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新《公司法》背景下,国企公司有哪些变化?有哪些影响?

企业   2024-11-02 06:30   北京  
知风云: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公司法此次的大修订,需要大家认真掌握变化、切实做好切换准备。本期新《公司法》专栏,我们节选了来自混改风云的三篇文章。读后,相信您对新《公司法》将有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期望知本咨询的经验和方法,能够在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道路上,帮助您分析趋势,找准方向。

01

《新公司法》学习:董事会半数同意、三分之二同意、全体同意,到底什么意思?在何时需要?

30年前中国颁布第一部《公司法》,已经经历六个版本,在治理主体议事决策机制设计上持续深化细化。对于指导治理主体开展更有效率、更加科学的集体决策,有重要帮助。

在这些集体决策机制当中,董事会作为现代公司的决策中心,承担的责任最为广泛,每一项决策都事关公司战略、投资、制度、风险的全局,科学设计实施董事们的决策表决程序,显得特别关键。

在实践中,很多朋友经常听到“董事会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三分之二通过”、“董事一致通过”等等概念,这些不同的决策机制,都怎么发挥它们的独特作用?我们在设计、实施、计算的过程中,要注意哪些具体情况?

1、过半数同意,代表什么意思?

在很多集体决策机制里,都时不时出现这三个数字:

50%、2/3和100%。

三个数,代表了三个关键的决策力量平衡点。

第一个平衡点是过半数同意。

在一个董事会决策当中,如果是达到了50%以上董事同意,就是超过半数,有至少一半以上的人是支持的,那么对于多数一般性议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就达到了通过的基本条件。

在决策组织当中,决策的结果要代表多数人员的意愿,而不是被少数人进行绑架,因而,过半数同意已经成为集体表决议事的基本原则,得到广泛的采纳。

2、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代表什么意思?

这第二个平衡点,是2/3。

三分之二的数字,一共出现了10次,也不少。

对于股东会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同意的情况,新《公司法》列示了4条:

1、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2、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

3、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

4、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但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时。

对于董事会需要三分之二同意才能通过的情况,新《公司法》做出三条规定:

第一,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

第二,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第三,为公司利益,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的。

除了股东会、董事会决策比例之外,对于三分之二的比例约定,新《公司法》还规定了一种情况,当“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要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对比过半数决策同意的情况,您就能发现,无论是股东会还是董事会,超过三分之二比例同意的内容,都少很多。

任何一条内容的出现,都事关这家公司的生死存亡问题。比如修改章程、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增资减资等等事项,都事关股东的核心利益。

3、全体同意,在什么情况下出现?

除了50%过半数同意,以及2/3绝大多数同意的情况,在一些公司治理的实践中,还引入了“全体同意”、“一致同意”的机制。

一致同意规则,也称“一致性规则”或“全体一致投票规则”,指的是一项决策或议案,须经全体投票人一致赞同才能通过的一项投票规则。

在实践当中,在一些股权多元化的公司里,处于股权少数地位的股东,推动在公司章程当中约定“一致同意”的条款,进而来保护自身权力,是小股东维护利益的一种方式。

有的公司,对于原定股东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事项,继续提高比例,在章程中约定必须全体股东一致同意;

有的公司,在股东股权转让条款中,增加了部分股东的股权转让,必须经所有股东一致同意等等保护性条款。

对于超越《公司法》决策要求的“全体一致同意”条款,目前在管理中合理,在法律规定中处于模糊地带。这些规定对于保护小股东利益是有力武器,但是对于公司治理决策效率却带来迟滞和负面影响,知本咨询也建议谨慎使用。

4、50%、2/3和100%,怎么用好?

法律和实践都说明,这三个平衡点,对于企业治理内容的选择特点不同:

过半数同意,针对企业治理中的“正常事项”;

绝大多数同意,针对企业治理中的“生死事项”;

全体一致同意,针对企业治理中的“特例事项”。

我们可以用一个简单示意图来表达:

怎么利用好这三个关键决策机制,既能够促进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合理有效运行,又能保障公司合法规范运作呢?

知本咨询建议还是要回归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这两个基本的法律文件当中。

首先是合法,用好《公司法》。

其次是合理,用足《公司章程》。

第三是合德,用活“心理契约”。

我们都明白一个道理,从50%到2/3再到100%,随着比例的提高,股东和董事争论、争议、争吵的概率必然提高,形成理想治理结果的效率必然下降。

这就是博弈的结果,这肯定不是股东合作建立公司,董事合作科学决策的初衷本心!

那么,这个时候最重要的,是通过股东间的强化沟通协调机制,通过董事之间的深入沟通机制,通过开放包容治理文化机制来做好保驾护航的工作。

盲人摸象式的个体决策有缺陷,众说纷纭的群体决策也不是万能。在公司治理这个舞台上,寻找到更加科学、更有效率的决策机制,依然任重道远,需要奋力前行。

——点击阅读原文


02

国企参股投资必看:新《公司法》带来的10大影响分析

新《公司法》(2023年修订)正式发布后,在强化股东出资责任、强化投资者权利保护、健全公司内部治理、完善股东退出等方面均做出了重大修订。

这些方面的修订对于投融资交易以及已完成项目的管理和退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国企对外投资的合规性及风控影响也是全方位的。今天就新《公司法》对国企对外参股投资带来的十大主要影响以及应该如何应对做一些简要分析。

1、公司的注册资本认缴和出资方面

(1)需要更加注意标的公司原股东注册资本出资是否完成

主要影响1:新《公司法》第47条至52条可以看出更加强调资本充实,若公司原股东没有完成注册资本出资义务,对于投资来说意味着更高的风险。

(2)需要开展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评估

主要影响2:新《公司法》第48条新增了股权、债权可作为非货币资产进行出资,并且明确要求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

2、投资者权利保护方面

(1)股东知情权

主要影响3:新《公司法》第57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在原有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基础上增加了股东名册,并在有权查阅的范围上增加了会计凭证;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复制范围均可延伸至公司全资子公司。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主要影响4:原《公司法》对非上市公司董监高回避表决缺乏规定,但新《公司法》182条至193条明确了对董监高的行为要求,其中明确了董事会对第182-184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等要求。

(3)中小股东的保护

主要影响5:我们再把中小股东保护方面的四个主要影响一起分析看看。

  • ①新《公司法》第144条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行不同权利的类别股,该条是对“同股同权”的较大突破。

  • ②原《公司法》规定持股比例需达到3%的股东才有提案权,新《公司法》第115条降低了提案门槛,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 ③新《公司法》第212条明确了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进一步明确了利润分配时限。

  • ④对于回购股份方面,原《公司法》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对特定事项的股东会决议有异议的股东具有回购请求权,新《公司法》第89条、161条分别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异议股东具有回购请求权。
3、公司治理方面
(1)监事会/监事选设

主要影响6:新《公司法》第6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第83条规定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2)董事会召开的人数条件

主要影响7: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新《公司法》第73条、27条明确了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否则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不成立。

4、投资退出方面
投资项目实现退出的方式有很多,但选择什么方式才是合理的呢?我们都希望把企业培育一直到IPO阶段,但漫长的周期下我们也要充分去考量其他方式。这次新《公司法》对投资退出方式也有一些影响,具体是什么呢?我们选三种方式展开看一下:

(1)通过回购方式退出
主要影响8:新《公司法》第89条、219条增加了股东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的情形:①控股股东滥用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②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时。
(2)通过股权转让方式退出
主要影响9:新《公司法》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需经其他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规则,保留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以及公司章程可另行约定转让规则的条款。
(3)通过减资的方式退出
主要影响10:另外,新《公司法》第224条、225条虽明确了减资流程,但流程复杂,而且新《公司法》明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现实中推进可能面临较多困难。
综上,要考量的重点事项贯穿了参股投资的全生命周期,只有我们提前识别出痛点、难度问题,在参股投资阶段提前约定,才能保障对外投资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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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公司法》背景下,公司治理3个维度解析
今年3月6日,我们在文章中探讨了新《公司法》对国企公司治理的“123巨大变化”(《探索新公司法下的国企治理之路:123巨变与321策略探讨》),今天,知本咨询带来一套“公司治理321策略”,从多维度来解析如何应对新法变化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简单来说,就是从3个维度,用好2个抓手,注意1种管控方式。
1、公司治理“321”策略解读

(1)三维治理贯标法规全面核验

首先,是三个维度。

第一维是新《公司法》。
第二维是监管制度及规范性政策要求,属于公司治理的旁线要求。
第三维是党的领导及党内政策法规,属于公司治理的高线指引。
(2)两大治理落地抓手用足用好

一方面,现行《公司法》中大量法条规定事项进行调整,或删除或修改为通过章程自行规定。这就赋予了公司自治相当大的空间,企业在内部有了更多“自由裁量权”。
另一方面,对于公司治理而言,有两个非常重要的课题需要解决。即:公司治理机构如何设置,以及各治理主体之间的职权如何设置。
(3)一种治理管控方式择优转换
本次新《公司法》两大重要修订变化。其中之一是引入了影子董事的概念,只要在事实上能够指挥公司行为,就会被认定为影子董事,与董事承担相同的信誉义务与法律责任。
另一大变化,是新增了关于横向法人人格否定的规定。特别对于集团化背景的企业来说,需要关注在共同控制关系下的关联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形。

2、以经理层职权设计为例,进一步了解“321”策略
在本次新《公司法》修订内容中,大家关注度最高的内容之一就是经理层职权的问题。就经理层职权的问题,企业是否需要改?怎么改?改完会有什么效果或影响?我们不妨依照刚刚所讲的“321”策略,逐步拆解。

(1)3维视角考虑是否需要改

第一维度,新《公司法》中,对经理层职权的规定,取消了“法定列举+章程兜底”的形式,经理层不再拥有法定职权,职权来源变为“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授权”。面对新法新规定,国有企业应当核验现行的经理职权配置及来源,看看是否需要根据新《公司法》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二维度从政策出发。新一轮改革深化提升行动规划中的国有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中央企业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和中央企业经理层工作指引在发布后,经理职权配置需要贯彻最新的监管及政策要求。

第三维度,根据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的事项,原则上  党委不对授权事项作前置研究讨论。企业应当综合平衡本企业党委前置要求、董事会授权意愿、动态管理效率等多重因素。希望职权相对稳定但需要党委前置事项就要尽可能通过章程规定,反之则通过董事会授权来配置。

(2)2大抓手来解决怎么改
对于老《公司法》规定的“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结合新法“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我们认为这就属于“章程选择规定”类事项。如果公司认为在章程中明确法定代表人是有必要的,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在章程内明确;如果公司认为没有必要添加,那么就可选择性删减或不做处理。
(3)1种治理模式体现效果

对于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绝对不是公司本级治理架构的设计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事实上发挥重大作用的,尤其是对于众多非上市国有企业而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往往会在本级公司的公司治理中产生巨大影响。

正如本文上述提及的新《公司法》对影子董事、高管的规制和横向法人人格的否认,为规避或降低该类法律风险,对于包括经理职权在内的法人决策事项,要尽可能避免由控股股东通过专业管理指示子企业的方式实施管控。

在这方面,本企业既要推动控股股东,从偏管理型管控向治理型管控大力转变。又要对子企业,尤其是相对控股的子企业,向治理型管控进行积极主动地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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