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几乎随处可见塑料制品,从食品包装到日常用品,塑料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随着塑料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如何有效管控塑料的使用,成为了全球环境治理的重要课题。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国际间正紧锣密鼓地商讨一项法律约束力强的国际协议,但在谈判的关键时刻,有一个问题却始终没有定论——到底什么算是“塑料”?这个看似简单的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如何界定塑料污染的范围,直接关系到全球合作的成败。
近日,清华大学高分子科学与技术方向杨万泰院士团队与循环经济方向朱兵教授团队合作,在《高分子学报》发表了关于塑料污染治理国际文书谈判中“塑料”定义的分析文章。文章深入探讨了“塑料”这一关乎国际文书管控范围的关键术语,指出在即将召开的第五届政府间谈判委员会会议(INC-5)上,各方仍未就“塑料”定义达成共识,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塑料”对于推动全球塑料污染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文章内容,塑料污染已成为全球环境治理的热点问题。在2022年3月,联合国环境大会通过了第14号决议,授权成立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C),通过谈判达成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塑料污染治理国际文书。该文书旨在针对塑料全生命周期采取综合治理措施,预计将在未来两年内通过五次会议完成谈判,最终于2025年签署成为正式公约。然而,在已进行的四轮INC谈判中,关于“塑料”这一术语的定义一直未能达成共识,成为影响文书进程的关键难题。
塑料全生命周期示意图
文章分析了当前谈判中存在的三个关键问题:
“塑料”定义应该对其加工性质和力学性质加以限定:高分子科学侧重从加工性质和力学性质的角度来定义“塑料”,而已有相关国际环境公约和法规更强调甚至只规定“塑料”的化学组成——这可能造成塑料、合成纤维、合成橡胶三大合成材料及相关天然材料的混淆,如果采用这样的定义将导致文书中“塑料”范围的扩大,进一步涉及到对除了塑料工业以外的纺织、交通等行业的管控。
塑料与树脂的区分:“树脂”和“制品”是塑料生产链条上的两个环节,但由于树脂一般占据制品的绝大部分质量、决定制品的性质,高分子科学和工程在很多语境下都会将“塑料”和“树脂”不加区分、等同使用。在具有管控性质的文书语境下,要明确区分“塑料”和“树脂”两个概念,如有必要应将“塑料”限定为“塑料制品”。
如何认识生物降解塑料:生物降解塑料和生物基塑料是两种属性。应当科学稳妥推广包括生物降解塑料在内的塑料替代产品。例如,推广生物降解塑料在难回收一次性使用场景(农用地膜、外卖等)的应用,以减少塑料垃圾向环境的泄露。塑料污染治理国际文书也应当对科学稳妥推广塑料替代产品有所反映。
不同定义下“塑料”的范围
文章提出,塑料污染治理国际文书的“塑料”定义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三点:
更广泛参与的基础:文书要覆盖塑料全生命周期,就需要更广泛的参与,并在此基础上达成共识;此外,文书谈判仅仅是一个开始,将来文书执行、履约的道路还很长,这就需要包括高分子科学和工程领域研究者在内的塑料全链条利益相关方发挥更大的作用。
设置单独的定义条款:谈判中针对管控措施和管控对象,也就是对“怎么管”和“管什么”的讨论是不可分割的,作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管控性质的文书理应设置单独的定义条款,对包括“塑料”在内的关键概念给出定义。
科学、准确地定义“塑料”:塑料的特性导致其概念较为复杂,“塑料”定义中可能会将纤维、橡胶等按照加工性质和力学性质并不属于塑料的材料纳入进来,也有可能将塑料上游原料“树脂”等包含在其中。纤维、橡胶不属于塑料,此外还应当明确区分“塑料”和“树脂”这两个概念。文书中的“塑料”定义要科学、准确地反映“塑料”的内涵,把应该被管的管起来,同时又不有意扩大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塑料污染治理国际合作进程。
在塑料污染治理的国际文书谈判中,“塑料”定义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协议的管控范围和实施效果。由于塑料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如何科学、准确地界定“塑料”是确保协议有效性的关键。如果定义过于宽泛,可能会涉及不必要的行业,导致管理目标不明确;而定义过于狭窄,则可能忽略了塑料污染的全貌,削弱协议的治理效果。
随着INC-5会议的临近,各方对于“塑料”定义的博弈将进一步加剧,如何平衡不同利益相关方的需求,达成科学、合理的定义,将成为文书谈判的重要任务。
专栏:芯锂有数 编辑:陈竺/小岚 分析师:子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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