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问题复杂多样,维权之路道阻且长。不少被征收人发现,在征拆维权过程中,房子已经被拆了,自己还未拿到补偿,当地的房价却随着时间的推移一涨再涨!
这种情况下,赔偿标准也能涨吗?跟随中征律师的专业视角,看看下面这一典型案例吧!
案例背景
2008年11月18日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政府对吕某蕾位于沈阳市铁西区的房屋(面积30.6平方米)进行了强制拆除。强拆时,沈阳市铁西区公证处对房屋现场外观进行现场公证,未对室内物品进行保全及公证。
2014年8月11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铁西区政府于2008年11月18日对吕某蕾房屋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该判决生效后,吕某蕾于2015年5月28日向铁西区政府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并于2015年8月3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
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赔偿金额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决判铁西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吕某蕾房屋损失301606.2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吕某蕾临时安置补助费89500元。
律师分析
关于被拆迁房屋赔偿问题,吕某蕾拥有的合法房屋被违法强制拆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得到合理赔偿。合理的标准,应当是由拆迁人在当时提供一套不低于被拆除房屋使用标准、使用价值的房屋。
现原拆迁地早已改变用途,无法满足吕某蕾关于恢复原状的要求,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一直也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故只能按货币进行赔偿,而货币赔偿也必须确保被拆迁人通过赔偿金在被拆迁后得到适当安置。
案涉房屋于2008年被拆迁,八年多后,房地产价格一涨再涨。如果按当时制定的补偿办法确定的标准计算,吕某蕾获得的赔偿金无法购得最低使用标准用房,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制裁侵权方、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应当指出的是,本案纠纷缘起违法强拆,由此造成的损失包括扩大的损失,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且无证据证明吕某蕾对此应当担责。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指导律师
蒋丹丹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国内双一流大学法律硕士,法学基础扎实。长期致力于争议解决领域,拥有丰富的庭审办案经验,擅长各类诉讼案件处理。秉持“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的执业理念,用高水准的专业能力,有温度的服务理念,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
本文作者
杜佳霖
中华志愿者协会法律服务志愿者
中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毕业于吉林大学,坚持高标准高要求提高实务技能,从事法律工作以来,致力于征地拆迁领域案件,用专业知识和办案技巧为当事人解决实际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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