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灿 | 道德生物增强的康德伦理学辩护及其困境

文摘   2024-09-03 19:11   山西  


本文载于《科学·经济·社会》2024年第42卷第3期第18-30页

作者简介



张灿,中国矿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科技思想、科技伦理与科技哲学、数字化时代的伦理研究。

E-mail: zhangcanheda@163.com




道德生物增强的康德伦理学

辩护及其困境







摘   要:道德生物增强(moral bioenhancement,MBE)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可以干预、修复人类的道德心理、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从而增强人的道德动机和道德能力。MBE通过消除人性之恶和增强人性之善达成自我完善,这与康德伦理学不谋而合。在康德伦理学视域中,MBE作为一种不完全义务之自我完善的自由选择,它不但没有损害人的尊严和自由,相反,MBE增强了人的理性行动能力,为道德行动者借助MBE从情感和认知弱点的支配中解出来提供了辩护空间。但与此同时,MBE康德伦理学辩护也存在四个困境:道德生物增强的还原论困境,道德生物增强的自由悖论,道德生物增强对自我同一性的威胁,道德生物增强自我家长主义独断。在此基础上,通过MBE康德伦理学的实践场景想象,进而分析康德伦理学能否为体育竞赛增强和基因美德工程进行辩护,探讨超级生化运动员和制造更加具有德性后代的伦理复杂性。






关键词:道德生物增强;康德;自我完善;不完全义务;道德能动性;基因美德工程



当前生命伦理学争论中重要话题之一是通过基因修改、外科手术、精神药理学或其他手段增强人类能力。生物医学增强往往是指使用生物医学技术提升人的能力、才华或素质,超出恢复或维持健康所必需的范围,潜在的增强包括人的物理、认知和情感的维度。其中,后两者也开启了“道德增强”的可能性,即在个体或物种层面水平改变人类,使人类能够更好地做出有利于个体和集体繁荣的行动。为了个体和群体的良善实践和共同体建构,生物医学技术可以针对具体的道德能力增强以支持我们做出适当的道德判断。这些能力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支持更好的推理、情感协调、利他主义、团结、同情、亲和性、公平、宽恕、自主意识的增强,或者消除偏见、攻击性、暴力冲动等。其目的在于通过技术手段增强道德能动性,以提升自我道德责任并且按照道德责任行动的能力。对于道德生物增强的前景,一些生命伦理学家甚至认为,如果我们要作为一种物种生存下去,就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增强道德。因为我们已经创造出足够毁灭人类的技术能力(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或生态坏境恶化),对此情景的改变已经超出了我们当下具有的一般道德推理能力以及为共同利益而愿意合作的能力。因此,必须科学地探索和开发有效的道德生物增强手段,以作为传统道德提升手段的补充。


追求完善:道德生物增强的康德

伦理学的提出


道德生物增强(moral bioenhancement,MBE)作为一种潜在的技术手段,可以干预、修复人类的道德心理、道德认知、道德情感,从而增强人的道德动机和道德能力。按照生命伦理学的观点,道德生物增强的可欲性可以归结以下几种原因【1】:第一,道德提升的空间和余地,即个体在实践活动中具有增强自我、成为道德上更好的人和做正确的事的现实考量和道德责任;第二,人的自然本性的缺陷,即人具有内在的道德缺陷和道德邪恶性;第三,传统道德教育方式与手段的内在不足;第四,避免社会实践中重大的道德灾难和道德风险;第五,可以减少不道德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仔细深究,这五个方面的原因其实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减少反道德情绪或道德邪恶;二是增强好的道德动机和道德行为。道格拉斯(Thomas Douglas)明确提出,实际上当前并不清楚何种道德心理变化算是真正的道德增强,因为道德动机程度的判断和个体差异性有待澄清,但是从增强的反面出发,如果能够消除不利于道德动机的心理状况自然也算是一种增强。无论我们预设何种道德元理论,减弱反道德情绪(counter-moral emotions)都可以被视为道德增强【2】,因为某些情绪可能会干扰行动中的良好动机、道德情感和道德推理过程或者它们的整体组合。


与道格拉斯的“弱结果主义”立场相比,生命伦理学家萨夫列斯库(Julian Savulescu)和佩尔松(Ingmar Persson)的立场更为强烈。他们认为,仅仅消弱和减少道德邪恶是不够的,我们必须以更好的道德动机来应对人类社会的生存威胁。神经科学进展表明,人类行为诸如利他主义、正义感和暴力攻击性等具有明显的生物基础,就此而言,行为的好与坏的能力是人的生物本性的固有成分。在他们看来,既然能够通过生物医学技术消除或减弱道德邪恶,自然也可以利用技术改善大脑成分从而增强善的道德动机和道德意图。利用技术增强诸如正义感和同情心从而提升按照道德准则的行动能力成为人类适应技术化社会的必要选择。因此,MBE可以增加对他人痛苦和利益的道德想象和道德移情,“MBE是对我们人类拥有的不充分的道德心理进行生物干预,其目的在于能够对远距离空间的人和事物进行道德思考。”【3】


弱立场和强立场的MBE都预设了一种出发点,即消除人性之恶和增强人性之善,从而追求自我完善,这与康德伦理学不谋而合。换言之,康德伦理学为 MBE提供了充分的辩护空间。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中,康德讨论了人性恶的问题。人性中存在向善的原初禀赋,人的本性中也存在趋恶的倾向【4】。就恶的自然倾向而言,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种是人的本性脆弱,即在遵循道德准则方面的软弱无力;第二种是把非道德的动机与道德的动机混为一谈,即不纯正;第三种是人心的恶劣,即接受恶的准则的倾向。如何趋善避恶,关键在于人的自由选择。


在康德伦理学视域中,人天生具有不纯洁的道德动机的自然倾向,但与此同时,我们内在的道德倾向促使我们成为好人。因此,消除道德邪恶的自然倾向以提升自我和MBE的主张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如果说消除道德邪恶是一种消极意义的增强,那么康德的自我完善理论则为积极意义道德增强提供了更为充分的空间和有价值的贡献。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明确提出,个体具有责任培养自身的才能以尊重人的理性本性以及随之而来的尊严和价值。一方面,我们有义务促使我们的自然完善(natural perfection),即“促成由理性提交的目的的所有一般能力的培养”;另一方面,我们同样也有义务促进我们的道德完善(moral perfection),即“出自义务而尽义务”【5】。自然完善更像是道德完善的前提条件,即为了培养获取达到具体目的之手段的能力,我们需要培养身体力量(powers of body)、心灵力量(powers of mind)和精神力量(powers of spirit)。而道德完善则是最大的善,即把自我完善当做行动的目的。因此,从自我完善作为对人性的最大尊重的义务来看,道德生物增强不仅是允许的,而且具有重大的道德因素,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我们对自己的义务【6】


图为康德


道德生物增强康德伦理学辩护的理由


在康德伦理学视域中,就道德增强的可欲性而言,MBE作为一种技术手段,可以干预和提升人的道德能动性和道德能力以获得自我完善,是对人的道德能动性和理性自由的承认。就道德增强的实践可行性而言,康德伦理学同样承认情感和认知能力的改变以促进道德理性能力的提升。


(一)道德生物增强的可欲性辩护


MBE作为康德意义上的不完全义务,是一种完善自我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人努力提升自我才能,但也有些人满足于游手好闲或者低竞争力状态,并没有学习和发展自我的雄心。当然,针对这样两种截然不同的情景,我们可以说,有些人选择了艰难道路以试图超越自我极限,而有些人可能具备巨大的天赋,但是却没有进步的动力和斗志。那么这样差别是一种单纯的生活品味不同吗?对此,按照康德伦理学的观点,这种消极的自我不发展违背了人的道德义务,即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培养自己的才能,这是对我们理性本性的尊重,更是对建立在理性基础之上人性的尊重和价值的认可。当然,这种义务是一种内在的道德义务而非外在的法律义务。法律义务是一种外部立法,强制执行;道德义务不涉及外部强制,而是内部的自我精神约束。


就道德义务而言,康德把人的义务分为两种:完全义务(perfect duties)和不完全义务(imperfect duties),前者是狭义义务,后者是广义义务。一般而言,完全义务是消极义务,“不容许为了偏好利益而有例外的义务”【7】。完全义务是一种禁止行为,即我们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采取某些行动,其典型的表达公式为“总是应该做x”或者“永远不应该做x”。不完全义务则是积极义务,要求在特定时间或特定情况下采取某些种类的行动。不完全义务是一种德性义务,培养这些能力的责任不是基于它们作为实现特定目的手段的工具性价值,而是基于设定目的能力的无条件价值,不是基于实用主义的有条件性,而是基于道德的无条件性。这就是康德的人性观,即我们必须全力以赴,使为义务而产生的思想成为每个符合义务的行动的充分动力。根源在于,每个人的人性本身就是目的,无论是我们的人性还是他人的人性,我们都有义务使人成为我们的目的:即自己的完美和他人的幸福。


作为不完全义务的自我完善的MBE恰恰构成了我们自由行动的一部分,也符合康德所言的实践维度空间(spielraum)。MBE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渐进性的目标,即尽可能地增加自我道德完善的一种内在增强。从康德观点来看,MBE的自由选择来源于我们自己的内在能力,即对各种可采取行动的选项通过平衡、对比与权衡进行机会抉择,以便能够按照实践理性进行行动。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并没有限制人自我完善的手段。与完全义务相比,自我完善作为一种不完全义务,其意在开发我们的各种力量,并赋予我们实现各种目的的可能性。“如果法则要求行动的准则,而不能要求行动本身,那么,这就是一个信号,即法则为遵循留下了自由任性的一个活动空间,也就是说,不能确定地说明应当如何通过行动为同时是义务的目的而发挥作用,以及发挥多少作用。”【8】这段话表明,人的自我完善作为一种法则,其行动本身在方式和程度上没有任何规定性从而准许自由的人性拥有合理的活动空间。就此而言,MBE作为一种不完全义务为行动者留下了自由选择的余地。它不但没有损害人的尊严和自由,相反,MBE增强了人的理性行动能力。此种增强并不是“外在之物”对行动者所做的行动,而是行动者的内在行动和能动选择。换言之,只要MBE不违反法权义务和对自己和他人的完全义务,那么此种增强的方式、频率和程度都取决于自己。


事实上,MBE和传统增强道德能力的表现形式不同,但是作为不完全义务,其实质没有区别。尽管有学者认为,传统意义上的道德改进和道德增强的生物医学技术操纵具有本质区别:传统教育手段的特征是“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基本上道德平等”或者“道德改进行为机制具有可逆性”;而MBE干预则涉及重塑人的道德能动性,涉及主体之间行为的不平等以及行为的不可逆性。但事实上,这种观点并没有充足的说服力,因为反对生物医学道德手段的观点同样也可以反对非生物医学的道德实践。在传统的道德提升活动中,同样存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不平等,另外,灌输某些错误的道德价值观从而长久、深刻地影响道德主体的行为和认知模式同样展现出不可逆性。因此,茜斯(Brian A. Chance)指出,MBE和传统形式的增强非常相似,在相关意义上可以称之为一种行动。此种行动承认和促进了我们人性价值的方式,也构成了实现康德意义上尊严的条件,归根结底增加了采取行动理由的数量和质量,从而提升了康德伦理学中的理性行动能力【9】。从相反的角度而言,MBE作为一种自我完善的手段,并不是个体实现目标必须采取的手段,即便没有采取MBE做到尽善尽美并不是值得指责的。这也与康德伦理学的立场相一致,不完全义务作为一种德性义务,履行德性义务是功绩(meritum)=+a;但不履行本身不是罪过(demeritum)=-a;而仅仅只是道德上无价值=0。因此,在自我完善的道路上,是采用MBE还是传统的手段方式,并没有强迫性。


因此,按照康德伦理学框架理解,道德生物增强是否损害人性和人的尊严,即是否损害人的自由和理性行动能力?答案是否定的。另外,道德生物增强是行动者自己的能动选择还是对行动者所做的选择,即并不是行动者真正的内在行动?答案同样是否定的。道德生物增强并不会降低行动者的行动价值,也不会把增强选择转变为所谓的非内在的行动。原因在于:按照康德的理解,第一,人性具有绝对价值;第二,任何有绝对价值的东西,我们都应该始终如一地对待它;第三,如果不发展一种广泛类型的能力,就无法以其绝对价值一贯地对待人类;第四,我们应该发展每一种广泛类型的能力,还有一些是为个体人生量身定制的。就此而言,我们在自然和道德上完善自己的义务也具有康德所言的选择空间。虽然我们具有义务促使自我完善,但是除了完善义务和权利义务排除的行动之外,我们在何种场合、以何种方式和程度来促进这些目的,则是由自己决定的。换言之,我们在努力自我完善的场景中必须全力以赴,但是场合本身和自我完善的手段和方式具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无论我们是选择瑜伽、篮球,抑或是哲学或生物医学增强技术作为自我完善的手段并没有实质的区别。在康德伦理学看来,凡是促进自然完善和道德完善的各种手段都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而MBE能够增强我们的思想、精神和身体,促进康德意义上设定目标和实现目标的义务能力,因此其具有同样的功绩,并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我们的责任【10】


(二)道德生物增强的可行性辩护


MBE作为自我完善的康德式不完全义务,其实现路径是什么?对此,我们要区分两种MBE增强方式:直接增强(direct moral enhancement)和间接增强(indirect moral enhancement)【11】。按照谢弗(G. Owen Schaefer)的观点,当一个特定的干预旨在使某人的信念、动机和行动与提升者认为正确的道德信念、动机和行动相一致,它就是直接道德增强。举例而言,当我们认为谋杀是错误的行为,那么通过直接灌输谋杀是错误的或者通过灌输避免谋杀的动机或倾向就是直接的道德增强。间接道德增强则是让人们可靠地产生道德上正确的想法、动机和行动,而不指定这些想法、动机和行动的特定内容。针对二者的区别,作为直接增强的MBE会消解掉具有内在价值的道德分歧,即尽管我们具有一些关于正义和反对暴力的共同的道德立场和价值预设,但是一旦深入具体场景之中,我们就会发现关于正义的构成和要素,关于暴力的使用与效用无法达成共识。就此而言,正确的道德动机难以达成一致,即便是达成一致,直接MBE完全干预和改变一个人的道德动机,操纵了个体的个性和道德审慎。对此,康德伦理学是反对的,其更加赞同间接MBE的方式,原因在于这种方式能够在道德心理、道德认知与道德动机之间搭建一座桥梁,即增强人们的高阶能力从而影响道德动机以便能够应对实践的多变和复杂性,而不是一刀切式的干预和统一。


间接的MBE是改善道德观念、动机和行动的产生过程,以增强人的道德能动性。道德能动性的影响因素是情感因素还是认知能力一直存在争议,这种争议在康德和休谟的伦理学中十分突出。在MBE中,这种争论也延续而来,以道格拉斯和佩尔松等为代表的学者主张通过减弱反道德情感或放大正向道德情感以提升人的道德能动性;而以哈里斯(Harris)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MBE情感干预方式不具有实效性,关键在于增强人的认知能力以提升道德能动性。事实上,乍一看,好像康德伦理学只承认理性在道德中的地位,反对情感的作用,而实际上,康德伦理学同样为MBE的情感干预留下了空间【12】。简言之,康德伦理学的道德完善要致力于培养有助于我们道德行为的倾向,而进一步要求避免被情感和倾向盲目地引导。在此意义上,康德是在道格拉斯意义上理解MBE,即要尽可能干预影响道德推理和道德判断的情感倾向。道格拉斯把这些情感称之为反道德情感,主要包括偏执、厌恶和攻击性;而康德同样谈论过诸如傲慢、吝啬等道德情感对人的道德影响。从正向道德情感而言,在后期作品中,康德则赋予了同情在道德行为中一定的地位,即道德同情心能够提升人的道德易感性和道德想象力。


在康德伦理学中,通过情感调节的MBE实际上是允许的,或者至少不能被彻底拒绝。但是,仅仅通过情感来增强道德能动性也不可能,也非MBE康德伦理学辩护的本义。对此,博格斯(Maria de Lourdes Borges)在《同情与道德动机的康德伦理学》中表明:同情心虽然具有作用,但是理性仍然是康德伦理学的核心所在【13】。而哈里斯的立场更为激烈,他认为道德行为无法依赖道德情感之类的道德嗅觉,“相信情感可以为道德困境提供答案或产生道德判断,就像相信内脏是一个思维器官,或者是一个可以回答复杂的、结合了理论和经验问题的器官。原因在于,道德困境是一种选择,而只有运用道德理性才能做出道德判断。”【14】哈里斯的立场更加偏向通过认知增强作为手段以通达道德完善。对此,比较合理的解释是罗伯特·克莱维斯(Robert R. Clewis)在《康德伦理学是否承认情感和认知增强》中的答案,在实践层面 MBE的安全性、有效性、无成瘾性和无强迫性等关键性假设得到满足,那么康德伦理学不但不会禁止情感增强和认知增强,而且会相当容许MBE干预【15】


图源网络


康德伦理学辩护立场认为,情感和认知增强是促进理性主体自由行动的形式,并且能够将道德行动者从情感和认知弱点的支配中解放出来。对此,可能的疑惑在于,康德伦理学对于人性的超越和自然性情的提升是聚焦于传统的自然方式,而MBE则是技术干预。但自然手段和人为手段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也不是决定性的论据。在《道德形而上学》和《实用人类学》中,康德曾经论述过有关酒精、毒品等改变我们思想和行动的外在物质效应。康德反对毒品和酗酒,因为二者造成了思考和行动的麻木性和自我贬低,从而削弱人的道德能动性和自尊。但是,康德同样也谨慎地提出,适度的饮酒等改变心智的物质的使用是可以接受的,因为有些物质可以让人变得勇敢和善于交际。由此可见,康德并没有将行为的价值完全定位于传统的教育与社会文化等手段,相反,行为价值在于个体的意志和自由选择的格言。


事实上,“康德区分了情感和认知的自然(natural)和人为原因(artificial),而情感增强剂就是一种类似于酒精的非自然之物和人造之物。康德并不拒绝使用人造之物(artificial substance),而是赞许地承认像酒精一样能够唤起人类激情的物质增强剂,前提是这些药物不能导致人的感觉过度迟钝从而形成习惯依赖。”【16】就此而言,MBE能够实现康德意义上的尊严。在康德伦理学中,自我尊重即对自己的理性、自主性和自我道德法则的尊重,自尊不是自爱或自我放纵,而是积极的自我认知以及掌握自我倾向与欲望的经验相辅相成——自我完善的决定性差异不在于手段,也不在于社会实践和文化,而是自己对自我完善的努力【17】


道德生物增强康德伦理学辩护的困境


第一,道德生物增强的还原论困境。MBE的康德伦理学辩护立场并不是直接诉诸对道德动机的改进与干预,因为我们无法确切地知晓抽象的善或恶的道德动机的构成,自然也谈不上对其增强。因此,MBE更多地采用了一种迂回战术,即改变那些潜在影响道德心理、道德认知、道德行为的情感和认知能力。MBE并不是试图要增强诸如公正、同情、利他主义等道德能动性,而是增强行动者的高阶能力(high-order capacity),“道德行动者能够灵活地针对不同的情况,并在必要时利用或调动不同的认知和情感资源,以达到在特定场景下更为可取的动机、决定和行为的能力。”【18】


对此,威尔克斯(Anna Frammartino Wilks)在阐释康德伦理学对道德自主性生物增强的挑战时直接指出,理性主体的道德意志可能会因为认知能力的生物增强而受到影响,从而增加其道德行动的自主性,这是一种对道德意志的还原主义阐释(reductionist account of the will),具有过于简化的倾向和内在困境【19】。他认为,也许认知能力的确会促进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能力,但也只是针对某种类型的个体有效。事实上,在康德伦理学框架中,经验自我的认知能力和心理运作才会受到自然因素的影响,而道德意志是本体自我的内在功能,独立于自然原因。进而言之,我们不能把作为实践推理的道德能力与如何作用于行动者的动机和情绪的道德心理学混为一谈。从这段话中可以看出,MBE仅仅只是影响了行动者的自然身体,而并不能真正改变行动者的道德意志(本体意义上),因为道德意志作为一种实践理性的自由选择,不能简单地通过自然方式进行增强或削弱。


第二,道德生物增强的自由悖论。在本体层面,有学者提出人类为什么要把康德的自我完善作为终极目标和义务,人类难道不能享有“堕落自由”的权利。没有堕落的自由,善就不能成为选择,随之而来的自由也就消失了。在自由能动性层面,MBE和传统的自然文化手段不同,其直接干预和改变人的认知和情感能力,从而导致一种悖论,即道德自由非但没有增强反而损害了人道德实践能力。毕竟在康德伦理学语境中,自由是人的一种实践理性的思考、推理和选择的过程,是人为自己立法的过程。道德所特有的和必要的那种推理是建立在道德法则之上的,当行动者的意志自主运作时,即以不受别有用心的力量、动机和目标影响的方式——无论其效用如何——自我立法,即选择和行动能力不受阻碍和干扰【20】。很明显,无论MBE效果如何,其和自然手段的区别在于,以一种外在于主体“增强手段”方式干预了主体的内在意志,而不是道德行动主体的实践理性的自我表达。


因此,MBE中断了作为一个理性行动者为自我订立道德法则并且进行自由选择的可能性,在此意义上,他恰恰是不自由的。自由的核心在于我们“挣得”自我完善,而不是直接获取。自由不仅具有相对价值,而且具有内在价值,这一康德伦理原则也意味着并非所有能够达到目的的每一种手段都是可允许的。自主性不是简单地知情同意,而在于行动者对实践活动和道德原则既是服从者更是制定者,即尊重理性行动主体本身,从而把他当做目的本身。如果人仅仅成为达到道德目的手段,其不再是自身的目的,那么道德的意义何在?而MBE则是如此,作为一种强制性的、外在的增强手段,它更像是强加在主体之上对道德缺陷和自然倾向的惩罚。甚至而言,借助于 MBE捷径,我们试图逃避我们的人性,转移了自由实践的抉择与推理。相反,我们不应该试图摆脱情感和认知倾向,而是要控制它们,通过抵抗与克服问题和障碍从而获得真正的道德提升和自由。因为只有通过道德行动者的实践行动以克服自然障碍(natural obstacles)和道德障碍(moral obstacles)才能真正增强理性行动能力,自由地做正确的事情。


第三,道德生物增强对自我同一性的威胁。尽管康德伦理学的经验自我和本体自我是一种二元论,但不可否认,二者的同一性在于行动主体的实践活动。正是由于道德行动者在生活世界中通过教育、自我控制和选择确保了自我人格的连续性和同一性。人们常常想,传统的诸如教育、文化和自我训练等实践手段也会改进人的心理、认知和道德能力,但是,MBE方式和上述实践活动具有根本不同。赖希林(Massimo Reichlin)直接表明:传统的道德提升方法依赖于个体的意图和行动自由能力,而MBE技术干预了人体的生物硬件和身体的完整性,从而直接操纵行动者的道德思想、道德能动性、道德行动,减少我们对行动的敏感性和道德信念与意图产生的方式,从而改变我们的道德人格【21】


因此,在康德意义上,道德能动性关切自我同一性,而MBE以一种非康德意义上实践活动的技术手段切断了经验自我和本体自我确证连续性的可能性,从而预设了一种特定的单一选择。因为传统的道德提升手段是内置于人的实践活动中,虽然其能够导致人的情感、认知和道德思考能力的变化,但是这种实践活动具有一种反思性和可逆性,仍然是自我同一性范围内的“波动”,在这个意义上说,传统手段的自我道德提升以做一个更好的道德行动主体仍然是“他自己”,具有连续性的价值观、目标、欲望和特征,且他能够反思其中的变化、并进行调整回应、然后行动。但是,MBE确是绕过了自我建构的连续过程,以一种直截了当的方式彻底地改变他的价值观、欲望、倾向和人生观,在此意义上,这种改变导致个体真实性和自我连续性的破坏,他不再是同一个人。就算是自我选择的主动MBE,这仍然是对自我同一性和自我身份的挑战。


第四,道德生物增强自我家长主义独断。MBE会产生一种伦理困境,未能参加MBE似乎是一种道德的鲁莽、疏忽和错误,而MBE却是一种家长式作风对待我们自身的能动性——一种康德意义上的对人不尊重。特别是外在的、强迫的、非知情同意的MBE,其家长式行为的伦理错误在于:以一种不尊重道德行动者自身的道德能力和破坏行动者的自主权的方式进行干预,从而侵犯行动者的自由。因此,法赫米(Fahmy)给出了拒绝家长制的三个康德式理由:不尊重我们的人性、破坏我们道德人格的发展和侵犯我们自由的权利(一种强制性)【22】。在此意义上,MBE违反了康德伦理的普遍化原则,即 MBE 从自我完善推广到所有人的完善。尽管辩护者指出,MBE作为不完全义务,其不具有普遍化的道德义务。但是,这同样也导致了另外一种困境:一种非家长制的MBE可能会在未来制造一种新型“双速人”,一些人获得道德增强,而另外一些人则排除在外,从而制造了一种新型危险的“道德鸿沟”【23】。那么如果我们选择一种自愿的或者基于知情同意的契约形式的MBE,是不是就不会产生上述困境。对此,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库德莱克(Karolina Kudlek)等人的观点【24】,从康德伦理学的观点来看,MBE把我们的道德能动性(moral agency)看作一种可以被操纵、破坏和指挥的对象,其预设了一种对我们道德能动性普遍怀疑的立场,这类似于佩尔松等人所言的道德增强的上帝机器(god machine),上帝机器为了防止伤害、不公正或非道德行为的产生,监控和修改每个人的思想、欲望和意图——一种自我家长主义(self-paternalism)。自我家长主义的MBE并没有规避家长主义的道德困境,相反,有可能以一种撕裂的方式对待自我,即“部分理性的我”干预“部分缺陷的我”,但理性不会总是能够自我合理地控制。在形而上学层面,MBE有可能导致一种自我贬低和自我不尊重,至少对道德主体的未来道德能动性的不信任;在实践层面,MBE自我家长式的做法可能会导致相反的效应,不但没有增强我们的诸如同情心和利他主义等道德能力,反而会消弱或减少我们对特定群体和特定事物的道德敏感性。

图源网络


对辩护困境的可能回应:MBE康德

伦理学的实践场景想象


MBE康德伦理学辩护既有合理的理由,又内在地表现出辩护困境。支持MBE的康德论点赞成道德生物增强是对人性和人的尊严的尊重;反对MBE的主要论点认为,MBE破坏了人类的自主性、主体性和自由,即这种干预将不可逆地影响道德经验的整体结构。换言之,从同样的论点出发可以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导致康德伦理学在讨论 MBE时似乎是一个无用的、空洞的概念框架,无法获得一致的伦理共识。MBE康德伦理学辩护的合法性和困境表明,任何试图用一种既定或先验的理论阐释人类增强伦理都存在二律背反,产生困境的原因并不是康德伦理学的内在矛盾,而是直接把伦理理论自上而下地应用于一般意义的技术领域问题,相对忽视了应用伦理学的实践场景差异。因此,MBE的康德伦理学分析框架需要设想不同的实践领域,因为不同的实践领域具有不同的价值观。


(一)竞技实践场景


康德伦理学能否为体育竞赛的MBE进行辩护,我们期待超级生化运动员吗?对此,迈耶斯(Chris D. Meyers)《反思平衡中的神经增强:康德对学术和科学领域中增强的合格辩护》指出:从康德伦理学的绝对命令的普遍法则出发,体育运动和竞技游戏等领域的增强和学术、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领域的增强具有重要的差别,即非竞争性领域的表现是嵌入在实践之中,在道德意义上不同于竞争实践。竞争性实践的内在价值是“竞争”,而非竞争性实践的内在价值是“智力技能和性情的锻炼”;而外在价值体现在社会益处,即体育竞争通过坚忍不拔、无私奉献和团队合作的精神提供娱乐和审美享受,如果运动员使用增强(即使是普遍意义上),这些精神将会丧失。而科学家、学者和艺术家的实践活动以普遍增强方式运作不但不会减少它们对社会的益处,反而会增强整个社会的效益【25】。


上述观点表明,以竞赛为核心的实践领域,其内在价值恰恰体现在诸如团结合作、勤奋努力、顽强拼搏等道德价值,如果使用技术增强的方式,正如兴奋剂的使用一样,摧毁了比赛行为本身,且容易导致比赛过程和比赛结果的非公正。即便是运动员能够在同等情况下普遍获得安全有效的增强技术,其仍然造成了竞技行为本身的价值扭曲以及对观众的欺骗。桑德尔在《反对完美》中专门谈到这个问题,即我们期待生化运动员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其代表了人类傲慢的技术控制欲、扭曲了技术和运动的关系且让体育比赛沦为表演赛【26】。生化运动员的真正困境在于,他们摧毁了作为人的活动的运动比赛,而运动尊崇自然天赋的培养和展示,因此可能破坏对人的能力和成就的天赋特征的欣赏【27】


从康德伦理学来看,这种观点其实就是承认技术增强的生化运动员破坏了人的行动的道德价值。在康德看来,不同行动的道德功德不同,与克服人的“自然障碍”成正比。正是由于这一点,康德伦理学承认,MBE与增强人能力的传统手段相比价值更低,这一点在竞技体育中尤为突出。一个行为是否比另一个行为更有价值,是由其在执行过程中所克服的“自然障碍”的程度以及义务成为该行为充分动机的程度所决定的。因此,经过千万次的训练形成的合作技巧和团结精神和吃一粒药丸就立即获得此精神特征自然具有本质区别,MBE没有克服任何天赋的自然障碍,自然也不涉及竞争与努力精神。由上可知,从康德伦理学来看,竞技性实践活动的MBE的伦理争议的核心并不是自主性问题,而是行为的内在价值。


与竞技领域相反,自主性是非竞争性实践领域的关键支点,即个体选择MBE的自由意志是否具有充分的伦理立场。无论MBE是否有效以及可能导致潜在的风险,都应当尊重行动者自身的自主意志这一康德伦理原则。这与传统上各种教育文化、认知训练等方式导致的社会公正差距并没有实质区别。已有的自然不公正和社会不公正并不是禁止MBE的充分理由,因为这一原则应当依从于自主性原则。当然政府可以把MBE看作是公共基础商品进行必要的分配,从而防止严重的公平问题,就如同调整其他社会资源一样,从而保障公众自主自愿的情况下都具有公平获得MBE的可能,从而尽量避免社会不公正和程序非正义。


(二)基因美德工程实践场景


康德伦理学能否为基因美德工程(Genetic Virtue Program)辩护,即我们可以通过基因干预制造更加具有德性的后代吗?按照沃克(Walker)的观点,基因美德工程是一项由哲学家、心理学家和遗传学家共同建构的跨学科努力,旨在利用生物技术发现和提高人类美德行为的基因遗传因素,其中美德被认为是人格的构成子集即一种持久行为的人格特质,且任何人格特质都具有遗传基础【28】。当然,对于基因美德工程,康德根本不可能会设想到这种技术增强。但是,康德认为人类是一种可以自己为自己设定目标并具有利用必要手段实现这些目标的能力,是一种开放的自我完善的人。因此,人类完善的理念强调人脱离自然状态,走向理性赋予的自我发展的能力,更确切地说,完善自己并不一定是为了让自己变得完美,而是为了自我身体和精神能力的重塑,从而对任何实现目标的改进和提升持开放态度,这自然也就为基因美德工程提供了人类物种完美性的有效理由。


对此,在《追求完美:人类基因工程的康德伦理学》【29】中甘德森(Martin Gunderson)指出,无论是基于自我完善还是他人幸福,干预人类道德能动性的基因工程都可以作为一种普遍化的准则。特别是,康德伦理学并不会对生殖基因工程持反对意见。他专门批判了对遗传基因增强的三种反对理由:把后代当作手段,而非目的;导致基因富人和下层自然人的不平等;违背了康德有关人的“自然目的论”。首先,第一种理由认为生殖基因工程把后代当作达成父母目标的手段,作为一种人工制品违背了后代的自主性。对此,甘德森反驳道,合理的基因工程能够使未来的人有能力设定目标并选择适当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这尊重了最终成为道德行动者的儿童的道德能动性,确保他们拥有一个开放性未来。第二种理由认为,“基因富有”的上层阶级和“自然”的下层阶级成为两种不同的独立物种,从而违背了康德的人的尊严在于价值平等的理念。而甘德森认为,人的尊严不在于他们是否拥有相似的基因构成,而在于作为理性道德行动者具有的人性。第三种理由指出,人具有自然目的论,生命的各个部分相互支撑,不能随意破坏人的自然功能,而遗传基因工程破坏了人类的目的论,把我们变成了后人类。而甘德森则指出,这并不是拒斥基因工程的康德理由,康德的目的论并不要求人类物种的每一个方面都必须不受影响,恰恰相反,他认为人性的许多方面需要被塑造和控制。尽管甘德森也谨慎地提出康德伦理学对基因工程的三种可能限制的场景,第一是专门利用基因工程制造一群能力超群的人从而奴役、压迫其他人;第二是基因工程仅仅被用来获得竞争优势;第三是基因工程存在不正当的风险。因此,他的总体立场是,康德伦理学为美德基因工程提供了充分合理的辩护理由。


但是,事实上,他的观点也存在一定的自相矛盾。因为他指出的三种限制场景也可以发生在他支持基因工程的场景之中,因为我们无法确定使用基因工程的真正目的,也无法知晓基因工程的多重后果。甚至于,甘德森并不是真正的康德主义者,而是一种后果主义论。在康德看来,我们的道德和理性在于我们自身,人具绝对和无条件的价值。因此,承认任何需要改进的缺陷和工具价值,都违背了不能把任何理性人当作手段的原则。这一点也正是哈贝马斯所言的“自然起源”,人的自由就在于人的起源的随机性和偶然性,一旦父母对后代的基因进行改造,那么也就造成了自由之开端的损害。尽管基因增强的人也具有自由选择的空间,但是这种选择已经大大局限于父母认为更好的品质和特征,从而损害自由根基。更为重要的是,“遗传干预却完全改变了代际关系的对等平衡:作为干预者的父母依照自身的偏好对子女的生命利益与认同性做出了一种不可逆的安排,后者的基本需求就像奴隶一样受到了根本否定,这样也就造成了对当事人能够触及其生命命运的严重后果。更为悲惨的是,遭受基因操纵者无法做出任何抵抗、回绝、反驳和修正的举动。”【30】这种不对等的关系一方面统摄了统一的道德标准,另一方面又强行把此种标准设定给后代。但是,也许后代希望自己是一个内向而非外向的人,那么这种基因增强自然也就违背了未来道德主体的道德能动性,这非但没有增强后代的道德能动性,恰恰相反,技术增强方式恰恰损害了后代的道德能动性。


因此,从康德伦理学来看,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美德基因工程试图制造一个“更好的后代”,无论是基于何种动机,都是把后代当作手段而非后代自主地选择和塑造自我的践行。当然,康德认为道德品质的培养是一种对自我倾向不断克服和长期努力的实践过程,这里包括一种对社会文化、伦理原则和风俗习惯的践行和自我调控,正是这样一种过程既是道德理性的自由选择,又是道德理性的生成和获得。而 MBE这种快速的方式,不仅跳过实践过程,而且简化了道德问题的复杂社会场景。而在康德语境中,正是复杂的社会场景导致人具有了自由选择的空间,而正是自由选择的空间才催生出道德问题,这就是人在自由选择中不断建构自我道德责任主体,从而实现人的自由意志。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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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ona Specker, etal.,“The Ethical Fesirability of Moral Bioenhancement: a Review of Reasons”, BMC Medical Ethics, 2014, Vol. 15,No.1, pp.1-17.

【2】Thomas Douglas,“Moral Enhancement”,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2008, Vol.25, No.3, pp.228-245.

【3】Julian Savulescu,Ingmar Persson,“Moral Enhancement, Freedom, and the God Machine”,The Monist, 2012, Vol.95,No.3, pp.399-421.

【4】【5】《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李秋零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4-27页,第404-405页。

【6】Colin Hickey,“Biomedical Enhancement and the Kantian Duty to Cultivate Our Talents”, The Journal of Value Inquiry, 2017,Vol.51, No.1, pp.165-185.

【7】《康德著作全集》第4卷,李秋零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29页。

【8】《康德著作全集》第6卷,第403页。

【9】Brian A. Chance,“Kant and the Enhancement Debate: Imperfect Duties and Perfecting Ourselves”, Bioethics, 2021,Vol.35, No.8, pp.801-811.

【10】Colin Hickey,“Biomedical Enhancement and the Kantian Duty to Cultivate Our Talents”, pp.165-185.

【11】G. Owen Schaefer,“Direct vs. Indirect Moral Enhancement”, Kennedy Institute of Ethics Journal,2015, Vol.25, No.3,pp.261-289.

【12】Sarah Carter,“A Kantian Ethics Approach to Moral Bioenhancement”,Bioethics, 2017, Vol.31, No.9, pp.683-690.

【13】Maria de Lourdes Borges,“Kant on Sympathy and Moral Motives”,Ethic@: An International Journal for Moral Philosophy,2002, Vol.1, No.2, pp.183-199.

【14】John Harris,“Moral Progress and Moral Enhancement”, Bioethics, 2013, Vol.27, No.5, pp.285-290.

【15】【16】Robert R. Clewis,“Does Kantian Ethics Condone Mood and Cognitive Enhancement”, Neuroethics, 2017, Vol.10,No.3, pp.349-361.

【17】Katharina Bauer,“Cognitive Self-Enhancement as a Duty to Oneself: A Kantian Perspective”, The Southern Journal of Philosophy, 2018, Vol.56, No.1, pp.36-58.

【18】Brian D. Earp, Thomas Douglas, Julian Savulescu,“Moral Neuroenhancement”, in L. Syd M Johnson, Karen S.Rommelfanger (eds.), 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Neuroethics, New York: Routledge, 2017, p.169.

【19】【20】 Anna Frammartino Wilks,“Kantian Challenges for the Bioenhancement of Moral Autonomy”, Royal Institute of Philosophy Supplements ,2018,Vol. 83, pp.121-143.

【21】 Massimo Reichlin,“The Moral Agency Argument Against Moral Bioenhancement”, Topoi, 2019, Vol. 38, No. 1,pp.53-62.

【22】Melissa Seymour Fahmy,“Kantian Perspectives on Paternalism”, in Kalle Grill, Jason Hanna(eds.), The Routledge Handbook of the Philosophy of Paternalism, New York: Routledge, 2018, pp.96-107.

【23】Alberto Pirni,“Kant as an Ante Litteram Theorist and Critic of the Moral Enhancement”, in Luigi Caranti

, Alessandro Pinzani(eds.),Kant and the Problem of Morality, London: Routledge, 2023, pp.126-137.

【24】Karolina Kudlek, Patrick Taylor Smith,“The Kantian Promise and Peril of Moral Bioenhancement”, Journal of Applied Philosophy, 2022, Vol.39, No.3,pp. 487-503.

【25】Chris D. Meyers,“Neuroenhancement in Reflective Equilibrium: A Qualified Kantian Defense of Enhancing in Scholarship and Science”, Neuroethics, 2014, Vol.7, No.3,pp.287-298.

【26】朱彦明:《桑德尔〈反对完美〉解读:超人运动员值得期待吗?》,《体育学刊》2021年第1期,第33-38页。

【27】Michael J. Sandel, The Case Against Perfection, Massachusetts: The Belknap Press of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7, pp.27-29.

【28】Mark Walker,“Enhancing Genetic Virtue: A Project for Twenty-first Century Humanity?”, Politics and the Life Sciences, 2009, Vol.28, No.2, pp.27-47.

【29】Martin Gunderson,“Seeking Perfection: a Kantian Look at Human Genetic Engineering”, Theoretical Medicine and Bioethics, 2007, Vol.28, No.2, pp.87-102.

【30】甘绍平:《对人类增强的伦理反思》,《哲学研究》2018年第1期,第116-125页。



编辑 | 田苗

审核 | 刘今、李玮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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