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上周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发《关于健全人身保险产品定价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份文件分量十足,因为几乎所有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都会在这份文件的指引下下架停售,并且换上新预定利率的保险产品。
《通知》一共有九条主要内容,我给大家做了主要的概述:
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调整:自2024年9月1日起,新备案的普通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设定为2.5%,超过此上限的产品将停止销售。
分红型和万能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调整:自2024年10月1日起,新备案的分红型保险产品预定利率上限为2.0%,万能型保险产品的最低保证利率上限为1.5%,超限产品也将停止销售。
建立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建立预定利率与市场利率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参考长期利率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并由保险业协会发布。
保单利益演示要有差异化:强调分红型和万能型保险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合理引导客户预期,平衡预定利率与浮动收益的关系,并以产品销售时的演示利率为披露红利实现率的计算基础。
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对于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允许按照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
深化“报行合一” ,列明附加费用率和费用结构:加强产品在不同销售渠道的精细化、科学化管理,明确销售渠道和附加费用率。
以客户为中心,稳步调整产品结构:优化产品开发设计,调整产品结构,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的保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
强化销售行为管理,推进销售人员和产品的分级分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销售人员管理,实现产品适当性管理,避免误导消费者。
建立与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相关的产品开发管理体系:与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相适应,确保产品开发、切换、停售、销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每条内容的具体细节我们将在后续的内容进行展开分析。
第一和第二条都是涉及预定利率的内容,第一条是普通型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调整下架停售时间截止到2024年8月31日;第二条是分红型和万能型产品的预定利率上限调整,下架停售时间截止到2024年9月30日。
之所以给分红险和万能型预留出一个月的时间,也是为了给保险公司提供更多的时间去准备新产品的开发,毕竟如果把所有产品都下架停售,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陷入“无产品可卖”的阶段,影响保险公司当月的现金流。
除了预定利率下调外,监管部门也提到了新备案产品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也要和预定利率相对应,即普通型产品为2.5%,分红型产品为2.0%,万能型产品为1.5%。
监管部门上一次官宣下调预定利率是在2019年8月30日,当时是为了下调4.025%的长期年金险和养老年金险的预定利率,下调后将所有的普通型人身险产品预定利率都统一为3.5%。
在2019年8月30日的调整之后,监管部门对保险产品的预定利率调整变得更加谨慎了,因为在这一轮的停售中不少销售人员借用监管红头文件进行炒停售,所以2023年7月的预定利率下调,监管部门是通过窗口指导的方式而没有下发任何红头文件。
从上面的预定利率下调图我们也可以看出本次的预定利率下调时间更加紧凑,近期国内投资环境的变化也使得保险行业预定利率下调速度变快。
不过,每次下调预定利率都是伤筋动骨的过程,保险公司开发的保险产品要进行更换,而销售队伍也要去适应新的销售策略,这会给整个行业带来不小的影响。
《通知》中提到的新备案产品的责任准备金评估利率也会相应下调,这里我也给大家做个简单的解释。
准备金相当于从保险公司的视角看,保险公司已经卖出的保单,在某个时间点欠了客户多少钱,也就是保险公司需准备多少钱来应对未来的理赔支出、满期赔付等等。
准备金的计算方法是通过未来预计的赔付支出现金流,通过一定的折现率,计算出今天保险公司所需预留的资金。由于折现率是放在公式的分母上,因此折现率越高则需要的准备金就越低,反之需要的准备金越高。
更通俗一点说,如果保险公司对未来预期的投资收益率越高,认为未来能赚到更多的投资收益,那么计提的准备金可以减少,因为可以依靠未来的投资收益去补贴赔付支出,反之则计提准备金增加。
而准备金的增加对保险公司也有不小影响,因为评估之下欠客户的钱更多了,所以计入保险公司利润的钱,甚至分红险的可分配盈余都会相应下降。
第三条是建立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即预定利率和5年期以上LPR、5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及10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挂钩,来确定预定利率基准值,基准值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
需要注意的是,动态调整不等于“实时调整”,我们前面也提到了预定利率调整是重成本的、“伤筋动骨的事情”,所以监管部门也不会要求保险公司频繁调整。
而挂钩及动态调整机制由各家公司“自行制定”,再报给监管部门,但是《通知》中并没有具体细则,所以这里说的“市场化原则”大概率还是基于之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框架基础上进行的,而不会真的完全由公司自主决定调整时间。
最后,达到触发条件和及时调整产品定价,这条逻辑和上一条类似,因为“触发条件”大概率是在监管部门指导下得出的,所以整体看,这个调整机制也不会是完全市场化行为,具体细节等到后续的指导框架出来后我们再做探讨。
可以看到,最新一期5年及以上LPR是又下调了10个基点,而LPR的整个趋势也是持续下调的。
同样的,5年期存款挂牌利率和10年期国债收益率也是一路下行,所以下调预定利率也是一个更合理的做法。
第四条是保单利益演示要有差异化,其中提到了一个“应当突出产品的保险保障功能”,这一点这些产品究竟要如何突出并不明确,我推测监管部门可能是希望未来保险公司开发分红型重疾险,大家可以提前做好准备。
具体的差异化演示,大概率是“高保底、低预期;低保底、高预期”,即不同保底利率的产品,可以有不同的收益演示,而保底利率低的产品演示利率可以更高(即资产配置更激进)。
不过《通知》中依旧没有具体细节,所以我们可以等待监管部门后续的新指引。
第五条是鼓励开发长期分红型保险产品,这条大家比较关心的就是“现金价值”究竟应该如何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监管部门其实也在之前的文件中给出了。
《通知》中预定利率不高于上限的分红型保险产品(即不超过2%),可以按普通型保险产品精算规定计算现金价值。也就是说,如果开发10年期以上分红险,是可以在“预定利率+1.5%”的基础上再增加0.5%,变为“预定利率+2%”。
这意味着分红险可以用更高的折现率去计算出更低的现金价值,如果针对一款纯储蓄产品,这个使用场景并不多,因为保单后期的收益不会参照最低现金价值,消费者更加关注的也是保单后期所能带来的收益。
但如果是分红型重疾险,保险公司就可以在保单早期提供更低的现金价值,我们可以参考香港的重疾险,香港重疾险为了降低保费价格,前20年的现金价值都是0,这就让保险公司可以节省20年的退保成本,以此类推,这样的设定会让分红型重疾险的保费价格更具优势。
第六条是深化“报行合一”,列明附加费用率和费用结构。《通知》要求各公司需要在产品备案或审批材料标明产品所属销售渠道以及列明相关费用,这也有助于监管部门后期对于保险公司费用的审查。
不过,这是不是也意味着个险渠道的“报行合一”已经“箭在弦上”了呢?
第七条是以客户为中心,稳步调整产品结构。预定利率下调,重疾险是一定会涨价的(目前预计至少会涨价10%~20%)。所以如果监管部门愿意,保险公司是有意愿开发分红型重疾险的,这也能使主流产品形成一定的差异化。
第八条是强化销售行为管理,推进销售人员和产品的分级分类。这段除了提到“销售人员和产品的分级分类”外,还提到了“不得将浮动收益误导为保证收益”,这也能看出监管部门对分红型误导行为的关注度。前阵子一生中意分红险的热销,或许也带来了不少销售误导,许多销售人员拿着之前的100%分红实现率来把分红险当固收产品卖,其实也是存在一定风险隐患的。
第九条是建立与预定利率动态调整机制相关的产品开发管理体系。这条是要求保险公司在预定利率调整过程中,对产品的开发、切换、停售等涉及的销售管理、客户服务工作需要平稳有序进行,毕竟未来预定利率的调整会相对频繁一些,需要有相应机制进行应对,所以这应该也会指定一个相对标准化的流程。
这条也需要结合第三条提到的后续中保协发布的指引来看,等到后续文件发布了我们再进行进一步探讨吧!
好了,今天的「精算视觉·保险小课堂」就为大家分享到这里。感谢大家的聆听,我们下期课程再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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