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劲阳: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基于“信赖说”的批判与反思
作者与文章简介
1.作者:陈劲阳,吉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2.文章来源:《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基于“信赖说”的批判与反思》,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2年第6期。
摘要
采用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等学说来解读我国刑法中受贿罪的法益均存在理论破绽。 对受贿罪的法益解读应着眼于国民对公权力平等对待的信赖。 受贿罪的不法本质在于:破坏国民对公权力被贿赂侵蚀时仍会平等对待国民的信赖感。 保障公权力和国民的沟通,保证公权力平等地服务于国民,是信赖说的深意所在。 受贿罪保护法益的内涵要与政治实践和政治理论变迁相适应。 信赖说引入国民视角,符合政治沟通的理念,能消解上述学说之间的冲突,更能反映时代内涵,因而存在巨大理论优势,值得提倡。
文章结构
一、关于受贿罪法益的学说检视
(一)纯粹性说的观点及其破绽
(二)不可收买性说的观点及其破绽
(三)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的观点及破绽
(四)信赖说的内涵及其与两大主流学说的交织
二、“信赖说”话语体系的转换:从附属性的“信赖”到独立性的“信赖”
三、受贿罪保护法益的深层追问
(一)受贿罪法益背后的政治实践与思想图景
(二)信赖说所具有的范式转换精神意蕴
四、信赖说的理论优势与现实意义
(一)信赖说促进理解国家法益的内涵
(二)信赖说超越表象,对受贿罪法益进行本质说明
(三)职权关联性作为信赖利益是否受到破坏的判断标准
(四)信赖说消除纯粹性说和不可收买性说的对立
(五)信赖说的沟通维度反映出时代变迁与方法论更新:法益的沟通化
(六)信赖说引领受贿罪法益的社会变迁,在解决新型贿赂方面具有优势
文章分析
一、关于受贿罪法益的学说检视
【采取列举观点,并用其他学者的观点互相质疑的方式来逐渐表明自己的观点】
(一)纯粹性说的观点及其破绽
黎宏教授认为,刑法第388条的存在,对受贿犯罪保护法益的传统理解形成了挑战。 受贿罪的本质不仅仅是‘权钱交易’,而是扩展到了‘影响力交易’的范围,因此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重新界定。【小编理解:其实之所以觉得法益不能涵盖,是因为没有对不同类型的受贿作不同法益的处理。如果认为一般受贿罪、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法益各不相同,就不会存在类似问题。】
大谷实老师认为,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不能说明斡旋受贿(难以说明斡旋受贿之类的不以职务为利益对价的犯罪),主张职务的公正性以及社会对职务的信赖说最为妥当。
黎宏教授则是坚持职务行为公正性的前提下,反对不可收买性说将国民对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作为不可收买性的内容,因为信赖的主观色彩太浓,无法准确认定。贿赂犯罪所处罚的对象是收受贿赂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对职务行为公正性的侵害及其危险。
张明楷教授认为,如果认为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也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就意味着普通受贿不是实害犯,而是危险犯,并且是抽象危险犯。
作者认为,成立受贿罪至少应有威胁职权公正行使的危险,然而索贿型受贿罪的成立不以行为人行使职务为必要。 公正性说也无法合理解读事后受财行为的违法性。【小编理解:在黎宏老师的文章中,即使索贿也有威胁职权公正行使的危险。同时事后受财行为符合一定要求的也可以成立受贿罪。】
山口厚教授采取公正性说,以可能存在职务行为被不公正实施的危险为入罪依据,主张事后收受财物的行为能够确证事前对贿赂抱有期待。
(二)不可收买性说的观点及其破绽
张明楷教授认为,应当根据刑法的不同规定,分别阐释普通受贿、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斡旋受贿的保护法益首先是职务行为公正性。
作者认为,张明楷教授将斡旋受贿与普通受贿罪区别对待,分别界定各自的保护法益,没能提炼出二者共通的保护法益,因而也是难以令人满意的。【小编理解:为什么一定要有共通的保护法益呢?就像寻衅滋事罪和催收非法债务罪都在二百九十三条中,因此法益就要一致吗?】
(三)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说的观点及破绽
劳东燕教授认为受贿犯罪的违法本质就是将公共权力当作私有财产,利用公权谋取私利。
作者认为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该学说对受贿罪违法本质确立不当,将公共职位当作私人财产并非是受贿罪违法本质。如果把公共职权看作私人财产,那么行为人可以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私有财产。【小编理解:就是因为不能把公共职权当作私人财产,所以不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呀。】基于此,行为人超越职权范围违规“使用”公共权力即滥用职权,或任意“处分”公共权力,将公共权力当作获取公共财物的工具,都属于以公职谋私。 显然,上述行为类型并不尽然属于受贿罪的规制范畴。【小编理解:被构成要件化的行为是将公共权力当作私有财产,但是并非所有触犯这个本质的都要纳入犯罪圈,还要考虑政策与预防等问题。】
第二,该学说针对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不法构造的解读不圆满。将“利用公共职位”解释为利用公共职位的直接影响和间接影响,就说明基于公共职位间接影响获得财物也是对公职的私用,不正当利益要件就无需作为区分私用公职还是居间服务的要素。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而言,特殊关系人仅凭特殊关系就可以利用公共职位,并将公共职位当作私有财产谋利,这样的解析是缺乏依据的。 特殊关系显然并不能使行为人具备可以将公共职位当作私人财产的物权上的身份。
第三,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与现行刑法规定不协调。若以利用公共职位谋取私利解读受贿犯罪的违法本质,那么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应当与公职人员职位高低有关。【小编理解:社会危害性程度也不一定与公职人员职位高低有关,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可能是为了引出信赖说做的一种推定。】
(赞成信赖说)高桥则夫认为公正性说存在两个解释论的破绽:正当实施职务行为的场合,认定职务行为公正性的危险是困难的;收受贿赂发生在行使职务行为之后,贿赂无法回溯性地影响职务行为,按照纯粹性说也难以处罚。
(赞成信赖说)西田典之认为现行日本刑法是以有关职务而收受贿赂的单纯受贿罪为基本形态,并未要求公务为贿赂所左右。该行为会使国民产生“公务难道不是已经被贿赂所左右吗”的疑问? 这种不信任,反过来说,由于侵害了社会一般人对于公务公正性的信赖,而最终损害到公务的顺利实施这种国家职能,这也正是处罚根据之所在。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林山田教授认为贿赂罪的保护法益可以归纳为确保公务行为的纯洁与真实,阻止公务行为的可贿赂性,确保社会大众对公职人员及其公务行为的不受贿性或不可收买性的信赖,并使国家意志不因公职人员的图利渎职行为而受到阻挠或篡改。
信赖说经常出现在不可收买性说和纯粹性说之中,这两个学说总是把信赖说作为自己学说论证的补充。
前田雅英老师指出贿赂罪的保护法益是国民对国家作用公正的信赖。公务员如为特定人谋求利益,这意味着其他人不能获得其利益而受到损害,不公平地执行公务,会使国民失去对公务本身的信赖。 这种不公平裁量的危险,在公务员取得相应等价利益的时候特别大。 因此,贿赂罪就是要禁止按照相应等价的利益执行公务。
笔者认为,信赖说的意义并非只在于补正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或纯粹性说。“信赖说”具有不同于上述两个学说的范式转换的重要意义。
信赖说从附属于职务行为概念转变为具有产生基础上的独立性。在公民国家中国民对国家政权与管理的信赖与国家权力的存续紧密相连,这也是信赖说主张的信赖意义之所在。
国民对于职务行为的反应,即国民对职务行为是否仍然保持信赖则是检验公务员职务行为是否符合人民利益的标准。 基于此,贿赂犯罪的危害在于破坏国家职能,“瓦解国家政权与管理在居民心中的威信,腐蚀政权和管理的基础”,损害国民利益。
信赖说主张,国民对职务行为符合人民利益的信赖,其作为社会成员共同生活的必要条件而存在,是值得刑法保护的独立法益。 国民对职务行为符合人民利益的信赖,并非单纯强调抽象“人民”的整体利益。 对受贿罪法益的解读应着眼于个体对公权力平等对待自己的信赖。 因此,受贿罪的不法本质在于:破坏国民对公权力被贿赂侵蚀时仍会平等对待自己的信赖。 保障公权力和国民的沟通,保证公权力平等地服务每一个国民,是信赖说的深意所在。
作者怀疑“起源于罗马法的立场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与“起源于日耳曼法的立场是职务行为的不可侵犯性”具有知识谱系性观念的说法。
对于具体犯罪法益的本质理解,离不开具体国家与社会的制度实践与相关理论背景。受贿犯罪不仅是刑法问题,而且属于政治理论考察的问题。受贿罪法益的确定是一个法律与政治理论相互碰撞的问题。政治的本质不再是权力,而是人类的协调努力和对目标达成的期望。
当我们对职务行为加以解析的时候,国民的期望、期待这样的内容是深植于职务行为的运作之中的。 职务行为信赖说,绝不应仅仅被理解为附随于不可收买性说或纯粹性说,或者说是对它们的补充说明。 信赖说将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引入国民视角,已经属于范式转换。这样的范式转化必然也会影响到与政治学理论密切相关的腐败犯罪。 因为,民众的政治心理是一种最宝贵的无形政治资源,国家要想获得较为稳定较为持久的政治心理定式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塑造、培育、开发。
以信赖说作为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可以说是对公共领域进一步建制化的体现。 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架起职务行为与国民信赖之间的沟通桥梁。
受贿罪的法益从大的范畴来讲,是一种国家法益。国家法益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是乎国家主义与集体主义的刑法观,一种是为国民服务的个人主义刑法观。传统的国家法益观念停留在公权力的维护上,信赖说则将其视角从公务利益转向公务利益背后的国民对公务的信赖。
职务行为的公正性说、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说以及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说均聚焦公权力表象本身,以公权力的恰当履行及其合规则性作为考察基点。 应该说,仍停留在“规范—逻辑”的分析层面上。信赖说则超越了公权力的运作层面,追溯公权力的合法性源泉———国民对公权力的同意与信赖。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也罢,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罢,归根结底动摇了人们对公权力的信赖,人们对自己是否受到平等对待会产生怀疑。
国民的信赖利益作为一项实在的、经验的利益,在现代政治社会的语境下,可以以职权行使是否与私人利益相关作为信赖利益是否受到破坏的客观判断标准。 受贿罪相关规范也正是以职务关联性作为连接点,来保护国民的信赖利益。(回应了对信赖说批判的观点)
与贿赂相关的职责或行为,是职务行为指向者与职权或公权力间的客观联结,所谓观念化的法益其实就是沟通化的法益,人们已经努力将这样的法益观体现到现实法律规定之中。从信赖说的视角看,善治就是公权力的运作行使得到国民信赖。 可见,信赖说折射出时代进步的内涵。 信赖说所蕴含的方法论,是在法律与政治的双重视角下审思刑法学问题,深化对受贿罪法益问题的思考。
贯彻信赖说,就可以更新对“贿赂”犯罪的认识,对“贿赂”作出新的界定。通说认为“贿赂”仅限于财物,但是从信赖说的视角,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以提供财物的方式贿赂国家工作人员。虽然满足主体欲望的客体都可以成为“贿赂”,但是刑法中的“贿赂”也不能泛化,司法者应从经验常识出发将其限缩在“情节较重”的情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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