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就补偿利益被征收人与征收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征收方强制拆除,后征收方的该强拆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此时被征收人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诉讼后,房屋价值的赔偿标准是否可以参考回迁房屋的估价呢?
案情简介:
高某拥有一处房屋,系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因城中村改造项目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内。后高某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该强拆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
高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法院最终以回迁房估价的金额作为赔偿高某房屋价值的计算标准。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
“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高某房屋被违法强拆后,对高某房屋的赔偿标准依据上述规定应当以损失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本案法院最终以回迁房估价作为赔偿案涉房屋的计算标准,符合实际情况,也兼顾了与高某同区域其他安置回迁户的利益平衡,符合法理情理。
在实践中,被征收人也会遇到实际征收开展的时间在批复多年后实施或者是实际实施征收时被征收人所在的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此时,周边生活配套设施及房屋价值均不同于批复作出时,以当地回迁房的估价作为依据更有利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若您也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合法维权。
本文作者:王婷婷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律师
王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结合实践办案认真负责,参与办理的征地拆迁案件近百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持“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执业理念,坚持“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工作信条,为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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