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菏泽】苦不堪言!三部门气势汹汹强拆委托人房屋,中征律师全力介入维权告捷!

文摘   其他   2024-09-30 16:50   北京  

山东·菏泽胜案捷报

面对过低的补偿标准,难道被征收人就要委屈接受吗?面对强势的征收方,被征收人往往没有任何协商的筹码,甚至房屋有着强拆的风险。山东的张先生就因补偿问题,房屋被多部门联合强制拆除,好在通过中征律师的全力帮助,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案件取得节节胜利!


三部门联合强拆房屋 损失惨重

家住山东省菏泽市某村的张先生收到了某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出《某县北城片区改造项目房屋补偿方案》,张先生家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因补偿问题,张先生与征收方一直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一天凌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街道办组织人员来到张先生家房屋门口,二话不说便将其房屋强制拆除。


张先生阻拦不及,只能眼睁睁看着房子化为废墟,大量财产被毁坏。对方如此蛮横无理,张先生无奈之下,只能求助专业律师帮助,经过多方咨询,决定委托中征律所代理维权。


本案办案团队

中征律师步步维权 节节胜利


中征律师接案后,办案组经过研究讨论,代理委托人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街道办事处拆除行为诉至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期间,委托人通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交的答辩材料,始得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曾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称委托人房屋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责令委托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中征律师认为,上述通知书实体和程序上均违法,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予以撤销,故诉至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以案涉通知书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了委托人的起诉。


对此,中征律师认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除了程序性告知外,还为委托人设立了积极的作为义务,并直接发生法律效果,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以案涉通知书属于过程性行政行为,未对委托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委托人的上诉,显然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中征律师遂代理委托人依法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诉讼结果


市中院经过审理,支持了中征律师的主张,作出裁定,撤销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某号行政裁定,并指令其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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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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