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背后,一位律师的无常,一家律所的欠款

文摘   社会   2024-09-14 17:32   上海  

文|明律

公众号|明律如是说



不少电视台都有律师宣讲、咨询、调解、宣传的电视节目,上海也有。

本文主人公张俪(化名)就是此类电视节目的一名常客,在其发生意外后,电视台起诉了她所在的律所,索要63万元的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费及按年利率14.8%到24%分段计算的违约金。


张俪是一名法学硕士,毕业后在某法制报纸做记者。2000年,她通过了律师资格考试。2012年,她成为了一名在上海执业的专职律师。


张俪律师业务做的不错,2015年,她作为创始人创办了一家律所,并担任律所主任。


媒体出身的张俪,很重视媒体宣传,她是上海两家电视台的某两个律师类电视节目的嘉宾律师。


一般老百姓可能以为电视台会给这些上电视节目的律师出场费、车马费、辛苦费,但实际上,电视台不仅不会支付费用给律师,往往还要向上节目的律师收取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费……


律师为什么愿意自己掏钱上这些电视节目呢?


为了增加曝光度,为了提高知名度,为了获取成案机会,为了实现业务增长。

赚钱嘛,不寒碜。


2018年5月23日,张俪律师出面,以自己律所的名义与某电视台签订《节目委托制作播出合同》。


合同约定,律所委托电视台制作播出某某律师咨询节目,合同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每周一期,首播/重播52期,每期时长30分钟。每期节目的制作播出费用为2万元,总计104万元,2018年9月15日前,支付35万元;2018年12月15日前,支付35万元;2019年3月15日前,支付余款34万元。电视台收到费用后向律所开具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律所未按约付款,按逾期支付款项的每日千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电视台并有权暂停节目制作与播出。律所在合同落款处盖章,张俪在“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处签名。


2018年10月25日,张俪向电视台支付了35万元。


电视台向律所开具了7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张俪签收。


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日,电视台制作并播出了49集/期节目,其中3期未进行过重播。


节目都播完了,律所的电视节目制作播出费还没付清,为此,电视台工作人员曾多次索要催讨,张俪表示肯定会支付的。


2020年5月,电视台催讨欠款时,张俪表示,因其个人遭遇重大意外(应该是重大疾病吧),目前已停止工作,律所也交由他人管理,故原付款约定需要推迟,希望将付款期限延至年底。


电视台听闻张俪的遭遇,也不好意思步步紧逼,就同意等到2020年年底。


结果,一等就等到了2022年,律所始终没付款。


至于张俪,很不幸,她去世了……


2022年3月,电视台到静安法院起诉了律所。


电视台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律所支付电视台节目制作播出费63万元及违约金(分别以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9月16日计算至2018年10月25日;以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8年12月1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9年3月16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2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8%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这违约金算得挺细致挺高的。

律师辩称,不同意电视台的全部诉请。


1、电视台从没有为律所制作节目并播放,都是案外人张俪参加节目。


2、案外人张俪以律所名义签订合同,实际为其个人谋取利益,律所没有义务承担责任。


3、张俪已经向电视台支付了70多万元,张俪拖欠的款项应不超过28万元。


4、即便是律所签订,但系争合同主体已经变更为张俪,亦不排除电视台与张俪存在另外书面或口头的约定。


5、张俪已经去世,应追加张俪的继承人参加诉讼。


6、若法院最终认定律所应支付费用,则电视台所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应从电视台起诉之日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一审法院认为,张俪在担任律所负责人期间,依法有权代表律所对外签订合同,合同上不仅有张俪签名,还加盖了律所的印章;节目主要出镜人员系律所的创始人和主任张俪,同时节目也明确标注了律所的名称,节目制作播出后律所也是受益人。电视台作为合同的相对方,完全有理由相信张俪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合同的相对方为律所。因此,案涉合同系电视台与律所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律所辩称张俪的行为是为谋取个人利益超越代理权的行为,本院不予采信。


合同约定制作播放52期节目,在合同有效期内电视台实际制作播出了49期,按约总费用为98万元。鉴于有3期节目未进行重播,酌情扣减费用1万元。


律所辩称,电视台已开具70万元普通发票,并且在向张俪催讨时称拖欠的费用为35万元,故张俪已支付70余万元。本院对此认为,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律所亦未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的交易习惯,故电视台开具发票不能证明已收到相应款项。律所辩称电视台已收到70余万元,律所应当对此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却未提供任何证据,故本院对其相应辩称不予采信。


关于电视台主张的违约金。律所逾期付款所造成电视台的损失主要是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电视台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综合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本院酌定违约金按年利率6%计算。


2022年11月7日,一审法院判决:一、律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视台节目制作播出费62万元;二、律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电视台违约金(分别以3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6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从2018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27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计算)。


一审判决后,律所不服,提出上诉。


律所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电视台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主要事实和理由为:电视台开具70万元增值税发票,是自认收到70万元节目费用,电视台起诉前曾向张俪发送催款短信,短信内容亦显示电视台自认张俪拖欠35万元节目制作费。张俪欠付费用后,电视台继续履行合同,对损失扩大部分应当承担责任。张俪以律所名义签订合同,实为个人谋利,是超越代理权的行为。电视台不构成善意相对人,律所也不是合同受益人,没有义务承担本该由张俪承担的付款义务。电视台清楚合同的实际履行人是张俪,且张俪已经过世,对合同履行细节律所无从知晓,电视台明知实情却向律所主张巨额费用及违约金,严重违背公平原则。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


电视台辩称:是否履行付款义务属于律所的举证责任,应以转账记录为准,不能通过开具的发票反推款项已经支付。在律所欠付制作费的情况下,行使合同解除权是电视台的权利而非义务。况且律所完全认可节目质量、双方合作较为愉快,电视台不可能仅因为欠付一部分制作费就立即解除合同,否则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张俪本就是律所的主任,有权代表律所对外签订合同,涉案合同也是与律所息息相关的业务。不仅如此,每期节目开头的拍摄地点就是律所,参与拍摄的多名律师为律所员工,因此律所不可能对案涉合同不知情。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电视台自始至终所认可的合同相对方就是律所。综上,律所的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律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对其提出异议之处本院逐一进行分析。电视台开具70万元发票以及发送针对35万元节目制作费的催款短信并不足以证明其实际收到70万元费用,对于已付金额这一积极事实律所应当提供相关凭证。在律所拖欠一期费用的情况下,电视台继续制作及播出节目是在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并不属于自行扩大损失,律所理应按约支付对价。张俪以律所负责人身份签订系争合同,合同甲方列明为律所,电视台所开发票的对象亦为律所,表明电视台系与律所建立合同关系,合同约束主体为律所而非张俪个人。电视台就节目制作、款项催收等事项与张俪个人联系,是因为张俪担任主任职务,有权代表律所执行事务。


2023年4月7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电视台制作播出了相应节目,没收到全部钱款,起诉也是有约在先,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电视节目主要宣传的是张俪,实际获益也是张俪,让律所来付钱,实际上最后就是律所合伙人来承担的,这些律所合伙人反应激烈,不愿意付钱也情有可原。


至于张俪,人家都去世了,就算电视台或律所想和她理论、争取,也没机会了……


张俪创办的律师本来人就不多,是个小所,经过电视台这个官司这么一折腾,也受到了伤害,散架了。


目前,涉诉时的律所负责人已经不再做律师了,律所也只剩下3个人(合伙所最低人数要求)了。


生死面前,赚钱都是小事儿。


不过在意外来临之前,大部分人都觉得赚钱是顶顶重要的事情了。


大家且赚钱且珍惜健康,毕竟往后的日子还长着呢。


现在都延迟退休了,要想多工作,有的是时间。

 

备注: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任何时候、任何情形下,均不作为笔者的正式法律意见。 



   *明律,陈明,上海瑞富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诉讼,电话1312259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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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律如是说
明律,上海民商事诉讼律师,向光而生的蘑菇,想往前走的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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