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案:不构成欺诈,虽被行政处罚但系行政管理范畴,三倍赔偿不予支持

文摘   2024-11-11 10:01   重庆  

一、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


  •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胡燕桥,1973 年 12 月 5 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祥材,北京市汉良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奥比特公司赔偿服务费 145440 元,并要求奥比特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奥比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光华路 299 弄 14 幢 33、34、35 号 2 - 1 - 3 室,法定代表人孙刚,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德康、刘燕,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案件事实经过


  1. 服务过程:2021 年 5 月胡燕桥通过朋友与奥比特公司联系了解自体免疫细胞情况,7 月 11 日胡燕桥和朋友到奥比特公司,公司采集其血液 100 毫升并进行细胞制备,胡燕桥支付 48480 元,7 月 27 - 29 日胡燕桥在奥比特公司回输三天并签署自体免疫细胞保健知情同意书,期间还购买 “莱特维健” 牌 NMN10000ß - 烟酰胺单核苷酸一瓶支付 1080 元。8 月胡燕桥向高新区社管局举报,奥比特公司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被罚款 5 万元,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前奥比特公司退还胡燕桥 48480 元。

  2. 纠纷缘由:胡燕桥认为奥比特公司在诱导其购买自体免疫细胞回输服务过程中存在多重欺诈行为,包括虚假宣传(称其亚健康、有多种慢性疾病,免疫细胞回输可改善体质、治疗疾病,但实际未起到有利作用反而使其身心痛苦)、经营资质欺诈(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自体免疫细胞回输却告知有资质)、服务欺诈(营造有资质氛围,实际非合法合规医疗机构却从事医疗服务),要求三倍赔偿服务费、退还购买款并十倍赔偿、承担因诉讼支出的费用;奥比特公司辩称不存在欺诈,服务也无缺陷,公司是经批准成立的专业企业,有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为胡燕桥提供服务后其体检报告状况良好。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


  1. 认定事实:奥比特公司 2013 年 12 月成立,经营范围包括生物技术研发、自体免疫细胞储存等,2020 年 5 月经政府部门同意建设宁波区域细胞制备中心试点。2021 年 1 月 13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司发布函件表明 NMN 在我国未获相关许可不能作为食品生产和经营。

  2. 判决内容

  • 认为奥比特公司不构成欺诈,虽被行政处罚但系行政管理范畴,胡燕桥未举证证明回输对其身体造成损害,主张服务存在缺陷依据不足,双方已合意解除合同,胡燕桥要求三倍赔偿、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之诉请,奥比特公司反诉之诉请,均不予支持。

  • 奥比特公司违反食品安全规定向胡燕桥销售含 NMN 的产品,应返还胡燕桥产品价款 1080 元,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 10800 元,胡燕桥应同时退还产品。


四、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


  1. 二审证据及认定:胡燕桥提交宣传图册,拟证明奥比特公司对外宣传自体免疫细胞功效;提交告知书及管理办法,拟证明自体免疫细胞治疗技术使用规定及奥比特公司无相关服务资格等。奥比特公司对宣传图册真实性认可,但认为案涉服务是保健项目;对告知书真实性有异议且认为与本案无关。法院对宣传图册、告知书和管理办法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2. 法院观点:胡燕桥和奥比特公司虽无书面合同,但从胡燕桥陈述可知奥比特公司提供了包括免疫细胞回输、制备等服务。奥比特公司营业执照和政府文件显示其有从事干细胞制备业务相关资格,胡燕桥签署了知情同意书。胡燕桥主张奥比特公司无免疫细胞回输资质,奥比特公司未否认且因未安排到医疗机构回输被罚款,但胡燕桥以此要求奥比特公司赔偿三倍服务费于法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3. 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209 元由胡燕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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