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农历蛇年的临近,在这辞旧迎新之际,药店行业也将迎来一系列新的变化、新的政策。
无论是国家层面的重大政策调整,还是各地因地制宜推出的新规,都将对药店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药店经营者要深入学习并熟练了解这些新的政策规定,准确把握其中的变化和要点,才能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国家层面
2025年1月16日,国家药监局综合司印发《关于做好有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落实工作的通知》,主要有两项重大调整:
1.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自2025年1月20日起,取消“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事项。取消审批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人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药品经营许可。
这一调整,极大地简化了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的审批流程,显著缩短了企业从筹备到开业的周期,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从而有力地提升市场效率,充分激发企业投资药品零售领域的积极性。
2.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自2025年1月20日起,将“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取消审批前已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按程序备案。开展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在此之前,2024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于2025年1月20日开始实施。此次审批事项的调整,正是为做好上述行政法规修改后相关工作衔接落实,践行国务院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精神。
地方层面
1.江苏:执行药品经营许可新规,将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
江苏省药监局于2024年12月2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各类许可事项,如新申请、变更、重新审查发证、注销、补发等,均按照《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经营监督管理有关工作的公告》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之前已经领取老版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应于2025年10月1日前领取新版许可证,可以单独申请换发新版药品经营许可证,也可与变更、重新审查发证、补发等事项合并办理。
在经营范围表述上,《通知》作出如下调整,药品经营企业统一核减“中药材、生化药品、抗生素原料药、抗生素制剂”经营范围;“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调整表述为“化学药”;“体外诊断试剂”调整表述为“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经营精神药品的,调整表述为“第一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生物制品的,调整表述为“血液制品”“细胞治疗类生物制品”“其他生物制品”。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冷藏、冷冻药品的,在经营范围后标注“以上含冷藏药品”“以上含冷冻药品”“以上含冷藏、冷冻药品”。
药品零售企业仅经营独立包装单味中药饮片的,经营范围单独标注为“中药饮片(仅限独立包装单味中药饮片)”。
在经营方式上,《通知》明确,按照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药品零售连锁门店、药品零售单体药店的经营类型,分别在许可证经营方式下注明“批发”“零售(连锁总部)”“零售(连锁门店)”“零售(单体)”。
2.海南:推出药品监管领域“三张清单”
海南省药监局于2024年12月27日印发了《海南省药品监管领域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从轻行政处罚清单和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三张清单”),将于2025年2月1日起实施。
“三张清单”的发布,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执法行为,推进实施宽严相济、包容审慎监管,助力涉药营商环境优化。
“三张清单”共37项,明确对该省药品监管领域部分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20项)、从轻行政处罚(3项)、减轻行政处罚(14项)的具体情形,细化了适用条件、法律依据等内容,为执法人员提供了清晰的执法指引。“三张清单”提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通过行政建议、行政提示、批评教育、行政告诫、行政约谈、责令限期改正等配套行政监管措施,督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自律意识,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三张清单”的推出,对部分违法行为或不予、或从轻、或减轻处罚。这并非纵容,而是宽严相济,给企业改错机会,优化营商环境。毕竟,一味严罚可能扼杀企业活力,合理引导才是监管的更高境界。
3.湖南:全省药店实施赋码药品出入库扫码制度
2024年12月30日,湖南药监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药品批发企业药品追溯及信息化监管系统建设的通知》,旨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国家药监局关于药品信息化追溯相关要求。
《通知》要求,2025年2月1日起,全省所有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应对所有赋码药品进行出入库扫码。这一举措旨在确保药品流通环节的信息透明化,提升药品追溯的准确性和效率。
此外,《通知》还要求,所有药品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总部需在2025年4月30日前,完成与省局系统的对接工作,实现药品购销存数据以及储运温湿度信息的实时上传和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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