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胜案捷报
—— ZHONG ZHENG ——
贵州·六盘水
贵州某村撤销“村委会”建制,实行“社区居委会”建制后,71户村民的承包地被征收。村民们向居民委员会申请信息公开,居委会却不依法公开相关信息。中征律师强势介入,坚持不懈为村民维权!
案情简介
贵州省盘州市某村,71户村民在村里拥有合法承包地,后该村被撤村设居。村民们的承包地因某公路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
为核实征收项目的合法性,2023年8月18日,委托人向居民委员会申请公开:“1、案涉地块的土地台账信息(每位委托人承包地亩数及土地承包合同);2、案涉地块的补偿安置协议;3、补偿款的到账证明和记账凭证、发放证明和记账凭证;4、征地补偿款分配、发放所涉及的村民会议记录、村民会议决议,以及与其有关的其他文件。”
2023年9月4日,居民委员会作出《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委托人案涉第一、二、三项信息公开资料非由其制作并保存、第四项信息公开资料不存在。
中征律师办案路径
中征律师认为,居民委员会具有建立村务档案的法定职责,委托人申请公开的事项为其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的相关材料。居民委员会应当掌握委托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其称未制作和保存的行为明显违法,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征律师代理委托人于2023年11月5日向乡人民政府邮寄《责令改正申请书》及附件材料,请求依法责令居民委员会改正其作出的案涉《答复书》,重新作出居务公开答复,并将责令改正的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书面答复。
经查询,乡人民政府于2023年11月7日签收申请材料,但至今仍未作出任何答复。中征律师认为,乡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任何回应的行为,属行政不作为,明显违法,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中征律师遂代理委托人于2024年3月6日向盘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乡人民政府不履行调查处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其限期内履行其调查处理职责,并作出书面答复。
2024年5月10日,盘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乡人民政府在该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履行对居委会作出《答复书》的监督职责。
本案办案团队
复议结果
中征律师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第二条、第五条:“在撤村转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城市居民委员会仍负有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公开职责。”
从以上规定可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有职责监督管理村务公开相关事项。
对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事项,上述机关有调查处理的职责,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已经违法,我们要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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