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38岁的河南男子胡某兴在开封市祥符区某娱乐会所担任经理期间,组织了多名十三四岁的女孩从事有偿陪侍活动。
法院一审判决胡某兴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01
如果只是让几个十三四岁的孩子提供纯绿色陪玩,去表演节目,唱歌什么的是构不成犯罪的,治安处罚也不够。
如果是提供颜色服务,用“罪大恶极”来形容不过分吧?
组织的成年人怎么都得来刑3、4年吧,更别说未成年了,那怕只是擦边服务,实质上跟组织卖淫罪已经没啥根本性的区别了,怎么着也得算猥亵儿童,这个还是聚众猥亵,组织参与的也都得刑5年起吧?
可《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写着: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写着: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写着: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归类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并与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这样的财产犯罪同类判罚,甚至还不如违法雇佣童工。
这样的司法解释让犯罪人完全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难以置信!
02
有网友说,知道为什么这种未成年的案件,居然判这么轻吗?而且为什么适用简易程序?
什么叫适用简易程序呢,就是判决书大概率会写得很简单,可能就三四页纸。
因为只要正经开庭,检察官就不得不问一个问题:
“你是怎么以这么低的价格找到未成年人提供陪侍服务的?“
然后被告一张口,可能会牵连一个村的人。
但,这是理由吗?
03
想起另一个案子,发生在十年前的2014年,同样在河南省。
河南郑州大学生闫啸天,他和朋友王亚军非法捕猎、出售、购买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共涉及16只鸟,其中包括14只燕隼及2只隼形目隼科动物,最终闫啸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半。
这是有目的的盈利行为,该判多少判多少。
但两个案件一对比,大学生抓了16只鹰隼,判了十年半,一男子组织多名十三四岁的小女孩从事有偿陪侍,只判了半年。你觉得这种量刑标准合理吗?
这么判,人们只能这样理解:
鹰隼比小女孩更重要。
抓鹰隼的危害性是组织4名小女孩有偿陪侍危害性的21倍。
04
这起案件的事发地在开封祥符区,巧了,开封曾是北宋的首都,当时叫东京,祥符是年号“大中祥符”的“祥符”,是“吉祥征兆”的意思,也是宋真宗封禅泰山前天书降世的“祥符”。
这不讽刺吗?
查了下宋代关于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犯罪行为的规定和惩罚。
《宋刑统》中对于拐卖儿童、强奸幼女等等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有着明确的规定和严厉的惩罚。
“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和诱者,各减一等。”
《宋刑统》中还有规定:
“诸迫害者,女十岁以下虽和亦同,流三千里,配远恶州。未成,配五百里,折伤者,绞。先强后和,男从强法,妇女减和一等。”
这表明宋代对于侵犯未成年人的行为有着极其严厉的法律制裁。
如果上述男子的行为发生在宋代,他将会面临极其严厉的法律惩罚,可能包括流放、徒刑甚至死刑。
05
10月18日的新闻,今天才看到,这么“石破天惊”的事10多天了都没啥热度。
还能说啥呢,对比漂亮国萝莉岛事件,热搜个把月,到今天为止不断有人提起,还有各种热图和梗玩到飞起。
现在到自己这边了,同样是萝莉,也算是大事了吧,结果那些铁头粉、U型锁等又开始装瞎。
始终关心国外发生的事,对国内的问题选择性忽略。
是不是认为打败漂亮国就能解救河南的萝莉了?
06
沈括的《续笔谈十一篇》记载:
有一天,宋太祖赵匡胤心血来潮,询问他的宰相赵普:“天下什么东西最大?”
赵普没有立刻回答,他在深思熟虑。
太祖见赵普不答,又追问了一遍。
经过一番思考,赵普回答说:“道理最大。”
宋太祖听后,拍手称赞,认为赵普的回答非常妙。
既然道理最大,那一定是哪出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