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承包地被陌生人强占搞建设,村民向自规局举报后却未得到回复,中征律师不惧波折帮其赢胜诉!

文摘   2024-09-25 17:03   北京  


2024



胜案捷报

—— ZHONG ZHENG ——


江苏·常州


陌生人在自家土地上建水泥墩,挖大水坑,想要搭高压线!江苏常州某村民发现这一情况之后迅速向中征律所求助。


中征律师仔细梳理案件要点,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查处申请,却没在法定期限内得到回复,遂启动行政复议程序,最终赢得胜利!



案情简介



当事人系江苏省某村村民,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有不明身份人员在委托人的上述土地搭建高压线,影响当事人使用上述土地。


中征律师指导当事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邮寄《查处申请书》,请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上述违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当事人。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收该申请材料,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故,中征律师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查处职责,并予以书面回复。



复议维权



市人民政府受理案件后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告知行政复议期间,因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因此中止该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后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征地批复违法,行政复议中止原因已然消除,中征律师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邮寄恢复行政复议审理申请书。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答复违法。


复议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的法定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权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查处。


二、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答复,属于未完全履责。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8]78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健全投诉举报办理制度,认真回应群众诉求……依法及时进行核查处理,具体承办投诉举报事项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书面举报土地违法行为,要求查处。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进行了调查,但未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申请人,属于未完全履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后,被申请人作出《查处申请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已经超过了60日的一般合理期限。


三、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查处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的行政复议请求,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已进行调查核实,作出《调查报告》,并在行政复议期间作出《查处申请答复》送达申请人,本机关再责令其履行已无意义。


故,复议决定确认被申请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违法。


本案办案团队


复议结果



本案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据此,被申请人具有查处的法定职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二)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显然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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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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