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责险市场:新《公司法》下的机遇与挑战
文化
2024-11-08 18:11
北京
随着新《公司法》的正式实施,董责险这一话题再次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新修订的《公司法》首次通过立法形式,确定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直接带动董责险市场咨询量、销售量的“双升”。事实上,近年来,随着与董责险相关的一系列标志性事件以及理赔案例的披露,董责险逐渐走入大众视野,开始被接受认可。而作为现代公司治理的重要工具,这一保险产品不仅关乎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风险保障,更对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和治理水平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和讯网特邀两位董责险领域的专家, 明亚保险经纪总公司重客部负责人潘耀斌、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律师王民,与和讯网主编牛江一起深入剖析新《公司法》下,董责险领域的新变化、新挑战和发展趋势。
潘耀斌:董责险主要是为被保险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或不当行为被追究个人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相关的抗辩费用、调查费用等,以及代为赔偿应由其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董责险最早起源于美国,在美国的资本市场经历发展壮大的过程,主要是基于20世纪30年代出现了经济危机,在美国的华尔街有大量的公司出现经营不善甚至倒闭的情况,投资者为了维护权益,向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提起民事索赔,造成很多任职董监高人员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为了转移董监高履职过程当中的过失风险,上市公司有很多都在投保董责险,以此为契机,在美国市场得到了相应的发展。从总体的评价来讲,董责险作为一种特定的风险管理工具,对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董监高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体现出公司的治理水平和对风险管理的能力。牛江:董责险近期再次被大家关注,是因为新《公司法》首次通过立法明确了董责险制度。新《公司法》是如何通过立法鼓励公司投保董责险的?王民:新《公司法》针对董责险的相关条款很多,董责险这两年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推动,在新《公司法》实行之前,国家在2019年修改了《证券法》。新《证券法》也是对于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履职风险进行大幅度地强化,以及相应的司法保障。这几年的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也推动了董责险的发展。今年以来新《公司法》的施行,对于董责险的发展是进一步推动。新《公司法》中和董监高责任相关条款比较多,最主要是跟董监高的履职相关信义义务和赔偿责任的条款修改幅度较大。总体来说,董监高的履职责任风险大幅上升。新《公司法》第193条明确以立法形式确立了董事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的建立。以前董责险在法律法规当中并没有被谈及,这一次的新《公司法》193条规定,公司可以为董事在履职期间,因执行公务而履行相应管理职责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去投保。这无疑为公司、为董事以及其他的监事和高管投保董责险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相信这一次的新《公司法》修订会大幅度提高董责险在中国市场的投保率。牛江:二位在各自工作中有没有感受到,近期董责险在国内市场上有升温或者其他一些新变化吗?潘耀斌:感受还是比较深刻的。从新《公司法》施行这段时间来看,我切身地感受到咨询数量有显著攀升。以明亚保险经纪的数据来看,7月、8月、9月接受客户咨询的数量同比增幅达50%。此外,从咨询到投保转换率上来看,同比增长35%。由此看来,新《公司法》执行之后,对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刚才王民律师所讲,从立法的角度明确了投保董责险的法律依据,因此我认为这也是有效促进董责险市场热度变化的依据。王民:今年明显感受到向我咨询董监高责任保险的董监高人士越来越多。前几年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董监高,对于董责险会比较关注;今年以来我也注意到一个新的现象,就是非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也开始关注自己的履职风险,以及如何用保险的方式来转移自己的风险。董责险让很多的董监高人士开始关注了保险的积极作用。通过近期交流发现,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主动去了解董责险的现象越来越明显。同时,与董责险相关的法律咨询以及培训需求也在明显上升。牛江:目前国内董责险投保率是怎样的水平?与海外市场相比,有哪些差异?潘耀斌:2019年之前,国内上市公司数量大概在3700家,投保数量大约有300家,投保比例约8%。在新《证券法》实施之后,从2023年统计数据来看,投保数量已超过1100家,投保比例约为21%。2024年,在监管环境趋严和新《公司法》执行之后,投保董责险的数量和比例有显著的变化,我预判2024年全年董责险的投保比例大概是在23%左右,有望突破1200家。以上是A股董责险的投保状况,但是与发达的欧美国家相比,国内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的。从欧美国家来看,他们的投保比例超90%。从数量级来看,A股董责险的投保状况还处于待完善、待提升的状态。对于国内的董责险的投保状况和海外的董责险状况比较而言,董责险的推广还是具有深远意义的。牛江:董责险在国外的发展呈现出高度成熟和广泛普及,除了起步早还有什么原因吗?是否有相关的立法和法条强制支撑? 王民:董责险从性质上看是一种商业的责任保险,之所以在国外普及率高,并不是因为有立法的强制,而是一种主动的投保需求。这种主动的投保需求无疑是和当地的法律环境有关,在美国市场,上市公司几乎都会投保重责险,大部分的非上市公司也会投保董责险。背后的原因主要有几点。第一,国外有完善的董事责任的法律制度。从成文法和普通法以及案例法的角度,在美国或者欧美国家,他们有关董监高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比较完善,这就为董责险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法律基础。第二,在欧美国家,特别是大型企业的董监高,他们自身的职业责任风险以及保险意识比较强,有主动的风险意识,也有主动去采购董责险的意愿,以此来保障自身利益和财务安全。第三,和当地的法律环境和诉讼环境有关。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董责险之所以发达,和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密不可分,上市公司及其董监高面临着巨额证券索赔的法律风险,所以就必然会有投保董责险的需求。在发达的董责险市场,董责险的产品种类会比较丰富,不仅包括上市公司,还包括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雇佣行为责任等,因此承保能力相对充足,可以有效地满足不同类型公司和不同类型董监高人士的保险需求和职业责任风险保障。牛江:新《公司法》针对企业董监高履职责任方面的规定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又如何影响董责险的保障范围? 王民:这一次新《公司法》针对董监高相关条款很多。新《公司法》中有七成内容和公司治理有关,在公司治理的条款当中,有很多跟董监高的履职风险、履职责任有关。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第一,新《公司法》明确了董事和监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以前只有义务本身的名词,但是对于如何去证明自己已经勤勉尽责地履职,没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这一次进行了明确。第二,强化了董监高对于第三者,包括对于公司、股东和他人的赔偿责任。是基于董监高违反了信义义务,需要对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对于一些特殊群体,比如说国内市场比较常见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他们在特殊情形下会被认定为事实董事或者影子董事,那么对于这两类特殊人员,他们如果违反了相应的信义义务,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就产生了新的保险需求。第四,对于相关的代表诉讼制度的完善。新《公司法》首次建立了双重股东代表诉讼。在特殊情形下母公司的股东可以对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侵害子公司的利益行为发起相应诉讼,这就会产生对于全资子公司董监高新的风险需求。从上述几点典型的变化可以看出,新《公司法》对于董责险的法律基础是进一步的完善。所以,我认为这次新《公司法》修改对于保险市场带来了新的机遇。投保企业应该关注董责险如何能够覆盖到这些新变化而产生的责任风险。对于这样的变化,我建议还是要寻求专业人士的指导。牛江:针对新《公司法》带来的这些新变化、新需求,作为保险机构如何迭代、创新董责险产品,来满足市场需求? 潘耀斌:新《公司法》实施之后,我希望能够在产品进化方面做出适用于我国法律法规本土化条款的修改。第一,作为专业的保险经纪公司,明亚保险经纪会积极和主流的保险公司探讨。第二,在产品创新方面,我建议针对董监高个人开发对应产品。之前,明亚保险经纪针对董监高个人曾经推出过独立董事个人可以投保的相关产品。明亚保险经纪想沿袭开发路径,针对董监高个人形成系列化产品。对于那些在公司没有投保董责险的董监高个人而言,他们可以选择相应的风险管理产品和自我履职风险转移工具,以规避在履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不当风险。第三,从需求满足上来讲,结合新法修改,明亚保险经纪希望针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都推出相应的系列保险产品。因此,明亚保险经纪在积极找寻一些具有承保能力和产品创新动力的保险公司寻求合作。平安财险是国内第一家跟新《公司法》同步推出非上市公司董责险的承保商,在跟他们的合作当中,明亚保险经纪获得了产品全国推广和相应的合作机会。同时,明亚保险经纪结合“保险+科技”的科技赋能方式,为用户实现线下的专业服务和线上的便捷投保和保单电子化管理,有效提升客户在投保前、投保中以及投保后的整体感受。牛江: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时,有没有发现企业在投保董责险方面存在哪些普遍性的误区或疑问?王民:在日常的服务过程当中,我见到很多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他们问到比较多的问题,让我感觉到中国企业和董监高人士对董责险的认知还是不足,特别是对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特殊条款等还缺乏全面的了解。在日常咨询过程中,对于公司不同角色的董监高,比如董秘、证代、CFO以及其他的董监高人士,会根据自己的日常工作内容以及可能潜在的一些责任来咨询,比如:在董责险项下能不能得到赔付?在什么情形下可能会有问题?我明显感觉到,董责险条款的复杂性,影响到公司董监高对于保单的认知,这需要专业人士的指导。此外,很多董监高会问,有没有相应类似的案例借鉴?这也是比较有挑战的话题,因为公开的董责险案例比较少,这和国内董责险发展历史较短也有关系。特别是在董责险公开案例不足的情况下,解释董责险的积极作用和理赔情形也是一个挑战。在整个沟通过程当中,包括我现在服务的已经投保的上市公司中,有些已经发生了出险情形,以及可能出险的可赔情形。对于这些情况,在什么情形下能够启动保单,以及如何去向保险公司索赔,其实很多企业并不了解,所以这也需要有专业人士指导。牛江:请在董责险产品一线的潘总,分享解读一些董责险赔付的典型案例?潘耀斌:正如王民律师所讲,A股董责险曝光的理赔案例确实比较少,我认为有几点原因。一是,在2019年《证券法》修改之前,对于索赔的这种触发机会相对确实比较少。二是,客户也有误区,他不愿意去曝光,担心会引发其他一些新的事件。三是,从保险公司来讲,通常都会跟客户有保密协议,保险公司要信守约定,不能违背客户意愿,是不能曝光的。我分享两个案例。第一个客户在2020年投保董责险,每年都有续保,在2024年8月被监管进行调查。在这种状况下是否可以去触发启动董责险的理赔程序呢?保险公司的回复说:这张保单是不能赔的。在这种状况下,客户找到明亚的保险咨询顾问进行咨询,我们也仔细研究了条款,看了保单的一些措辞和承保条件,其中有一个特别的约定,主要表达的是保单起期前发生的不当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所导致的索赔,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在这种条款约定中,显而易见,保单是无法得到启动的,这一点深刻表现出客户在购买产品的时候,需要有专业机构、专业人员为其提供专业服务。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第二个案例,是一家上市公司在2020年8月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起因是之前客户做了一个主动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而更正的深层次原因是此前虚增销售,然后延期把销售成本纳入财务报表,这样就造成了当年度的销售利润的攀升。之后企业主动披露,披露后引发了监管部门的关注调查,最终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的结论就引发了二级市场投资者的索赔,投资者索赔金额有4000多万,最终经过裁定,董责险的保单赔付了1900多万。这是比较好的案例,这家上市公司主动披露,他认为在风险转移方面选择了董责险有效的工具,对公司财务是有一些回补。这么一正一反的两个案例就能够让我们更多的上市公司以及非上市公司的董监高人员看到董责险的作用。牛江:当前在市场需求、产品设计以及风险控制等方面,董责险面临哪些挑战?针对这些挑战,有哪些解决建议?潘耀斌:从产品上来讲,我觉得有三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董责险产品比较晦涩难懂。董责险是从海外引入的舶来品,在产品迭代和适合中国法律环境方面来讲,需要有一定的提升,能够去契合中国市场的特定需求。我觉得这个方面还是有很多工作要去做的。从整体的状况来看,客户对于董责险的认知不足,特别是在晦涩难懂的条款解释说明方面,需要有相关的专业人员提供专业服务的。在条款的责任当中,特别是除外责任,一定要让客户了解清楚。在一些需求匹配、条款和承保条件的设置方面来讲,是需要保险咨询顾问做很多工作的。第二个层面是,客户在购买董责险过程当中还有一些固有思维。他们在投保董责险,或者说有这方面意愿的时候,还是惯性地去跟保险公司进行咨询、采购。这个过程就会存在一个很现实的问题。董责险属于责任险项下的一个金融责任险,它本身就是一个专业性很强,比较小众的产品。很多传统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对产品是不了解的,甚至有些销售人员的专业性还不及上市公司的董秘。在这种状况下,不可能给客户提供专业服务。第二个误区,客户在购买董责险过程中,国企也好、上市公司也好,会有一些法定程序,因此他就有比价择优的心理。但是这些客户他们自身的专业性是不完善的,自己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去做甄别和采购,从效率上来讲是不高的。第三个层面,涉及保险咨询顾问提供专业服务。实际上,在北上广这些地区,商业模式都已经得到了验证,客户都很接受了。但有些西部地区或者说是有一些特定的客户,对于保险咨询顾问的接受程度还有待提高,这也是我们作为专业保险咨询顾问要多做市场宣传的主要工作方向。保险咨询顾问在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时候,不仅不会去增加客户成本,还会基于客户的需求,帮助客户高效、准确、全面地去采购保单,在这个过程中就体现了保险咨询顾问的定位,有效地去帮助用户解决实际情况。以上几点来看,我的建议就是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去提供专业服务,这样才可以有效地帮助上市公司选对产品,选对相应的一些承保条件。牛江:面对董责险这种既专业又复杂的保险产品,专业律师能为企业在选购董责险时提供哪些关键支持?王民:专业律师是可以与保险咨询顾问一起来为客户服务。第一,在投保阶段,律师可以协助企业评估企业及董监高面临的责任风险,根据风险来制定相应的保险需求,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并和保险咨询顾问一起帮助企业选择合适的保险投保方案。正如潘总刚才说到的,董责险保单很复杂,每一个保险公司的条款都有不同的版本,同一家保险公司都有不同的产品,根据客户的需求来选择正确的、合适的保险产品,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事情。第二,在企业投保后,律师可以为企业提供关于企业以及董监高履职的责任风险防范相关法律意见、风控意见以及提供相应的履职培训,来降低出险的概率。第三,一旦企业遇到了可能潜在的索赔以及赔偿请求,专业律师可以协助企业去评估潜在的保险责任,准备相应的保险索赔资料,为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和沟通,确保企业能够得到及时公正的理赔。最后,如果保险人和投保企业就董责险的保障范围发生争议,律师可以代表企业与保险公司去沟通,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潘耀斌:对于董责险我还是挺有信心的,我认为董责险未来的成长空间是可以去期待的。董责险是整个公司治理环境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在整个公司管理体系当中的重要环节。从大的逻辑上来讲,董责险未来投保的比例会随着环境的改变而逐年上升。董责险的投保也是多因素促成的结果。第一,法律、法规的健全程度,这是一个基础逻辑;第二,整个上市公司高管个人意识的提升;第三,要有专业机构提供服务。董责险在投保前、投保中、索赔、争议解决等阶段,需要专业保险咨询顾问、专业律师提供服务,这也是有效促进上市公司投保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专业的保险咨询顾问,更多还是要做市场的推广、做市场的培育。综合来看,我认为法律健全、市场推广、客户意识提升、事件驱动、更多理赔案例曝光公示,能让上市公司的董监高感受到董责险对公司有帮助,对个人有帮助,董监高切实深刻地去理解董责险对公司的重大意义。在综合因素的影响下,我相信董责险的成长空间是值得期待的。王民:我个人对于董责险未来在中国的发展前景是非常乐观的。据潘总之前预估,2024年国内董责险投保率会达到23% ,我个人会更加乐观一点,在未来几年,随着新《公司法》在司法实践当中案例逐渐增多、《证券法》中的虚假陈述案例的推动,相信董责险的积极作用会被公司和董监高所重视,投保率的上升是必然事件。至于说有多快,取决于各方面因素的共同推动,我觉得未来的投保率超过50%,甚至达到90%以上都非常有可能。与国外的成熟市场相比,中国的市场显然还有比较大发展空间。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董监高来说,对董责险的认知水平还有待加强,需要保险机构和专业的保险人士进行市场的培育工作。另外一方面,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董责险信息披露制度是非常关键的。正如我前面所说,董责险理赔信息的不公开、不透明是阻碍客户感知其价值的一个重要因素。未来,有关部门和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可以考虑建立起一个信息披露的制度。在这样的情况下,随着信息越来越公开、透明,我相信对董责险在中国的发展必然会有比较好的促进作用。
险世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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