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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土耳其竞争管理局(Rekabet Kurumu)的竞争委员会(简称“委员会”)宣布结束了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认定谷歌在在线广告领域实施了垄断行为,并对谷歌处以26.1亿土耳其里拉(约7469万美元)的罚款。
委员会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始于2023年5月18日。委员会首先调查了谷歌对其在线视频分享平台YouTube的广告位所实施的限制性行为:一方面,谷歌只允许其自营的需求方平台(demand side platform,DSP)购买YouTube的广告位,限制第三方DSP购买广告位;另一方面,谷歌阻止独立服务提供商对YouTube广告位进行验证和衡量,妨碍了广告主对YouTube广告效果的了解。为消除委员会对上述行为的竞争担忧,谷歌向委员会提交了一份承诺,承诺谷歌将保证合格的第三方DSP能够访问YouTube的广告位库存。委员会最终接受了这一承诺,并于2024年5月3日结束了对谷歌的此项调查。
此外,委员会还调查了谷歌可能实施的自我优待行为。谷歌在广告技术服务供应链的多个环节都有自营业务,包括DSP、供应方平台(supply side platform,SSP)、广告发布服务器等。谷歌被指控在广告技术服务供应链中优待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一方面,谷歌将其自营DSP收到的广告位购买需求导向其自营的SSP;另一方面,谷歌在其广告发布服务器中偏袒自己的SSP服务AdX,即在广告交易过程中给予AdX优先权。因此,委员会着重调查了谷歌上述自我优待行为对于在线广告市场竞争的影响。
委员会在调查后作出以下决定:
1、谷歌在DSP服务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但谷歌将其自营DSP的购买需求导向其自营SSP的行为并未违反《土耳其竞争法》第6条(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规定,因此没有必要对该行为进行处罚。
2、谷歌在广告发布服务器市场中占据支配地位,且谷歌基于该市场支配地位,为其自营的SSP谋取了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此种自我优待行为对竞争对手造成了不利影响,违反了《土耳其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因此,依据《土耳其竞争法》第16.3条的规定,委员会对谷歌处以约26.1亿土耳其里拉(约7469万美元)的罚款。同时,依据《土耳其竞争法》第9.1条的规定,为终止违法行为并确保市场有效竞争的建立,委员会要求谷歌必须向第三方SSP提供不低于其自营平台的交易条件,这一义务须在收到处罚通知后的6个月内完全履行,否则委员会将根据《土耳其竞争法》第17.1(a)条的规定对谷歌每日加处行政罚款。
对于上述决定,谷歌可在收到通知后的60天内向安卡拉(Ankara)行政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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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黄业雄
审核:刘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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