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学习笔记(三十二)

文化   教育培训   2021-10-05 18:19  


民法典学习笔记,已经发过三十一篇。三五分钟就能读完一篇,点上面的“话题”就能看,欢迎感兴趣的朋友往前翻^_^






日薄西山,却又焕发童颜,蓄势无穷!

文/小窗灯火



前十篇写完了总则编,第十一篇给物权编开了个头儿,第十二篇写了物权是否变动不影响合同效力,第十三篇写了不动产登记不是行政确权,第十四篇写了钱是一种特殊的物。而后是物权变动四篇(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小区居住三篇(十九、二十、二十一),共有规则两篇(二十二、二十三),所有权取得特别规定两篇(二十四、二十五),第二十六篇给第二分编所有权编收了个尾,写了主物从物孳息添附的事,第二十七篇解决了用益物权的几个前提性的问题,第二十八篇写了尴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十九篇写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三十篇写了影响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宅基地使用权,第三十一篇写了历久弥新的居住权。

 

接下来的地役权,只纠结写还是不写,就耗去了不少时间。最初觉得地役权没有复杂的知识,生活实践中也不多见,打算绕过不谈。

 

但后来想到一句话,大意是我们相较于为了做过什么而后悔,更多的是因为没做过什么而后悔,所以还是不跳过去了。

 

更何况地役权必须写,还有另外的重要原因^_^

 

地役权,是非常古老的一项权利,如今已显得有些边缘,然而看冒的几个方面的苗头,感觉这个老权利又有要隐隐迸发出新生机与活力的趋势。

 

在遥远而神秘的古罗马早期,土地属于氏族、部落宗族公有,整个氏族的人们,在大家公有的一大片土地上一起耕种,一起劳作。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的增加,在公元前六世纪左右,氏族制逐渐瓦解,分化成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单元。

 

原本属于整个氏族公有的一大片土地,也就慢慢形成一小片一小片的属于家庭私有的土地。

 

这样一搞,问题就来了:

 

以前土地是公有的,全氏族的人们都可以在上面通行、采水、排水、饮畜等等,但公有的大片土地分成私有的小片土地之后,此户人家的通行便可能用到彼户人家的土地,彼户人家的采水也可能用到此户人家的土地······

 

屡屡协调,争端不断!

 

聪明的古罗马人为了顺利、方便地利用土地进行耕种、劳作,便创造了允许有限度地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这便是最早的“地役权雏形”

 

1804年《法国民法典》直接继承了罗马法中关于地役权的规定,后来的《德国民法典》继承了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并第一次在立法上将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区分开来。

 

2007年我国物权法通过,揭开了地役权在我国生根、成长的崭新篇章,如今写进了民法典。

 

我国民法典中,相邻关系放在了所有权编,地役权则作为一种用益物权进行规定。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都以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为基础,调整的是不同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或牵连,都包括通行、采水、排水、通风等内容,地役权还可以包括绿化、放牧、排污,以及采光、眺望、观海等“高层次”的内容。

 

在我国民法典中,相邻关系处理的,是相互临近或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之间,一方在行使自己不动产权利的时候,必须对他方权利的行使带来某种限制,或要他承受某种负担的情形。

 

上面说必须,就是不能不,因为那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必要的、基本的需求

 

例如我在我家地上种庄稼,我这片地又全部处于你家土地的包围之中,我就必须要从你家的地上通过,你也必须让我走,不用商量!

 

也没得商量!

 

地役权呢,就是还是有条路能让我到我家地里去的,但是有点绕。我若从你家地里走,会更方便一点。

 

那咱俩就商量一下,我给你点钱或别的好处,你在你家的地里给我设个地役权:开条小路让我从你家地里走。

 

我家必须要采水,不然就没水用,或者我必须要从你家地上走,不然就过不去,而采水、通行,不可避免要用到你家的不动产(土地或建筑)。

 

这个由相邻关系调整。

 

我想要眺望远方,或者看海,希望你不要盖高楼挡我视线,或者我想在你家草地上放个羊,或者想用你家的地排个污。

 

这些需求并非必要,层次也显得较高。咱俩就商量,我出点钱或者给你别的好处,你满足我的需求。

 

这个由地役权调整。

 

相邻关系处理的,是基本的、不能没有的需求。不满足,不动产权利就不能正常行使。

 

地役权处理的,是非基本的、“高层次”的需求。满足了更好,不满足貌似也无大碍。

 

对相邻关系的调整,多是根据法律规定,与当事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关系不大。

 

地役权的设立、变更、消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律不多管。

 

这是地役权与相邻关系最显著的不同点之一。

 

然而,地役权与相邻关系这对难兄难弟,在当今生活实践中的出现远没有预料的多。

 

在城市,不管是盖楼、修路,还是修建其他设施,只要涉及土地利用,都有严格的公法管制,都有详细的规范与标准,开工前都要经过周密地规划,详细地设计和严谨地审批。

 

环保问题、通行问题、采水排水问题、涉及到采光的楼间距问题、通风问题,在规划中都会经过足够地论证和详尽地考虑。

 

所以城市里面一般很少出现需要利用别人的不动产的情况,日常生活所需,在建设前规划的时候就已经考虑的很充分了

 

即使在小区里面要用到不属于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来调整一般也就够了。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在城市几乎已无用武之地。

 

在农村,相邻关系的价值还是有的,相邻的承包地要通行、耕作,邻里的住宅要排水、修缮,难免需要对方的容忍或配合。

 

但地役权在农村就非常不容易见到了。

 

一来我国农民大多艰苦朴素,一般不愿付出财力去追求不必要的“高层次”便利。

 

二来设立地役权需签订书面合同,对很多法律意识淡薄到借钱时打欠条都显得不合时宜的农村人而言,更不可能煞有介事地去签一份设立地役权的书面合同。

 

粗糙地说,相邻关系尚能蜷缩在农村发挥一点作用,地役权这项老制度却已日薄西山,日趋边缘。我粗略检索过某个省级单位近十年来案由为地役权纠纷的案件数,都不够两位数。

 

地役权,貌似已经没什么用了!

 

然而,我在兴致勃勃地关注着一些关于地役权新适用的研究与实践,感觉这项老权利隐隐要焕发童颜,迸发出强劲的生机与活力,而且蓄势无穷!

 

从一个例子看起:

  

在丰饶的长江三角洲地区,有一处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那里是钱塘江的源头,有大面积原生常绿阔叶林,全球稀有,风景优美,秀色可餐。

 

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共有约34万亩林地,然而,其中有27万多亩是归村集体所有的,占比超过80%。那里有4个乡镇,约20个行政村,70个自然村,数万人靠林吃林,以伐木、狩猎为生。

 

因为大量的地是集体所有,又承包给了农民,国家、政府、公园管委会(钱江源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委员会)想要对林地进行必要的管理与保护,有极大的不便利甚至困难。

 

怎么办?

 

征收吗?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征收集体土地,交公园管委会管护。

 

这条路,至少有三不可行:

 

第一,管护林地是否构成征收的理由尚需商榷,公权力强势介入,强制解除村集体与农民之间的承包合同,无视私主体意思自治,难堵悠悠众口。

 

第二,征收后,农民丧失土地,也就失去了生活来源,政府要付出巨大代价进行安置,万一不慎,很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甚至引起动荡。

 

第三,征收后,公园管委会将以既是管护人,又是经营人的身份,独占极大面积的土地以及林木的所有权,是否可行以及收益处理,都不易定论。

 

租赁吗?公园管委会找包地的农民,把林地租过来,进行管护。

 

这条路,也至少有三不可行:

 

第一,租赁要尊重包地农民的意思自治,不能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进行,有农民同意租,有农民不同意租,无法妥处,而且租赁权不能摆脱债权性质,不能对抗第三人,稳定性不够

 

第二,租赁后便排除了农民对承包地的使用权,几乎压制了农民在自己承包地上能取得的全部利益,相关单位应当给农民必要的补偿,耗资可能极大;

 

第三,即使保留了集体的所有权和农民的承包权,在出租后,公园管委会也排他性地独占林地的使用权,殊无必要,颇显浪费。

 

怎么办?

 

地役权!

 

2016年,钱江源国家公园开展了集体林地地役权改革,这是成功运用地役权的典型范例。

 

我们一起看一下这个已实现的天才般的构想:

 

第一步,村委会履行基层自治组织职责,担负起动员与解释说明任务,与作为公园改革所涉土地承包人的所有村民,签订授权委托书,取得本村村民的委托代理权。

 

第二步,作为村民代理人的各个村委会,分别与公园管委会签订地役权合同。

 

合同双方主体是:各村的村委会代理的本村村民为供役地人,公园管委会为需役地人。

 

合同客体是:钱江源国家公园规划中的所有集体土地作为供役地。合同中要明确每片供役地的位置、面积、现状等情况。

 

合同内容是:供役地人在不妨碍国家公园建设的前提下,享有正常使用土地的权利,并按照合同约定尽到不损害钱江源国家公园环境的义务;公园管委会作为地役权人,应支付供役地人一定的费用,同时有权按照公园建设的要求,对土地的日常使用进行监督。

 

村民作为土地的承包人,其享有的承包权益几乎不受影响,只需配合公园管委会的管理即可,还能得到一笔补偿。

 

政府与公园管委会需要支出的费用得到有效控制,其需求原也只是能实现管护即可,以设立地役权的方式,恰能得到满足。

 

共赢,完美^_^

 

钱江源国家公园的例子,说的是公园建设,大概属于环境保护领域。另外在农业保护领域、地域特色风格保护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等等,地役权都可以有广泛的适用空间,而且具备无可比拟的优势:

 

例如,你有一片地要用来种庄稼或种菜,我只是需要在你的这片地上架个电线送电,或者顺条管道运石油,或者铺条路通行。

 

征收、租赁、赎买、置换等用地的方式,或过刚,或偏柔,或浪费,各有各的不恰当。

 

设立一个地役权,不是非常合适吗?土地的权属关系不用变,使用权还是你的,你该怎么用还怎么用。我的需求很简单,本也用不着独占你的地,我的需求满足了,你也能得到一笔钱,这不就是标准的互利共赢吗?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我们要慢慢步入共产主义社会。按需分配,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原则。

 

地役权这项制度让人感觉隐隐有崛起趋势,是因为他提供了一种制度路径:

 

人们可以更精细、更具体地需求鉴别出来,从而更有针对性地划分财产的各类使用价值,从而实现更精准、更高效的资源分配

 

关于物权的立法理念,在慢慢从“所有”向“利用”转移,不为所有,但为所用的价值观正慢慢形成,使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越来越常见(以共享单车为代表的共享经济貌似是个好例子)。

 

再进一步,一项财产,你在用,同时我还能这样用,他还能那样用,大家同时一起用,这项财产也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价值

 

例如同一片土地,你有承包经营权,在上面种草,我可以设一个放牧地役权,A公司可以设一个输油管道地役权,B镇政府可以设一个草地保护地役权,C公司可以设一个采水地役权······

 

地役权不但要崛起,而且蓄势无穷!

 

当然,已经滑向边缘的老权利要崛起,难免会出现新因子,目前对具体操作的研究还不多,对实践中困难的关注也不够,对司法实务中可能产生的矛盾剖析也较少,需要探索的还有很多:

 

例如是不是可以允许某些地役权不必有具体的需役地人(公共利益需役);

 

例如地役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一种,与其他用益物权之间的冲突协调问题(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或其他地役权);

 

例如地役权的内容可以无限丰富多彩(我曾读到需役地人的义务之一是为供役地人提供工作岗位^_^

 

等等······

 

对知识的探索,本就充满乐趣,若能通过思考,为财产价值的充分发挥,为社会的发展,为人民的福祉提供助力,不是更有成就感的事吗?!

 

法学知识的星辰大海,在等着我们!

 

更新虽慢,但绝不会停,请持续关注^_^

 

学习让人充实,结伴更增乐趣!民法典诞生,是所有法律人共同学习的好机会,欢迎一起学习的朋友们多多探讨,多多交流!

 

持续更新中······

 

附:

 

这篇笔记,80%的内容是在过去十几个早上的五点到七点之间敲的。艰难,不适宜为外人道,自己的担子自己挑,以后争取更新的快一点^_^

 

截止到今天这篇,用益物权就都写完了,这几项权利,好像没一个省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六大尴尬,建设用地使用权有补丁要打,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与生活实践有偏差,居住权与地役权历久弥新,更需要大量的探索。

 

接下来要写担保物权了,担保物权在生活实践中非常活跃,相关制度对营商环境有重大影响,也更有探讨乐趣,欢迎持续关注,大家一起研究!



荐读七篇:

1、公开前言

2、执行法官的痛苦

3、提高法考通过率的建议

4、当代中国,法官、律师工作累的原因

5、法院执行工作最最难补的大漏洞

6、法院执行工作中参与分配的几点疑问

7、关于涉农村土地纠纷的梳理与思考


往期笔记:

民法典学习笔记(1)调整对象、监护制度

民法典学习笔记(2)自然人主体、行为能力

民法典学习笔记(3)法人分类、营利法人

民法典学习笔记(4)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民法典学习笔记(5)初探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学习笔记(6)民法故事

民法典学习笔记(7)民事法律行为2

民法典学习笔记(8)意思表示

民法典学习笔记(9)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民法典学习笔记(10)代理、时效

民法典学习笔记(11)物权开篇

民法典学习笔记(12)物权不影响合同效力

民法典学习笔记(13)不动产登记

民法典学习笔记(14)钱是特殊的物

民法典学习笔记(15)公示原则

民法典学习笔记(16)对抗规则

民法典学习笔记(17)物权变动1

民法典学习笔记(18)物权变动2

民法典学习笔记(1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学习笔记(20)业主共同管理权

民法典学习笔记(21)车库、车位

民法典学习笔记(22)共有

民法典学习笔记(23)共有2

民法典学习笔记(24)善意取得

民法典学习笔记(25)遗失物、埋藏物等

民法典学习笔记(26)主物从物、原物孳息

民法典学习笔记(27)用益物权开篇

民法典学习笔记(28)土地承包经营权

民法典学习笔记(29)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典学习笔记(30)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学习笔记(31)居住权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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