,他的父亲去世,家里人因为继承遗产打官司,法官问他,你父亲的父亲还在吗?那个当事人就很愤怒,生气了,问我们法官,你瞎问什么,你也这个岁数了,你父亲的父亲还在吗?
今天听我讲完了,大家就记住,确认准确的继承人范围,是法院必须做的事,所以第一顺位继承人都有谁,几个人,都是必须查清的。大家回去告诉村民,如果涉及诉讼,法院调查时还请配合。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讲到这里,我想强调一件事,就是继承案件只要到了法院,所有继承人是都需要参加诉讼的。
有人不愿意到法院来,当然我们理解。但作为法官,确认继承人范围与各个继承人的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职责,你不来,法官肯定会去找。
一般没哪个法官敢在没见到全部继承人前就下判决,这样容易出错案。
3.关于分配份额
好了,前面讲了要分的是哪些东西,能分这些东西的是哪些人,现在我们讲怎么分。三句话,第一句是按顺序;第二句,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第三句,特殊情况要倾斜。
按顺序很好理解,法定继承中,只要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哪怕是只有一个人,第二顺位就不继承,一分也没有。
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都没有,那看能不能适用代位继承,如果还没有,遗产就归国家。
同一顺位一般应当均等,不难理解,不用多说。
特殊情况要倾斜,主要是以下情况: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以不均等。我就打算跟我姐说,山东老家的所有财产,我都不要,估计我姐不会有意见,这就是协商一致。
4、增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继承权丧失后的宽恕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条文中增加了隐匿两个字,这是在司法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就是除了伪造、篡改、销毁,还有别的情况就是本人与被继承人一起生活,知道被继承人立了遗嘱,遗嘱可能对他不利,他就藏起来了,这种情况也有,所以这次立法就加进来了。
还有就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这是迫使被继承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影响了遗嘱,情节严重的,新增加了这个情况。
现在对老年人的保护力度还是相对弱一点。尤其老年人到最后身体很差的时候,与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或家庭成员,可能通过一些方式,欺诈、胁迫老人订立不符合其真实意思的遗嘱。这种情况还是有的。
如果有证据证明这种情况,情节严重的,可能导致行为人丧失继承权。
丧失继承权的情况要注意的问题:
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既包括既遂也包括未遂,都不能得到宽恕,注意前提是故意,如果是过失或其他正当防卫之类的方式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是故意杀害。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要求是因为争夺遗产,有些是其他原因杀害的,但只要故意杀害被继承人,就会丧失继承权。
二、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前提必须是争夺遗产,如果为了其他原因杀害其他继承人,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杀害其他继承人,也包括既遂和未遂两种情况。
三、遗弃被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不需要情节严重,只要有这个情节就行了,不需要构成遗弃罪,只要有遗弃的行为就丧失继承权。但虐待要求情节严重。
情节严重怎么判断,要根据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包括虐待时间、方式、社会影响,被继承人的伤害程度等判断是否情节严重。
后面两项也是属于可宽恕的情形,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或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怎么判断呢?
还是要根据实践情况,例如,通过这几种行为将被继承人的全部或者绝大部分财产都占有己有,应该就属于情节严重,再例如,如果存在其他继承人,你的欺诈胁迫也好,伪造篡改也好,导致其他继承人生活严重困难,也算情节严重。
当然这几项并不全面,要结合具体案件导致的结果,来确认是不是情节严重。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况,才丧失继承权。
总结一下,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是这么几类,一是杀人,包括杀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当然都是有条件的,刚才讲了,要注意,二是对被继承人不好,三是不尊重遗嘱的一系列行为,改也好,藏也好,让被继承人立假的也好,都不行。
继承权丧失之后的宽恕制度,是新增加的规定,这是特别明显地尊重被继承人自由意愿的一个制度。
原来可能有遗弃、或虐待老人的情况,可能也有欺诈胁迫老人订立不符合真实意愿的遗嘱的情况,但是后来悔改了,又对老人很好了,得到了老人的谅解与宽恕,老人又愿意让他继承遗产了。
这个时候也要尊重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这是个非常不错的价值导向。
但可以宽恕的只有三、四、五项,第一、二项是不可宽恕的,一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继承权部分增加了宽恕制度,他的目的在于尊重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宽恕的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有证据能证明就可以,关于作出的对象,可以向丧失继承权的人作出,也可以向其他人作出。
例如虽然前期有虐待、遗弃的行为,但后期被继承人立遗嘱又把这个人列为继承人了,这相当于是以行为来宽恕了继承人前期的恶劣行为。
很多时候,老人家的心还是很软的。
5、讲一个继承编的亮点,继承人的范围有所扩大
爷爷、爸爸、儿子三辈人,分别是老头、壮年、小娃。正常情况是老头先去世,壮年是第一顺位继承人。
所谓代位继承,指的是壮年遇到意外,先走了,这种情况很悲痛,白发人送黑发人。
若老头走的时候,壮年早已不在了,而小娃是老头的孙子,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如果有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他是不能继承的,这样明显不公平。所以法律规定了代位继承制度:
小娃可以代壮年的位,去继承老头的遗产。
你有没有可能继承到自己姑姑、姨妈、叔叔、伯伯、舅舅的遗产?
这几位是什么人?是爸妈的兄弟姐妹。
爸爸的兄弟要分大小,叔、伯,爸爸的姐妹与母亲的兄弟姐妹就不分了,就是姑、姨、舅。
全是男性的,就分大小有不同的称呼,分叔、伯,涉及到女性,称呼就不分了,不论大小都叫姑、姨、舅。这大概是父系氏族社会传下来的性别歧视。
原来绝对没机会继承他们的遗产,现在有机会了。法律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这是继承编的一个亮点,扩展了继承人的范围,实际上体现的是对被继承人的尊重。
民法典生效前,没有一二顺位继承人,遗产就归国家了,人家自己家里的东西,凭什么归国家呢?如果不规定这个代位继承,她家人都不能继承她的遗产。
这不公平,也不合理。
西红柿首富有个王多鱼,他二爷去世查半天只有他一个继承人。在我国原来基本不可能,法定继承人范围很窄。
有了这条规定,对有独生子女的家庭特别好:不只孙子有机会代位继承爷爷奶奶的遗产,侄儿也有机会代位继承姑姨叔伯舅的遗产。
好了,咱们能回答一下开头时提出的问题了:
1、天安门或镇政府办公大楼不是我的财产,不能继承。
2与3一样,不签名,不写明年月日,遗嘱无效。
4、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家里还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不继承。
5、要把钱定性,是借贷,那还钱,若出了钱约定了占有车的份额,需要先析产。
6、火箭筒迫击炮不是合法财产,要被没收,不能继承。
7、隐匿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能丧失继承权。
最后,我们总结一下今天所讲的内容,讲了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讲了遗嘱继承,讲了三个问题:
一是遗嘱的形式,包括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公证这几种形式,重点讲了打印遗嘱的要求,还记得吗?
二是讲了见证人的要求,包括见证能力和没有利害关系这两个方面,还记得吗?
三是讲了遗嘱自由的保障,分遗嘱人变更和撤销权、弱化公证遗嘱效力两个层面。
第二部分讲了法定继承,讲了五个问题:
一是遗产范围,确定要分的东西是哪些;
二是讲了继承人的范围,哪些人能分财产;
三是讲了这些人,怎么分这些遗产,先按顺序,同一顺序均等,特殊情况要倾斜,还记得吗?
四是讲了继承权的丧失与宽恕制度;
五是讲了代位继承制度。
就这些内容,希望能对大家有用。几天前,镇里有位同志说,有村里面也希望能去讲一讲这些。
我很愿意去啊。
用这么几十分钟,让大家把这些法律听明白了,知道法律怎么规定,提前了解可能的处理方式和结果,哪怕少打一场官司,也是值得的:
不打官司,就不用请假跑法院了,不用耽误正常的工作与生活了,村里也可以少开几份证明,亲人之间也能避免因为意见不一致闹矛盾吵架,避免了对簿公堂,社会不就变和谐了吗?
不管多大的纠纷,都有一个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过程,希望我们大家一起努力,尽量减少纠纷的产生,即使产生了纠纷,最好也能在他还是个小火苗的时候就发现他,掐灭他,这比他长大了再去解决,要容易的多。
最后,我很想跟大家说,我真诚地希望,大家都不要用到这些法律。
继承案件多发生在有血缘关系的亲人之间,亲人,一个真真正正相亲相爱的人,互相照顾,互相体谅,互相帮助,怎么想都应该比财产重要。
我爸妈有两个孩子,我和我姐,我姐参加工作的时候,我刚上初中,我所有吃的穿的学费都是我姐给的,现在我来了这里,我很早就决定,绝对不会与我姐争什么,姐弟俩关系亲密,是花多少钱也买不来的。
一家人和和睦睦,亲亲热热,互相让着点,怎么想都比为了几万块钱跑去法院打官司要好。所以虽然愿意与大家分享这些法律,但是希望大家最好不要用到,祝愿大家家庭和睦,幸福美满!
谢谢大家!
附:
继承案件在基层法院,尤其是派出法庭受理的案件中,占的比例还是挺大的。如果针对性的普法工作能做好,对当事人、对法院、对社会,都是挺好的事。
我很愿意为这样的事尽些力。
这篇稿子,删改了很多遍,但是仍不足够理想,我会继续打磨。这个公众号里面,还是法学专业的朋友居多,如果有外出授课需求,欢迎借鉴。多一个人讲这些内容,就多一份普法的力量。
按预告,本周三发文日是该发劳争案件的。今天却发了析产继承,有点言而无信的感觉,非常不好。但真的是实在没有办法,最近本就极忙,文章质量我又绝不允打折扣,就把自己逼的手忙脚乱,焦头烂额。
吓的我都不敢说了,但是预告还是要做,多逼自己一把,就可能多一点输出,我争分夺秒见缝插针,争取下周三能发劳动争议案件思考与梳理的完整版^_^
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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