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说,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予公开,就真的可以吗?

文摘   2024-10-05 08:30   甘肃  

征收不透明,老百姓看不到征收文件,如何才能知道征收是否合法呢?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就是核实征收合法性的重要途径。

但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有的行政机关答复说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的这种说法一定是真的吗?会是借口吗?法律又如何界定某信息是否属于商业信息、个人隐私?  中征律师带您在下面这一典型案例中找答案!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律师分析

参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一中行终字第1233号王建平不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建设单位西城区市政基建办公室根据《拆迁办法》第九条提交的八项批准文件的后四项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该四项批准文件具体包括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文件、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据此,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的过程中,一般要对涉及第三方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预先判断,由此来决定是否向第三方征询是否公开的意见。


本案中,西城房管局主动向第三方征询意见,这表明其已然认定后四项批准文件涉及商业秘密,并且在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情形下,决定不予公开上述信息,市建委在被诉复议决定中也对这一认定予以了认可。这一认定系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对案件关键事实进行的确认,其应当属于行政诉讼司法审查的范畴。


即,在后四项批准文件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这一问题上,人民法院具有审查权。如果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机关的认定有误,应当有权依法予以纠正。


关于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均将其界定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未对商业秘密进行明确界定的情形下,上述法律规范对于商业秘密的界定可以作为判断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依据。


另,《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规定:“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


由此,被拆迁人可以通过拆迁听证程序获知后四项批准文件的内容,该内容不可能处于保密状态之下,显然不具备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虽然《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在核发涉案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尚未施行,但在王建平申请获取上述信息时,《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已经施行,其中设定的拆迁听证程序足以辅证该信息并不具有秘密性,从而将其排除在商业秘密的范围之外。此时,西城房管局和市建委仍将后四项批准文件认定为商业秘密显属不当。


况且,西城房管局和市建委在作出商业秘密的认定时并未提供任何说明或依据。相比之下,一审判决在借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于商业秘密所作定义的基础上,结合拆迁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充分论述了上述后四项批准文件不属于商业秘密的理由和依据。该判决对于本案商业秘密问题所作的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


据此可知,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是全部都不得公开的。并且,是否属于涉密的范围也是要经过判断的,不能仅通过公开的部门去认定。


中征律师提醒

房屋土地征收中,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


如果遇到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不合法,需要尽快通过专业律师来进行法律分析判断,启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指导律师

宋丹丹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法律硕士,在征地拆迁业务领域潜心研究多年,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办案过程中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争取最大程度地完成委托人的委托。

本文作者

杜潇潇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熟悉法律流程,拥有清晰严谨的工作思路,认真踏实的工作态度,致力于为每一位委托人争取更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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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征行政法律师
中征律所创立于2007年,汇聚了一批办案经验丰富的优秀律师,专注征地拆迁领域,立足北京、辐射全国,代理了大量的企业/工厂拆迁、商铺拆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集体维权案件,深受客户信赖及好评,打响了“中征律师”的金字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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