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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9日,国际商标协会(The International Trademark
Association,INTA)宣布,其已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ropean
Uni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EUIPO)大上诉委员会(Grand
Board of Appeal)提交了一份法庭之友意见书(amicus brief),敦促大上诉委员会确认“由真实的面部图像(包括名人)组成的标志,本身并不被排除在商标的保护范围之外”。
该案的起因源于Johannes Hendricus Maria Smit试图将他的面部图像在不同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注册为欧盟商标。根据INTA的意见书,Smit是一位在荷兰广为人知的歌手、演员和电视节目主持人,同时在德国、比利时、瑞士和奥地利也具有一定知名度,但他在其他欧盟成员国内并不知名。
2016年1月,商标审查员援引《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7(1)(b)和/或第7(1)(c)条以及第7(2)条,初步驳回了注册申请。2023年12月,商标审查员作出最终决定,再次拒绝注册,原因之一是该商标缺乏显著性,属于对部分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性标志。另外,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人物面部图像在商品和服务的广告中十分常见。
Smit向第二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委员会于2024年9月将案件提交给大上诉委员会,理由如下:“从初步审查中可以明显看出,知识产权局在初审时似乎一贯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和/或第7(1)(c)条拒绝注册含有面部图像的商标。近年来,大上诉委员会在多项裁决中明确,包含面部图像的欧盟商标申请本身并不缺乏固有显著性。”
INTA指出了商标审查员论证中的矛盾之处:商标审查员一方面要求申请商标注册所使用的图片中的人物必须是知名的,另一方面又指出该人物的知名度可能导致商标无法获得注册,因为“相关消费者只会把该商标当作艺术家、音乐家、画家或哲学家的图像,而不是用以表明商业来源的标志”。意见书还指出,大上诉委员会已在若干案件中确认肖像图片可以作为商业来源标识,并鼓励大上诉委员会延续这一观点。
意见书进一步主张,在某些情况下,面部图像可以作为商业来源标识,并提出了评估此类商标时应考虑的标准:(i)是否在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过程中使用;(ii)是否以与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致的格式和外观使用;(iii)使用方式(例如在商品的特定位置)是否已为公众所熟知,并被视为一种识别手段;(iv)公众是否习惯于在特定市场上将此类肖像用作商标,或者肖像是否具有不同于普通肖像的特殊性。
INTA列举了食品和餐饮业的几个知名案例(如下图)证明公众可以将人脸图像与商品或服务来源联系起来。与姓名商标一样,商标审查员在评估人脸图像能否实现商标功能时,应结合所申请商品和服务的市场、消费者习惯以及商标在相应市场中的使用方式,审查该商标能否被一般消费者视为商标,或者那些使其区别于普通肖像的特征能否发挥商标功能。
该意见书还指出了颜色商标和其他非传统商标的案例,在这些案例中,确定显著性同样困难。
关于固有显著性,INTA向大上诉委员会表明,应遵循第四上诉委员会的做法。在以前的案例中,第四上诉委员会认为荷兰模特Maartje Robin Elke Verhoef的形象能够作为商标使用。意见书补充道:“根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1)(b)条,在确定照片或图画形式的人物肖像是否具有显著性时,需要进行复杂的评估。评估过程应当考虑各种因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并始终关注公众观念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在评估是否具有固有显著性和是否属于描述性标志时,商标保护的对象不是某个人的面部图像或一般肖像,而只是该人的特定照片。”
INTA承认,在某些领域,消费者可能没有将真实的面部图像视作商标的习惯,并且在当前的市场惯例下,更加难以确定这些标志具有固有显著性。但是,通过评估该人物的知名度及其面部图像作为商标的系统使用情况,可以确定该标志是否已获得了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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