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楼老伯阻扰加装电梯,电梯建成后,又起诉30余户邻居要求使用电梯,法院这样判……

文摘   社会   2024-09-09 17:49   上海  

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年版)中规定“七层及以上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16m以上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在此规定实施之前,有许多七层以上的、高度超过16米的住宅并没有安装电梯。


广州市荔湾区就有一幢9层楼的老住宅没有安装电梯,该楼一梯五户,共44户人家(1楼因有配电房,为4户)。对于高楼层的住户而言,每天的上楼下楼着实是一项苦不堪言的“剧烈运动”。而且该楼一半以上的用户都是老年人,对于这些高楼层的老年人住户,上下楼就更加难受,更加不易了。


2016年年底,加转电梯的春风吹到了这幢老住宅,要不要加装电梯,成了每一户都要考虑、表态的问题。


时年75岁的郭老伯住在该楼305室,郭老伯认为自己楼层不高,加不加装电梯无所谓的。加装电梯之后,高层业主不仅会出行便利,高层房产也肯定会随之增值,是受益方。而加装电梯之后,低层业主的采光通风遮挡会受影响,电梯运行还有噪音,关键低层房产肯定会随之贬值。所以郭老伯是不同意加装电梯的,如果非要加装电梯,高层业主应该对低层业主予以一定补偿才行。


2017年1月,在加装电梯过程中,郭老伯对加装电梯持有不同意见。


2017年1月15日,该大楼业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3户业主代表本楼业主行使加装电梯项目的送案、领案及沟通工作等,郭老伯拒绝在在该委托书的授权业主签名表上签名。


2017年2月8日,《加装电梯集资确认表》上,郭老伯“放弃集资”,在《加建电梯设计方案同意书》上,郭老伯也没有签名。


郭老伯要求加装电梯距离自家6米距离,并在上门、电话、双方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协调沟通时坚持此意见。


郭老伯不仅自己反对,还千方百计拉拢串联其他低层业主,通过各种投诉信访阻止电梯的建设。


图文无关

2017年12月16日,电梯加装方案进行变更,由楼梯入口左侧建,更改为从楼梯入口右侧建,在意见签名表中郭老伯没有签名。


2018年2月11日,郭老伯向有关部门反馈要求加装电梯须给予包括自己在内的低层业主一定补偿。


最终,该大楼44户业主中有32户业主同意加装电梯,于2018年6月12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之后,又有一户业主缴纳了加装电梯的费用,即共有33户业主同意并出资。


工程开工后,郭老伯仍不同意加装电梯,无果。


2019年6月,加装电梯施工并交付该大楼33户人家使用。电梯安装了门禁卡,进入电梯、使用电梯要刷卡。


电梯投入使用后,眼看着别的老年人可以乘坐电梯上下楼,年近8旬的自己却只能哼哧哼哧爬楼梯,郭老伯羡慕不已。


郭老伯提出,自己也是大楼业主,也是老年人,也有乘坐电梯的刚需,要求缴纳集资费用并加入使用电梯。


33户人家里的大部分住户都笑了,他们认为郭老伯前期对兴建电梯持反对意见,导致工程延误至少1年多,现在电梯造好了,又180度大转弯觍着脸要求来坐电梯,真是……


因为大部分人都反对郭老伯使用电梯,所以也没人收郭老伯的集资费用,也没人给他办门禁卡。


郭老伯又提了几次,大家只当没听见、没看见。


郭老伯眼见大家如此装聋作哑不识抬举,欺负他一个老年人,遂聘请律师,将那33户使用电梯的人家统统告到法院。凭什么你们能使用电梯,我就不能使用电梯?


2020年8月5日,法院立案受理。


郭老伯的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在按已有加装电梯出资方案支付10077元的分摊费用后拥有对加建的电梯与各被告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二、各被告停止实施阻碍原告实现上述诉请内容的行为。


郭老伯在诉状里称,由于在整个筹建电梯过程中自己与部分业主代表就具体工程方案和费用分摊、补偿方案曾有过纷争和反复协商,导致自己当时错过了集资和电梯的共建。同时,因部分被告以各种理由刁难和阻碍,导致自己未能参与共建,且在电梯建成后至今也没能使用上电梯。


郭老伯又称,无论是基于民事公平原则还是物权法的共有权原则,自己都不应被剥夺对该电梯与各被告享有平等的权利。请法院保护自己,让身为8旬老人的自己早日使用电梯。


33名业主接到诉状,懵了,哗然了,郭老伯还真告到法院了?慎重起见,其中30名业主一起出资25000元聘请了律师应诉、代理。


30名业主共同答辩,不同意郭老伯的诉请。


事实与理由:1、郭老伯未能享受电梯的原因是其自身导致的,从各被告开始筹建电梯直到加建电梯完成,郭老伯都在以其行为表示反对加装电梯。2、各被告在2017年就完成了集资,而郭老伯直到2020年末才按方案分摊费用,这明显不是同等义务。


各被告提出的调解方案为,同意郭老伯使用电梯,但其要做到以下四点:其一、郭老伯除支付电梯加装费10077元外,还需要额外支付8000元,该8000元为因郭老伯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滞纳金、利息损失等;其二、郭老伯未充分协商,发起诉讼,需支付各被告因此产生的25000元律师费;其三,郭老伯前后矛盾,言行不一,应该给各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最后,郭老伯需承诺,对于电梯将来的保养以及维修费用,需与各被告共同承担。


郭老伯表示,自己仅同意支付集资款10077元,其他都不同意。


调解无果,法院只能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郭老伯使用案涉电梯无需经案涉大楼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其次,郭老伯作为大楼住户及业主使用案涉电梯并不会导致大楼其他住户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最后,案涉电梯属建筑物的共有部分,郭老伯与其他业主对案涉电梯共同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郭老伯可以在承担集资款10077元后使用电梯,各被告应向郭老伯发放案涉电梯的门禁卡。


至于郭老伯请求众被告停止实施阻碍其使用电梯行为的请求,现未有证据表明众被告实施了违法的妨碍行为。


2020年12月29日,一审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原告郭老伯向被告支付增设电梯集资款10077元。原告郭老伯支付上述款项后七日内,被告向原告郭老伯发放门禁卡,供原告郭老伯搭乘电梯使用。二、驳回原告郭老伯的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30名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郭老伯作为年近八旬的老年人,确有日常出行使用案涉电梯的客观需要,其使用案涉电梯事项明显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且郭老伯作为大楼住户及业主使用案涉电梯并不会导致大楼其他住户或业主使用电梯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


上诉人因郭老伯在案涉电梯加装过程中有不同意见导致该工程延误而对其使用案涉电梯有情绪,虽然可以理解,但郭老伯对加装电梯方案有不同意见也是正常表达意见范围。如上诉人认为郭老伯阻碍电梯加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主张权利,但以此为由拒绝邻里之间的高龄老人在交纳电梯集资费用之后正常使用电梯,并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诚信友爱的价值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2021年9月15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本案的诉讼程序走完,郭老伯大获全胜,可以支付10077元后使用其当初极力反对并阻扰施工的加装电梯了。


各位读者,你们认为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是否得当呢?


最高院认为一审、二审判决很不错,很优秀,可以作为典型案例。


最高院将本案裁判文书作为“裁判文书库“的入库案例,用于指导示范类案裁判,规范类案同判之用。


入库编号:2024-07-2-045-001。


案件名称:郭某与谢某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未同意加装电梯业主补交出资后有权使用电梯。


关键词:民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加装电梯 未出资 补交出资 公平原则 诚信友善。


呵呵,公平原则、诚信友善~


果然,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

 

备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不作为笔者的正式法律意见。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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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如是说
明律,上海民商事诉讼律师,向光而生的蘑菇,想往前走的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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