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逐步转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控制化石能源消费、促进能源结构升级,是中国长期坚持的绿色发展战略。近年来,碳排放形势变化对能源结构转型提出了新要求,通过消费侧能源结构调整以促进能源消费合理化,被认为是增效减排最有效的路径。作为能源消费主体的微观企业,则是缓解能源消费结构的扭曲、减少消费型碳排放,助力实现“碳达标”的主力军。进入21世纪后,中国企业的一个典型特征正是能源消费从化石能源向以电为代表的二次能源转型。这种转型具有两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中国全社会约1/3的电力来自于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达到2.7万亿千瓦时 ;二是以火力发电为代表的集中式化石能源消费污染较分散化能源消费污染能够得到更好控制。随着双碳目标的“临期”,推动企业能源消费结构转型以降低化石能源消耗、提升能源效率和降低碳排放业已成为实现“碳梦”的必然路径。寻找推动企业能源消费结构转型的因素,就成为重要的研究命题。
本文基于一个关于资本与能源替代的分析框架基础,分别将资本与能源替换为二次能源与化石能源,并引入环境风险成本与污染监督强度构建了一个理论模型,来刻画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Environmental Pollution Liability Insurance,EPLI)对企业能源消费结构的影响 。我们发现,当企业面临的环境风险监督加强时,其有激励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增加二次能源投入占比以适配当前所受监督的强度。另外,我们在刻画化石能源有效供给的技术变迁时发现,EPLI制度会通过化石能源有效供给的技术变化来影响企业能源消费结构。在此基础上,借助2008—2017年全国企业税收调查数据实证检验了EPLI制度对企业能源消费结构的影响。研究发现:EPLI制度的实施会改善企业能源消费结构。异质性分析表明,这种效应在市场化程度高的地区更明显,受企业层面因素如污染强度和负债率的影响较小,但高利润率企业的政策反应更强烈。机制分析表明,EPLI制度推动企业转变生产模式和升级技术来抵消“合规成本”,最终改善企业能源消费结构。
本文的边际贡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拓展了EPLI制度的微观能源结构效应研究。现有关EPLI制度的分析大多以案例和综述作为分析基础,缺乏规范的理论框架,导致其无法在理论上厘清EPLI制度执行的可能后果。第二,在中国双碳目标“临期”的背景下为EPLI制度的能源消费结构升级效应提供了微观经验证据。由于能源效率和环境绩效较能源消费结构的减排表现更为直接,先前仅有的少数实证文献大多侧重EPLI制度对环境绩效或单一能源效率的影响。第三,丰富了EPLI制度微观经济后果的文献。我们的重点是企业,作为主要经济参与者和能源消费者,企业的能源消费结构转型对于实现双碳目标至关重要。相关研究结果不仅丰富了EPLI制度和能源结构变迁领域的文献,也为引导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和优化生产模式提供了启示。
本文具有以下三点政策启示。第一,为EPLI在法律层面提供统一而强有力的保障,有效发挥EPLI倒逼企业增强环境风险防范意识的功能。EPLI的实施归根结底依靠的是法律制度的完备,尤其是法律层面的统一规制。应当从国家层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市场监督主体行为,从而建立污染监督市场化的长效机制。第二,明确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机制,避免为EPLI保险公司提供软约束而削弱政策效应。EPLI制度的核心就在于污染风险的市场内部化,若政府为保险公司提供风险软约束,保险公司的“被兜底”心理可能会导致“道德风险”问题,不利于EPLI制度效应的充分发挥。第三,强调创新在企业能源消费结构升级中的作用。当前企业在能源转型过程中仍面临较大的技术约束,是阻碍企业能源结构转型的重要原因。政府应加大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支持力度,并向企业提供创新激励,以激励研发。同时,地方政府可以推行市场化政策,提升市场化程度,推动现有成熟创新技术的应用,以降低企业的创新成本,提高企业的创新效益,增加企业对创新技术的应用,从而破除企业能源消费结构转型的技术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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