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今天的文章来源于同行投稿。
以下微信聊天记录的截屏图片来源于一位上海同行,左侧色白底的对话框是某咨询者,右侧绿色底的对话框是该律师。
Round 1
刚开始,两人的沟通还是正常的,和和气气的。
咨询者有一件关于公房动迁的事情想咨询律师,遂问律师,请问什么时候有空,我可以到您办公室来咨询一下吗?
律师表示可以的,问房子是哪个地区的?咨询者回答是“徐汇区”的。
两人约好本周周四上午十一点见面。
Round 2
咨询者提出让律师发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简介给其,律师表示没有律所简介。
咨询者没有放弃这个要求,说“那就到时再说吧”。言外之意,周四上午十一点见面时,律师应准备好律所简介给其。
律师告诉咨询者,你要知道一件事情,你如果要办案子的话,不是一个律师事务所在给你办,而是你的主办律师在给你办。
律师的意思是找律师办案子应该主要看律师本人如何如何,而不是主要看律所如何如何。
律师这样说了之后,咨询者又提出要求律师提供简历给其。
气氛开始有点儿尴尬了......
Round 3
在律师表示自己也没有简历后,咨询者又询问律师是哪个大学毕业的?
律师没有回答这个问题,反问咨询者是哪个大学毕业的?
咨询者回答了自己毕业的大学。
律师夸奖咨询者实在是太厉害了。
咨询者感觉到律师语气有异,认为律师是提供法律服务方,自己是律师的潜在客户,律师作为服务提供方有必要提供资历信息。自己问律师的资历是正常的,律师问客户的资历是没必要的。
双方的对话开始有battle的气氛了。
Round 4
咨询者追问律师是哪个大学毕业的,并要求律师提供简历。
律师表示自己没有简历,自己做合伙人这么多年了,很久没有找过工作了,所以也没写过简历。
咨询者继续追问律师是哪个大学毕业的?
律师让咨询者上网随便搜一下,就应该知道是哪个大学的了。
律师还称自己的大学比不上咨询者的大学。
咨询者表示自己会查的。
律师是否有必要给咨询者提供本人的简历,并告知毕业的大学?明律以前没想过这个问题,也没碰到过咨询者提出类似要求。
显然,这位同行的答案是“没必要”。
Round 5
经历了前述分歧之后,咨询者表示案子“先自己研究一下,周四的会面暂时推迟,谢谢”。
“暂时推迟”几个字挺讲究的,给律师保留了“服软”提供律所介绍、律师简历、告知毕业大学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咨询者问来问去的,无非就是想了解一下律师是否适合办理自己的公房动迁案件。
这位同行经办了不少动迁案件,是此类案件的熟手高手,对自己很有信心,告知咨询者可以去中国裁判文书网(最高院主办的官方网站), 以“上海+共有纠纷+律师姓名”进行检索。
咨询者回复,了解。
动拆迁案件的二级案由就是“共有纠纷”,该同行讲的前述检索方法确实可以查出律师经办上海动拆迁案件的数量,胜败。
双方的不愉快浓郁了。
Round 6
律师还告知咨询者,可以去东方律师网(上海律协官网),上面有一个“律师检索”,可以看得到每个(上海)律师的资历年限。
咨询者认为,律师作为(法律服务)从业者应该有服务意识,应该主动提供这样的基本信息(律所简介、律师简历、毕业院校等)。
换而言之,如果律师不肯主动提供律所简介、律师简历、毕业院校等基本信息,那就是缺乏服务意识了。
截止此时,双方尚未建立起服务合同关系,没有签约,咨询者也没有付费。
律师回复,不好意思啊,两个人要互相尊重的啊,我不是你的狗,所以我不需要对你进行服务好吗?而且你也不是我的当事人,不存在所谓的服务的这种情况。
翻译:你不尊重我,我也不尊重你。你不是我的当事人,我不需要也没义务提供服务。
话不投机,咨询者表示,那就算了吧。
当律师送出“祝你好运”时,发现咨询者已经拉黑了律师。
Over.
事情就是这么个事情,情况就是这么个情况。
诸位读者,你们怎么看呢?
欢迎投票。
当事人在选择律师,律师也在选择当事人。
聘请律师合同的签订,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不说要相互有多喜欢多亲密吧,至少应建立基本的尊重、信任、认同。
千样米养千样人,一个人不可能做到人人都喜欢自己的。世间事也是“横看成岭侧成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
当事人应该选择自己看顺眼的律师,律师也应该选择自己看顺眼的当事人。
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负责任,千万别随意勉强、委屈自己。
*为保护隐私并避免不必要的麻烦,特隐去聊天记录中的微信头像,对名称等予以打码。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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