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是否遇到过或听说过这样的困扰——自家房屋在未达成拆迁协议或者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被强行拆除,而当问及“谁是幕后推手”时,却陷入一片模糊和混乱?
面对这种违法强拆且不知主体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呢?
案情简介
山东滨州的李先生在国有土地上拥有一处合法房屋。当地县政府因旧城改造,于2011年1月作出了旧城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了旧城改造建设指挥部临时机构,将李先生所有的房屋列入征收拆迁范围内。
在旧城改造期间,指挥部作出了旧城改造的公示及补偿安置方案。因拆迁补偿标准较低,双方未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在没有作出任何书面文件的情况下,李先生的房屋便于2015年8月13日被非法强制拆除。
故李先生以县政府为被告起诉至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法院审理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先生起诉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但县政府辩称未实施过上述行为,李先生提供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县政府参与实施强制拆除房屋。因此,县政府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李先生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故维持原裁定。李先生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起诉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县政府负有涉案房屋所在区域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双方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且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应由县政府承担。
在县政府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再审法院撤销一审、二审裁定,并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中征律师分析-维权点睛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了,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主体,县级政府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是实施主体。
在县政府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相应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2021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具体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的强制拆除房屋等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没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因此,在2021年4月1日之后,因国有土地房屋征收所引发的强制拆除,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已经了作出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当事人不服强制拆除房屋的,应以作出强制拆除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本文作者:范拼博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律师
范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结合实践办案认真负责,参与办理的征地拆迁案件近百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持“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执业理念,坚持“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工作信条,为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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