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陈兴良:《刑法的启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
龙勃罗梭:遭遇基因
7.1方法论革命
龙勃罗梭通过解剖维莱拉的头骨发现,维莱拉的枕骨存在同低等生物一样的特征,致使龙勃罗梭产生了返祖遗传的念头,促成了刑事人类学的诞生。刑事人类学认为犯罪是由基因决定的,因而犯罪人是天生的,由此在刑法学领域引入了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引发了方法论的革命。
将自然科学的研究成果引入社会科学的研究领域,是启蒙运动之后18、19世纪欧洲学术界流行的一种风尚。贝卡利亚就深受牛顿力学的影响。实证犯法引入犯罪学的研究,始于龙勃罗梭。
所谓实证主义哲学,为法国哲学家孔德所创,其认为实证方法停止去探求宇宙的起源和目的,拒绝认识诸现象的原因,只专心致志地去发现这些现象的规律。换言之,实证哲学从根本上使纯粹的想象丧失它在以往的知识中的最高权威性,而使知识从属于观察。
龙勃罗梭的犯罪学也被称为实证主义犯罪学,龙勃罗梭以前的古典学派主要关注行为,而龙勃罗梭认为欲揭示犯罪的本质,必先研究实施犯罪的人。龙勃罗梭以观察作为研究犯罪的重要方法,将结论建立在严格的科学数据之上,从而结束了对犯罪抽象臆想的形而上学时代,开创了犯罪学的新时代。当然,龙勃罗梭只满足于对犯罪的因果解释,而没有进一步揭示犯罪产生的内在根源,认为一切犯罪问题都能通过实证的方法予以解释,是对复杂问题的简单化处理。
实证主义作为龙勃罗梭研究犯罪的方法论而存在,进化论则对龙勃罗梭犯罪学的产生具有直接影响。达尔文进化论对龙勃罗梭的影响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说明:宏观上,人起源于动物的观念动摇了上帝造人的宗教观,使得龙勃罗梭将犯罪归因于遗传的天生犯罪人的观点得以出笼,因为在人类中心论的统治下,人十全十美、具备意志自由、是能够凭借理性生活的政治动物,在此观念下,人类之所以犯罪是因为恶魔的作祟或偶尔的堕落,法律的任务则是要唤起人的理性;微观上,进化论在物种起源的命题上引申出了遗传的概念,龙勃罗梭认为犯罪可以通过基因转移给下一代,因此存在天生犯罪人。
天生犯罪人理论从创立之初就受到许多犯罪学家的抨击,在龙勃罗梭的弟子菲利等人的影响下,龙勃罗梭降低了天生犯罪人在犯罪人总数中的比例,强调堕落对犯罪产生的原因力,这实际上接受了达尔文的第二个概念——变异。
美国犯罪学家昆尼、威尔德曼在论证龙勃罗梭的观点之所以终于得到承认时,列举了以下原因:
(1)自然科学、尤其是生物学的威信。生物学是龙勃罗梭理论的核心。
(2)“新”和“实证主义”术语的使用给犯罪学的探讨带来了威望和刺激剂,从而使龙氏犯罪学赢得了19世纪后期的潮流。
(3)用体貌特征来表示品性的观点和方法,长期以来被医生、心理学家、法学家和地方法官接受并予以很高声望。
(4)对个人劣等的强调支持了国家的政治建筑。
(5)实证主义和生物学的倾向有利于国家找到加强对社会控制的借口。
在犯罪学理论中,能不能运用自然科学,尤其是生物学的方法论进行研究,这在我国犯罪学界还是一个似无定论的问题。我们对龙勃罗梭及其方法论长期以来持否定态度,倾向于认为罪犯是人,具备社会属性、生物属性与心理属性。属性的多重性,决定了对犯罪人的研究方法的多元性,因此我们需要龙勃罗梭,但我们不能只有龙勃罗梭。
7.2犯罪天生论
针对犯罪的本质,存在自然与超自然的两种解释。
自然解释始于古希腊哲学家,将犯罪视为人的一种行为,是由人的意志或者特性所决定的。超自然解释将犯罪视为超自然的外力所强加于人的一种行为,是恶魔作用的结果。
对犯罪本质的超自然解释,盛行于中世纪。18世纪开始启蒙思想家重新对犯罪的本质开始思考,对其进行哲理探讨。卢梭把犯罪视为破坏社会契约,从而违反公意的行为;洛克把犯罪视为触犯自然法、违反正当理性规则的行为。
在这种氛围下,龙勃罗梭把犯罪看做一种自然现象,试图运用生理学理论对犯罪本质做出科学的说明。但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经传播就饱受批评,最绝妙的批评来自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徳,其认为龙氏所谓的罪犯画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对龙勃罗梭的毁灭性打击是英国犯罪学家查尔斯·巴克曼·格林,其在英国监狱的实证研究表面,不存在天生犯罪类型。格林指出:
我们详细地比较了不同类型的犯罪人、犯罪人与守法公民的许多身体特征……我们的结果都没有确认[有关犯罪人身体类型]的证据,也没有证实犯罪人类学家的主张。我们的结果几乎在各个方面都向他们的证据提出了挑战。事实上,无论是在测量方面,还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体异常方面,我们的统计都表现出与那些对守法者的类似统计有惊人的一致。我们的必然结论肯定是,不存在犯罪人身体类型这种事情。
当然龙勃罗梭的犯罪学并不只有天生犯罪人这样一个命题,在其后期著作中,将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并从生理、心理、环境、气候等多方面对犯罪原因进行探讨。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天生犯罪人在所有罪犯中只占33%。
这个时候的龙勃罗梭已经同时肯定犯罪的先天因素和后天因素,承认犯罪原因的复杂性。对于犯罪的先天因素,龙勃罗梭从种族和遗传两方面展开,种族对犯罪的影响,龙氏是从人类进化的角度展开,龙氏指出:
野蛮人的心理中,没有清晰的犯罪观念。因此,怀疑太古民族,不存在犯罪观念。然而各民族中多有其相对的道德,以规范人民的行为,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逐渐演变为犯罪。例如美国玉理司族,尊重法律之风甚盛,分界之物可以一绳代之,不发生争攘纠纷。而科雅克和姆巴雅族,对于伤害外族人的性命,不认为是犯罪,而对于伤害本族人的性命,必加以惩罚。然而,有些种族,即使这种最低限度的道德也没有。非洲有巴兰资族,专门从事抢劫打猎活动,如果抢劫本族人则杀之无赦。至于抢劫他族的人,公然行之无讳,而且善窃的人为人所尊重,拥为首领。
关于遗传对犯罪的影响,龙氏从个案入手,通过对裘克家族的研究,肯定了隔世遗传的理论,并通过104名罪犯遗传性的调查,提出了天然类聚说,认为两个犯罪的家庭联姻之后,犯罪遗传的影响更甚。
但正如美国犯罪学家劳伦斯·泰勒评价的那样,龙氏的理论立足于遗产学的基础理论,而遗传学的知识仍处在飞速进步增长的过程,依照当时原始的遗传知识得出的结论,必然也是原始的。
对于犯罪的后天因素,龙氏主要阐述堕落,但堕落也受地理和社会因素的影响,肯定犯罪和地理、社会的联系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对于内部的具体关系,龙氏只是列举了统计数据,科学性仍值得怀疑。
7.3刑罚救治论
西方刑法史,对刑罚本质的解释历来存在报应和功利两种观念。报应观念立足于已然的犯罪,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反应,功利观念立足未然的犯罪,认为刑罚是为了遏制未然的犯罪。功利解释内部又可以分为以贝卡利亚为代表的威慑论和以龙勃罗梭为代表的矫正论。
龙勃罗梭以预防再犯之可能、剥夺再犯之能力的角度论证刑罚的功利性,不仅彻底和报应主义决裂,并摒弃了以一般预防为核心的恐吓与心理强制理论,代之以对犯罪人行为的矫治,从而使刑罚的意义发生了质的变化,为现代教育刑的提出廓清了道路。
刑事古典学派把刑事责任建立在犯罪人的意志自由的基础之上,康德、黑格尔的报应理论与贝卡里亚、边沁的功利学说虽然在刑罚本质问题上观点迥异,但在把意志自由作为归责的基础这一点上,却可谓殊途同归。因此,可以把刑事古典学派称为道义责任论。根据道义责任论,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根据自己的意志自由所实行的行为及其结果,应当归属于行为人,行为人对其行为和结果,应受道义上的责难。
龙勃罗梭作为决定论者,推翻了意志自由的神话,认为按照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来制止犯罪实际上已经失败,因为报应只是原始复仇观念的复活,无益于预防犯罪,而威慑论只会让人变得麻木。所以,刑罚存在的唯一根据就是防卫社会,龙氏由此创立了区分于道义责任论的社会责任论。
根据社会责任论,刑罚应当与犯罪的危险状态相适应,以需要给予何种程度的处罚才能使罪犯重返社会作为衡量尺度,刑罚也不再是对付犯罪的唯一手段,因为犯罪存在遗传的因素,教育和监禁皆不足以救之。立足于此,龙勃罗梭提出了治罪的新方法以力主对传统的刑罚制度进行根本性变革。
龙氏首先对犯罪人进行分类:
(1)生而有犯罪性的人
(2)疯狂的犯罪人:本有隐晦之癫痫症,这种狂易的疾患,造成心灵上的混乱,所以易受冲动,淫暴成性。
(3)情欲的犯罪人:倾向于过度的动作、易受冲动、发作过于迅速及常健忘等性质。
(4)偶然的犯罪人:因小事故偶然落入犯罪陷阱。
在以上分类的基础上,龙氏提出:
(1)对尚未犯罪但有犯罪倾向的人实行保安处分,即预先使之与社会相隔离。
(2)对于具有犯罪生理特征者予以生理矫治,即通过医疗措施如切除前额、剥夺生殖机能等来消除犯罪的动因。
(3)将危险性很大的人流放荒岛、终身监禁乃至处死。
同时,基于刑事人类学的立场,龙勃罗梭对刑法的成见予以抨击。首先是罪疑从轻不足取,其次是注重犯行、忽视犯意,再次是许多法学家缺乏生理学知识未能直接接触罪犯,导致对罪犯的认知存在偏差,最后就是对刑罚的性质,应注重罪犯而不是罪恶。
龙勃罗梭基于上述批评,提出以下改革方案,将刑罚分为:死刑、监禁、体刑、缓刑、罚金、赔款、训斥与担保、感化院与疯人犯罪院。可见龙氏的刑罚本质的理解已经成为对犯罪人的矫正救治,为后来保安处分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基础。
龙氏同样注重监狱的功能,认为应当在监狱管理中引入心理学,强调通过劳动对犯人进行改造,反对将罪犯一关了事的旧式监狱,提倡在监狱中对囚犯进行教育感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