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百色】闻所未闻!找县政府申请公开征地信息,被要求缴纳高额“信息处理费”,中征律师成功帮委托人维权!

文摘   社会   2024-10-17 16:51   北京  

复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公开案涉信息公开内容并且不得收取费用。













胜案过程



委托人梁先生等三人系广西省百色市某村的村民,其合法拥有的房屋位于某村,委托人及其一家长久在此生活。后因某湿地公园项目建设,三位委托人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


因征收信息不透明,中征办案团队研究后启动了信息公开程序,申请公开其房屋及土地所在地的征收公告和相关材料,后梁先生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中征办案团队研究后认为该答复严重侵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侵犯被征收人的知情权,主办律师遂代理梁先生等三人调查取证、固定证据,并召集办案组团队第一时间启动复议程序,要求被申请人撤回原答复,重新作出答复。


后县人民政府主动撤回“原答复”,并重新作出“新答复”,但要求收取信息处理费。中征办案团队研究后认为“新答复”违法,故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中征律师依法提出请求并陈述被申请人县人民政府的违法之处:


首先指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作出答复,申请人已经提交了自己的房屋位置情况,而其作出的答复内容明显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基础;被申请人收取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收费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内容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不应当予以收费。


面对中征律师有理有据的发言,被申请人仍在狡辩。


首先认为申请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属于需要加工、分析的,申请人并未提供明确的房屋具体位置信息,因此确定申请人所申请的内容不属于信息公开的答复范畴;其次指出申请人并未在缴费期间内对行政机关收费决定提出异议,属于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情形。


面对被申请人的狡辩,复议受理机关认真审理双方提交的材料,面对委托人所提交的翔实的证据材料,基于事实与法律规定,最终该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征律师的主张,依法向被申请人公开案涉信息公开内容并且不得收取费用。








案件总结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作为被征收人在案涉项目开始启动征收时,一定要清楚了解征收的相关细节,对于未公布的信息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进行申请,对于所获得答复也要及时进行研究,对于存在的违法之处,一定要及时向有关单反应,如提出复议程序,维护自己作为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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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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