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加快征收进程,会采取强制拆除的方式。那么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应如何选择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呢?
法律概念点睛
首先,我们要了解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行政赔偿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的征收行为。
若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非法强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行政补偿或行政赔偿。
最高法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明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案件审理中,涉及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责任竞合时,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正常的征收补偿过程中,征收管理部门应当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并据此予以补偿。
行政法规和规章之所以选择征收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目的在于保障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同时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人用获得的补偿款在市场上能够购买到与被征收房屋区位、结构、面积等相接近的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因房屋征收而受到减损。
根据这一立法目的,如果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时间与征收补偿时间相隔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变化,以公告之日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不能确保被征收人获得足额补偿时,则应以补偿时的房屋市场价格确定房屋征收补偿数额。
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数额不应低于赔偿时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否则,因违法强制拆除房屋行为,行政机关付出的行政赔偿数额还要低于其合法征收支付的补偿数额,其实质效果是鼓励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
鉴于此,在违法强制拆除房屋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以决定赔偿时的市场评估价格对被征收人予以行政赔偿,符合房屋征收补偿的立法目的。
根据因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获得的行政赔偿不应低于合法征收获得补偿的基本原则,行政赔偿应当包含被征收人依照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合法征收中可获得的优惠。
中征律师分析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及相关指导案例可知,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应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且应参照赔偿时的价格来确认赔偿价格。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要对于赔偿申请人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赔偿不得低于补偿的立法目的是防止有些房屋的价值低于征收的补偿而对被征收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同时也防止行政机关通过违法强拆的方式逼迁。
因此,如果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高于补偿,则应按照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这样,在保障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更能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征收。
本文作者:浑云歌
中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律师
浑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扎实、结合实践办案认真负责,参与办理的征地拆迁案件近百起,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秉持“待人以诚,立世以信”的执业理念,坚持“精法以专业,勤勉以敬业”的工作信条,为每一位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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