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女婿继承公婆、岳父母遗产的两个条件

文摘   社会   2024-08-24 18:57   上海  

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儿媳、女婿不是公婆或岳父母的法定继承人,一般不享有继承权,但是在特定情况下,儿媳、女婿如果满足两个条件,也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什么特殊情况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案例系虚构、人物为化名)。



邵阿婆与乔大爷育有两子一女:大儿子乔东,二儿子乔西,女儿乔南。邵阿婆与乔大爷本来住在某老小区小高层六楼的老房子里,上下楼很不方便。二儿子家房子比较大,也是电梯房,乔西考虑到两位老人年纪大了,爬不动楼梯了,就主动邀请父母住到自己家。


邵阿婆与乔大爷住过来后,和乔西一家三口(乔西、妻子巩有凡、儿子乔木西)共同生活。乔西和妻子巩有凡把老两口照顾得舒舒服服称心如意的。


不过乔大爷本身就有重大疾病,两年后,他还是病逝了。


乔大爷去世后,邵阿婆继续住在乔西家。


2017年,乔西外出旅游时意外溺水身亡。


此时,邵阿婆已经七十多岁了,不仅腿脚不方便,还患有高血压、哮喘、失眠等多种疾病。


邵阿婆本来准备回自己的老房子去居住,或者投靠别的子女。但巩有凡劝说她继续住在这里,邵阿婆考虑再三后就仍旧留下来和巩有凡、乔有西共同生活。


丈夫乔西去世后,巩有凡对待年迈多病的婆婆不离不弃,精心照顾:她给老人买衣服、保健品、洗澡、剪指甲、勤换洗衣服、做可口的饭菜;天气好的时候,经常开着车,和儿子乔有西一起带老人外出游玩、散心、购物、吃饭、看演出等。


2021年春节后,邵阿婆也去世了,留下了六楼的房屋一套(乔大爷去世时没有分割)以及二十几万元的银行存款。


巩有凡觉得自己照料两位老人多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应该参与相应继承遗产。


乔东、乔南认为巩有凡是“外人”,也不是法定继承人;再说乔有西已经代位继承了乔西的继承份额;所以他们认为巩有凡不能再参与继承。


巩有凡和乔东、乔南数次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继承邵阿婆的遗产。


那么请问,依照《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巩有凡有权继承邵阿婆的遗产吗?


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巩有凡有权继承邵阿婆的遗产。


儿媳,女婿要取得继承权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丧偶


即该儿媳、女婿的配偶,即被继承人的儿子、女儿已经去世。


其二、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丧偶儿媳、女儿还需要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才可以取得继承权。

也就是说,在没有丧偶的情况下,即使该儿媳、女婿再如何孝顺也是没有继承权的;或者该儿媳、女婿虽然丧偶了,也对老人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不是主要赡养义务的话,也同样不能取得继承权。


以上两点条件,丧偶是明确的条件,大家都可以理解。但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是什么意思呢?怎样才算是“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呢?


赡养义务一般包括: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这几个方面的义务。这个“主要赡养义务”既有量上的比较,也有时间上的比较。


具体而言,经济供养方面的主要赡养义务就是指该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在经济上给予老人居住、生活费、医疗费等方面的资助。


经济供养这种赡养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出钱”。


生活照料方面的主要赡养义务就是指该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与老人共同生活,经常照料,把老人日常生活打理得井井有条,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长期性、经常性;换而言之,儿媳、女婿一年来个两三天,就算做一桌子菜,把地板打扫得纤尘不染,也不算“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生活照料这种赡养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出力”。


至于,精神慰藉方面,无法从客观上予以考量的,这方面倒没有明显的指标要求。但该丧偶儿媳、丧偶女婿至少不能虐待、打骂、无端指责、冷落、干涉老人,应该关爱老人、尊敬老人,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精神慰藉这种赡养行为,通俗地说就是“哄开心”。


一旦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来继承老人的遗产。


司法实践中,认定“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一般从以下两方面综合考虑:


一是丧偶儿媳、女婿在经济上对公婆或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生活上对公婆或岳父母提供了主要劳务帮助。


二是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赡养义务具有长期性、经常性。


同时具备了以上的两个条件,才认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丧偶儿媳、女婿就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遗产。


丧偶儿媳、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取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所发生的继承,与死亡配偶的子女(即公婆、岳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并存,两边各算各的,可以同时行使。


这是因为丧偶儿媳、女婿参与继承的原因和一般子女基于身份参与继承或者孙子女外孙子女基于顶替其父母的“代位继承”不同,不是源于血缘关系“天然取得”,而是基于丧偶儿媳、女婿“对公婆、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这样的“善举”,是额外奖励的,是增加了一位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所以,丧偶儿媳、女婿参与继承和其子女的代位继承是可以同时行使。


前述案例中,巩有凡作为丧偶儿媳对于公婆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故她也是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民法典》的这种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公婆、岳父母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对其他有着类似境遇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有着不可忽视的倡导意义,保护了尽孝儿媳、女婿的合法权益。达到了鼓励赡养老人、表扬公序良俗的目的,对构建和谐社会,弘扬尊重、赡养老人的孝道文化传统,有着重要意义。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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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如是说
明律,上海民商事诉讼律师,向光而生的蘑菇,想往前走的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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