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洪宪教授反腐败研究论文概览

文摘   2024-10-27 06:01   德国  

莫洪宪教授简介


中共党员,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师从马克昌先生。主要研究方向:有组织犯罪研究、反腐败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毒品犯罪研究。

2024年10月6日,莫洪宪教授执教四十八周年暨荣休座谈会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举办。

1

互联网背景下中国反腐败追赃的国际合作

摘要: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腐败犯罪呈现出新动向,赃款流转渐趋通过网络方式实现,虚拟货币也被用于腐败犯罪赃款洗白。传统反腐败追赃国际合作机制面临的障碍,在国际层面表现为网络信息平台尚未构建、洗钱防控机制不够完善以及缺少涉网资产分享规则;国内层面则表现为缺少专门追赃机制、信息管理体系以及专门人才队伍。中国应加强反腐败追赃国际合作,通过打造网络信息平台、推动国际立法出台和协调资产分享,推进国际合作的兼容化;通过建设专门合作机制、信息管理体系和追赃人才队伍,推进国内实践的专门化。

原文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年第3期。

2

我国反腐败刑事政策转型背景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研究

摘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提出构建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预防腐败。中国共产党自2000年以来,特别是十八大后,也明确把防止利益冲突作为科学有效地预防腐败的深化改革方式。在反腐败刑事政策语境中,必须从影响反腐败治理的基础性、长远性、根本性和全局性方面创新治理机制。在反腐败协同治理刑事政策下,应突破预防、教育、公众参与和国际合作等制度之间的壁垒,充分释放有效治理要素的潜能。因此应当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下建立健全反腐败协同治理法律规范体系,其中反腐败刑事政策预防侧改革的主要表现就是利益冲突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原文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6期。

3

“官商勾结”现象中的法律权威与治理措施问题研究——基于我国实证数据与域外法治经验的综合分析

摘要:基于对我国两组案例实证数据以及对先进国家反腐败策略与经验的考察,本文系统地对“官商勾结”现象进行了犯罪学的分析。文章首先对“官商勾结”现象的性质、概念与界定进行了说明,阐明了实证研究所取得的官商关系中官员“生态”的观察结果。本文随之在国际经验与本土问题意识的双重视野下,具体展开了对“官商勾结”现象所折射出来的法律权威确立问题的探讨。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官商勾结”现象的本质原因,从制度与个人两方面展开了对反腐败综合治理措施的研究,提出了根本性的治理对策,并认为其中的关键性措施在于经济自由与权力干预的平衡配置。

原文载《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

4

“反腐新常态”下官商勾结的法律治理

摘要:基于媒体公布的31个案例与武汉市125个案例中“官商勾结”腐败现象的分析,可知“官商勾结”是刑法规范学上并无独立评价意义,但社会危害性却甚为剧烈的一种受贿罪(及其他相关犯罪)的具体表现形态。由于房地产、土地转让、工程建设、能源等领域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官商勾结”现象自然聚集于此。腐败势力的坐大,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健康、有序的市场力量尚未充分发育,而国家权力对经济事务不必要的干预过分发达所致。治理的关键在于经济自由与国家权力的平衡配置。

原文载《江西社会科学》2015年第5期。

5

腐败存量特赦之证伪

摘要:我国腐败高发,特别是腐败犯罪黑数巨大,腐败存量惊人的现实情况,已严重影响我国反腐斗争的信心和进程,基于此,腐败存量特赦论浮出水面。腐败存量特赦论作为一种政治话语,以交换形式谋求政治体制改革的支持,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有重大缺陷,在实践上对刑事法治有质的破坏力,违背国际反腐条约的基本精神,损害社会正义和国民的法情感,不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治理腐败必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零容忍的司法态度。

原文载《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3年第6期。

6

我国受贿罪概念中的矛盾及其解决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立法、司法实践的变化,我国受贿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一直处于变动不居的过程中。我国1997年刑法典明示了受贿罪的罪名及其内涵、外延,但由此带来了有关受贿罪概念的诸多矛盾。从国际比较的视野审视并分析这些矛盾,有助于勾勒出我国受贿罪立法进一步完善的前景。 

原文载《中州学刊》2008年第6期。

7

贿赂的范围——以“性贿赂”为视角

摘要:从理论上讲,贿赂的范围应采物质利益说。考虑到刑法的谦抑性,“性贿赂”不应列入贿赂的范围,加强刑事法律的上游立法才是遏制“性贿赂”的根本所在。然而,罪刑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我国刑法规定地非常明确,贿赂只能是“财物”,无论如何扩大解释,也不能将其他物质利益包括其内。所以,目前而言,我国刑法中的贿赂是指行贿人自愿交付或被迫提供给受贿人的,从而换取受贿人以其职务行为为其谋取利益的财物。

原文载《当代法学》2006年第3期。

8

论贿赂犯罪形态

摘要:犯罪形态是贿赂犯罪中的重要问题。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受贿犯罪的既遂标准应为收受贿赂,行贿犯罪则应为行贿人给付财物行为的完成,介绍贿赂犯罪则需行贿者送出财物,受贿者接受财物。对于行为人跨越国有企业改制前后连续受贿的行为,应分别定罪,按照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实践中牵涉较多的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行为的定性,必须具体分析家属的作用,不能简而论之。

原文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年第5期。

刑法问题研究|编辑推送

刑法问题研究
当未来刑法理论与实践更为成熟与丰富的时候,蓦然回首,或许会为以往的幼稚而脸红,并为以往的大胆而后怕,但我们永远不后悔对良法善治的一路追求。虽然现在的步伐显得踉跄,但这毕竟是前进的脚步,探索的旅途,也是走向成熟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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