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典化”还是“再法典化”?

文摘   2024-11-07 07:02   德国  






多年以来,我国刑法学界颇为重视解释学研究,而在立法论方面的高质量研究成果相对偏少。在“立改废释”四个领域中,刑法学界明显对“释”的研究更加青睐。随着《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和“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的有序推进,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开始思考刑法典的问题。这无疑是使刑事立法论研究再次受到学者关注的重要契机。

刑法 “法典化”还是“再法典化”虽然只是措辞上的差异,但背后隐含的真正问题是我国现行刑法是否是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典”。通说观点认为,我国刑法虽然未被命名为“刑法典”,但却具有法典的诸多特征,系统性地规定了全部罪名以及刑罚,因此是一部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典。正因如此,很多学者在讨论刑法典问题时,采用了“再法典化”的表述。

       本次推送选摘三个关于“法典”标准的论述,以帮助读者判断我国现行刑法是否属于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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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应当具备何种特征,不同的学者看法存在差异。但是,能够被称为法典的法律,一定是将大量规则汇总在一起并将它们组合为一个有机整体,其应具备基础性、现实性、稳定性、体系性等特征,法典的最高功能是助力于实现法律秩序的体系建构。对此,人们存在大致共识。在法典化的立法中,法律以明晰的、合乎逻辑的方式编排,相同的主题被体系化地排列在一起。如果以上述主张作为标尺,虽然我国刑法没有使用法典的称谓,但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都具备法典的诸多特征,是实质上的法典。

原文载周光权:《法典化时代的刑法立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4年版,第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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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广泛的意义上,法典是法律的汇编,是一整套与特定问题相关的法律条文的集合。更具体地说,它是“集一整套法律或法规于一身,包含一个针对其中一个法律问题的、几乎完整的规则体系。它是将“方法精神”(esprit de méthode)应用于立法的产物。

因此,法典以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为特征:它将成文的法律规则汇集在一起,并且对不同的法律领域进行规范。由此,法典化既是汇编法定法律条文和行政法规条文使之成为一个有条理体系的行为,也是这个行为的附带产物。

原文(注释略):

In its broadest sense, a code is a compendium of laws, a body or corpus of legal provisions relating to a particular matter. It is, more specifically, "a collection of laws or regulations gathered under one whole corpus, containing a more or less complete system of rules on one of several legal matters. It is the product of the 'esprit de methode' applied to legislation."

A code is then characterized by two fundamental functions: it gathers together written rules of law and it regulates different fields of law. As a result, codification is both the action which consists of putting together legal dispositions, whether statutory or regulatory, into one organized system and the by-product of that same action. ……

原文载Jean Louis Bergel, Principal Features and Methods of Codification, 48 Louisiana Law Review 1073, 1073 (1988).

这篇文章还深入分析了实质法典与形式法典的特征和区别。例如,实质法典是一个追求稳定的结构(structure for the stability)和用于法律发展的持久框架(a durableframework for the development of law)。而形式法典是容纳不断变化的文本的“容器”(receptacle)。因为形式法典只是一个汇编,其目的在于通过汇编这种方式促进人们了解来自不同且零散来源的大量规定。实质法典关注的是必要的原则和稳定的规则或者制度;而形式法典主要处理具体的或者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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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典不是单一的法律,也不是法律的简单汇编,而是对同一部门法律规范进行科学系统编纂的成果,是对法学和法律的提炼与综合。从纯语义的角度看,法典,即法律典章,是指经过整理而形成的比较完备、系统的某一类法律的总称。与“法典”一词相对应的英文是“Code”,是法律规范的系统编排与综合汇编之义,与之相对应的拉丁文是“Codex”。从构成法典的标准看,边沁把法典定义为“一套内容十分完整、具有严格的逻辑顺序并且用语精确的综合性法律规定的总和:(1)法典必须使用严格一致的法律术语,结构严谨,各部分内容之间不能有冲突矛盾之处;(2)应当对一切有可能发生的案件都作出明确规定,内容应十分完整以致无须用注释或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这样在适用法律时就不会存在争议。”

原文载曹新明:《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湖北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5页。(注释略)

[小编注:边沁所认为的“法典应当对一切有可能发生的案件都作出明确规定,内容应十分完整以致无须用注释或判例的形式加以补充”的观点受到了很多批评。其中一个批评可参见Frank Gahan,The Codification of Law,8 Transactions of the Grotius Society 107(1922).]

刑法问题研究|编辑推送

刑法问题研究
当未来刑法理论与实践更为成熟与丰富的时候,蓦然回首,或许会为以往的幼稚而脸红,并为以往的大胆而后怕,但我们永远不后悔对良法善治的一路追求。虽然现在的步伐显得踉跄,但这毕竟是前进的脚步,探索的旅途,也是走向成熟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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