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这也是“国十条3.0版”的第六条中,“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这一内容的相关配套文件。
这份文件明确了真正符合我国养老第三支柱的保险产品类型,对于引导保险公司未来参与第三支柱建设、以及客户对真正具备养老保障属性保险产品的认知提升都起到了关键作用,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这份文件中值得我们关注的点。
首先,什么是商业保险年金?
“商业保险年金”(简称为“商保年金”)这个说法,第一次是在今年9月8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就是我们所谓的“国十条3.0版”)中提出的。
第六条“提升保险业服务民生保障水平”中有提到,“积极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和跨期财务规划需求。”
第二次是在9月2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司长罗艳君女士提到:
“我国养老保险三支柱包括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就是个人养老金制度和各类商业养老金融业务。……商业保险年金是对保险公司开发的第三支柱产品的统称。”
也就是说,商保年金包含了(1)保险公司开发的、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养老金产品;(2)保险公司开发的、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但是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的保险产品;(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以及(4)养老保险公司正在试点开发的商业养老金业务。
而第三次,就是在最新下发的这份《关于大力发展商业保险年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监管明确了,何类保险公司开发的产品可以被纳入到商保年金的范畴当中。
具体要求就是:第一,具有养老风险管理、长期资金稳健积累等功能;第二,保险期限5年及以上、积累期或领取期设计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第三,产品形态为年金保险、两全保险,商业养老金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形态。
按照我的理解,一款产品想要被判定为商保年金,至少要包含以下三个特点:投资期长,收益稳健,在投资者退休之后可以派发养老现金流。
而像增额寿之类的储蓄产品,虽然也具备长期的投资属性,但是由于这类产品没有“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养老风险管理功能,因此肯定不会被纳入商保年金的范畴。
其次,商保年金主要包含哪几种类型?
根据我对于市场上各类符合监管定义的产品类型进行分类,未来市场上主要会存在以下几类商保年金。
第一,账户化运作的、带有保底结算利率的专属商业养老年金保险。
第二,账户化运作的、没有保底结算利率的、由养老保险公司开发的养老资管产品——商业养老金。
第三,由保险公司开发的、符合养老保障特点的年金保险、两全保险,这一类也是我们在市面上最常见的商业保险产品。
以上这些产品种类,都有机会经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财政部的审批,被纳入到可以抵税的个人养老金的范畴,可以用个人养老金账户中的钱进行购买,每人每年购买的额度不得超过12000元;没有被纳入到个人养老金范畴的,投资者可以用个人资金自愿购买,购买的金额也不会有限制。
而以上这些产品的销售额与资产管理规模,未来也会被纳入到我国养老体系第三支柱的数据统计当中,这样也有助于我们了解我国累积的养老资产总规模。
再次,商保年金产品未来主要的发展方向是怎样的?
最新的监管文件提到,要“创设兼具养老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功能、适合广泛人群购买的商保年金新型产品。”
那么,什么样的产品才算是商保年金的新型产品呢?前阵子在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司司长罗艳君女士也给出了方向,即“人身保障+保证利益+浮动收益”的设计。
也就是说,未来会有更多带有浮动收益的保险产品参与到商保年金的发展当中。在预定利率不断降低的当下,保险产品的保证收益不断降低,市场也唯有通过开发更多带有较高预期收益的产品,才能够重塑保险产品的吸引力。
而分红型的养老年金保险,也一定会成为未来养老保险市场的绝对主力军——我们的养老投资,未来既有确定、保证的养老金派发给我们的老年生活兜底,又有浮动的非保证红利派发能够改善我们的养老生活、给我们带来惊喜。
这种产品,不是刚刚好契合了国家想要大力推广商保年金的初衷以及意义吗?
相信这份文件的出台,一定能够促进我国养老保障事业的发展,就让我们共同期待商保年金为我国居民的养老保障做出更大的贡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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