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国企科技创新重点难点在哪?一键解读

企业   2024-11-10 06:30   北京  
知风云:在这个快速变化的时代,创新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不二法门。而国企,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科技创新体系的优化与评估显得尤为重要。本期,混改风云特意盘点了3篇关于国企科技创新文章,读后,相信您对国企科技创新将有更深刻的理解,同时也期望知本咨询的经验和方法,能够在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道路上,帮助您分析趋势,找准方向。

01

如何判定职务科技成果的创造者与权利归属?——退休返聘与外部专家篇(附案例)

对于公司“组织内部”的人员,无论是股东、董监事,还是一般高管、员工。其发明创造都可以被认定为职务发明,进而开展赋权。

那么今天就让我们结合司法判例,再来看一下公司“组织外部”的两类重要人员,即退休返聘人员、外部技术顾问。
1、退休返聘人员

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其虽然已经和公司没有劳动合同,但既然是返聘,显然构成“临时劳动关系”,因此其创造的成果,只要符合四大条件,均可按照职务成果认定和赋权。

因此理论上企业只需要及时申请有关专利,获得授权后对退休返聘人员进行赋权和收益分配即可,在程序上不存在太大争议。

但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却没有及时申请专利,而是由退休返聘人员申请了有关专利,就容易产生权属纠纷。

同时还需要注意,专利技术却不是一成不变,而是持续发展进步的。因此也存在一些科研工作者不断打磨自己的产品和技术,经过迭代后又申请专利,这些新的专利也会影响原有产品等的转移转化,导致收益发生变化。
如果有关人员刚好是退休返聘人员,新的专利是以个人名义申请,显然也会影响公司的利益。

因此对于退休返聘人员,在职务科技成果认定时,重点应当放在如何将有关成果都依法按照职务成果认定,避免公司权益受损上面。

2、外部技术顾问

当下国企开展科技攻关的一个重要模式,就是通过产学研合作的方式,聘请外部技术顾问,引入外部技术领军人才帮助公司完成所需的科技成果。

但外部技术领军人才,往往在其它单位(研究院、高校等)有任职,和公司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且不那么依赖公司的资源和技术。更有一部分科技人才,会同时在多家公司担任技术顾问,那么这种情况下到底应当怎么认定呢?

先说结论,由于外部技术顾问和公司的合作机制较为复杂,不能简单适用前文所述的按“临时工作单位”判定的方法,而是要综合多方情况,以“单位是否取得对发明人创造性劳动的支配权”为判定的要件。
如果判定为员工,可以根据是否符合“四大条件”来认定职务成果。如果不能判定为员工,则不能认定为公司的职务成果。

一般公司和外部专家合作,可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此时可以认定为“员工”,但如果采用咨询服务合同、委托代理合同等形式,则应当以合同为优先。
总结一下,作职务发明认定的法理,即按照“是否取得智力劳动的支配权”原则,先判定关系,再判定专利法的条件。

同时,不同于股东、董监事、退休返聘人员等,外部专家是职务成果赋权中极其特殊的一种情况,要想做好外部专家

的职务成果认定和赋权,必须在开展合作时就做好约定,明确有关成果的权属边界,才能真正用好人才,做到公司和专家的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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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国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探索赋权人员边界天花板

在企业科技创新的探索之路上,为了更高效率推动创新成果的研发,应对更高层次的人员组成需求,往往会通过汇聚多方人才与智慧,以攻克科研难题,但这种通过合作形式产生的科技成果,可能涉及多个企业、研究机构、高校之间的协作,导致一个项目研发团队中的核心人员可能会有不同的劳动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若成果归属企业有意对此项目进一步推进成果转化而开展激励,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是否可行?
1、能否赋权,注意两个原则
第一,原则上要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特殊情况需联合审批
2、审慎评估,多种类型探讨
我们将与本公司非直接劳动关系的情况分为两大类四小类来进行讨论:

(1)科研人员为集团组织体系内的劳动关系:

集团体系内分为三种常见的情况,子企业员工参与本企业研发项目、上级单位员工指导本企业研发项目、兄弟企业员工参与本企业研发项目。

子公司作为母公司的附属公司,其业务往往与母公司相关联,子企业员工作为公司体系内的一部分,他们参与母公司科技成果研发工作是公司内部合作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可以进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
由于赋权情况相对复杂,所以为确保各方权益联合审批是有必要进行的,在审批过程中,及时与上级单位或兄弟单位沟通项目进展、问题和需求,确保双方对项目的要求和期望保持一致。
具体联合审批的流程可能会因实际情况而有所差异,但一般可遵循以下步骤:
(2)其他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人员参与本企业研发项目。

在作出决策前,企业需要权衡利弊,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调查,确保赋权行为符合企业的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
任何非本企业的劳动关系如果考虑进行科技成果赋权,最难解决的就是如何保障各方的权益,在赋权前便要对此做好充分的评估工作:

首先,需评估外部人员提供的工作是否涉及核心技术创新、关键问题解决或战略方向把控,对于研发成果的形成是否具有实质性的贡献

此外,在确保赋权行为合法合规、符合政策要求的同时要注意一些企业内部制定的科技成果归属和赋权的相关规定,可能会影响到员工是否可以接受其他企业的科技成果赋权。
同时其劳动合同或项目合作协议等合约文件中可能包含了对科技成果归属、使用和转化等内容的约定,需要仔细审查,确保赋权行为符合双方的约定,避免产生纠纷或违约情况。

最后,且由于各单位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竞争关系,因此在赋权前还需要评估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赋权过程中也要做好相关的保密工作。

未来,随着科技创新的不断发展和企业间合作创新的深入推进,对不同参与方在科技成果研发中的赋权问题将越来越受到关注。
国有企业需要不断探索和创新,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制度,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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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理解最新改革政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事关每家国企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本质上是在国家、科研单位、科技成果发明人之间,围绕科技成果所有权、使用权、分配权和收益权等权益所进行的分配。这种分配成功与否,是科技成果转化能否顺利进行的决定性因素。

1、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政策脉络

图 我国职务科技成果归属的变迁

(1)国家所有(2006年以前)

1984年国家科委印发的《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的规定》和1986年印发的《国家科委863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将财政资助的科技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国家,即使项目所在的单位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也不具备成果的所有权。

(2)单位所有(2007年-2015年)

2007年,新修订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高校和科研单位形成的科技成果的所有权由国家转移至单位。

(3)单位与科研人员共有(2016年至今)

2016年,《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提出“探索赋予科研人员科技成果产权或长期使用权”。

同年,四川出台《四川省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和15条配套措施,全面支持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改革。

2017年,《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对上述职务科技成果混合所有制爱国予以认可,提出“在法律授权前提下开展高校、科研单位等单位与完成人或团队共同拥有职务发明科技成果产权的改革试点”。

2018年起,北京、上海、广东等多地纷纷出台政策,跟进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2019年,《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修改,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将科技成果与一般国有资产进行区分对待。

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制定了《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并在全国选择了40所高校、科研机构作为试点开展赋权改革,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应的试点实施方案,并取得了良好的成效。

2、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主要内容

可以看到,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随着科技体制改革的推进,经历了“国家所有——单位所有——单位与科研人员共有”三大阶段。

这些政策主要是针对国家设立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但也可以作为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的参考。

那么现阶段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有何要点。基于《试点方案》,我们总结了两大方面。

(1)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核心内容是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

产权的核心是所有权,所有权实现的经济利益和价值增值最终体现在收益权上。

现阶段国有高校和科研机构中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

(2)建立覆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的管理机制

试点单位对其持有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可以自主决定。

承接方是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承接方是非国有企业的,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进行。

四十余年前,我国的科学技术体系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方针的指导下开始全面向现代化迈进,为社会发展贡献了至关重要的力量。

如今,在建设国家创新体系的目标下,人才仍然是创新的根基,围绕人才开展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能够进一步激发科研人才创新积极性,促进良好创新生态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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