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意见,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文摘   2024-09-29 16:50   北京  

行政复议是老百姓维权的重要途径。例如,被征收人对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但如果大家对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中征律师为您讲解相关案例!


案例背景

2014年12月21日、2015年12月17日、2018年12月2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分别作出批准安某县人民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将秦某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秦某不服,向省政府申请复议。


省政府认为,上述批复并未涉及秦某的宅基地和承包地,秦某与上述批复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遂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秦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秦某以省政府作出复议决定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复议决定,判决省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一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根据上述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土地征收决定而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系不可诉的终局裁决。


尽管该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符合受理条件予以驳回的复议决定是否属于终局裁决未作规定,但是,基于终局裁决也是行政行为,应当包含实体性内容和程序性内容,对被申请事项相关问题的程序性复议决定亦应属于终局裁决。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于2019年10月作出裁定,驳回秦某的起诉。秦某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南高院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裁定,认为该复议决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律师分析

当事人对省级政府作出的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不服,向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级政府以当事人与征地批复没有利害关系、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等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应当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未将针对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作出的复议决定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在现实中和法律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征收土地的决定”,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部门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根据以上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同级政府复议之后形成的复议决定,并没有被排除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当事人对该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起诉,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同时,行政复议法并未明确针对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作出的复议决定均属于最终裁决。当事人就省级政府作出的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申请行政复议,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对最终裁决行为的救济渠道,救济渠道是否通畅,直接关系当事人实体权益的保护。


省级政府认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认为当事人与省级政府作出的集体土地的批复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程序性的行政复议决定,实际上阻断了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渠道,不让当事人进入行政复议程序的大门。


当事人对程序性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事实上是对不让其进入行政复议程序大门的行为不服,并非直接针对省级政府作出征收集体土地的批复本身,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保护诉权的精神是一致的。


指导律师

曹斌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重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拥有清晰严谨的工作思路,认真踏实的工作态度,致力于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

贺妍妍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央民族大学法律硕士,2019年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专业知识扎实,对接到的每一个案件认真负责,在办理案件时能够通过对不同法律环节上的深入了解,认真把握案件细节,制定相应的办案策略,全心全意为委托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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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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