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提出了具体的经营要求,这也意味着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三件套”(2020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1年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和2024年的《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均已完善。
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份文件的主要内容。
首先是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定义。互联网财险业务是指财产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销售财产保险产品、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提供财产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如果一款财产险产品可以被开发为互联网保险产品,则意味着这个产品已经突破了经营地域的限制,无论开发和销售这款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位于哪个省份,这个产品都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进行销售。
其次,符合哪些条件的保险机构可以经营互联网财险业务呢?
对于财产保险公司,公司需要符合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以及风险综合评级为B类及以上等要求。
根据13精的统计,目前华安财险、长安责任、安心财险、新疆前海联合4家财险公司因偿付能力不达标而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对于保险中介公司,公司则需要满足中介机构为全国性机构、具有三年以上财险经营经验、具备完善的销售管理、保单管理系统等要求。
据统计,截止2023年末,全国共有2566家保险中介机构,而全国性的仅为250家左右,也就是说最多只有十分之一的中介机构能在互联网财险业务中“分一杯羹”。
再次,公司在满足经营条件后,也并非所有的财险业务都可以摆在互联网上经营,监管部门对此同样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第一,车险业务——这是监管部门严控的、不得跨区域经营的财险业务,只有符合一定能力和相应监管要求的财险公司,才能经监管部门审慎评估后在互联网上跨区域地经营车险业务。
第二,农业保险、船舶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等险种——这些业务原则上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拓展经营区域。
第三,企财险、家财险、责任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这些财产公司经营的简单保险产品,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全国销售。
值得指出的是,监管部门在文件中提出,支持财产保险公司依托互联网特定场景开发小额分散、便捷普惠的财产保险产品,提升保险服务的便利性和可得性。
这与上半年监管部门发布的《关于推进普惠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方向相呼应,相信未来我们会看到更多惠及型的财产保险产品被开发出来且在互联网上进行销售。
最后,文件规定,上述监管规则将在2024年12月31日严格执行,对于已经开展相关业务的保险机构,监管部门要求公司在过渡期内要完成整改,以全面符合监管的要求。2025年1月1日起,互联网财险业务的经营一定会更加规范,就让我们一起期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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