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网络暴力治理——以网络平台风险预防义务为视角
作者:邵登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讲师
来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7期
摘要:个案事后救济强调法律责任的个人主义立场,其与网络暴力的群体性特征存在不可调和的张力。对群体中可容忍行为追责在制度上的不可欲,及受害者启动法律救济的不确定性,责任构成要件确定的现实困境,决定法律责任难以在群体中公平分配,并导致违法预防功能几近失灵。以增进公共利益为逻辑起点的“加害群体行为的风险管理模式”,容纳了事前的风险预防与群体行为集体约束的可能,因而具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在此种模式下,网络平台被赋予网络暴力的风险预防义务,通过构建动态化、差异化义务履行机制及“个案+总体绩效”的监督机制,可增强群体性网络暴力治理和风险预防的稳定性、持续性。
关键词:网络暴力;群体性;事后救济;风险预防
群体性网络暴力累积危险行为的刑法治理
作者:冷必元,湖南省包装标准与法规重点研究基地研究员,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生导师
来源:《法治研究》2023年第5期
摘要:个体网民的失范言行损害轻微,但海量网民失范言行的累积性侵害则会形成网络暴力,严重影响他人身心健康。海量网民累积危险行为的刑法治理,理论上面临着刑事不法属性认定难题。个体网民行为轻微危险叠加形成的危险状态,不宜作为行为不法的认定依据;个体网民虚拟空间失范言行的消极效果,也不适宜作为结果不法的认定依据。淡化或抛弃结果不法,从而认为海量网民行为均具有刑事不法属性的观点不符合中国刑法立场。在行政确认网络失范言行与网络暴力临界控制线的总体思路下,应当坚持走以行政治理为主刑事治理为辅的网络暴力治理道路,将海量网民的失范言行交由行政法调整,只有极少数严重危害社会的网络暴力行为才交由刑法治理。
关键词:网民;网络暴力;累积犯;刑法治理
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的“法不责众”困境及其化解
作者:田宏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法学杂志》2024年第1期
摘要:网络暴力刑法治理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问题是“法不责众”困境,其比传统犯罪中的“法不责众”问题更为复杂,体现在“法”“责”“众”三个方面。在“法”的层面,法律规则的相对缺失导致特定情况下的无法可依;在“责”的层面,因果联系的薄弱导致结果归责的困难;在“众”的层面,归责对象繁多造成法律执行的障碍。因而网络暴力的刑法治理,应在价值理念层面重点关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理性认识刑法的作用与功能,在实质解决方案尚未确定的情况下,仅在形式上制定“反网络暴力法”并不足以解决问题;二是将网络平台作为规制重点,同时注意应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规避现象;三是注意保持网络暴力治理和言论自由保护之间的平衡。相应地,网络暴力刑法治理完善的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议增设“煽动仇恨情绪罪”;二是在技术层面为网络平台设置网络暴力防控义务,激活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三是在立法层面保留追究网络暴力一般参加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而将出罪途径放在个案的司法裁量之中。
关键词:网络暴力;刑法治理;法不责众;仇恨言论
网络暴力犯罪“法不责众”的规制难点与刑事应对
作者:李淼,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来源:《当代法学》2024年第5期
摘要:网络暴力犯罪“法不责众”现象源自其群体性、体系性、技术性特征。由此造成的刑事规制难点表现为:参与人员的处罚范围如何限定;技术性帮助行为在理论上认定存疑;网络暴力行为涉及罪名较为广泛。因此有必要引入类型思维作为司法适用中的解决方案,根据网络暴力的参与主体、侵害对象与侵害行为进行类型化分析:积极参与的普通主体一般不予入罪;重点打击职业化的参与主体;根据网络平台的类型不同采取相应的认定标准。针对侵害对象为特定群体、公众人物的入罪规制需慎重;侵害对象为弱势群体时可以在入罪认定上予以适当放宽。技术性帮助行为是否可罚需考察其在整个网络暴力犯罪中的重要性,部分网络暴力侵害行为的归责应结合具体罪名中的前置法规定加以认定。
关键词:网络暴力犯罪;法不责众;类型思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立帮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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