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婚姻关系的自由程度远超想象

文摘   2024-11-10 07:30   湖北  

 

01  张镐与酒家女的姻缘


《太平广记》中,有一则故事记载了张镐与一位酒家女的奇缘


在中唐时期,有一位名叫张镐的年轻官员,他还未发迹时,有一次在酒家遇到了一位年轻貌美的女子。张镐对这位女子一见倾心,两人相谈甚欢,共饮了几杯。


分别后,张镐对这位女子念念不忘,夜不能

第二天天刚亮,他便急匆匆地又跑到酒家去,希望再次见到那位女子。

幸运的是,那位女子果然还在酒家。


张镐向她表达了自己的爱意,而女子也大方地回应说:“君非常人,愿有所托,能终身,即所愿也。”

于是,两人便结为夫妻。

 

在唐朝的社会环境下,不仅高门显贵可以选择自己心仪的人,普通的平头百姓也有决定自己婚嫁的权利。


《唐律·户婚》中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订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

这表明,即使子女未征得家长同意,只要双方成年,法律也会支持他们的婚姻。


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

 

02  赵宗敏的放妻书


在敦煌莫高窟出土的文献中,有一份特别的文书,名为《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


这份文书,实际上是一份离婚协议。


故事的主人公是赵宗敏和他的妻子。


在这份文书中,赵宗敏并没有因为婚姻的破裂而对妻子进行任何的指责或辱骂。


相反,他以一种极其文明和礼貌的方式,表达了对妻子未来幸福生活的美好祝愿。他写道:


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这句话的意思是,他希望妻子在离婚后能够重新打扮自己,展现自己的魅力,找到一个更好的归宿。

 

更让人感动的是,赵宗敏还承诺,即使离婚,他也会承担起妻子三年的衣服和粮食费用,确保她的生活无忧。


这种在离婚时还能考虑到对方未来生活的行为,在当时乃至现代都显得难能可贵。

 

要知道,这事在其他朝代基本不会出现。


汉代就已经有了“七出”之说,其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盗窃”,那么丈夫就有权单方面休妻,这全部都是对女性在婚姻当中的要求


可在唐代,即使婚姻走到了尽头,人们也能以一种文明、尊重和体面的方式分手,彼此祝福,各自寻找新的幸福。

 

03  寡妇非婚生子


敦煌乡百姓康汉君状》是一份出土于敦煌的唐代诉状文献,它记录了一个名叫康汉君的敦煌乡民向官府申诉,希望能找回被吐谷浑人掳走的弟弟的案件。

 

康汉君在其诉状中写道:“右汉君阿耶亡后,阿娘不知共谁相逢,生儿子,男女无别,养成七岁,名悉都”。


这句话意思是:康汉君的母亲在丈夫去世后,与不明身份的人生下了弟弟,而康汉君并不知道这个弟弟的生父是谁。他的这个弟弟并非是母亲改嫁之后所生,而是康汉之母在外“风流”时所生。

诉状上写“不知共谁相逢”,说明康母曾同一时间段多人发生关系,以至于连自己儿子的父亲究竟是谁都不清楚!

 

要知道在很多朝代,寡妇的行为会受到严格的限制和监督,而康却能够自由地与他人交往,甚至在没有正式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生下孩子。

 

无论是张镐与酒家女的自由恋爱,赵宗敏与妻子的一别两宽,还是寡妇还能 “花样”(虽然不可取)见整个大唐的社会风气制度环境开放包容以及对人自由尊重

在当时的社会风气中,这种开放的态度是较为罕见的这可能也是唐朝海纳百川盛世的原因之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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