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某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该区某镇人民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中征律师凭借着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清晰的办案思路,及时启动有效程序,成功为委托人依法维权。
胜案过程
朱先生系浙江省台州市某村村民,在该村合法承包土地用于耕种。后该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朱先生认为征收补偿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损害其权益,在多方咨询后,决定委托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代理维权。
北京中征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成立维权办案组,第一时间启动律师沟通函、信息公开、查处申请等程序。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向某镇人民政府申请公开“土地登记台账、土地丈量图、土地丈量档案、土地面积登记材料等信息”。该镇人民政府拒收委托人邮寄的申请材料,并且未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作出任何答复。
中征律师向该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要求依法确认镇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经过审查,区人民政府认为镇政府拒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镇政府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委托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台州市某区某镇人民政府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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